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摘 要 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学 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 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

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其次,在司法考试与就业的双重压力下,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以司法考试为杠杆,对教师所讲授基础理论重视不足,不愿花更多时间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而更愿意加大对各类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通过对大量练习题的记忆以达到对知识点的掌握。但是,这种法学学习方式的弊端却是明显的,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学生面对同一知识点,一旦题目发生变更,学生则无所适从。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为例,许多学生该课程一学期的讲授过程中,课间课后找出各类司法考试题向老师进行咨询,但其中的绝大多数习题学生不能正确解答的原因不在于题目本身,而学生基础知识掌握不牢所致。若学生在法学的学习过程中都采用这种学习方法,最终只能使其成为做题的机器,而非能够进行独立法律思考的法律人,

这样就与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浙行浙远。

第三,自从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社会上涌现了各种各样、良莠不齐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通过多年对司法考试出题方向、出题类型的分析,对考试具有较强的心得,参加培训的学生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通过率。使得虽经过本科法学学习,但未参加培训学生的通过率可能低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的情况,使学生迷信于司法考试前的培训,忽视本科期间系统的法学学习,忽视法律思维的建立与系统法律体系的掌握,长久以往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因此,当下的法学本科教学应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到教师的日常教学中,一方面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务指导或引导学生们参加司法考试,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司法考试作为教学唯一的指挥棒,避免完全把法学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忽视对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是从事法律职业者基本的条件,而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还必须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优秀的法律思想、娴熟的法律技能以及正确的政治立场,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来完成。

2二者冲突原因: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定位的思考

据统计,我国本科设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达到六百多所,在校生超过四十万人。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东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高等学校在生源素质、师资力量、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些年,很多学校在

师资力量不足,资金支持不够的情况下,为了创收及吸引生源的需要,盲目设立法学院系,招收法学专业学生。最终的结果是在这些高校,一名教师同时讲授多门法学专业课程,术而不精;而学生能够接收到的法学知识也非常有限,对法学学习的兴趣不足,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近十年来我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不断扩招,法学专业毕业生市场需求量已经近入饱和状态,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临着严峻形势,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再次进入就业率列红牌的本科专业前2名,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86%,同时在2013年度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专业中排名靠前。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式,加之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就业必不可少的敲门砖,无怪乎众多法学本科生入学即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大学四年最终目标,整个本科学习都以司法考试为杠杆,但是作为高校而言,司法考试并非本科教育的全部内容,高校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教学目标、教学模式,二者的冲突常常使学生非常不适应。

我国目前法学专业人才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模式加以培养,存在不同的争论:一种认为应当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使学生建立初步的法律意识,因而在课程设置上,课程内容必须体现鲜明的理论性与前沿性,这种观点我们将其称之为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属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学习相关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让学生通过学习学会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方法

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让学生的知识面仅仅限于法学理论,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法律相关的政治、经济、外语等多种专业的知识,提高其素质。在教育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人才的不同要求,实施分层次、分类型培养,实现共性要求基础上的个性发展。这种模式我们将其称之为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从我国现有法学教育情况来看,最终走上学术研究道路的学生所占整个学生比例非常之少,绝大多数毕业生最终从事的都是应用型的法律工作。司法考试作为我国进行法律执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前提条件,其考试内容与法律职业内容衔接紧密,除了考查考生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外,更注重考查考生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水平。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够定位于高专业性、理论性的学术型教育,在法学本科教学工作中,除了着眼于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外,还应该注意法学本科学生的通识培养,拓展其眼界,启迪其思维,培养实用型的法学人才。教育部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和《21世纪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等关于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标目也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因此,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改变精英教育、学术型教育的定位,向大众教育、通识教育转变,在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对法

律职业的需求。

3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3.1实现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教育模式;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教育模式;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教育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教育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应该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之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会选择从事学术研究,绝大多数学生都会跨入法律执业领域。因而,我们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本科的法学学习阶段,不仅仅要让学生培养起初步的法学意识和法学知识,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让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能很快适应工作之需,而非等学生踏上工作岗位后才开始锻炼法律操作能力。

3.2重视教材的编写,在教材中适当贯穿司法考试内容

现今虽然很多法学院校都有自己编写的法学本科材料,但是很少有学校的教材会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容,很多高校教师都没有重视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认为司法考试教材是社会培训机构的事情,或者认为司法考试教材属于低端技术而不屑于参与。但是现在司法考试培训市场虽然数量众多,但是质量却良莠不齐,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质量难以保证,对学生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消极影响较大。因此,高校应当鼓励和组织有经验的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教材的

编写工作,这样的优点在于这些教师能够很好地将课堂讲授内容,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与司法考试的内容结合起来,从而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解与掌握。

3.3处理好课堂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当今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虽然一方面我们应当警惕将法学本科教学变成纯粹的司法考试培训班,使四年本科学习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在四年本科法学教学中完成无视司法考试也是不可取的。现今有很多学生们反映一门法学专业课学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脑子里仍是一片空白。造成这种情况很大原因是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只重视了对法学理论的讲授,而忽视了引导学生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因此任课教师除了系统的掌握现有教科书的内容编排外,还应该熟悉当年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内容。可考虑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适当地穿插些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或练习题,这样不仅能让学生通过法律的实际运用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而且可以让其提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及出题方向,一举两得。作者一直在自己担任的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此方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明显发现司法试题与教材习题思维方式之间的差距,从而主动去培养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而非机械的背诵记忆。

3.4调整教学内容与方法

鉴于司法考试的范围较广,涉及我国法律的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同时司法考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因此,需要我们适应调整教学内容与讲授方法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

3.4.1针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开设相关选修课程

虽然重视司法考试并不一定要把司法考试作为专门的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但是还是可以针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开设一些选修课程。如缺乏这些课程内容,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因,学生完全可能不惜逃课参加培训班。这些课程实际上有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只是因为课程设置原因未开设或与其他部门法学一起讲授,但因为时间原因无法深入。如《仲裁法》的内容,最早仲裁法的内容是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予以讲授的,但后来因为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丰富与庞大,对仲裁法的内容就无暇顾及了,但是仲裁法在司法考试中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考查,并且每年所占分值不小。因此,高校在课程设置时可以考虑将仲裁法作为选修课加以开设,这样不仅能够让学生节省时间和金钱避免参加社会上的培训班,还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中就能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3.4.2增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国家建立司法考试的目的在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为进入我国法律职业队伍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性工作的人员设立必要的门槛,因此必须在本科法学教学中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以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模拟法庭经过多年检验被证明是有效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法庭环境,可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审判工作,让其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法律文书的写作等环节,提高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水平。同时在课程设置时,还可以考虑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开设讲

座,利用其司法实践经验为学生讲解最新法律动态,案件办理流程等,拓展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3.4.3加强教师的学习能力,优化教师知识结构

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使得原来不太重视司法考试内容的教师面对学生拿来的种种司法考试刁钻试题倍感压力重重,因此掌握司法考试方向及内容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学教师必备的知识,各法学任课教师在每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可以对当年的真题进行研究,消化当年考点及真题,形成自己所承担课程的一套与司法考试相联系的应试体系,并与自己原来的教案相配合把法律最新的动向灌输到课堂中,拓宽学生的思路。同时为了提高法学教师特别是部门法教师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法学教师可以采取到政府机关、司法机构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方式,丰富自己的法律实务教学能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总之,我们应将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不能一味怨强调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而无所作为,正确的态度是要看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以及如何在新环境下二者的相互适应,并借助司法考试努力提高我国本科法学的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e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4475.html

[2]麦可思研究院.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文

献出版社,2013.

[3]覃美洲.司法考试视野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路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

[4]黄勇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j].学术界,2003(1).

[5]李文发.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探究[j].行政与法,2011(4).

[6]华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定位与对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摘 要 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学 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 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

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其次,在司法考试与就业的双重压力下,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以司法考试为杠杆,对教师所讲授基础理论重视不足,不愿花更多时间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而更愿意加大对各类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通过对大量练习题的记忆以达到对知识点的掌握。但是,这种法学学习方式的弊端却是明显的,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学生面对同一知识点,一旦题目发生变更,学生则无所适从。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为例,许多学生该课程一学期的讲授过程中,课间课后找出各类司法考试题向老师进行咨询,但其中的绝大多数习题学生不能正确解答的原因不在于题目本身,而学生基础知识掌握不牢所致。若学生在法学的学习过程中都采用这种学习方法,最终只能使其成为做题的机器,而非能够进行独立法律思考的法律人,

这样就与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浙行浙远。

第三,自从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社会上涌现了各种各样、良莠不齐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通过多年对司法考试出题方向、出题类型的分析,对考试具有较强的心得,参加培训的学生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通过率。使得虽经过本科法学学习,但未参加培训学生的通过率可能低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的情况,使学生迷信于司法考试前的培训,忽视本科期间系统的法学学习,忽视法律思维的建立与系统法律体系的掌握,长久以往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因此,当下的法学本科教学应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到教师的日常教学中,一方面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务指导或引导学生们参加司法考试,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司法考试作为教学唯一的指挥棒,避免完全把法学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忽视对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是从事法律职业者基本的条件,而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还必须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优秀的法律思想、娴熟的法律技能以及正确的政治立场,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来完成。

2二者冲突原因: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定位的思考

据统计,我国本科设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达到六百多所,在校生超过四十万人。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东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高等学校在生源素质、师资力量、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些年,很多学校在

师资力量不足,资金支持不够的情况下,为了创收及吸引生源的需要,盲目设立法学院系,招收法学专业学生。最终的结果是在这些高校,一名教师同时讲授多门法学专业课程,术而不精;而学生能够接收到的法学知识也非常有限,对法学学习的兴趣不足,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近十年来我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不断扩招,法学专业毕业生市场需求量已经近入饱和状态,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临着严峻形势,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再次进入就业率列红牌的本科专业前2名,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86%,同时在2013年度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专业中排名靠前。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式,加之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就业必不可少的敲门砖,无怪乎众多法学本科生入学即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大学四年最终目标,整个本科学习都以司法考试为杠杆,但是作为高校而言,司法考试并非本科教育的全部内容,高校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教学目标、教学模式,二者的冲突常常使学生非常不适应。

我国目前法学专业人才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模式加以培养,存在不同的争论:一种认为应当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使学生建立初步的法律意识,因而在课程设置上,课程内容必须体现鲜明的理论性与前沿性,这种观点我们将其称之为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属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学习相关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让学生通过学习学会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方法

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让学生的知识面仅仅限于法学理论,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法律相关的政治、经济、外语等多种专业的知识,提高其素质。在教育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人才的不同要求,实施分层次、分类型培养,实现共性要求基础上的个性发展。这种模式我们将其称之为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从我国现有法学教育情况来看,最终走上学术研究道路的学生所占整个学生比例非常之少,绝大多数毕业生最终从事的都是应用型的法律工作。司法考试作为我国进行法律执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前提条件,其考试内容与法律职业内容衔接紧密,除了考查考生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外,更注重考查考生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水平。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够定位于高专业性、理论性的学术型教育,在法学本科教学工作中,除了着眼于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外,还应该注意法学本科学生的通识培养,拓展其眼界,启迪其思维,培养实用型的法学人才。教育部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和《21世纪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等关于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标目也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因此,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改变精英教育、学术型教育的定位,向大众教育、通识教育转变,在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对法

律职业的需求。

3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3.1实现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教育模式;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教育模式;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教育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教育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应该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之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会选择从事学术研究,绝大多数学生都会跨入法律执业领域。因而,我们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本科的法学学习阶段,不仅仅要让学生培养起初步的法学意识和法学知识,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让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能很快适应工作之需,而非等学生踏上工作岗位后才开始锻炼法律操作能力。

3.2重视教材的编写,在教材中适当贯穿司法考试内容

现今虽然很多法学院校都有自己编写的法学本科材料,但是很少有学校的教材会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容,很多高校教师都没有重视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认为司法考试教材是社会培训机构的事情,或者认为司法考试教材属于低端技术而不屑于参与。但是现在司法考试培训市场虽然数量众多,但是质量却良莠不齐,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质量难以保证,对学生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消极影响较大。因此,高校应当鼓励和组织有经验的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教材的

编写工作,这样的优点在于这些教师能够很好地将课堂讲授内容,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与司法考试的内容结合起来,从而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解与掌握。

3.3处理好课堂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当今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虽然一方面我们应当警惕将法学本科教学变成纯粹的司法考试培训班,使四年本科学习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在四年本科法学教学中完成无视司法考试也是不可取的。现今有很多学生们反映一门法学专业课学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脑子里仍是一片空白。造成这种情况很大原因是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只重视了对法学理论的讲授,而忽视了引导学生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因此任课教师除了系统的掌握现有教科书的内容编排外,还应该熟悉当年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内容。可考虑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适当地穿插些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或练习题,这样不仅能让学生通过法律的实际运用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而且可以让其提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及出题方向,一举两得。作者一直在自己担任的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此方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明显发现司法试题与教材习题思维方式之间的差距,从而主动去培养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而非机械的背诵记忆。

3.4调整教学内容与方法

鉴于司法考试的范围较广,涉及我国法律的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同时司法考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因此,需要我们适应调整教学内容与讲授方法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

3.4.1针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开设相关选修课程

虽然重视司法考试并不一定要把司法考试作为专门的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但是还是可以针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开设一些选修课程。如缺乏这些课程内容,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因,学生完全可能不惜逃课参加培训班。这些课程实际上有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只是因为课程设置原因未开设或与其他部门法学一起讲授,但因为时间原因无法深入。如《仲裁法》的内容,最早仲裁法的内容是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予以讲授的,但后来因为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丰富与庞大,对仲裁法的内容就无暇顾及了,但是仲裁法在司法考试中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考查,并且每年所占分值不小。因此,高校在课程设置时可以考虑将仲裁法作为选修课加以开设,这样不仅能够让学生节省时间和金钱避免参加社会上的培训班,还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中就能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3.4.2增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国家建立司法考试的目的在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为进入我国法律职业队伍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性工作的人员设立必要的门槛,因此必须在本科法学教学中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以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模拟法庭经过多年检验被证明是有效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法庭环境,可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审判工作,让其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法律文书的写作等环节,提高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水平。同时在课程设置时,还可以考虑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开设讲

座,利用其司法实践经验为学生讲解最新法律动态,案件办理流程等,拓展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3.4.3加强教师的学习能力,优化教师知识结构

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使得原来不太重视司法考试内容的教师面对学生拿来的种种司法考试刁钻试题倍感压力重重,因此掌握司法考试方向及内容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学教师必备的知识,各法学任课教师在每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可以对当年的真题进行研究,消化当年考点及真题,形成自己所承担课程的一套与司法考试相联系的应试体系,并与自己原来的教案相配合把法律最新的动向灌输到课堂中,拓宽学生的思路。同时为了提高法学教师特别是部门法教师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法学教师可以采取到政府机关、司法机构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方式,丰富自己的法律实务教学能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总之,我们应将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不能一味怨强调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而无所作为,正确的态度是要看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以及如何在新环境下二者的相互适应,并借助司法考试努力提高我国本科法学的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e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4475.html

[2]麦可思研究院.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文

献出版社,2013.

[3]覃美洲.司法考试视野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路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

[4]黄勇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j].学术界,2003(1).

[5]李文发.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探究[j].行政与法,2011(4).

[6]华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定位与对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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