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社会控制的方式

探讨社会控制的方式

作者:**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人类文明是人们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正是社会控制机制,把意识彼此不同、利益复杂多样的社会人群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既千差万别又符合社会的要求而不发生“社会翻轨”。社会控制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一种社会控制都包括两方面:既有约束、限制活动,又有教育、疏导活动,通过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保护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的目的。近几年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成为了我们平日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但随之而来的网络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而现有的社会控制机制已远不能够对其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所以只有建立新的社会控制机制才能针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社会问题。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控制是一个社会能否正常运行下去的重要保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在社会控制的范畴之外生活。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方式 网络社会问题 控制机制

一、社会控制

所谓社会控制,就是通过各种社会或文化的手段对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符合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运行失序,社会关系失调,就会产生社会问题。而为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就是社会控制。美国社会学家罗斯1901年在其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社会控制”的概念。罗斯认为,人生来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这三个部分构成了人性的“自然秩序”,并能够自行调节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生活处于自然的有序状态。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美国社会迅速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的移民,使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遭到破坏,越轨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这就是社会控制。罗斯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社会控制可包括三类,即对于意志的社会控制:对于情感的社会控制:对于判断的社会控制。他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加以论述的,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心里互动。

另外,“社会控制”概念还受到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法国物理学家安培于1834年研究科学分类时,将管理国家的科学称为控制论,并把它列入政治科学类。但是真正将自然科学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于宏观社会的管理是在20世纪40年代之后。1948年维纳出版了专著《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该书被视为控制论的奠基性著作,它标志着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此后,控制论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我国科学家钱学森于1954年发表的《工程控制论》,是工程控制论的奠基性著作。20世纪60年代以后,控制论逐步深入生物控制、人工智能、经济控制、社会控制等学科领域。1975年在罗马尼亚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控制论和系统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经济控制论;1978年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第四届控制论会议以及后来召开的第五届控制论会议都着重讨

论了社会控制论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个体、群体、组织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越轨行为的禁止、限制与制裁。广义社会控制概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社会控制的任务既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广大社会成员认同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以协调个人、群体、组织、社会整体的关系;社会控制的目的不仅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的统一;社会控制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同时社会控制又必须使社会规范被每个社会成员“内化”,从而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因此,社会控制的实现途径必须是社会力量控制与社会成员自我控制的统一;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不仅包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护,还包括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变迁、控制过程的实现,社会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秩序。[1]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的,背离社会规范的人只是少数,采用广义的解释可以使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更具涵盖力。因此,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是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意义上使用的,它从积极方面是对社会成员进行指导,教人们明白社会的各种规范,懂得为什么和怎样去遵守社会规范,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而从消极方面则是对违反和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它是一种后置的控制方式。

二、社会控制的几大方式

社会控制体系内各种控制手段的统一性,即各种控制手段是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可有以下几种:政权、法律、纪律、风俗、道德、宗教和社会舆论控制。虽然它们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政权控制

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利,是国家一切权力基础,它主要利用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专政工具,它是一切控制手段的基础和最强有力的控制力量,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来控制社会。

1、政治方面,政权具有专政和民主两大功能。(1)专政就是要防范和打击反社会分子,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例如2009年7月5日在新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事发后新疆公安消防部门共调集警车四百四十余台,新疆公安消防部队及时出动,消防官兵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三十七人,协助抓捕六十二人并扑救各类火灾二百二十多起,及时将局势控制住没有发生更重大的伤亡事件。公安部门也积极进行抓捕追逃,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确保市区社会稳定,以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民主则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

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既是我们的根本目标也是根本任务之一。

2、经济方面,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3、文化方面,是加强对科学文化事业和全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4、社会方面,是指国家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它涉及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方方面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

2008年4月,由于家乐福的总裁把赚到的一部分钱用来支持达赖,达赖在西藏闹独立、搞分裂,在国外对奥运火炬传递搞破坏。而且CNN在媒体上辱骂华人是土匪暴民,这引起了所有华人的不满,无论是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国内的大多数城市,以学生为主的游行示威不断掀起,虽然家乐福在民众的声讨下打出了“支持北京奥运”的口号,可是该集团的营业额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虽然家乐福的99%的员工是华人,95%的商品是国货,可是反对家乐福的队伍还是走上了大街。针对这一事件,政府首先也要求CNN对华人道歉。其次,政府为了控制住游行队伍的态势,害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也要求各地方政府“保护”好游行人员的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公安部门事先派出大量武警守卫在家乐福门前,面对游行队伍,他们出面维护秩序,劝说学生离开,表示政府会处理好此事。政府在这一事件中动用了军队,即动用了暴力。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因为示威队伍在爱国热情促使下表达意愿的同时,也会影响到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加以控制,以免局势失控。公安机关是权力的实施者,他们的询问和禁令是不可以违背的,所以他们把游行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这些游行的学生和其他一些市民,面对暴力机关也是选择了服从,示威的气势被打压,这是法制型支配的表现。因为公安代表着法律,触犯了他们的禁令是要受到惩罚,付出代价的。因为游行的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所以国家动用了行政手段,给每个学校下达了指示文件,表示同学们的爱国要求值得赞美,可是爱国要有方法,不提倡游行示威,以免伤害到自己和他人。

(二)法律控制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社会控制方式,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社会规范,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权威的一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给予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其它社会规范比较,法律的含义明确,其制定、产生、修改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同时,法律控制又具有强制性特点,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一旦违反法律,国家就会给予制裁。 因此法律是最权威、最严厉、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有三方面: 1、教育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提前教育使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威慑作用,通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对那些少数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不安定分子,或存在侥幸心理准备犯罪的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触发每个人内在的自发性控制,打消犯罪的念头或停止犯罪活动。3、惩罚作用,社会上总存在少数成员无视法律的存,不计后果的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而法律就要对这些社会危险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制裁,强迫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得以安全保证。

社会学家约翰·布芮特维特从社会控制机制的角度分析情感,特别是羞愧。他将情

感视为社会控制的外部机制,因为为了实现社会控制的效果,首先必须建立外部控制,然后再内化为个体的内部控制。他认为在目前的社会中,惩罚性的关押给罪犯留下了烙印,使个体被消极地标签为“罪犯”。随着时间的流逝,罪犯这个标签成为主要的地位标识,引诱个体进入能接受他们并证实他们身份的犯罪亚文化。一旦进入这个亚文化中,罪犯就成为一个被排斥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以证实被赋予的标签的方式行动。通过卷入犯罪亚文化,补给了罪犯犯罪规则模式、训练犯罪的技术,提供使犯罪更吸引人的社会支持。同时,罪犯也切断了与常规主流群体——比如家庭、教堂和常规工作方式之间的联系。布芮特维特把这个过程标签为烙印羞愧或分离性羞愧,因为惩罚和标签在冒犯者和惩罚者之间树立了屏障,所以使羞愧成为了社会控制的无效机制,并通过把罪犯推入犯罪亚文化,成为在事实上保持犯罪行为的机制。而羞愧作为社会控制机制之一,是有助于阻止犯罪行为的,因为来自重要他人赞许对个体非常重要。如果当人发现即使他们做错了什么,也依然被接受时,羞愧便会通过这种方式最终生成大量的相互联系。另外,羞愧和随后的悔改是有助于良心的形成的,良心可作为内部控制机制降低犯罪倾向。所以他认为并不能因犯罪而把一个人完全标签为罪犯,这种标签会迫使个体承担罪犯身份和加入犯罪亚文化。

布芮特维特坚信分离性羞愧模式不需要发生,因为有可能使再融合羞愧发生,在一个融合的社会中,禁止某些特定的行动,但并不标签整个人和因此迫使这个人承担罪犯身份。例如通过一些降级仪式,给与冒犯者表达忏悔的机会和参与纠正错误的行动。一旦这个仪式完结,再次接受个体进入社会并积极鼓励其常规行为,再次证实个体的非罪犯身份。犯错者作为完整的人受到尊重和同情的对待,其犯罪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但还有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再融入随后导致个体的满意情操和社会成员身份,那么累积犯罪的比率就会显著下降。[2]

(三)纪律控制

纪律是机关或团体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成员,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它是以强制和服从为前提的,没有强制就没有纪律,同样没有服从纪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无论是象征着统治阶级权力和意志的政治纪律,还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各行各业的职业纪律;无论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还是机关团体的各种公约章程,都具有强制性。一定集体的纪律一经制定,每个成员就必须执行,违犯了纪律,就要受到批评或者惩罚。社会主义纪律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遵守纪律不仅被看做是一种美德,而且被认为是产生力量的源泉和事业成功的保证。

(四)习俗控制

习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也是最普遍的社会控制形式。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原始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习俗比道德和法律有着更广泛、更普遍的行为约束力。任何人的行为方式都会受到他所在社会的习俗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习俗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人们都在不知不觉中按照习俗的规范行事,成为个人的行为习惯。习俗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习惯而来、经过人们相互模仿、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人们总是按祖先前辈们代代相传下来的习俗生活,所以它不但是个人行为的惯用方式,而且也是一定社会和群体认可的、自己同意的方式,例如中国人一吃饭就想到用筷子,而不是用手抓。它可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作用,其作用范围没有任何一种社会

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体系可以与之相比。在法律和道德等调整不到的社会行为,习俗仍然可以发挥作用。无论何人,在何时何地,一举一动都会受到他所在区域习俗的的影响,从而自觉不自觉的遵守它,所以习俗又可以加强一定地域内人们之间的亲近感与凝聚力,起到整合的作用。当然习俗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我们就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具有积极作用的习俗传承下去发扬光大。

(五)道德控制

道德是用以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对善与恶、高尚与卑鄙、正义与非正义、正当与不正当等行为的评价来实施控制的,它往往内化在人的心中,成为人的自觉行为。道德由习俗发展而来,以后经过统治阶级的选择、提炼和整理,成为教化人们的规范体系和控制方式。虽然从习俗发展而来,但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影响力比习俗要强。道德控制通常不依靠国家的暴力来实现,而是依靠教育,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而言,道德控制不限于法律条文所涉及的行为,控制范围更广,能起到法律无法起到的作用。道德所控制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它是一个人成为人的重要标志,因此道德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道德具有普适性,对整个社会的所有人,不论身份,全皆适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道德是在社会生活总产生的,因此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都有着不同的道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人们关于善恶的观点在不断的变化着。例如,中国古代社会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不提倡女子多读书在官场之中更是难看到女子的身影,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女子在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角色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重要。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是合法的,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的。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它只是法律等强制控制手段的必要补充。

(六)宗教控制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但是它同时也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具有稳定和控制社会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占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是信教的,其中以信奉基督教、犹太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人数最多。在一些将宗教奉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社会行为受宗教教规的制约,教徒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守教规。宗教能够对其教徒产生很强的约束力。由于宗教的教规往往是通过宗教教育内化为教徒的自觉行为,因此其约束教徒社会行为的能力甚至比道德控制更强。宗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精神力量,它比道德更具有自觉性,它的约束力也比道德更强。但是作

为一种精神上的鸦片,宗教的消极作用仍不可忽视。

(七)社会舆论控制

社会舆论作为社会多数人的意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它常常有形无形地构成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可能进而形成相应的社会风气。它对公众心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力作用和强化作用这两个方面。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个体形成强大压力,导致公众心理趋同倾向。舆论以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为作用机制,立足于道德评判,它能够唤起或影响社会评价、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最终通过意见制裁、交往制裁和暴力制裁三种力量作用于社会,因而表现出强大的制约力。在市场经济迅速崛起的今天,民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广度不断扩大,各种利益主体获取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如果不能满足公众的这种信息需求,消除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势必将加剧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导致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而舆论监督和控制正是媒体满足公众信息需要的重要手段。因为舆论监督不是媒体替权力部门作宣传、作广告,而是将权力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公开政府最不愿意公布的公共信息,甚至是批评政府。新闻媒体正是通过这样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将事实公布于众,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消除公众的信息恐慌,从而实现社会控制。新闻媒体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而舆论监督则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新闻媒体正是借助舆论监督这种方式,公开社会公共信息和政府公共决策信息,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舆论监督倚助公开事实,促进了公民参与,而公民的积极参与又能进一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强社会的横向联系,推动社会各阶层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冲突,从而有利于实现公民对社会的自我控制。然而社会舆论控制依然有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分,良好的舆论,可以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如褒扬先进、贬损落后;不好的舆论,则会起到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如对改革者的议论、对某个创新行为的议论。

三、网络社会的社会控制

(一)网络社会问题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网络社会。网络已延伸到我们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网络已与领土、领海、领空并列成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四大主权领域。网络社会是工业社会之后出现的一个崭新的社会模式,它具有数字化、时空独立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受国家和地域的约束,人们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自由交往,因此,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会在网上发生冲撞与融合。人们在网上可以自由下载和发布信息,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人们不必面对面直接打交道,从而摆脱了传统众多的道德约束,虚拟的网络社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时空。在网上,人的现实特征借助于虚拟空间得到隐匿和篡改,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被虚拟化和非实体化。而在人们欢呼网络时代的到来、憧憬数字化生存前景、感受其力量与神奇的同时,网络也将大量的社会问题推到我们面前。信息垃圾、网络病毒、黑客、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侵犯隐私权、信息垄断与两极分化、网络战争、侵犯知识产权、网上邪教与伪科学、网上无政府主义、网络暴力、网络恐怖主义等等,它已对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必须加以控制。

(二)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

1、网络犯罪。所谓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它具有智能型,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匿名性,损失大、对象广泛、发展迅速、涉及面广等特点。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各国对网络的利用和依赖将会越来越多,因而网络安全的维护变的越来越重要,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攻击。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为50%,1998年我国公安部破获黑客案件近百起,其中以经济为目的的计算机犯罪占70%,计算机犯罪能使一个企业倒闭,个人隐私的泄露,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

2、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一种特殊的计算机程序,它能搅乱、改变或摧毁计算机系统,甚至使整个计算机网络瘫痪。它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通过光盘、盗版软件、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播,传染性极强,而且具有自我复制能力,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等特点。例如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统一部署,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病毒作者李俊,他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对许多用户和企业在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3、网络黑客。 黑客是指一种试图进入未被允许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人,是侵人网络的“不明身份者”。黑客行为类似于网络诈骗那样的网络犯罪行为,不同的是,黑客主要欺骗的是计算机安全系统,而不是直接侵犯别人的钱财或实物。他们或者攻击某些计算机系统,使其全面瘫痪;或者非法进入某些系统,窃取政府、军队、企业、个人的机密信息;或者盗用密码和电话号码,使拥有密码的用户蒙受巨大损失。此外还有入侵电子信箱、擅自穿越防火墙、擅自解密等,通过故意破坏数字程序和数据资料等信息资源,达到某种网络侵害的目的。黑客可以浏览任何人的电子邮件,添加、修改、扰乱或删除计算机储存系统里的任何信息,甚至可以通过把自己的命令植人启动总系统的软件而控制整个系统。只要愿意,他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关闭计算机系统,还可以给计算机编人一个程序抹去他曾进入过的痕迹。而黑客主要由青少年构成,14岁还被视为黑客的黄金年龄。正是因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安全问题经常出现,利用黑客进行的网络战争和恶意商业案件正不断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生活。这种新形势的恐怖主义,不但破坏力强,而且容易引起众人的仿效,网络的隐蔽性又使得追查攻击者的工作变得异常困难,远程操作为黑客们提供了极好的保护伞,使他们得以逍遥法外。

4、网络色情。网络色情主要是通过网上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板、色情电话、举行可视色情会议等方式实现的色情传播。目前,网络色情正通过全球网络进入千千万万个电脑用户的屏显,黄色瘟疫正肆无忌惮地在世界各地蔓延。社会上不少“网吧”因缺乏有效管理,从而导致“电子毒品”乘虚而入,腐蚀网民特别是青少年。

5、网络沉溺。网络沉溺是指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不能顺利地实现角色转换和行动协调,从而造成的一种行为变异、心理错位乃至生理失调的状况。根据我国某市政府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该市1999年底仅有39家网吧,而截止到2001

年11月份已有403家之多,可见其增长速度之快。从该市公安部门的一份数据得知:进入网吧的以大中小学生为主,约占70%,大专院校周边的网吧可达90%,年龄主要分布在18至25岁之间。某市教育局对3 000名大中学生问卷调查发现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热衷于聊天的占76%,选择玩游戏机的占35%。只有不到20%的学生上网是搜索信息,下载材料。网络孤独也是网络沉溺现象的重要表现。网络社会中的交往虽然范围更大、关系更平等,主动性和真实性也更强,但由于实际接触的减少,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淡漠和疏远,久而久之产生出一种新型的网络孤独状态。一些“网虫”可以没有家庭,可以辞去满意的工作,可以抛弃身边的亲人,但决不能没有网络。

6、信息垄断与两极分化。网络的发展按其本性来说应当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信息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信息垄断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占有者可以通过禁止接触信息或大大提高检索费用等手段来限制人们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信息一旦为少数人垄断,就会成为权力垄断的资本。

(三)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失灵

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社会控制的方式与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现有道德控制手段失灵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正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在网络社会这个虚拟世界里,每个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在网上将自己装扮成红颜少女,罪犯也可以自称警察而难以被发觉,由此,网络行为主体的隐匿性使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和传播。这样,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受到巨大的冲击,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规范,大量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既有道德规范制约、又无新规范可依的状态,从而引发了大量的道德失范行为。

2、现有法律控制手段失灵

现行的法律很难控制因特网网络行为,网络上的每条信息都被分解成许多小数据包,它们各自寻找网络上的传播途径,并在接收者那里重新组织起来,所以因特网没有中心。无论是服务器的经营者还是骨干网的拥有者,都同样对因特网的运行起作用。每个提供者都可以把超文本链接纳入自己的供应之中,而且把自己的供应同他人的供应链接起来,从而也成了某种经营者。另外,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每个使用者只要花少量的投资就可以编制自己的主页,于是他在形式上也成了提供者,这就为收集网络犯罪证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律对网络控制手段的发展似乎总是慢于网络本身的发展,而且法律控制的手段需要技术的支撑。

3、市场机制控制手段失灵

市场机制在网络中的控制存在着一对矛盾,即对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而言,一方面希望其产品广泛传播、使用而获取最大利润;另一方面又希望依赖于保密系统而获得长久保密。对信息产品的技术保密引发网络上相应的出现不负责任的故意泄密、制造谣言和恶性竞争频频发生。由此可见,市场机制并不能对网络的商业化进行控制,反而会使网络社会问题越演越烈。

4、民族国家控制能力的弱化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网络社会问题认定上的文化差异以及相应的法律差异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是导致网络社会问题控制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社会问题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并因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得以扩展甚至

泛滥。由于每一个国家实际上都有事实上的否决权,所以想要对网络问题提出某种统一的、强制的禁止性法律是很难的。即便各国的控制目的是一致的,但控制手段仍有不同,国际法也阻止一个国家将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强加于他国,限制各国将本国法律用于处理超出国土范围的跨国情况。因为网络已与领土、领海、领空并列成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四大主权领域。

(四)网络社会控制机制的建立

网络社会的崛起,是人类面临的全新的问题。建立新的社会控制机制,预防和解决网络社会问题,已成为了全世界的人们共同关注的新课题了。

1、网络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在这种控制体系中,应该“软” “硬”两手结合。“硬”是指技术控制、法律控制、管理控制等手段; “软”是指道德控制、舆论控制、教育控制、观念控制等办法,软硬结合,实现各种控制手段的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确保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

2、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控制机制。网络作为新的技术平台,具有的交互性、即时性、便捷性、开放性等特点。但在为人们提供大量信息和便利条件的同时,由于其隐秘性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当范围内的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在网络强势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同时,网络道德也以新的姿态随之而来,网络道德并不是游离于社会道德体之外的一种社会道德概念,它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种与新的社会生活方式相适应的阶段性或以后长期存在的一种道德形式,但却与传统的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凸现出间接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慎独”意味着人独处时,在没有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控制下,也能遵从道德规范,恪守道德准则。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网络上的虚拟社会中往往会失效;只有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层次上,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3、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控制机制。作为大众通信手段的因特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发展已经达到了要求通过调节与因特网活动有关的法律形式进行国家干预的程度了。为了确定这种调节的方向,应通过有关法律,制定因特网上的行为规范。加拿大等国率先制定了在因特网上活动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帮助因特网服务联合会的成员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法律标准,不传播故意违法的内容,提供保护个人信息的模拟规范。“因特网保护法”的目的是支持因特网的发展,最大限度的避免国家限制和对网上活动的监督。“保护因特网上个人信息法草案”要求禁止主管部门通过因特网获取有关个人的秘密凭据。“家庭接入因特网法”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提供监督孩子通过因特网可能获取的信息内容的手段,要求因特网服务部门提供实施这种监督的程序保障。“禁止在因特网上进行冒险赌博法”禁止公民利用因特网进行赌博、抽彩和其他洗钱活动。1997年,经我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进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安部会同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我国在1999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对非法侵入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刑事处罚的明确规定。上述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有关信息保护法、通信法、计算机和资料库程序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时完善法律条文,不断分析法律的效率并采取措施提高网民的法律知识,提高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网络法律法规的业务水平,以保障互联网安全、健康、高效的运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3]

4、网络社会中的行政控制机制。为了使互联网不致成为脱缰之马、危害国家安全

与社会稳定,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的控制,并开始了与知识、技术联姻,借助知识和技术,建立和加强行政权力,吸引和动员掌握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和行使。我国国务院于2000年4月成立网络宣传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国家互联网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和开发重点信息资源;研究互联网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拟定互联网络新闻宣传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开办新闻宣传网站或栏目进行资格审核,组织搜索互联网络重要信息,抵御互联网络有害信息的渗透。此举说明着我国在对网络行政权力控制的组织建设上开始行动并着力于专业化的管理。

5、网络社会中的技术控制机制。道德控制机制、法律控制机制以及行政控制机制都需要技术控制机制的配合,如果没有技术控制机制的配合,上述三种控制机制在现代网络社会将显得苍白无力。 技术手段是控制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控制解决。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据和网络中信息。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技术:口令文件授权信息流向控制,身份验证,数据的加解密,日志文件激活恢复,反病毒技术等等。对于病毒,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安全网关,信息加密等物理上的安全措施手段,对电脑系统本身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保护。通过各种备用支援系统和资料备份、回复等操作上的安全措施,保障系统能够持续提供服务,并确保数据处理时的完整性等等。还可以通过设置系统的逻辑规律等逻辑上的安全措施对整个信息交换、输送和处理进行逻辑保护。

6、网络社会中的管理控制机制。 网络管理就是网络资源的合理调配与安排,严格的网络管理是防范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保证网络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切实执行,网络使用机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和跟踪体系,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意识。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明确网络责任主体,使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性。入网者应该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入网者的登录密码应该保密,以保证网络行为由唯一的网络主体负责。网络各服务器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形成“欲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客观条件。有关机构能够而且有责任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检查。同时,组建精干的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这些都是防范网络社会问题的有力保证。

[1].《社会学》 . 李捷理 主编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7年7月1日出版

[2].《情感社会学》 . 乔纳森·特纳 简·斯戴兹 著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7年10月第一版

[3].《现代社会学》 . 范和生 编著 . 安徽大学出版社 . 2005年12月第一版

探讨社会控制的方式

作者:**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人类文明是人们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正是社会控制机制,把意识彼此不同、利益复杂多样的社会人群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既千差万别又符合社会的要求而不发生“社会翻轨”。社会控制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哪一种社会控制都包括两方面:既有约束、限制活动,又有教育、疏导活动,通过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保护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的目的。近几年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成为了我们平日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但随之而来的网络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而现有的社会控制机制已远不能够对其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所以只有建立新的社会控制机制才能针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社会问题。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控制是一个社会能否正常运行下去的重要保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在社会控制的范畴之外生活。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方式 网络社会问题 控制机制

一、社会控制

所谓社会控制,就是通过各种社会或文化的手段对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符合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运行失序,社会关系失调,就会产生社会问题。而为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就是社会控制。美国社会学家罗斯1901年在其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社会控制”的概念。罗斯认为,人生来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这三个部分构成了人性的“自然秩序”,并能够自行调节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生活处于自然的有序状态。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美国社会迅速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的移民,使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遭到破坏,越轨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这就是社会控制。罗斯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社会控制可包括三类,即对于意志的社会控制:对于情感的社会控制:对于判断的社会控制。他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加以论述的,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心里互动。

另外,“社会控制”概念还受到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法国物理学家安培于1834年研究科学分类时,将管理国家的科学称为控制论,并把它列入政治科学类。但是真正将自然科学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于宏观社会的管理是在20世纪40年代之后。1948年维纳出版了专著《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该书被视为控制论的奠基性著作,它标志着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此后,控制论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我国科学家钱学森于1954年发表的《工程控制论》,是工程控制论的奠基性著作。20世纪60年代以后,控制论逐步深入生物控制、人工智能、经济控制、社会控制等学科领域。1975年在罗马尼亚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控制论和系统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经济控制论;1978年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第四届控制论会议以及后来召开的第五届控制论会议都着重讨

论了社会控制论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个体、群体、组织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越轨行为的禁止、限制与制裁。广义社会控制概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社会控制的任务既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广大社会成员认同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以协调个人、群体、组织、社会整体的关系;社会控制的目的不仅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的统一;社会控制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同时社会控制又必须使社会规范被每个社会成员“内化”,从而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因此,社会控制的实现途径必须是社会力量控制与社会成员自我控制的统一;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不仅包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护,还包括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变迁、控制过程的实现,社会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秩序。[1]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的,背离社会规范的人只是少数,采用广义的解释可以使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更具涵盖力。因此,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是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意义上使用的,它从积极方面是对社会成员进行指导,教人们明白社会的各种规范,懂得为什么和怎样去遵守社会规范,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而从消极方面则是对违反和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它是一种后置的控制方式。

二、社会控制的几大方式

社会控制体系内各种控制手段的统一性,即各种控制手段是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可有以下几种:政权、法律、纪律、风俗、道德、宗教和社会舆论控制。虽然它们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政权控制

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利,是国家一切权力基础,它主要利用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专政工具,它是一切控制手段的基础和最强有力的控制力量,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来控制社会。

1、政治方面,政权具有专政和民主两大功能。(1)专政就是要防范和打击反社会分子,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例如2009年7月5日在新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事发后新疆公安消防部门共调集警车四百四十余台,新疆公安消防部队及时出动,消防官兵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三十七人,协助抓捕六十二人并扑救各类火灾二百二十多起,及时将局势控制住没有发生更重大的伤亡事件。公安部门也积极进行抓捕追逃,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确保市区社会稳定,以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民主则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

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既是我们的根本目标也是根本任务之一。

2、经济方面,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3、文化方面,是加强对科学文化事业和全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4、社会方面,是指国家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它涉及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方方面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

2008年4月,由于家乐福的总裁把赚到的一部分钱用来支持达赖,达赖在西藏闹独立、搞分裂,在国外对奥运火炬传递搞破坏。而且CNN在媒体上辱骂华人是土匪暴民,这引起了所有华人的不满,无论是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国内的大多数城市,以学生为主的游行示威不断掀起,虽然家乐福在民众的声讨下打出了“支持北京奥运”的口号,可是该集团的营业额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虽然家乐福的99%的员工是华人,95%的商品是国货,可是反对家乐福的队伍还是走上了大街。针对这一事件,政府首先也要求CNN对华人道歉。其次,政府为了控制住游行队伍的态势,害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也要求各地方政府“保护”好游行人员的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公安部门事先派出大量武警守卫在家乐福门前,面对游行队伍,他们出面维护秩序,劝说学生离开,表示政府会处理好此事。政府在这一事件中动用了军队,即动用了暴力。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因为示威队伍在爱国热情促使下表达意愿的同时,也会影响到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加以控制,以免局势失控。公安机关是权力的实施者,他们的询问和禁令是不可以违背的,所以他们把游行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这些游行的学生和其他一些市民,面对暴力机关也是选择了服从,示威的气势被打压,这是法制型支配的表现。因为公安代表着法律,触犯了他们的禁令是要受到惩罚,付出代价的。因为游行的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所以国家动用了行政手段,给每个学校下达了指示文件,表示同学们的爱国要求值得赞美,可是爱国要有方法,不提倡游行示威,以免伤害到自己和他人。

(二)法律控制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社会控制方式,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社会规范,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权威的一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给予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其它社会规范比较,法律的含义明确,其制定、产生、修改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同时,法律控制又具有强制性特点,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一旦违反法律,国家就会给予制裁。 因此法律是最权威、最严厉、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有三方面: 1、教育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提前教育使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威慑作用,通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对那些少数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不安定分子,或存在侥幸心理准备犯罪的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触发每个人内在的自发性控制,打消犯罪的念头或停止犯罪活动。3、惩罚作用,社会上总存在少数成员无视法律的存,不计后果的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而法律就要对这些社会危险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制裁,强迫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人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得以安全保证。

社会学家约翰·布芮特维特从社会控制机制的角度分析情感,特别是羞愧。他将情

感视为社会控制的外部机制,因为为了实现社会控制的效果,首先必须建立外部控制,然后再内化为个体的内部控制。他认为在目前的社会中,惩罚性的关押给罪犯留下了烙印,使个体被消极地标签为“罪犯”。随着时间的流逝,罪犯这个标签成为主要的地位标识,引诱个体进入能接受他们并证实他们身份的犯罪亚文化。一旦进入这个亚文化中,罪犯就成为一个被排斥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以证实被赋予的标签的方式行动。通过卷入犯罪亚文化,补给了罪犯犯罪规则模式、训练犯罪的技术,提供使犯罪更吸引人的社会支持。同时,罪犯也切断了与常规主流群体——比如家庭、教堂和常规工作方式之间的联系。布芮特维特把这个过程标签为烙印羞愧或分离性羞愧,因为惩罚和标签在冒犯者和惩罚者之间树立了屏障,所以使羞愧成为了社会控制的无效机制,并通过把罪犯推入犯罪亚文化,成为在事实上保持犯罪行为的机制。而羞愧作为社会控制机制之一,是有助于阻止犯罪行为的,因为来自重要他人赞许对个体非常重要。如果当人发现即使他们做错了什么,也依然被接受时,羞愧便会通过这种方式最终生成大量的相互联系。另外,羞愧和随后的悔改是有助于良心的形成的,良心可作为内部控制机制降低犯罪倾向。所以他认为并不能因犯罪而把一个人完全标签为罪犯,这种标签会迫使个体承担罪犯身份和加入犯罪亚文化。

布芮特维特坚信分离性羞愧模式不需要发生,因为有可能使再融合羞愧发生,在一个融合的社会中,禁止某些特定的行动,但并不标签整个人和因此迫使这个人承担罪犯身份。例如通过一些降级仪式,给与冒犯者表达忏悔的机会和参与纠正错误的行动。一旦这个仪式完结,再次接受个体进入社会并积极鼓励其常规行为,再次证实个体的非罪犯身份。犯错者作为完整的人受到尊重和同情的对待,其犯罪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但还有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再融入随后导致个体的满意情操和社会成员身份,那么累积犯罪的比率就会显著下降。[2]

(三)纪律控制

纪律是机关或团体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成员,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它是以强制和服从为前提的,没有强制就没有纪律,同样没有服从纪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无论是象征着统治阶级权力和意志的政治纪律,还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各行各业的职业纪律;无论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还是机关团体的各种公约章程,都具有强制性。一定集体的纪律一经制定,每个成员就必须执行,违犯了纪律,就要受到批评或者惩罚。社会主义纪律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遵守纪律不仅被看做是一种美德,而且被认为是产生力量的源泉和事业成功的保证。

(四)习俗控制

习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也是最普遍的社会控制形式。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原始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习俗比道德和法律有着更广泛、更普遍的行为约束力。任何人的行为方式都会受到他所在社会的习俗潜移默化的影响。尽管习俗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人们都在不知不觉中按照习俗的规范行事,成为个人的行为习惯。习俗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习惯而来、经过人们相互模仿、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人们总是按祖先前辈们代代相传下来的习俗生活,所以它不但是个人行为的惯用方式,而且也是一定社会和群体认可的、自己同意的方式,例如中国人一吃饭就想到用筷子,而不是用手抓。它可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作用,其作用范围没有任何一种社会

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体系可以与之相比。在法律和道德等调整不到的社会行为,习俗仍然可以发挥作用。无论何人,在何时何地,一举一动都会受到他所在区域习俗的的影响,从而自觉不自觉的遵守它,所以习俗又可以加强一定地域内人们之间的亲近感与凝聚力,起到整合的作用。当然习俗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我们就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具有积极作用的习俗传承下去发扬光大。

(五)道德控制

道德是用以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对善与恶、高尚与卑鄙、正义与非正义、正当与不正当等行为的评价来实施控制的,它往往内化在人的心中,成为人的自觉行为。道德由习俗发展而来,以后经过统治阶级的选择、提炼和整理,成为教化人们的规范体系和控制方式。虽然从习俗发展而来,但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影响力比习俗要强。道德控制通常不依靠国家的暴力来实现,而是依靠教育,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而言,道德控制不限于法律条文所涉及的行为,控制范围更广,能起到法律无法起到的作用。道德所控制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它是一个人成为人的重要标志,因此道德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道德具有普适性,对整个社会的所有人,不论身份,全皆适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道德是在社会生活总产生的,因此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都有着不同的道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人们关于善恶的观点在不断的变化着。例如,中国古代社会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不提倡女子多读书在官场之中更是难看到女子的身影,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女子在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角色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重要。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是合法的,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的。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它只是法律等强制控制手段的必要补充。

(六)宗教控制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但是它同时也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具有稳定和控制社会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占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是信教的,其中以信奉基督教、犹太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人数最多。在一些将宗教奉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社会行为受宗教教规的制约,教徒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遵守教规。宗教能够对其教徒产生很强的约束力。由于宗教的教规往往是通过宗教教育内化为教徒的自觉行为,因此其约束教徒社会行为的能力甚至比道德控制更强。宗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精神力量,它比道德更具有自觉性,它的约束力也比道德更强。但是作

为一种精神上的鸦片,宗教的消极作用仍不可忽视。

(七)社会舆论控制

社会舆论作为社会多数人的意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它常常有形无形地构成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可能进而形成相应的社会风气。它对公众心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力作用和强化作用这两个方面。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个体形成强大压力,导致公众心理趋同倾向。舆论以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为作用机制,立足于道德评判,它能够唤起或影响社会评价、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最终通过意见制裁、交往制裁和暴力制裁三种力量作用于社会,因而表现出强大的制约力。在市场经济迅速崛起的今天,民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广度不断扩大,各种利益主体获取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如果不能满足公众的这种信息需求,消除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势必将加剧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导致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而舆论监督和控制正是媒体满足公众信息需要的重要手段。因为舆论监督不是媒体替权力部门作宣传、作广告,而是将权力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公开政府最不愿意公布的公共信息,甚至是批评政府。新闻媒体正是通过这样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将事实公布于众,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消除公众的信息恐慌,从而实现社会控制。新闻媒体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而舆论监督则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新闻媒体正是借助舆论监督这种方式,公开社会公共信息和政府公共决策信息,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舆论监督倚助公开事实,促进了公民参与,而公民的积极参与又能进一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强社会的横向联系,推动社会各阶层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冲突,从而有利于实现公民对社会的自我控制。然而社会舆论控制依然有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分,良好的舆论,可以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如褒扬先进、贬损落后;不好的舆论,则会起到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如对改革者的议论、对某个创新行为的议论。

三、网络社会的社会控制

(一)网络社会问题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网络社会。网络已延伸到我们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网络已与领土、领海、领空并列成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四大主权领域。网络社会是工业社会之后出现的一个崭新的社会模式,它具有数字化、时空独立性、互动性、虚拟性、平等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不受国家和地域的约束,人们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自由交往,因此,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会在网上发生冲撞与融合。人们在网上可以自由下载和发布信息,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人们不必面对面直接打交道,从而摆脱了传统众多的道德约束,虚拟的网络社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时空。在网上,人的现实特征借助于虚拟空间得到隐匿和篡改,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被虚拟化和非实体化。而在人们欢呼网络时代的到来、憧憬数字化生存前景、感受其力量与神奇的同时,网络也将大量的社会问题推到我们面前。信息垃圾、网络病毒、黑客、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侵犯隐私权、信息垄断与两极分化、网络战争、侵犯知识产权、网上邪教与伪科学、网上无政府主义、网络暴力、网络恐怖主义等等,它已对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必须加以控制。

(二)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

1、网络犯罪。所谓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它具有智能型,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匿名性,损失大、对象广泛、发展迅速、涉及面广等特点。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各国对网络的利用和依赖将会越来越多,因而网络安全的维护变的越来越重要,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攻击。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为50%,1998年我国公安部破获黑客案件近百起,其中以经济为目的的计算机犯罪占70%,计算机犯罪能使一个企业倒闭,个人隐私的泄露,或是一个国家经济的瘫痪,这些绝非危言耸听。

2、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一种特殊的计算机程序,它能搅乱、改变或摧毁计算机系统,甚至使整个计算机网络瘫痪。它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通过光盘、盗版软件、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播,传染性极强,而且具有自我复制能力,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等特点。例如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统一部署,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病毒作者李俊,他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对许多用户和企业在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3、网络黑客。 黑客是指一种试图进入未被允许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人,是侵人网络的“不明身份者”。黑客行为类似于网络诈骗那样的网络犯罪行为,不同的是,黑客主要欺骗的是计算机安全系统,而不是直接侵犯别人的钱财或实物。他们或者攻击某些计算机系统,使其全面瘫痪;或者非法进入某些系统,窃取政府、军队、企业、个人的机密信息;或者盗用密码和电话号码,使拥有密码的用户蒙受巨大损失。此外还有入侵电子信箱、擅自穿越防火墙、擅自解密等,通过故意破坏数字程序和数据资料等信息资源,达到某种网络侵害的目的。黑客可以浏览任何人的电子邮件,添加、修改、扰乱或删除计算机储存系统里的任何信息,甚至可以通过把自己的命令植人启动总系统的软件而控制整个系统。只要愿意,他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关闭计算机系统,还可以给计算机编人一个程序抹去他曾进入过的痕迹。而黑客主要由青少年构成,14岁还被视为黑客的黄金年龄。正是因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安全问题经常出现,利用黑客进行的网络战争和恶意商业案件正不断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生活。这种新形势的恐怖主义,不但破坏力强,而且容易引起众人的仿效,网络的隐蔽性又使得追查攻击者的工作变得异常困难,远程操作为黑客们提供了极好的保护伞,使他们得以逍遥法外。

4、网络色情。网络色情主要是通过网上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板、色情电话、举行可视色情会议等方式实现的色情传播。目前,网络色情正通过全球网络进入千千万万个电脑用户的屏显,黄色瘟疫正肆无忌惮地在世界各地蔓延。社会上不少“网吧”因缺乏有效管理,从而导致“电子毒品”乘虚而入,腐蚀网民特别是青少年。

5、网络沉溺。网络沉溺是指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不能顺利地实现角色转换和行动协调,从而造成的一种行为变异、心理错位乃至生理失调的状况。根据我国某市政府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该市1999年底仅有39家网吧,而截止到2001

年11月份已有403家之多,可见其增长速度之快。从该市公安部门的一份数据得知:进入网吧的以大中小学生为主,约占70%,大专院校周边的网吧可达90%,年龄主要分布在18至25岁之间。某市教育局对3 000名大中学生问卷调查发现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热衷于聊天的占76%,选择玩游戏机的占35%。只有不到20%的学生上网是搜索信息,下载材料。网络孤独也是网络沉溺现象的重要表现。网络社会中的交往虽然范围更大、关系更平等,主动性和真实性也更强,但由于实际接触的减少,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淡漠和疏远,久而久之产生出一种新型的网络孤独状态。一些“网虫”可以没有家庭,可以辞去满意的工作,可以抛弃身边的亲人,但决不能没有网络。

6、信息垄断与两极分化。网络的发展按其本性来说应当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信息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信息垄断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占有者可以通过禁止接触信息或大大提高检索费用等手段来限制人们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信息一旦为少数人垄断,就会成为权力垄断的资本。

(三)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失灵

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社会控制的方式与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现有道德控制手段失灵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正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在网络社会这个虚拟世界里,每个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在网上将自己装扮成红颜少女,罪犯也可以自称警察而难以被发觉,由此,网络行为主体的隐匿性使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和传播。这样,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受到巨大的冲击,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规范,大量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既有道德规范制约、又无新规范可依的状态,从而引发了大量的道德失范行为。

2、现有法律控制手段失灵

现行的法律很难控制因特网网络行为,网络上的每条信息都被分解成许多小数据包,它们各自寻找网络上的传播途径,并在接收者那里重新组织起来,所以因特网没有中心。无论是服务器的经营者还是骨干网的拥有者,都同样对因特网的运行起作用。每个提供者都可以把超文本链接纳入自己的供应之中,而且把自己的供应同他人的供应链接起来,从而也成了某种经营者。另外,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每个使用者只要花少量的投资就可以编制自己的主页,于是他在形式上也成了提供者,这就为收集网络犯罪证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律对网络控制手段的发展似乎总是慢于网络本身的发展,而且法律控制的手段需要技术的支撑。

3、市场机制控制手段失灵

市场机制在网络中的控制存在着一对矛盾,即对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而言,一方面希望其产品广泛传播、使用而获取最大利润;另一方面又希望依赖于保密系统而获得长久保密。对信息产品的技术保密引发网络上相应的出现不负责任的故意泄密、制造谣言和恶性竞争频频发生。由此可见,市场机制并不能对网络的商业化进行控制,反而会使网络社会问题越演越烈。

4、民族国家控制能力的弱化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网络社会问题认定上的文化差异以及相应的法律差异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是导致网络社会问题控制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社会问题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并因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得以扩展甚至

泛滥。由于每一个国家实际上都有事实上的否决权,所以想要对网络问题提出某种统一的、强制的禁止性法律是很难的。即便各国的控制目的是一致的,但控制手段仍有不同,国际法也阻止一个国家将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强加于他国,限制各国将本国法律用于处理超出国土范围的跨国情况。因为网络已与领土、领海、领空并列成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四大主权领域。

(四)网络社会控制机制的建立

网络社会的崛起,是人类面临的全新的问题。建立新的社会控制机制,预防和解决网络社会问题,已成为了全世界的人们共同关注的新课题了。

1、网络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在这种控制体系中,应该“软” “硬”两手结合。“硬”是指技术控制、法律控制、管理控制等手段; “软”是指道德控制、舆论控制、教育控制、观念控制等办法,软硬结合,实现各种控制手段的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确保网络空间的有序运行。

2、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控制机制。网络作为新的技术平台,具有的交互性、即时性、便捷性、开放性等特点。但在为人们提供大量信息和便利条件的同时,由于其隐秘性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当范围内的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在网络强势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同时,网络道德也以新的姿态随之而来,网络道德并不是游离于社会道德体之外的一种社会道德概念,它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种与新的社会生活方式相适应的阶段性或以后长期存在的一种道德形式,但却与传统的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凸现出间接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慎独”意味着人独处时,在没有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控制下,也能遵从道德规范,恪守道德准则。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网络上的虚拟社会中往往会失效;只有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层次上,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3、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控制机制。作为大众通信手段的因特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发展已经达到了要求通过调节与因特网活动有关的法律形式进行国家干预的程度了。为了确定这种调节的方向,应通过有关法律,制定因特网上的行为规范。加拿大等国率先制定了在因特网上活动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帮助因特网服务联合会的成员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法律标准,不传播故意违法的内容,提供保护个人信息的模拟规范。“因特网保护法”的目的是支持因特网的发展,最大限度的避免国家限制和对网上活动的监督。“保护因特网上个人信息法草案”要求禁止主管部门通过因特网获取有关个人的秘密凭据。“家庭接入因特网法”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提供监督孩子通过因特网可能获取的信息内容的手段,要求因特网服务部门提供实施这种监督的程序保障。“禁止在因特网上进行冒险赌博法”禁止公民利用因特网进行赌博、抽彩和其他洗钱活动。1997年,经我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进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安部会同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我国在1999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对非法侵入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刑事处罚的明确规定。上述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有关信息保护法、通信法、计算机和资料库程序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时完善法律条文,不断分析法律的效率并采取措施提高网民的法律知识,提高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网络法律法规的业务水平,以保障互联网安全、健康、高效的运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3]

4、网络社会中的行政控制机制。为了使互联网不致成为脱缰之马、危害国家安全

与社会稳定,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的控制,并开始了与知识、技术联姻,借助知识和技术,建立和加强行政权力,吸引和动员掌握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和行使。我国国务院于2000年4月成立网络宣传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国家互联网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和开发重点信息资源;研究互联网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拟定互联网络新闻宣传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开办新闻宣传网站或栏目进行资格审核,组织搜索互联网络重要信息,抵御互联网络有害信息的渗透。此举说明着我国在对网络行政权力控制的组织建设上开始行动并着力于专业化的管理。

5、网络社会中的技术控制机制。道德控制机制、法律控制机制以及行政控制机制都需要技术控制机制的配合,如果没有技术控制机制的配合,上述三种控制机制在现代网络社会将显得苍白无力。 技术手段是控制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控制解决。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据和网络中信息。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技术:口令文件授权信息流向控制,身份验证,数据的加解密,日志文件激活恢复,反病毒技术等等。对于病毒,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安全网关,信息加密等物理上的安全措施手段,对电脑系统本身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保护。通过各种备用支援系统和资料备份、回复等操作上的安全措施,保障系统能够持续提供服务,并确保数据处理时的完整性等等。还可以通过设置系统的逻辑规律等逻辑上的安全措施对整个信息交换、输送和处理进行逻辑保护。

6、网络社会中的管理控制机制。 网络管理就是网络资源的合理调配与安排,严格的网络管理是防范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保证网络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切实执行,网络使用机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和跟踪体系,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意识。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明确网络责任主体,使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性。入网者应该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入网者的登录密码应该保密,以保证网络行为由唯一的网络主体负责。网络各服务器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形成“欲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客观条件。有关机构能够而且有责任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检查。同时,组建精干的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这些都是防范网络社会问题的有力保证。

[1].《社会学》 . 李捷理 主编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7年7月1日出版

[2].《情感社会学》 . 乔纳森·特纳 简·斯戴兹 著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7年10月第一版

[3].《现代社会学》 . 范和生 编著 . 安徽大学出版社 . 2005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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