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与诺斯

作者:高德步

经济学家 1996年12期

  美国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的不少思想受到马克思的深刻影响。通过对马克思和诺斯有关理论的比较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制度变迁。

  高德步,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1993年,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因提出制度变迁理论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西方经济学界名噪一时。值得指出的是,诺斯的不少思想受到马克思的深刻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马克思与诺斯的比较,探讨两者的异同,目的在于更深刻地理解制度变迁。本文第一部分比较马克思和诺斯关于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第二部分比较两者关于制度变迁原因的观点,第三部分比较他们的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最后要对两人的研究方法做一个简短的比较和评价。

  一、制度与经济增长

  相对于主流经济学来说,诺斯的理论并不是异端,但他批评新古典主义,指出新古典理论的缺陷。他认为,新古典理论在分析时间推移过程中的经济绩效时,包含两个错误假定:即制度无关紧要和时间无关紧要。他指出:“纯粹的新古典理论具有数学的精确和雅致,塑造了一片无冲突的、静态的天地。但把它应用于经济史和经济发展研究时,它只注重技术发展,近来又注重人力资本投资。但是,它忽视了体现于制度的激励结构,而激励结构决定了社会在各个生产要素上投资范围。”[①]因此,诺斯的分析增加了制度和时间两个因素,这就把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他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将制度、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学的对象来研究。

  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看作是已知的、不变的,在他们的增长模型中,基本上把制度因素排除在外,这一传统是从古典经济学那里继承来的。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古典经济学的错误是“把资本主义制度不是看作历史上过渡的发展阶段,而是看作社会生产的绝对的最后的形式”[②],“把社会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规律看成同样支配着一切社会形式的抽象规律”。[③],马克思认为制度是可变的,其潜在的含义是:正因为制度是可变的,才有制度的优劣之分,需要制度变革和革命。对于马克思的理论,诺斯给以很高的评价。他指出:“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明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④]

  那么,制度是怎样影响经济增长,即制度的效率是怎样决定的呢?诺斯用产权结构的激励效应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⑤]而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定产权,从便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具体说就是创造一种使个人创新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的机制,以保证创新活动主体得到应有的报偿。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竞争性和排他性产权。但是,诺斯也注意到,这种理想的产权安排从未有过,“许多资源更近似于公共财产而不是排他性的所有”,“社会所达到的最好状态是提高私人收益使之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以提供充分的刺激来实现经济增长。但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⑥]

  马克思对制度的评价标准,是看这个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性质。“适应”的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是有效率的;不适应的制度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因而是无效率的。许多人认为马克思的这个标准有“大而化之”的缺憾,但比诺斯的标准也许更基本、更原则,也更反映制度的本质。不过,进一步研究表明,关于产权与激励问题,马克思有更深刻的研究。

  古典经济学把私有制作为前提,作为确定不移的事实。比如萨伊承认,私有制只是“偶然”为正统经济学家所涉及。因此,他们不可能理解,也不可能重视产权的重要性。马克思批判古典经济学的错误,他不仅把私有制的建立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把消灭私有制作为解放生产力的根本途径。他指出:“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他们来说,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⑦]在《共产党宣言》中,他还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⑧]可见,马克思肯定私有产权的效率及其历史作用。但是,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受到私有制的阻碍。因而,要解放生产力就必须消除私有制。

  私有制为什么有效率?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主体性质,作为自为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就是劳动。”[⑨]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是这一系列过程的起点,因为它产生了对劳动者的激励,但事实上,这只是小生产者的私有制的性质,“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⑩]不过,这种小私有制作为封建共同体所有制的否定,已具有决定性意义。这里,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对自己的劳动与劳动成果有了直接支配权,用诺斯的话讲,就是实现了成本与收益的“内部化”,也是产权界定的一个方面。这是激励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基本动因,也是私有产权效率的基本原因,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诺斯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但是,诺斯并没有严格区分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马克思却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占有规律。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土地等不动产私有化了,而且资本等动产也私有化了,伴随这种摆脱共同体的私有化过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社会划分为两极: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这样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不再是直接结合,而是通过劳动雇佣方式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小生产者的占有规律就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劳动者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而资本家则通过资本的占有和使用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产品。不仅如此,随着资本积累的进行,资本家还通过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来进一步扩大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这样,私有制的激励作用就由对劳动者的激励转为对资本家的激励,私有产权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表现为资本的竞争的外在压力和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驱动,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执行资本的职能,不断改进生产组织,采用先进技术,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诺斯一个重要观点是: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因而,他批评马克思过于强调技术性因素的作用,并认为马克思没有一个理论来说明技术变革的速率。事实上,马克思是把技术作为生产力的一个要素来研究的,他认为技术进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的一个源泉,而在技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中,技术和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始终处在变化之中,而生产关系则是相对稳定的,如果这个生产关系是适应生产力性质的,那么它会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反之则会产生阻碍作用。可见,马克思并不否认制度性作用,不过他特别强调,制度在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情况下的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变革才显得特别重要,即没有制度变革,经济增长就不可能发生。

  马克思还通过对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研究,揭示了社会技术进步的原因和机制。马克思认为,在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使用先进技术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但仍按社会价值出售,这样就出现一个价值差额。商品生产者要追求这个价值差额,便不断改进技术,推动技术和社会生产力进步。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个价值差额为资本家所得,转化为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尽管超额剩余价值最终会随全社会技术水平提高而消失,但资本家则获得越来越多的相对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追求超额利润的竞争,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

  可见,马克思和诺斯都承认制度和产权的作用,都承认“内部化”与激励,以及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过,诺斯的研究大致到此为止,而马克思则进一步区别了一般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进一步研究了产权与激励、产权与技术进步等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及形式。

  二、制度变迁的原因和特征

  马克思和诺斯都研究了制度变迁的原因。总的来看,马克思认为,导致社会变迁的力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而诺斯强调的是竞争、认知和选择,是制度的效率。

  诺斯的分析从稀缺和竞争出发,认为由于稀缺才有竞争,而竞争促使人们学习,通过学习人们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从而进行选择,使高效率的制度代替低效率的制度。在他看来,“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11)]虽然绝大多数决策是例行公事,但是有些决策涉及改变现存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契约。有时,在现有产权结构和政治规则之内就可以重建契约关系,有时,新的契约形式的建立则要求改变规则。同样,指导人们交换的行为规范也会被逐渐地加以修改或抛弃。“规则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重建交换关系(政治的或经济的),他们会干得更好。”[(12)]就是说,促使人们改变现存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新制度新规则所能带来的收益,这种未来的潜在的收益,使人们改变对现存制度的效率评价,即认为它是低效率的。“人们认识发生变化的源泉对于经济来说可能是外部的,例如,其他经济的竞争性商品的价格或品质的变化会使本国的经济的企业家对赢利机会的看法发生改变。但是,认识发生变化的基本的、长期的根源则是个人和组织内企业家的领悟(学习)。”[(13)]

  从根本上讲,马克思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是技术和生产力的变化。是技术、生产力的变化引起了原有的生产关系的不适应,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原有的上层建筑的不适应,从而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在这里,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始终在变化,即使在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不适应的情况下,也在缓慢地发展。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这种特性,才导致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矛盾不断积累,最后通过制度变革来进行调整。可见,马克思与诺斯不同的是,马克思强调制度变革的客观力量,而诺斯强调认知与选择,是一种主观力量。

  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诺斯,都认为制度变迁需要一个变革的社会力量。这个社会力量,在马克思那里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而在诺斯那里,则是社会变革集团。诺斯批评新古典主义把人的“搭便车”行为绝对化,因为这一假设使大集团行动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但事实上,“大集体行动确实存在并且是导致社会变革的基本力量”。[(14)]但另一方面,诺斯并不否认新古典主义关于“理性人”和“最大化”的假设。所以,诺斯也批评马克思的阶级观点,认为马克思把阶级行为理想化,忽视了“搭便车”行为。诺斯的观点是,一方面应承认人们普遍存在“搭便车”动机,另一方面又不能将其绝对化。之所以社会上并不是人人都有“搭便车”行为,是由于存在意识形态力量,即某种观念、道德、理想等。利益驱动与意识形态力量共同构成集团行动的基础。可见,诺斯最终是借助意识形态理论说明集团行动的。

  诺斯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搭便车”行为。但事实并不如此,从马克思的分析看,马克思也承认个人利益,承认人们是根据个人利益进行选择。但他进一步认为,个人利益是阶级利益的一部分,个人选择构成阶级行动。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15)]“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个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团;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之中的。”[(16)]这就是阶级和阶级行动的基础。当然,不愿为阶级利益而付出个人成本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马克思认为这是阶级觉悟问题。阶级的每个个体觉悟水平不同,觉悟时间不同,但是当个人利益完全与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搭便车”行为,而宁愿为阶级利益而付出个人成本,这就形成阶级行动。马克思没有借助意识形态理论而使阶级行动得到了解释。

  竞争、认知与选择,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或集团行动,只是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力量,但并不构成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诺斯,当他们分析到阶级或集团行动时,是假定制度变迁达到临界点,但阶级或集团真的要行动,还需要更充足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诺斯用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来说明,而马克思用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的积累来说明。诺斯认为,新的制度优于旧的制度,意味着一种潜在的利润。但制度变迁都需要成本。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动集团才会去实施变革。马克思没有借助于收益与成本比较理论,但他仍提出了社会变革的充足条件:一方面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要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不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另一方面,原有的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发挥殆尽。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7)]这里也含有对新制度的收益预期以及变迁成本的意义,当旧制度的收益接近于零甚至负数时,必然提高人们对新制度的收益预期,并相应降低人们对变迁成本的预期,这样,人们才会去付诸行动来实现社会变革。不过,马克思与诺斯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诺斯强调的是采用新制度的收益,马克思强调的是保持旧制度的成本;诺斯的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式的改良,马克思则将其理解为革命。

  三、国家与意识形态

  国家与意识形态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也有极为丰富的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诺斯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8)]这就是所谓的“诺斯悖论”。进一步讲,国家对经济增长存在双重作用:如果国家界定和行使有效率的产权,将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这种观点起源于“国家契约论”;如果国家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就会导致经济衰退,这就是有关国家的“掠夺论”。那么,一个国家究竟会是契约性国家,还是掠夺性国家呢?诺斯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掠夺式国家。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更倾向于“掠夺论”。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行使产权的工具。他指出:“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19)]但是,即使这样“掠夺式”的国家,马克思也承认它在经济增长中的进步作用。例如,马克思的注释者恩格斯,就把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归结为三种:第一,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第二,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第三,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里,第一种情况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则可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可见,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也是一种“悖论”。

  为什么国家对经济发展会有不同影响,怎样解释这种“悖论”或双重作用呢?马克思和诺斯有着不同的观点。诺斯认为,国家作为独立主体,也是“经济人”,也要取得收入,即通过对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交换。其行为有两个目标,一是界定产权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而这种目标冲突导致对经济的双重影响。诺斯特别强调,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下,国家可能会允许低效产权的存在,从而导致经济停滞。

  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国家也是独立主体,他指出:国家“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20)]国家取得收入,是为维护公共支出以实现国家的使命,即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阶级冲突。他认为,国家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1)]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国家作为调节阶级冲突的工具,其性质应当是“中性”的。那么,它对经济增长究竟起推动作用还是起阻碍作用呢?马克思认为,这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性质:如果统治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国家为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制度规则必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相反,如果统治阶级代表落后的生产力,那么国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必定是保护落后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经济增长。可见,马克思将国家的作用与国家的性质联系在一起,并与统治阶级的性质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和诺斯的国家理论还有一个根本区别。在诺斯的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具有一种超经济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何处不很清楚,但他却把这种权力的作用推向极端。例如,他认为,国家对于产权界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一个国家政体决定着,指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这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制造出一个稳定的对高效率的经济制度起支持作用的政治制度,否则我们决不可能建立起稳定的、高效率的经济结构。”[(22)]马克思同样高度重视政权的力量及其对经济的反作用,但马克思认为这种力量首先来自经济基础,政权的作用是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但并不能创造这个制度。例如他指出:“如果资产阶级从政治上即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护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它是不会成功的。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等为前提,决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倒是来自那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的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23)]马克思在这里进一步强调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他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绩效取决于该经济的产权的效率,而产权又是由国家界定和实施的;但是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并不常见,交易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的经济是如何运行的,一个社会如何才能稳定?对于这些问题,诺斯求助于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人们的行为决策更为经济。意识形态与人们有关世界是否公平的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评判交织在一起,并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以克服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统治者利用意识形态的这种作用,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投资,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但当人们发现意识形态与其经验和事实不符时,就会逐步改变意识形态。这样,意识形态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马克思有极为丰富的意识形态理论。概言之,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但意识形态具有反作用,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与诺斯存在一系列区别:首先,关于意识形态的来源,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点并无根本不同。诺斯认为人们的意识形态观念是从人们长期的经验得出的,每个人的意识形态特别是道德观念,是由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相对价格)决定的。但是诺斯并没有进一步得出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看法,尽管他也提到意识形态与新团体和旧团体的关系。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却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他指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24)]其次,马克思和诺斯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因为如此,它才能对社会存在即通过人们的行为发挥其作用,这种反作用,一方面是维护现存制度的稳定,另一方面成为反对现存制度的精神力量,这一点诺斯与马克思并无根本区别。但诺斯更强调前一方面的作用,即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投资;马克思更强调后一方面的作用:“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5)]而这种力量就是革命阶级推翻旧阶级制度的力量。所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不合理的“投资”。最后,马克思和诺斯都认为意识形态的变化具有滞后性。但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变革时期,革命的思想和理论具有超前性。“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却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6)]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革命阶级的思想,尽管不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却是先进的思想,它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反映,而是一种超前意识,它预示着未来的社会变革。

  四、马克思和诺斯的方法

  在本文最后,应该对马克思和诺斯的研究方法做一个简短的分析和评价。首先,尽管诺斯一再批评新古典主义的缺陷,但他的理论从总体上讲还是新古典的,除增加了制度和时间两个因素外,大部分出发点和假定仍是新古典的,而马克思则是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其次,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体现了他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这集中在他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一系列关系的论述中,而诺斯的理论带有较明显的二元史观和形而上学色彩。例如,他尽管并不否认经济基础的作用,却片面强调了国家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再次,马克思强调阶级分析方法,而诺斯用集团代替阶级。因而诺斯的理论可以解释一定的社会形态范围内的制度变迁,却不能科学地说明社会革命和社会形态的更替。

  注释:

  ① (11) (12) (13) (22)诺斯《历时经济绩效》,诺斯于1993年12月9日在斯德哥尔摩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的演讲,译文载《经济译文》1994年第6期。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6页。

  ③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④ ⑥ (14) (18)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68、6、11、20页。

  ⑤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⑦ (24) (26)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7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页。

  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2页。

  ⑩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89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07~208页。

  (16)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84页。

  (1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

  (19) (23)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71页。

  (20)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2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

  (2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页。

作者:高德步

经济学家 1996年12期

  美国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的不少思想受到马克思的深刻影响。通过对马克思和诺斯有关理论的比较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制度变迁。

  高德步,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1993年,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因提出制度变迁理论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西方经济学界名噪一时。值得指出的是,诺斯的不少思想受到马克思的深刻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马克思与诺斯的比较,探讨两者的异同,目的在于更深刻地理解制度变迁。本文第一部分比较马克思和诺斯关于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第二部分比较两者关于制度变迁原因的观点,第三部分比较他们的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最后要对两人的研究方法做一个简短的比较和评价。

  一、制度与经济增长

  相对于主流经济学来说,诺斯的理论并不是异端,但他批评新古典主义,指出新古典理论的缺陷。他认为,新古典理论在分析时间推移过程中的经济绩效时,包含两个错误假定:即制度无关紧要和时间无关紧要。他指出:“纯粹的新古典理论具有数学的精确和雅致,塑造了一片无冲突的、静态的天地。但把它应用于经济史和经济发展研究时,它只注重技术发展,近来又注重人力资本投资。但是,它忽视了体现于制度的激励结构,而激励结构决定了社会在各个生产要素上投资范围。”[①]因此,诺斯的分析增加了制度和时间两个因素,这就把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他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将制度、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学的对象来研究。

  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看作是已知的、不变的,在他们的增长模型中,基本上把制度因素排除在外,这一传统是从古典经济学那里继承来的。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古典经济学的错误是“把资本主义制度不是看作历史上过渡的发展阶段,而是看作社会生产的绝对的最后的形式”[②],“把社会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规律看成同样支配着一切社会形式的抽象规律”。[③],马克思认为制度是可变的,其潜在的含义是:正因为制度是可变的,才有制度的优劣之分,需要制度变革和革命。对于马克思的理论,诺斯给以很高的评价。他指出:“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明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④]

  那么,制度是怎样影响经济增长,即制度的效率是怎样决定的呢?诺斯用产权结构的激励效应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⑤]而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定产权,从便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具体说就是创造一种使个人创新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的机制,以保证创新活动主体得到应有的报偿。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竞争性和排他性产权。但是,诺斯也注意到,这种理想的产权安排从未有过,“许多资源更近似于公共财产而不是排他性的所有”,“社会所达到的最好状态是提高私人收益使之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以提供充分的刺激来实现经济增长。但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⑥]

  马克思对制度的评价标准,是看这个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性质。“适应”的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是有效率的;不适应的制度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因而是无效率的。许多人认为马克思的这个标准有“大而化之”的缺憾,但比诺斯的标准也许更基本、更原则,也更反映制度的本质。不过,进一步研究表明,关于产权与激励问题,马克思有更深刻的研究。

  古典经济学把私有制作为前提,作为确定不移的事实。比如萨伊承认,私有制只是“偶然”为正统经济学家所涉及。因此,他们不可能理解,也不可能重视产权的重要性。马克思批判古典经济学的错误,他不仅把私有制的建立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把消灭私有制作为解放生产力的根本途径。他指出:“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他们来说,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⑦]在《共产党宣言》中,他还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⑧]可见,马克思肯定私有产权的效率及其历史作用。但是,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受到私有制的阻碍。因而,要解放生产力就必须消除私有制。

  私有制为什么有效率?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主体性质,作为自为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就是劳动。”[⑨]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是这一系列过程的起点,因为它产生了对劳动者的激励,但事实上,这只是小生产者的私有制的性质,“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⑩]不过,这种小私有制作为封建共同体所有制的否定,已具有决定性意义。这里,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对自己的劳动与劳动成果有了直接支配权,用诺斯的话讲,就是实现了成本与收益的“内部化”,也是产权界定的一个方面。这是激励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基本动因,也是私有产权效率的基本原因,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诺斯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但是,诺斯并没有严格区分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马克思却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占有规律。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土地等不动产私有化了,而且资本等动产也私有化了,伴随这种摆脱共同体的私有化过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社会划分为两极: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这样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不再是直接结合,而是通过劳动雇佣方式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小生产者的占有规律就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劳动者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而资本家则通过资本的占有和使用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产品。不仅如此,随着资本积累的进行,资本家还通过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来进一步扩大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这样,私有制的激励作用就由对劳动者的激励转为对资本家的激励,私有产权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表现为资本的竞争的外在压力和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驱动,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执行资本的职能,不断改进生产组织,采用先进技术,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诺斯一个重要观点是: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因而,他批评马克思过于强调技术性因素的作用,并认为马克思没有一个理论来说明技术变革的速率。事实上,马克思是把技术作为生产力的一个要素来研究的,他认为技术进步是推动生产力进步的一个源泉,而在技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中,技术和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始终处在变化之中,而生产关系则是相对稳定的,如果这个生产关系是适应生产力性质的,那么它会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反之则会产生阻碍作用。可见,马克思并不否认制度性作用,不过他特别强调,制度在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情况下的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变革才显得特别重要,即没有制度变革,经济增长就不可能发生。

  马克思还通过对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研究,揭示了社会技术进步的原因和机制。马克思认为,在一般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使用先进技术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但仍按社会价值出售,这样就出现一个价值差额。商品生产者要追求这个价值差额,便不断改进技术,推动技术和社会生产力进步。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个价值差额为资本家所得,转化为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尽管超额剩余价值最终会随全社会技术水平提高而消失,但资本家则获得越来越多的相对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追求超额利润的竞争,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

  可见,马克思和诺斯都承认制度和产权的作用,都承认“内部化”与激励,以及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过,诺斯的研究大致到此为止,而马克思则进一步区别了一般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进一步研究了产权与激励、产权与技术进步等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及形式。

  二、制度变迁的原因和特征

  马克思和诺斯都研究了制度变迁的原因。总的来看,马克思认为,导致社会变迁的力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而诺斯强调的是竞争、认知和选择,是制度的效率。

  诺斯的分析从稀缺和竞争出发,认为由于稀缺才有竞争,而竞争促使人们学习,通过学习人们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从而进行选择,使高效率的制度代替低效率的制度。在他看来,“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11)]虽然绝大多数决策是例行公事,但是有些决策涉及改变现存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契约。有时,在现有产权结构和政治规则之内就可以重建契约关系,有时,新的契约形式的建立则要求改变规则。同样,指导人们交换的行为规范也会被逐渐地加以修改或抛弃。“规则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重建交换关系(政治的或经济的),他们会干得更好。”[(12)]就是说,促使人们改变现存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新制度新规则所能带来的收益,这种未来的潜在的收益,使人们改变对现存制度的效率评价,即认为它是低效率的。“人们认识发生变化的源泉对于经济来说可能是外部的,例如,其他经济的竞争性商品的价格或品质的变化会使本国的经济的企业家对赢利机会的看法发生改变。但是,认识发生变化的基本的、长期的根源则是个人和组织内企业家的领悟(学习)。”[(13)]

  从根本上讲,马克思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是技术和生产力的变化。是技术、生产力的变化引起了原有的生产关系的不适应,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原有的上层建筑的不适应,从而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在这里,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始终在变化,即使在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不适应的情况下,也在缓慢地发展。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这种特性,才导致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矛盾不断积累,最后通过制度变革来进行调整。可见,马克思与诺斯不同的是,马克思强调制度变革的客观力量,而诺斯强调认知与选择,是一种主观力量。

  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诺斯,都认为制度变迁需要一个变革的社会力量。这个社会力量,在马克思那里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而在诺斯那里,则是社会变革集团。诺斯批评新古典主义把人的“搭便车”行为绝对化,因为这一假设使大集团行动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但事实上,“大集体行动确实存在并且是导致社会变革的基本力量”。[(14)]但另一方面,诺斯并不否认新古典主义关于“理性人”和“最大化”的假设。所以,诺斯也批评马克思的阶级观点,认为马克思把阶级行为理想化,忽视了“搭便车”行为。诺斯的观点是,一方面应承认人们普遍存在“搭便车”动机,另一方面又不能将其绝对化。之所以社会上并不是人人都有“搭便车”行为,是由于存在意识形态力量,即某种观念、道德、理想等。利益驱动与意识形态力量共同构成集团行动的基础。可见,诺斯最终是借助意识形态理论说明集团行动的。

  诺斯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搭便车”行为。但事实并不如此,从马克思的分析看,马克思也承认个人利益,承认人们是根据个人利益进行选择。但他进一步认为,个人利益是阶级利益的一部分,个人选择构成阶级行动。他指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15)]“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个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团;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之中的。”[(16)]这就是阶级和阶级行动的基础。当然,不愿为阶级利益而付出个人成本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马克思认为这是阶级觉悟问题。阶级的每个个体觉悟水平不同,觉悟时间不同,但是当个人利益完全与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搭便车”行为,而宁愿为阶级利益而付出个人成本,这就形成阶级行动。马克思没有借助意识形态理论而使阶级行动得到了解释。

  竞争、认知与选择,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或集团行动,只是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力量,但并不构成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诺斯,当他们分析到阶级或集团行动时,是假定制度变迁达到临界点,但阶级或集团真的要行动,还需要更充足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诺斯用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来说明,而马克思用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的积累来说明。诺斯认为,新的制度优于旧的制度,意味着一种潜在的利润。但制度变迁都需要成本。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动集团才会去实施变革。马克思没有借助于收益与成本比较理论,但他仍提出了社会变革的充足条件:一方面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要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不变革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另一方面,原有的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发挥殆尽。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7)]这里也含有对新制度的收益预期以及变迁成本的意义,当旧制度的收益接近于零甚至负数时,必然提高人们对新制度的收益预期,并相应降低人们对变迁成本的预期,这样,人们才会去付诸行动来实现社会变革。不过,马克思与诺斯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诺斯强调的是采用新制度的收益,马克思强调的是保持旧制度的成本;诺斯的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式的改良,马克思则将其理解为革命。

  三、国家与意识形态

  国家与意识形态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也有极为丰富的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诺斯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8)]这就是所谓的“诺斯悖论”。进一步讲,国家对经济增长存在双重作用:如果国家界定和行使有效率的产权,将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这种观点起源于“国家契约论”;如果国家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就会导致经济衰退,这就是有关国家的“掠夺论”。那么,一个国家究竟会是契约性国家,还是掠夺性国家呢?诺斯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掠夺式国家。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更倾向于“掠夺论”。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行使产权的工具。他指出:“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19)]但是,即使这样“掠夺式”的国家,马克思也承认它在经济增长中的进步作用。例如,马克思的注释者恩格斯,就把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归结为三种:第一,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第二,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第三,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里,第一种情况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则可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可见,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也是一种“悖论”。

  为什么国家对经济发展会有不同影响,怎样解释这种“悖论”或双重作用呢?马克思和诺斯有着不同的观点。诺斯认为,国家作为独立主体,也是“经济人”,也要取得收入,即通过对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交换。其行为有两个目标,一是界定产权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而这种目标冲突导致对经济的双重影响。诺斯特别强调,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下,国家可能会允许低效产权的存在,从而导致经济停滞。

  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国家也是独立主体,他指出:国家“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20)]国家取得收入,是为维护公共支出以实现国家的使命,即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阶级冲突。他认为,国家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1)]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国家作为调节阶级冲突的工具,其性质应当是“中性”的。那么,它对经济增长究竟起推动作用还是起阻碍作用呢?马克思认为,这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性质:如果统治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国家为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制度规则必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相反,如果统治阶级代表落后的生产力,那么国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必定是保护落后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经济增长。可见,马克思将国家的作用与国家的性质联系在一起,并与统治阶级的性质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和诺斯的国家理论还有一个根本区别。在诺斯的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具有一种超经济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何处不很清楚,但他却把这种权力的作用推向极端。例如,他认为,国家对于产权界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一个国家政体决定着,指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这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制造出一个稳定的对高效率的经济制度起支持作用的政治制度,否则我们决不可能建立起稳定的、高效率的经济结构。”[(22)]马克思同样高度重视政权的力量及其对经济的反作用,但马克思认为这种力量首先来自经济基础,政权的作用是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但并不能创造这个制度。例如他指出:“如果资产阶级从政治上即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护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它是不会成功的。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等为前提,决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倒是来自那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的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23)]马克思在这里进一步强调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他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绩效取决于该经济的产权的效率,而产权又是由国家界定和实施的;但是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并不常见,交易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的经济是如何运行的,一个社会如何才能稳定?对于这些问题,诺斯求助于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人们的行为决策更为经济。意识形态与人们有关世界是否公平的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评判交织在一起,并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以克服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统治者利用意识形态的这种作用,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投资,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但当人们发现意识形态与其经验和事实不符时,就会逐步改变意识形态。这样,意识形态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马克思有极为丰富的意识形态理论。概言之,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但意识形态具有反作用,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与诺斯存在一系列区别:首先,关于意识形态的来源,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点并无根本不同。诺斯认为人们的意识形态观念是从人们长期的经验得出的,每个人的意识形态特别是道德观念,是由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相对价格)决定的。但是诺斯并没有进一步得出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看法,尽管他也提到意识形态与新团体和旧团体的关系。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却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他指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24)]其次,马克思和诺斯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正因为如此,它才能对社会存在即通过人们的行为发挥其作用,这种反作用,一方面是维护现存制度的稳定,另一方面成为反对现存制度的精神力量,这一点诺斯与马克思并无根本区别。但诺斯更强调前一方面的作用,即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投资;马克思更强调后一方面的作用:“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5)]而这种力量就是革命阶级推翻旧阶级制度的力量。所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对现存制度不合理的“投资”。最后,马克思和诺斯都认为意识形态的变化具有滞后性。但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变革时期,革命的思想和理论具有超前性。“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却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6)]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革命阶级的思想,尽管不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却是先进的思想,它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反映,而是一种超前意识,它预示着未来的社会变革。

  四、马克思和诺斯的方法

  在本文最后,应该对马克思和诺斯的研究方法做一个简短的分析和评价。首先,尽管诺斯一再批评新古典主义的缺陷,但他的理论从总体上讲还是新古典的,除增加了制度和时间两个因素外,大部分出发点和假定仍是新古典的,而马克思则是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其次,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体现了他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这集中在他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一系列关系的论述中,而诺斯的理论带有较明显的二元史观和形而上学色彩。例如,他尽管并不否认经济基础的作用,却片面强调了国家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再次,马克思强调阶级分析方法,而诺斯用集团代替阶级。因而诺斯的理论可以解释一定的社会形态范围内的制度变迁,却不能科学地说明社会革命和社会形态的更替。

  注释:

  ① (11) (12) (13) (22)诺斯《历时经济绩效》,诺斯于1993年12月9日在斯德哥尔摩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的演讲,译文载《经济译文》1994年第6期。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6页。

  ③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④ ⑥ (14) (18)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68、6、11、20页。

  ⑤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⑦ (24) (26)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7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页。

  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2页。

  ⑩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89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07~208页。

  (16)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84页。

  (17)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

  (19) (23)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71页。

  (20)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8页。

  (2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

  (2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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