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

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

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1

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

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4、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5、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

6、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

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董事长决策后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8、听取项目组负责人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

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

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

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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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

1、项目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

第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项目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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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 资项目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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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

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

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1

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

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4、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5、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

6、审核项目组出具的初审意见;

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董事长决策后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8、听取项目组负责人关于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

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

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

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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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

1、项目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

第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项目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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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 资项目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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