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转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
各煤矿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基本建设,切实提高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渝煤监办〔201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按要求组建自建施工队伍,并报我局和渝东分局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七日
渝煤监办〔2011〕382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
管理的意见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744个煤矿中有648个煤矿正在或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基本建设,建设矿井中多数为自建工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基本建设,切实提高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关于进一
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59号)精神,结合重庆煤矿建设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执行煤矿建设有关规定
(一)区县(自治县)煤矿设计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生产能力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矿井、资源整合煤矿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应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施工。
(二)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新建项目(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应委托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具有相同类型项目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除上述(一)、(二)条款规定外,其余的建设项目可由自建施工队伍施工。
二、规范自建施工管理 (一)煤矿自建工程范围
1. 区县(自治县)煤矿设计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新建项目、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
采区巷道施工)的新建项目;
2. 区县(自治县)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建项目、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扩建项目、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及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组建自建施工队伍的条件 1. 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项目建设资金及来源有保障; 3. 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健全;
4.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瓦斯抽采队伍和施工装备; 5. 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文地质、瓦斯地质、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6.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救护队伍或与相邻三级及以上矿山救护机构签定救援协议,并制定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7. 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三)组建自建施工队伍组织管理、施工队伍及人员和装备要求
1.组织管理要求
自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级分管领导,并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建设队伍纳入矿井生产、技术、安全、调度等统一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管理制度要求
建设单位要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有完善的各类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和员工分配、考核等制度、办法。
3.队伍要求
施工队伍必须完成建制组建,各班组建设齐全,队、班组长明确。
4.施工人员要求
施工队伍中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当有技师,班组中应当有高级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装备要求
建设单位应配备正常的井巷掘进、运输施工机具和装备,有条件的可选择配备先进的掘进运输连续化和巷道综掘施工机械,提高施工效率;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类型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齐瓦斯抽采、探防水和预测预报的施工机具和仪器仪表。同时,设备和仪表数量和备用量满足安全与施工需要。
三、建设施工队伍的备案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备案 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将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本企业的近三年内同类工程的施工业
绩及其施工安全情况等证明材料(要求所有证照原件报验、加盖本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呈报备案),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详见附表1)。
2. 经备案后,建设单位才能准许施工企业承担建设施工任务。
(二)自建施工队伍备案
1. 备案资料:自建施工范围、组建队伍的条件,拟组建施工队伍的申请文件,施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施工装备情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2. 区县(自治县)所属煤矿报当地区县煤炭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备案。(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详见附表2)
3. 市能投集团所属国有煤矿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详见附表2)
4. 经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完善施工队伍备案。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在施工的施工队伍,2011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施工队伍备案补报工作。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凡自建队伍施工的项目,2011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已在建的施工项目,2011年12月31日前自建队伍未
通过备案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待自建施工队伍通过自建施工队伍备案后才能继续施工建设。
(三)市、区县(自治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应将对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监察监管纳入日常监察监管工作内容,在监察监管中一旦发现施工队伍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下达监察监管指令,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完善施工队伍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附件: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表
2. 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煤炭 建设 施工队 管理 意见
抄送:本局领导,各有关处室,各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表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表
附表2
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表
梁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转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
各煤矿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基本建设,切实提高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渝煤监办〔201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按要求组建自建施工队伍,并报我局和渝东分局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七日
渝煤监办〔2011〕382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
管理的意见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744个煤矿中有648个煤矿正在或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基本建设,建设矿井中多数为自建工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基本建设,切实提高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关于进一
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59号)精神,结合重庆煤矿建设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执行煤矿建设有关规定
(一)区县(自治县)煤矿设计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生产能力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矿井、资源整合煤矿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应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施工。
(二)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新建项目(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应委托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具有相同类型项目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除上述(一)、(二)条款规定外,其余的建设项目可由自建施工队伍施工。
二、规范自建施工管理 (一)煤矿自建工程范围
1. 区县(自治县)煤矿设计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新建项目、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
采区巷道施工)的新建项目;
2. 区县(自治县)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建项目、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扩建项目、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及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组建自建施工队伍的条件 1. 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项目建设资金及来源有保障; 3. 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健全;
4.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瓦斯抽采队伍和施工装备; 5. 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文地质、瓦斯地质、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6.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救护队伍或与相邻三级及以上矿山救护机构签定救援协议,并制定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7. 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三)组建自建施工队伍组织管理、施工队伍及人员和装备要求
1.组织管理要求
自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级分管领导,并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建设队伍纳入矿井生产、技术、安全、调度等统一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管理制度要求
建设单位要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有完善的各类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和员工分配、考核等制度、办法。
3.队伍要求
施工队伍必须完成建制组建,各班组建设齐全,队、班组长明确。
4.施工人员要求
施工队伍中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当有技师,班组中应当有高级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装备要求
建设单位应配备正常的井巷掘进、运输施工机具和装备,有条件的可选择配备先进的掘进运输连续化和巷道综掘施工机械,提高施工效率;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类型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齐瓦斯抽采、探防水和预测预报的施工机具和仪器仪表。同时,设备和仪表数量和备用量满足安全与施工需要。
三、建设施工队伍的备案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备案 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将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本企业的近三年内同类工程的施工业
绩及其施工安全情况等证明材料(要求所有证照原件报验、加盖本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呈报备案),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详见附表1)。
2. 经备案后,建设单位才能准许施工企业承担建设施工任务。
(二)自建施工队伍备案
1. 备案资料:自建施工范围、组建队伍的条件,拟组建施工队伍的申请文件,施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施工装备情况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2. 区县(自治县)所属煤矿报当地区县煤炭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备案。(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详见附表2)
3. 市能投集团所属国有煤矿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详见附表2)
4. 经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完善施工队伍备案。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在施工的施工队伍,2011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施工队伍备案补报工作。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凡自建队伍施工的项目,2011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已在建的施工项目,2011年12月31日前自建队伍未
通过备案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待自建施工队伍通过自建施工队伍备案后才能继续施工建设。
(三)市、区县(自治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应将对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监察监管纳入日常监察监管工作内容,在监察监管中一旦发现施工队伍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下达监察监管指令,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完善施工队伍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附件: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表
2. 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煤炭 建设 施工队 管理 意见
抄送:本局领导,各有关处室,各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 。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表1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表
附表2
煤矿建设工程自建施工队伍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