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规则。

  一、政务督办的分类

  政务督办工作分为日常政务督办和专项政务督办两类。

  (一)日常政务督办是指县政府各种会议议定的按分工归口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承办和催办的事项。日常政务督办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专项政务督办是指省、市政府或部门要求督办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经政务督办审批程序通过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政务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和反馈承办单位落实情况。

  二、政务督办范围

  (一)县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县人大、县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按政务督办审批程序积极开展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督促承办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四、专项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审批。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事项,填报《xx县人民政府督办事项办理审批表》载明申请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办依据,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初核后,再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督办方案,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特重大事项需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同意立项。按照一事一立、一事一报的要求,应按问题分解立项。

  (二)交办。专项政务督办事项按程序批准后,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包括事项提要、编号、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内容。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须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和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县政府交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对承办部门进行跟踪督办,了解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交办领导及时汇报。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部门难以协调和办理落实的,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交办领导协调办理。承办部门对县政府督查办公室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该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返回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五)反馈。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以《专项政务督办报告》上报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做到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内容准确。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呈送《督办报告》;需向上级机关呈报办理结果的,按行文程序报送,并抄送县长、常务副县长、交办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

  (六)催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并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七)归档。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一事一档,归档备查。

  五、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具体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点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进行办理。

  (三)工作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政务督查通报》定期进行通报,对重大事项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务督办工作的考核

  政务督办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向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1、对未按政务督办事项要求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扣减承办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2、对久拖不办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3、对同一督办事项通报批评后仍办理不力并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责任。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规则。

  一、政务督办的分类

  政务督办工作分为日常政务督办和专项政务督办两类。

  (一)日常政务督办是指县政府各种会议议定的按分工归口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承办和催办的事项。日常政务督办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专项政务督办是指省、市政府或部门要求督办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经政务督办审批程序通过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政务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和反馈承办单位落实情况。

  二、政务督办范围

  (一)县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县人大、县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按政务督办审批程序积极开展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督促承办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四、专项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审批。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事项,填报《xx县人民政府督办事项办理审批表》载明申请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办依据,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初核后,再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督办方案,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特重大事项需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同意立项。按照一事一立、一事一报的要求,应按问题分解立项。

  (二)交办。专项政务督办事项按程序批准后,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包括事项提要、编号、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内容。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须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和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县政府交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对承办部门进行跟踪督办,了解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交办领导及时汇报。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部门难以协调和办理落实的,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交办领导协调办理。承办部门对县政府督查办公室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该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返回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五)反馈。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以《专项政务督办报告》上报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做到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内容准确。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呈送《督办报告》;需向上级机关呈报办理结果的,按行文程序报送,并抄送县长、常务副县长、交办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

  (六)催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并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七)归档。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一事一档,归档备查。

  五、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具体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点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进行办理。

  (三)工作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政务督查通报》定期进行通报,对重大事项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务督办工作的考核

  政务督办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向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1、对未按政务督办事项要求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扣减承办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2、对久拖不办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3、对同一督办事项通报批评后仍办理不力并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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