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验收规程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126号

关于印发《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现公布《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铁路局要结合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增加牵引供电质量检验验收职能的通知》(劳编函〔2003〕5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牵引供电验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二、各铁路局要组织学习《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及时制定本局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牵引供电验收有关的技术标准,积极开展对牵引供电设备和有关产品的验收工作。 三、对《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铁道部运输局。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牵引供电装备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履行铁路牵引供电验收职责,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以及准予许可生产或者进口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职能。第三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第四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第五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六条 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牵引供电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其施工、生产及维修单位对质量应负的责任。第七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 “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二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八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

)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供电段牵引供电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验收室)三级验收管理体制。第九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负责日常管理。第十条 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是铁道部派驻铁路局的验收管理机构。在驻局机车验收室内增加牵引供电验收职能,在铁道部运输局业务指导下,负责驻在铁路局(公司)铁路牵引供电验收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局在供电段设立驻段验收室。驻段验收室在铁路局领导下,执行铁路牵引供电的验收工作。对实行委托维修管理的电气化铁路,由局驻相关供电段的验收室负责牵引供电验收工作。

第三章 机构定员编制

第十二条 在驻局机车验收室增设主管牵引供电主任验收员一至二名。第十三条 驻段验收室设主任一名(副段职),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设主任验收员及验收员若干名。第十四条 驻局、段牵引供电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驻在局劳资部门核定后,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备。

第四章 验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选拔聘任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实行招聘,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的形式进行。第十六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牵引供电及相关专业业务,具备质量管理知识,了解牵引供电设备、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工艺,具有运行、检修经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第十七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主管牵引供电的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驻段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验收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八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主任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公司)人事部门会同驻局验收室组织考察任用。第十九条 驻段验收室主任、副主任和主任验收员、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人事部门会同驻局机车验收室组织考察任用。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由铁路局(公司)管理。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乘车证和添乘证由各铁路局(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和管理。驻段验收室人员的调整应征得驻局机车验收室同意。第二十条 驻局验收系统人员执行驻在铁路局(公司)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福利等由驻在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驻段验收室的验收人员参加驻在铁路局(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二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验收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铁道部运输局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验收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督牵引供电重要件及工程承制(建)单位执行铁道部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牵引供电更新改造、检修及重要件制造的关键环节、重要过程实行监控,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施工、检修或承制单位限期整改解决,逾期未整改解决的有权停止验收。第二十五条 有权对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检修使用的重要件产品质量提出检测、试验要求。第二十六条 同一承制(建)单位的产品连续发生同类质量问题时,各级验收机构有权做出暂时停止验收、安装使用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参加牵引供电更新改造及相关工程、检修使用的重要件的招标工作,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对驻在单位、维管单位和相关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产品质量实现过程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第二十九条 参加驻在单位和维管单位相关标准、检修工艺、检修范围的编制,并监督落实。参加有关设备技术改造方案、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研究论证和技术鉴定。参加驻在单位、维管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的质量检查鉴定工作。第三十条 参加驻在单位设备故障分析会、安全例会等与牵引供电质量有关的会议,对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判明责任,督促其制定防范措施,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十一条 有权查询承制(建)、驻在和维管单位包括工艺在内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对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验收范围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验收范围(一) 牵引供电新建(客运专线除外)、更新改造工程(二) 接触网大修和变电设备大、中修(三) 牵引供电重要件1、牵引供电重要设备(1)变压器;(2)电抗器;(3)电压互感器;(4)电流互感器;(5)断路器;(6)电容器;(7)避雷器;(8)隔离开关及操作机构;(9)负荷开关及操作机构;(10)继电保护装置;(11)综合自动化装置;(12)远动装

置;(13)故障测距装置;(14)交流配电装置;(15)直流配电装置;(16)设备在线监测装置;(17)组合电器;(18)动态无功补偿装置。2、接触网重要零部件 (1)补偿装置;(2)定位管与定位器;(3)定位钩和定位环;(4)定位线夹;(5)定位环线夹;(6)整体吊弦;(7)吊弦线夹;(8)套管环和套管绞环;(9)套管双耳;(10)各种鞍子;(11)支持器;(12)连接器;(13)线岔;(14)卡子与夹环;(15)腕臂底座;(16)承力索线夹;(17)中心锚结线夹;(18)接触线接头线夹;(19)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20)承力索接头线夹;(21)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22)电连接线夹;(23)压管;(24)定滑轮装置;(25)悬吊滑轮;(26)分段绝缘器;(27)分相绝缘器;(28)绝缘子;(29)各型支柱、横梁;(30)设备线夹;(31)承力索座。3、牵引供电重要线材(1)接触导线;(2)承力索;(3)供电线;(4)正馈线;(5)回流线;(6)吸上线;(7)架空地线;(8)电连接线;(9)电缆。牵引供电重要件的验收范围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用情况的需要进行调整。对范围之外的,验收人员有权根据产品质量和运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四条 验收依据(一)国家、铁道部和相关行业的法规、规章、规程、规则、标准,有关技术文件及试验方法。(二)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文件、产品设计图纸及合同中的技术条件、有关约定等。(三)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的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需要改变重要结构或设计时,须报铁道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报铁道部审批并作为暂行验收依据。

第七章 产品交验及验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须经许可、认定、认证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纳入验收。第三十六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产品由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实行验收管理,境内生产单位不论其法人结构如何,必须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承制单位牵引供电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相关因素进行评定,判定产品是否满足交验条件。第三十八条 只有经承建(制)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铁路牵引供电工程、重要件产品,方可提交验收。第三十九条(一)国产牵引供电重要设备验收1、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填写《牵引供电设备出厂报验单》(见附件1)并通知使用局机车验收室,由驻局机车验收室安排驻段验

收室进行验收。出厂验收可结合设备出厂试验一并进行,并对试验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并加盖产品验收专用章和验收员名章、代号章。合格证随设备提供给使用单位。2、按规定应进行出厂验收而未进行出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牵引供电重要设备,不准投入使用。(二)国产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验收1、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的出厂验收工作按地域验收的原则,由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安排驻局机车验收室承担验收。重要线材中的接触导线和承力索的验收工作,可由相关驻局机车验收室进行验收。2、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由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通知铁道部指派的验收部门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牵引供电重要件合格证》(见附件2),作为全路认可的凭证,合格证随产品一起提供给使用单位。未经铁道部机车验收室批准,各级验收室不得擅自为承制单位验收或变相发放合格证。凡无验收部门签发合格证的牵引供电重要零部件及重要线材,一律不准采购,不准上线使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三)进口牵引供电重要设备、接触网重要零部件、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的验收,由铁道部另行文规定。第四十条 产品的抽样1、参照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规定进行抽样。2、接触导线、承力索等线索实行同批次检验,逐盘验收。3、牵引供电重要设备应全数检验。第四十一条 牵引供电重要件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进料入库制度,入库前材料部门须向驻段验收室提报《牵引供电重要件入库报验单》(见附件3),验收室按品种、规格、数量、外形尺寸、技术性能、合格证等进行确认,符合规定在收料凭证上签章后入库,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第四十二条 牵引供电更新改造及大、中修的交验牵引供电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完工后,由施工部门向主管部门和驻段验收室提报《牵引变电设备大(中)修、更改工程完工报验单》(格式见附件4)和《接触网大修、更改工程完工报验单》(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驻段验收室在报验单上加盖验收室公章及验收员名章、代号章,方可交运行部门管理。检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时,验收员向施工部门发《牵引供电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件6),对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在未整改前不得验交。驻段验收室签认合格的报验单作为工程财务清算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对接触网维修和变电设备小修的验收监督采取重点项目质量抽查方式,具体办法由各驻局机车验收

室自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支持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的牵引供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参加试验和鉴定。需上线试验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验收室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试用。各级验收室应对牵引供电重要件新产品的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牵引供电重要件的验收管理牵引供电重要件实行验收合格证制度。只有经铁道部机车验收室指派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并发放验收合格证的牵引供电重要件方可上线使用。对牵引供电重要件的管理,可暂比照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验收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应根据验收管理体制和职能要求,建立健全验收室、验收员的工作职能和岗位责任。第四十七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应制定牵引供电验收实施细则,强化驻段验收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验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制定牵引供电验收范围,牵引供电重要件验收程序标准。第四十八条 各级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质量问题,并督促承制(建)单位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高牵引供电承制(建)质量。驻局机车验收室定期向部验收室汇报牵引供电重要件质量管理情况。驻段验收室要建立信息登记和跟踪制度,加强验收质量信息管理,及时收集质量信息,定期分析、总结和反馈,按时上报供电验收报表。第四十九条 供电段和驻段验收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段验联席会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第五十条 合格证管理牵引供电重要件在安装使用前,验收员应对合格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一证多件的合格证须由使用单位材料人员核对数量,收回原件备查,同时进行台账登记。定期对材料库的牵引供电重要件进行检查,并作好台账记录。无厂标、无合格证或合格证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不得安装使用。第五十一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根据铁路技术发展和验收体制改革对验收工作的要求,运用质量管理知识和手段,不断完善标准化验收室管理体系,创建标准化验收室。第五十二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根据铁道部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五十三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验收人员整体素质和验收工作水平,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各级验收机构要按照铁道部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对验收室公章、产品验收专用章、验收人员名章、验收人员代号章的刻制、启用、使用、注销、登记进行管理,启用和注销的印章式样需通报各级验收机构及相关

单位。 第五十五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和试验装备、检测工具等由承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126号

关于印发《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现公布《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铁路局要结合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增加牵引供电质量检验验收职能的通知》(劳编函〔2003〕5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牵引供电验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二、各铁路局要组织学习《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及时制定本局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牵引供电验收有关的技术标准,积极开展对牵引供电设备和有关产品的验收工作。 三、对《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报铁道部运输局。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牵引供电装备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履行铁路牵引供电验收职责,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以及准予许可生产或者进口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职能。第三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第四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和铁路局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铁路牵引供电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第五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六条 对铁路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牵引供电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检修及重要件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其施工、生产及维修单位对质量应负的责任。第七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 “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二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八条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

)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供电段牵引供电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验收室)三级验收管理体制。第九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负责日常管理。第十条 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是铁道部派驻铁路局的验收管理机构。在驻局机车验收室内增加牵引供电验收职能,在铁道部运输局业务指导下,负责驻在铁路局(公司)铁路牵引供电验收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局在供电段设立驻段验收室。驻段验收室在铁路局领导下,执行铁路牵引供电的验收工作。对实行委托维修管理的电气化铁路,由局驻相关供电段的验收室负责牵引供电验收工作。

第三章 机构定员编制

第十二条 在驻局机车验收室增设主管牵引供电主任验收员一至二名。第十三条 驻段验收室设主任一名(副段职),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设主任验收员及验收员若干名。第十四条 驻局、段牵引供电验收人员的编制由驻在局劳资部门核定后,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备。

第四章 验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选拔聘任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实行招聘,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的形式进行。第十六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牵引供电及相关专业业务,具备质量管理知识,了解牵引供电设备、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工艺,具有运行、检修经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第十七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主管牵引供电的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驻段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验收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八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主任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公司)人事部门会同驻局验收室组织考察任用。第十九条 驻段验收室主任、副主任和主任验收员、验收员由驻在铁路局人事部门会同驻局机车验收室组织考察任用。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由铁路局(公司)管理。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乘车证和添乘证由各铁路局(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和管理。驻段验收室人员的调整应征得驻局机车验收室同意。第二十条 驻局验收系统人员执行驻在铁路局(公司)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福利等由驻在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驻段验收室的验收人员参加驻在铁路局(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二条 牵引供电验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验收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铁道部运输局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验收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督牵引供电重要件及工程承制(建)单位执行铁道部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牵引供电更新改造、检修及重要件制造的关键环节、重要过程实行监控,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施工、检修或承制单位限期整改解决,逾期未整改解决的有权停止验收。第二十五条 有权对牵引供电新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检修使用的重要件产品质量提出检测、试验要求。第二十六条 同一承制(建)单位的产品连续发生同类质量问题时,各级验收机构有权做出暂时停止验收、安装使用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参加牵引供电更新改造及相关工程、检修使用的重要件的招标工作,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对驻在单位、维管单位和相关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产品质量实现过程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第二十九条 参加驻在单位和维管单位相关标准、检修工艺、检修范围的编制,并监督落实。参加有关设备技术改造方案、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研究论证和技术鉴定。参加驻在单位、维管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的质量检查鉴定工作。第三十条 参加驻在单位设备故障分析会、安全例会等与牵引供电质量有关的会议,对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判明责任,督促其制定防范措施,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工作质量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十一条 有权查询承制(建)、驻在和维管单位包括工艺在内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对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验收范围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验收范围(一) 牵引供电新建(客运专线除外)、更新改造工程(二) 接触网大修和变电设备大、中修(三) 牵引供电重要件1、牵引供电重要设备(1)变压器;(2)电抗器;(3)电压互感器;(4)电流互感器;(5)断路器;(6)电容器;(7)避雷器;(8)隔离开关及操作机构;(9)负荷开关及操作机构;(10)继电保护装置;(11)综合自动化装置;(12)远动装

置;(13)故障测距装置;(14)交流配电装置;(15)直流配电装置;(16)设备在线监测装置;(17)组合电器;(18)动态无功补偿装置。2、接触网重要零部件 (1)补偿装置;(2)定位管与定位器;(3)定位钩和定位环;(4)定位线夹;(5)定位环线夹;(6)整体吊弦;(7)吊弦线夹;(8)套管环和套管绞环;(9)套管双耳;(10)各种鞍子;(11)支持器;(12)连接器;(13)线岔;(14)卡子与夹环;(15)腕臂底座;(16)承力索线夹;(17)中心锚结线夹;(18)接触线接头线夹;(19)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20)承力索接头线夹;(21)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22)电连接线夹;(23)压管;(24)定滑轮装置;(25)悬吊滑轮;(26)分段绝缘器;(27)分相绝缘器;(28)绝缘子;(29)各型支柱、横梁;(30)设备线夹;(31)承力索座。3、牵引供电重要线材(1)接触导线;(2)承力索;(3)供电线;(4)正馈线;(5)回流线;(6)吸上线;(7)架空地线;(8)电连接线;(9)电缆。牵引供电重要件的验收范围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用情况的需要进行调整。对范围之外的,验收人员有权根据产品质量和运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四条 验收依据(一)国家、铁道部和相关行业的法规、规章、规程、规则、标准,有关技术文件及试验方法。(二)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文件、产品设计图纸及合同中的技术条件、有关约定等。(三)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的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需要改变重要结构或设计时,须报铁道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报铁道部审批并作为暂行验收依据。

第七章 产品交验及验收实施

第三十五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须经许可、认定、认证的铁路牵引供电产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纳入验收。第三十六条 铁路牵引供电重要件产品由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实行验收管理,境内生产单位不论其法人结构如何,必须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承制单位牵引供电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相关因素进行评定,判定产品是否满足交验条件。第三十八条 只有经承建(制)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铁路牵引供电工程、重要件产品,方可提交验收。第三十九条(一)国产牵引供电重要设备验收1、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填写《牵引供电设备出厂报验单》(见附件1)并通知使用局机车验收室,由驻局机车验收室安排驻段验

收室进行验收。出厂验收可结合设备出厂试验一并进行,并对试验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并加盖产品验收专用章和验收员名章、代号章。合格证随设备提供给使用单位。2、按规定应进行出厂验收而未进行出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牵引供电重要设备,不准投入使用。(二)国产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验收1、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的出厂验收工作按地域验收的原则,由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安排驻局机车验收室承担验收。重要线材中的接触导线和承力索的验收工作,可由相关驻局机车验收室进行验收。2、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及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由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通知铁道部指派的验收部门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牵引供电重要件合格证》(见附件2),作为全路认可的凭证,合格证随产品一起提供给使用单位。未经铁道部机车验收室批准,各级验收室不得擅自为承制单位验收或变相发放合格证。凡无验收部门签发合格证的牵引供电重要零部件及重要线材,一律不准采购,不准上线使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三)进口牵引供电重要设备、接触网重要零部件、牵引供电重要线材的验收,由铁道部另行文规定。第四十条 产品的抽样1、参照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规定进行抽样。2、接触导线、承力索等线索实行同批次检验,逐盘验收。3、牵引供电重要设备应全数检验。第四十一条 牵引供电重要件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进料入库制度,入库前材料部门须向驻段验收室提报《牵引供电重要件入库报验单》(见附件3),验收室按品种、规格、数量、外形尺寸、技术性能、合格证等进行确认,符合规定在收料凭证上签章后入库,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第四十二条 牵引供电更新改造及大、中修的交验牵引供电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完工后,由施工部门向主管部门和驻段验收室提报《牵引变电设备大(中)修、更改工程完工报验单》(格式见附件4)和《接触网大修、更改工程完工报验单》(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驻段验收室在报验单上加盖验收室公章及验收员名章、代号章,方可交运行部门管理。检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时,验收员向施工部门发《牵引供电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件6),对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在未整改前不得验交。驻段验收室签认合格的报验单作为工程财务清算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对接触网维修和变电设备小修的验收监督采取重点项目质量抽查方式,具体办法由各驻局机车验收

室自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支持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的牵引供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参加试验和鉴定。需上线试验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验收室备案后,在指定范围内试用。各级验收室应对牵引供电重要件新产品的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牵引供电重要件的验收管理牵引供电重要件实行验收合格证制度。只有经铁道部机车验收室指派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并发放验收合格证的牵引供电重要件方可上线使用。对牵引供电重要件的管理,可暂比照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验收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应根据验收管理体制和职能要求,建立健全验收室、验收员的工作职能和岗位责任。第四十七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应制定牵引供电验收实施细则,强化驻段验收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验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制定牵引供电验收范围,牵引供电重要件验收程序标准。第四十八条 各级牵引供电验收机构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质量问题,并督促承制(建)单位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高牵引供电承制(建)质量。驻局机车验收室定期向部验收室汇报牵引供电重要件质量管理情况。驻段验收室要建立信息登记和跟踪制度,加强验收质量信息管理,及时收集质量信息,定期分析、总结和反馈,按时上报供电验收报表。第四十九条 供电段和驻段验收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段验联席会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第五十条 合格证管理牵引供电重要件在安装使用前,验收员应对合格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一证多件的合格证须由使用单位材料人员核对数量,收回原件备查,同时进行台账登记。定期对材料库的牵引供电重要件进行检查,并作好台账记录。无厂标、无合格证或合格证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不得安装使用。第五十一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根据铁路技术发展和验收体制改革对验收工作的要求,运用质量管理知识和手段,不断完善标准化验收室管理体系,创建标准化验收室。第五十二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根据铁道部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五十三条 各级验收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验收人员整体素质和验收工作水平,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各级验收机构要按照铁道部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对验收室公章、产品验收专用章、验收人员名章、验收人员代号章的刻制、启用、使用、注销、登记进行管理,启用和注销的印章式样需通报各级验收机构及相关

单位。 第五十五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和试验装备、检测工具等由承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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