中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与问题

◎杨无意

僻。因此,要使孤残儿童能够正常

地融入社会,具有同正常儿童一样的社会交往能力,生理和心理上的康复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发展需要。现阶段我国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是这些孤残儿童同时还面临着教育、医疗、就业等进一步的发展问题。孤残儿童相比起同龄正常儿童,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其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几乎无法依靠自身的努力得到改

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儿童福利的概念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为全体儿童提供的旨在保证其正常生活和健康发展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的总和,它具有普遍性、发展性和社会性。狭义的儿童福利则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保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为其及其家庭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的总和。所谓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是指:儿童的生理、心理和发展需要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或充分满足的儿童;自身的发展、情感或行为需要超过了在家庭环境中能够满足的程度或不适宜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的儿童①。孤残儿童属于特殊的儿童群体,他们的需要无法在家庭中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是具有特殊福利需要的儿童。

一、孤残儿童的福利需要

许多学者探讨过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类型。据笔者总结,孤残儿童的福利需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康复需要。康复需求不仅包括生理上的康复,还包括了心理上的康复。尚晓援等人经过调查后发现,残疾是父母遗弃儿童的最为直接的原因②。不仅如此,许多孤残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意识到自身的缺陷,且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成长环境,导致了他们的自卑、孤僻,难以与外界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等心理问题。笔者曾经到四川省儿童福利院做过义工,发现那里几乎有80%的儿童存在生理或者智力的问题,并且由于该福利院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孩子们每天都待在福利院里,几乎很少与外界接触,导致许多孩子性格都较为乖张孤

变。因此,孤残儿童若要改变其弱势地位,则需要进一步的教育、就业等支持,增强其竞争力,从而通过社会竞争摆脱困境。

第三,亲子依恋关系需要。儿童群体在心理上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在他们的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中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需要有父母、亲情,需要一个安全而快乐的成长环境。孤残儿童对于家庭的需要无法由其生身父母提供,而传统的院舍养育模式也无法很好地满足儿童对于亲情的需求,因此家庭收养和寄养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家庭收养和寄养,能够使孤残儿童处于最佳的成长状态,寄养收养家庭也可以从孩子身上得到很多天伦之乐,孩子和寄养收养家庭之间能够建立起深厚的亲情。同时,许多学者认为,家庭是儿童福利政策落实

的重要载体,同时,家庭能够即时

关注到儿童的福利需要,因此,家庭在满足孤残儿童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有学者通过调查后发现,家庭寄养给被寄养儿童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如生理状况得到康复、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得到加强等③。二、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

在前文中已提到,残疾是父母遗弃儿童的最为直接的原因。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0-17岁的残障儿童为504.3万人,占残障人口总数的6.08%,占全国总人口的0.39%。其中视障儿童24.1万人,听障儿童20.5万人,言语残障儿童36.9 万人,肢障儿童89.9 万人,智障儿童174.9万人,精障儿童15.5万人,多重残障儿童143.5万人④。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全国192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共收养5.4万名孤残儿童。弃婴大量增加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因为生理缺陷导致婴儿被弃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当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的养育方式有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共计397个,工作人员1万人,集中供养孤残儿童5万余人,工作人员和被照顾儿童的比例约为1:5,即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个孤残儿童。而被收养或寄养的孤残儿童数量为31424人⑤。当前对于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孤残儿童基本的生存需要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同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孤残儿童的手术医疗和康复需求,民政部于2004年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为全国范围内数万名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共为全国1109家社会福利机构的4.8万多名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明天计划”针对的仅仅是有手术适应症即能够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对于那些不能通过手术治疗和需要进行长期康复的儿童,他们的医疗康复需要还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⑦。在孤残儿童教育和就业方面,尽管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孤残儿童接受教育和就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有限,对孤残儿童的帮助并不大。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是:孤残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基本的生活需求能够保障,但在教育、就业、康复、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却极为有限,福利效果不足。三、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问题

当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儿童福利机构的院舍集中供养是最传统的孤残儿童照顾模式,但现在许多的研究和实践认为,这种模式由于存在结构性和体制性等弊端,对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成年后顺利融入社会存在不利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家庭寄养和收养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许多学者认为家庭寄养和收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和收养不仅被认为是安置孤残儿童的最佳选择,而且是节约国家开支的最好方式。并且寄养和收养在建立亲子关系,为孤残儿童营造正常的家庭氛围,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儿童收养和寄养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从工作人员配备的角度

来看,院舍集中供养较难达到当前对孤残儿童照顾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儿童福利机构的保障水平低,职能较为单一,重生存,轻发展。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整体素质较低,缺少专业的护理及康复人员,许多服务人员是临时招聘的,不具备专业知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在对孤残儿童的“养、治、教、康”服务中,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尤其薄弱。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偏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是1:1,即工作人员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专人看护,能够全方位地照顾到孤残儿童,而目前我国基本上是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名儿童,与发达国家1:1的比例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院舍集中供养导致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由于专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在机构管理运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为孤残儿童提供持续性的照顾,工作人员与孤残儿童之间无法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关系,孤残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氛围,可能会导致他们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孤残儿童“社会人”的属性难以培养,对社会冷漠。同时,由于缺乏实际的社会环境,缺乏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爱,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孤残儿童无法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这将会影响到他们在今后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信任,甚至有可能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

第三,院舍集中供养不利于培养孤残儿童健全的人格,导致其成年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不足。对于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儿童的生活照料一般是相对封闭的、集中性的。这种养育方式虽然方便管理、能够较好

地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但却忽略了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培养,没有将他们的成长发展与外部社会环境很好地进行协调融合,特别是在家庭亲情、亲子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缺失,造成了他们情感世界的空白,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院舍照顾模式使得在儿童福利院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乏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关怀爱护,缺乏与亲人的健康的情感依恋关系,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与他人的情感共融,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从而严重影响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智力潜能的发挥,影响他们最终回归社会。

第四,收养法贯彻执行不到位,“事实收养”合情合理却不符合法律规范。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⑧。但是,由于法定收养条件较为严格,且对相关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不够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子女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形成事实收养的状况。并且,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供给能力有限,政府部门为了转移自身的责任,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收养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也导致了事实收养的大量存在。

第五,政府和社会对寄养收养家庭的监督不到位。寄养收养儿童受虐待问题,利用寄养收养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家长表面上说出于爱心想领养一个孤残儿童,但实际上却可能是企图利用寄养孩子赚取孩子的生活补贴,一旦孩子抱回家,就不花

心思在孩子身上,甚至出现虐待、囚禁孩子的现象。政府和社会在对寄养家长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角色缺位,没有对收养和寄养家庭进行后续的监控评估,社会舆论环境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且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寄养收养儿童的虐待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惩戒措施。

第六,家庭寄养的法律支持不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迄今为止还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实际工作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改进,但理论工作和立法工作却较为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实际工作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给实际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与政策,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不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各个地方在具体执行家庭寄养业务时带有盲目性,一些具体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家庭寄养工作。

第七,孤残儿童收养寄养欠缺社会支持,政府仍占主导,社会力量介入不足。目前我国的家庭寄养收养工作主要是政府、儿童福利院、个人的参与,其他社会力量如国际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介入却很少。虽然一些地方的福利院也曾与国际上的某些基金会合作过,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第三部门的进入渠道不畅通,导致社会力量没有形成制度性支持,间断性的帮助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现行儿童福利政策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自身责任而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寄养收养行为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另一方面,个人、企业、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对这些重要支持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缺失,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四、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未来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明显滞后与社会的发展和儿童的需求,未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需要在以下“三化”方面不断发展完善。

第一,社会化。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的介入,引导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多元化,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保证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福利社会化”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要使相应的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使社会化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另一方面,应适当减轻政府的负担,这并不是指政府的责任会有所减少,而是说政府的工作内容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二,专业化。积极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对于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培养心理治疗员、语言治疗员、康复员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而对于被收养和寄养的孤残儿童,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寄养和收养家庭参与孤残儿童的教育培训,为家长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并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个特定阶段孤残儿童的成长需要。

第三,制度化。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点:一是健全家庭寄养法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

立法仍然不足,而且即使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家庭寄养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家庭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明确,却执行不到位。因此,在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二是建立寄养收养的配套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的孤残儿童形成入学、医疗、就业方面的制度性保障,保证孤残儿童的发展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以社区

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中心,积极解决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对家庭收养和寄养的监督监控机制。不断完善包括政策维护、政策监督、政策评估在内的家庭收养寄养监控体系,使家庭收养寄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利用社区以及公众传媒的力量进行监督,防止收养和寄养家庭虐待儿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孤残儿童有一个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文章注释:

① 徐月宾.儿童福利服务的概念与实践[J].

民政论坛,2001(4).

②李海燕, 尚晓援, 程建鹏.北京市孤残儿童被遗弃的原因分析[J ].北京社会科学,2004(4).

③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6).

④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 B /O L ].人民网. h t t p ://s o c i e t y. people.com.cn/GB/5791214.html.⑤中国统计年鉴201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⑥徐建中.明天计划回眸与展望[J].社会福利,2011(3).

⑦陈静.孤残儿童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2(2).

⑧张如曦.事实收养关系的司法认定与处理机制[J].人民司法,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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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场馆、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以及汶川地震捐款时,使用了跟踪审计模式。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彩票公益金及其利息,纳入政府重大审计监督项目实为必要。

跟踪报道是新闻媒体对彩票事业实施的一种把关策略,一般在官方审计数据未公布时进行,能在社会舆论上给彩票运营服务方施加压力,同时,媒体报道的及时性和内容的普及性与官方审计之间有比照作用。

跟踪评价主要由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完成,而专业的跟踪评价则由行业协会提供。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趋势,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将更多地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在彩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对彩票运营服务能给予公信力强的监督,只有专业性强和技术水平高的社会组织才能完成。

综上所述,彩票公益事业应最大限度地坚持公共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地回馈民众,方能起到优化社会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增进全民福利的作用。文章注释:

①李龙.彩票公益金投社保有悖原则,官方应解释5.7亿[N].广州日报,2012-07-10.②张向达,张敏.彩票公益金价值的正义性分析——兼论教育彩票的必要性[J].财政研究,2008 (2):24.

③赵暄.全国仅10余地区公布去年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N].公益时报,2012-07-02.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EB/OL].中国政府网.(2012-07-13).

⑤财政部. 2011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E B /O L ].财政部网站.h t t p ://yss.mof.gov.cn/2011qgczjs/201207/t20120710_665264.html.(2012-07-15).⑥倪佳.彩票公益金审计机制渐完善,整改情

况仍缺少详情[N].公益时报,2011-12-26. ⑦同上

参考文献:

[1]中国彩票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彩票年鉴2011[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陈传书等.国外彩票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3]江涓.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彩票公益金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4]杨娜.彩票业的政府管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5]纪燕渠.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J].财政研究,2006(2).

[6]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22/content_24956037.htm.(2012-07-13).

中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与问题

◎杨无意

僻。因此,要使孤残儿童能够正常

地融入社会,具有同正常儿童一样的社会交往能力,生理和心理上的康复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发展需要。现阶段我国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是这些孤残儿童同时还面临着教育、医疗、就业等进一步的发展问题。孤残儿童相比起同龄正常儿童,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其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几乎无法依靠自身的努力得到改

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儿童福利的概念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为全体儿童提供的旨在保证其正常生活和健康发展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的总和,它具有普遍性、发展性和社会性。狭义的儿童福利则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保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为其及其家庭所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的总和。所谓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是指:儿童的生理、心理和发展需要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或充分满足的儿童;自身的发展、情感或行为需要超过了在家庭环境中能够满足的程度或不适宜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的儿童①。孤残儿童属于特殊的儿童群体,他们的需要无法在家庭中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是具有特殊福利需要的儿童。

一、孤残儿童的福利需要

许多学者探讨过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类型。据笔者总结,孤残儿童的福利需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康复需要。康复需求不仅包括生理上的康复,还包括了心理上的康复。尚晓援等人经过调查后发现,残疾是父母遗弃儿童的最为直接的原因②。不仅如此,许多孤残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意识到自身的缺陷,且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成长环境,导致了他们的自卑、孤僻,难以与外界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等心理问题。笔者曾经到四川省儿童福利院做过义工,发现那里几乎有80%的儿童存在生理或者智力的问题,并且由于该福利院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孩子们每天都待在福利院里,几乎很少与外界接触,导致许多孩子性格都较为乖张孤

变。因此,孤残儿童若要改变其弱势地位,则需要进一步的教育、就业等支持,增强其竞争力,从而通过社会竞争摆脱困境。

第三,亲子依恋关系需要。儿童群体在心理上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在他们的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中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需要有父母、亲情,需要一个安全而快乐的成长环境。孤残儿童对于家庭的需要无法由其生身父母提供,而传统的院舍养育模式也无法很好地满足儿童对于亲情的需求,因此家庭收养和寄养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家庭收养和寄养,能够使孤残儿童处于最佳的成长状态,寄养收养家庭也可以从孩子身上得到很多天伦之乐,孩子和寄养收养家庭之间能够建立起深厚的亲情。同时,许多学者认为,家庭是儿童福利政策落实

的重要载体,同时,家庭能够即时

关注到儿童的福利需要,因此,家庭在满足孤残儿童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有学者通过调查后发现,家庭寄养给被寄养儿童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如生理状况得到康复、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得到加强等③。二、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

在前文中已提到,残疾是父母遗弃儿童的最为直接的原因。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0-17岁的残障儿童为504.3万人,占残障人口总数的6.08%,占全国总人口的0.39%。其中视障儿童24.1万人,听障儿童20.5万人,言语残障儿童36.9 万人,肢障儿童89.9 万人,智障儿童174.9万人,精障儿童15.5万人,多重残障儿童143.5万人④。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全国192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共收养5.4万名孤残儿童。弃婴大量增加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因为生理缺陷导致婴儿被弃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当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的养育方式有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共计397个,工作人员1万人,集中供养孤残儿童5万余人,工作人员和被照顾儿童的比例约为1:5,即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个孤残儿童。而被收养或寄养的孤残儿童数量为31424人⑤。当前对于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孤残儿童基本的生存需要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同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孤残儿童的手术医疗和康复需求,民政部于2004年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为全国范围内数万名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共为全国1109家社会福利机构的4.8万多名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明天计划”针对的仅仅是有手术适应症即能够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对于那些不能通过手术治疗和需要进行长期康复的儿童,他们的医疗康复需要还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⑦。在孤残儿童教育和就业方面,尽管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孤残儿童接受教育和就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有限,对孤残儿童的帮助并不大。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是:孤残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基本的生活需求能够保障,但在教育、就业、康复、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却极为有限,福利效果不足。三、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问题

当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儿童福利机构的院舍集中供养是最传统的孤残儿童照顾模式,但现在许多的研究和实践认为,这种模式由于存在结构性和体制性等弊端,对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成年后顺利融入社会存在不利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家庭寄养和收养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许多学者认为家庭寄养和收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和收养不仅被认为是安置孤残儿童的最佳选择,而且是节约国家开支的最好方式。并且寄养和收养在建立亲子关系,为孤残儿童营造正常的家庭氛围,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儿童收养和寄养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从工作人员配备的角度

来看,院舍集中供养较难达到当前对孤残儿童照顾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儿童福利机构的保障水平低,职能较为单一,重生存,轻发展。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整体素质较低,缺少专业的护理及康复人员,许多服务人员是临时招聘的,不具备专业知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在对孤残儿童的“养、治、教、康”服务中,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尤其薄弱。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偏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是1:1,即工作人员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专人看护,能够全方位地照顾到孤残儿童,而目前我国基本上是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名儿童,与发达国家1:1的比例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院舍集中供养导致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由于专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在机构管理运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为孤残儿童提供持续性的照顾,工作人员与孤残儿童之间无法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关系,孤残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氛围,可能会导致他们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孤残儿童“社会人”的属性难以培养,对社会冷漠。同时,由于缺乏实际的社会环境,缺乏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爱,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孤残儿童无法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这将会影响到他们在今后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信任,甚至有可能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

第三,院舍集中供养不利于培养孤残儿童健全的人格,导致其成年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不足。对于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儿童的生活照料一般是相对封闭的、集中性的。这种养育方式虽然方便管理、能够较好

地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但却忽略了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培养,没有将他们的成长发展与外部社会环境很好地进行协调融合,特别是在家庭亲情、亲子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缺失,造成了他们情感世界的空白,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院舍照顾模式使得在儿童福利院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乏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关怀爱护,缺乏与亲人的健康的情感依恋关系,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与他人的情感共融,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从而严重影响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智力潜能的发挥,影响他们最终回归社会。

第四,收养法贯彻执行不到位,“事实收养”合情合理却不符合法律规范。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⑧。但是,由于法定收养条件较为严格,且对相关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不够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子女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形成事实收养的状况。并且,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供给能力有限,政府部门为了转移自身的责任,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收养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也导致了事实收养的大量存在。

第五,政府和社会对寄养收养家庭的监督不到位。寄养收养儿童受虐待问题,利用寄养收养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家长表面上说出于爱心想领养一个孤残儿童,但实际上却可能是企图利用寄养孩子赚取孩子的生活补贴,一旦孩子抱回家,就不花

心思在孩子身上,甚至出现虐待、囚禁孩子的现象。政府和社会在对寄养家长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角色缺位,没有对收养和寄养家庭进行后续的监控评估,社会舆论环境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且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寄养收养儿童的虐待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惩戒措施。

第六,家庭寄养的法律支持不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迄今为止还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实际工作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改进,但理论工作和立法工作却较为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实际工作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给实际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与政策,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不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各个地方在具体执行家庭寄养业务时带有盲目性,一些具体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家庭寄养工作。

第七,孤残儿童收养寄养欠缺社会支持,政府仍占主导,社会力量介入不足。目前我国的家庭寄养收养工作主要是政府、儿童福利院、个人的参与,其他社会力量如国际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介入却很少。虽然一些地方的福利院也曾与国际上的某些基金会合作过,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第三部门的进入渠道不畅通,导致社会力量没有形成制度性支持,间断性的帮助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现行儿童福利政策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自身责任而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寄养收养行为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另一方面,个人、企业、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对这些重要支持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缺失,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四、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未来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明显滞后与社会的发展和儿童的需求,未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需要在以下“三化”方面不断发展完善。

第一,社会化。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的介入,引导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多元化,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保证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福利社会化”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要使相应的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使社会化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另一方面,应适当减轻政府的负担,这并不是指政府的责任会有所减少,而是说政府的工作内容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二,专业化。积极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对于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培养心理治疗员、语言治疗员、康复员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而对于被收养和寄养的孤残儿童,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寄养和收养家庭参与孤残儿童的教育培训,为家长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并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个特定阶段孤残儿童的成长需要。

第三,制度化。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点:一是健全家庭寄养法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

立法仍然不足,而且即使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家庭寄养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家庭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明确,却执行不到位。因此,在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二是建立寄养收养的配套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的孤残儿童形成入学、医疗、就业方面的制度性保障,保证孤残儿童的发展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以社区

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中心,积极解决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对家庭收养和寄养的监督监控机制。不断完善包括政策维护、政策监督、政策评估在内的家庭收养寄养监控体系,使家庭收养寄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利用社区以及公众传媒的力量进行监督,防止收养和寄养家庭虐待儿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孤残儿童有一个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文章注释:

① 徐月宾.儿童福利服务的概念与实践[J].

民政论坛,2001(4).

②李海燕, 尚晓援, 程建鹏.北京市孤残儿童被遗弃的原因分析[J ].北京社会科学,2004(4).

③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6).

④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 B /O L ].人民网. h t t p ://s o c i e t y. people.com.cn/GB/5791214.html.⑤中国统计年鉴201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⑥徐建中.明天计划回眸与展望[J].社会福利,2011(3).

⑦陈静.孤残儿童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2(2).

⑧张如曦.事实收养关系的司法认定与处理机制[J].人民司法,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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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场馆、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以及汶川地震捐款时,使用了跟踪审计模式。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彩票公益金及其利息,纳入政府重大审计监督项目实为必要。

跟踪报道是新闻媒体对彩票事业实施的一种把关策略,一般在官方审计数据未公布时进行,能在社会舆论上给彩票运营服务方施加压力,同时,媒体报道的及时性和内容的普及性与官方审计之间有比照作用。

跟踪评价主要由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完成,而专业的跟踪评价则由行业协会提供。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趋势,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将更多地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在彩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对彩票运营服务能给予公信力强的监督,只有专业性强和技术水平高的社会组织才能完成。

综上所述,彩票公益事业应最大限度地坚持公共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地回馈民众,方能起到优化社会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增进全民福利的作用。文章注释:

①李龙.彩票公益金投社保有悖原则,官方应解释5.7亿[N].广州日报,2012-07-10.②张向达,张敏.彩票公益金价值的正义性分析——兼论教育彩票的必要性[J].财政研究,2008 (2):24.

③赵暄.全国仅10余地区公布去年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N].公益时报,2012-07-02.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EB/OL].中国政府网.(2012-07-13).

⑤财政部. 2011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E B /O L ].财政部网站.h t t p ://yss.mof.gov.cn/2011qgczjs/201207/t20120710_665264.html.(2012-07-15).⑥倪佳.彩票公益金审计机制渐完善,整改情

况仍缺少详情[N].公益时报,2011-12-26. ⑦同上

参考文献:

[1]中国彩票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彩票年鉴2011[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陈传书等.国外彩票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3]江涓.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彩票公益金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4]杨娜.彩票业的政府管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5]纪燕渠.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J].财政研究,2006(2).

[6]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22/content_24956037.htm.(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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