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运氧气瓶管理制度

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保证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范氧气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2003年2月19日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而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氧气瓶使用、储存的各部门。

2.氧气瓶的使用

2.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2 气瓶上的阀门或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进行修理。

2.3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缺少封口螺丝或由其他缺陷,应立即在瓶上著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2.4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5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

2.6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

2.7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8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2.9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10 禁止装有气体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与电线相接触。

2.11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12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暴晒。

2.13 氧气瓶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3. 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1 近距离搬运时,允许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时,应使用特制小车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

3.2 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为此,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或自行车等运输工具运输气瓶。

3.3气瓶的运输和装卸时,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吊装时,严禁使用金属链绳。

3.5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3.6运输气瓶时,在每一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二个,以免互相撞击。

3.7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8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车辆驾驶室内,不许坐在车厢内。

3.9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并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

3.10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可运输。

3.11运送乙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4.气瓶的储存

4.1 气瓶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在储存库的周围应设一些安全警示语牌,在储存库的墙壁上也应有“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4.3 库房应有健全的、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储存制度,以及应付各种险情的应急措施和计划。

4.4 应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4.5 氧气采购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4.6 气瓶入库储存前,应认真做好气瓶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每一个入库的气瓶,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印在瓶上的实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1)

2) 气瓶的漆色、字样及其他标记是否与入库单据相符。 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无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瓶体变形、机械损伤或严重的腐蚀等。

3)

4) 瓶阀有无泄漏、受损或型号不符。 氧瓶和瓶阀有无沾有油脂。

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4.7 气瓶的储存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消防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4.8 入库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别放置,并有明显的标志。

4.9 气瓶入库后,应直立储存于指定的栅栏内,并用链条等物固定,以防气瓶倾倒。

4.10 入库或临近定期检验日期的气瓶优先发放,并在栅栏的牌子上注明入库或定期检验的日期。

4.11 气瓶发放时,库房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气瓶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气体名称、序号、气瓶编号、入库日期、发放日期、气瓶检验日期、领用单位、领用者姓名、发放者姓名、备注等。

4.12各气瓶使用部门对气瓶应随用随领,不许积压。

4.1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铸造,

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4.14储存气瓶的仓库不许有取暖设备。

4.15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

4.16储存气瓶的仓库其照明、电器等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装置。

5.气瓶的检验

5.1 氧气瓶及其附件的检验由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负责,每三年检验一次。

5.2对超期未检的气瓶,氧站库房管理员要把好关,一律不得入库。

5.3 氧气库房管理员负责保存、审查对氧气瓶及其附件的检验报告,及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到期氧气瓶进行检验。

6.附则

6.1氧气瓶采购、使用、储存、检验的管理部门为--------------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保证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范氧气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2003年2月19日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而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氧气瓶使用、储存的各部门。

2.氧气瓶的使用

2.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2 气瓶上的阀门或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进行修理。

2.3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缺少封口螺丝或由其他缺陷,应立即在瓶上著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2.4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5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

2.6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

2.7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8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2.9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10 禁止装有气体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与电线相接触。

2.11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12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暴晒。

2.13 氧气瓶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3. 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3.1 近距离搬运时,允许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时,应使用特制小车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

3.2 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为此,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或自行车等运输工具运输气瓶。

3.3气瓶的运输和装卸时,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4吊装时,严禁使用金属链绳。

3.5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3.6运输气瓶时,在每一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二个,以免互相撞击。

3.7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8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车辆驾驶室内,不许坐在车厢内。

3.9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并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

3.10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可运输。

3.11运送乙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4.气瓶的储存

4.1 气瓶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在储存库的周围应设一些安全警示语牌,在储存库的墙壁上也应有“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4.3 库房应有健全的、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储存制度,以及应付各种险情的应急措施和计划。

4.4 应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4.5 氧气采购部门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4.6 气瓶入库储存前,应认真做好气瓶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每一个入库的气瓶,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印在瓶上的实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1)

2) 气瓶的漆色、字样及其他标记是否与入库单据相符。 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无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瓶体变形、机械损伤或严重的腐蚀等。

3)

4) 瓶阀有无泄漏、受损或型号不符。 氧瓶和瓶阀有无沾有油脂。

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4.7 气瓶的储存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消防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4.8 入库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别放置,并有明显的标志。

4.9 气瓶入库后,应直立储存于指定的栅栏内,并用链条等物固定,以防气瓶倾倒。

4.10 入库或临近定期检验日期的气瓶优先发放,并在栅栏的牌子上注明入库或定期检验的日期。

4.11 气瓶发放时,库房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气瓶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气体名称、序号、气瓶编号、入库日期、发放日期、气瓶检验日期、领用单位、领用者姓名、发放者姓名、备注等。

4.12各气瓶使用部门对气瓶应随用随领,不许积压。

4.1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铸造,

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4.14储存气瓶的仓库不许有取暖设备。

4.15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

4.16储存气瓶的仓库其照明、电器等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装置。

5.气瓶的检验

5.1 氧气瓶及其附件的检验由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负责,每三年检验一次。

5.2对超期未检的气瓶,氧站库房管理员要把好关,一律不得入库。

5.3 氧气库房管理员负责保存、审查对氧气瓶及其附件的检验报告,及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到期氧气瓶进行检验。

6.附则

6.1氧气瓶采购、使用、储存、检验的管理部门为--------------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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