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

培训材料一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九年九月

第一章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特制定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报表表式,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等填报。

二、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

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

说明: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三、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代码说明

(一)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为自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 (市、区、旗)标识。

第七、第八位为乡、镇标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01开始自行按顺序编码。

省、地(市、州、盟) 、县 (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国标代码末位后加00,全部补齐八位。

(二)县级属性代码

行政区划属性: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数字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

“2”表示省级贫困县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

义务教育普及情况:按照截至统计年度末由教育部公布的全县(市、区、旗)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填报。

“1”表示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2”表示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边境属性: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

“2”表示陆地边境县

(三)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指统计范围所列填报单位的代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4.成人高等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成人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5”。

以下编码规则由教育部财务司制定,首位码为学校类别码,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定义。

5.中等专业学校代码:首位码为2。

6.职业高中: 首位码为2。

7.技工学校:首位码为2。

8.中 学:首位码为4。

9.小 学:首位码为6。

10.特殊教育学校:首位码为7。

11.幼 儿 园:首位码为8。

12.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首位码为9。

(四) 单位隶属关系码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属单位,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学校和中央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等;“2”表示地方所属单位,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及其他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地方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等。

第二位码代表部门类别,分别采用“1”、“2”、“4”、“5”标识,其中,“1”表示教育部门办;“2” 表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其他部门办;“4”表示企业办;“5”表示民办。

――“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办”是指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

――“企业办”指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

(五)学校类别代码

学校类别代码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111” 表示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112” 表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113” 表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12” 表示成人高等学校

“211” 表示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212” 表示普通中等师范学校

“221” 表示城市职业高中

“222”

“223”

“23”

“24”

“4111” 表示城市高级中学

“4112”

“4113

“4121” 表示城市完全中学

“4122” 表示县城完全中学

“4123” 表示农村完全中学

“4131”

“4132”

“4133”

“4141”

“4142”

“4143”

“4151”

“4152”

“4153”

“42” 表示县城职业高中 表示农村职业高中 表示技工学校 表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表示县城高级中学 表示农村高级中学 表示城市初级中学 表示县城初级中学 表示农村初级中学 表示城市九年制学校 表示县城九年制学校 表示农村九年制学校 表示城市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县城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农村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成人中学

“611” 表示城市普通小学

“612” 表示县城普通小学

“613” 表示农村普通小学

“62” 表示成人小学

“71” 表示特殊教育学校

“72” 表示工读学校

“81” 表示城市幼儿园

“82” 表示县城幼儿园

“83” 表示农村幼儿园

“91” 表示教育行政单位

“92” 表示教育事业单位

“931” 表示党校

“932” 表示行政学院

“933” 表示社会主义学院

“934” 表示国家会计学院

(六)补充说明

1、城市、县城、农村的划分以民政部门的划分口径为准,即:城市指设区市的市辖区城区和不设区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农村指除城市、县城以外的区域 。

2、职业初中按普通初中填报。

3、高等学校附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代码按相对应的学校类别代码单独填列。

4、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其单位代码必须按如下规则编码:首位码为1,第二、三位为省(区)、直辖市代码,第四位必须为英文字母,第五位为数字或英文字母。如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其单位代码可编为114A5或114AA。

5、对于由省本级财政拨款、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其地区代码统一填写省本级代码。

6、教育行政单位: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中列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除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外,教育行政单位用于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学校类别”分别填报。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填报。高等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填报此表。

教财基1-1表:(基1确定后,其他在做相应修改)

1.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1)年初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册的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册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教财基1-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科研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4.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6.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其中:学费”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的学生缴纳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8.经营收入: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10.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1.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4.“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15.补充资料“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说明: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中央、地方填列。

教财基1-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

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购买按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

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

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

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列财政205类的配套资金不应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1-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

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二) 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或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或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或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幼儿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的机构个数 (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6.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

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7.经营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0.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2.“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

13.“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补充资料:

14.“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15.“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经国家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

资”填列。反映教育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

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6)代课人员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用于代课人员的工资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费用。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取

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

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

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学校或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

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

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或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2-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或单位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或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或单位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或单位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三) 教财基3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3.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学生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10.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

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6.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1)企业拨款: 填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并实际拨付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

(2)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填报办学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投入给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费收入。

“其中:学杂费”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8.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用于教育的经费:填报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各种经营取得的收益及投资收益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

9.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学校的资助和捐赠。

10.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1.“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补充资料:

12.“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教财基3-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填报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填报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等。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填报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填报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上述外的其他对职工个人的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填报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填报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填报除上述外其他对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填报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填报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填报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填报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填报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填报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填报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填报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填报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填报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填报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填报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填报学校其他除上述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填报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填报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注明款项以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填报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支出。

(7)大型修缮:填报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 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以及由举办者个人或企业自有资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如果学校有教育事业费及基本建设拨款的,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3-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

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四) 教财基4表:

教财基4表的填报范围:“地(市)、县(市) 基本情况表”,分别由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地 (市、州、盟)除填报全地区(市、州、盟)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5.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上级补助教育专款:指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下达的教育专款。地(市、州、盟)填报中央和省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县(市、区、旗)填报中央、省、地(市、州、盟)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如:“义教工程”专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专款等。注意:不包含本级补助下级的各种教育专款。

(五) 教财基5表:

教财基5表的填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各省份除填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5.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中央补助地方的教育专款:指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民委等中央部门安排下达给地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如:“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专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款、“边境学校建设”专款、“211”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专款等。

8.省本级补助地方教育专款:指省本级补助省以下地方的教育专项经费。

附一:

代 码 匹 配 表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

培训材料一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九年九月

第一章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特制定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报表表式,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等填报。

二、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

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

说明: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三、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代码说明

(一)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为自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 (市、区、旗)标识。

第七、第八位为乡、镇标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01开始自行按顺序编码。

省、地(市、州、盟) 、县 (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国标代码末位后加00,全部补齐八位。

(二)县级属性代码

行政区划属性: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数字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

“2”表示省级贫困县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

义务教育普及情况:按照截至统计年度末由教育部公布的全县(市、区、旗)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填报。

“1”表示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2”表示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边境属性: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

“2”表示陆地边境县

(三)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指统计范围所列填报单位的代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4.成人高等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成人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5”。

以下编码规则由教育部财务司制定,首位码为学校类别码,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定义。

5.中等专业学校代码:首位码为2。

6.职业高中: 首位码为2。

7.技工学校:首位码为2。

8.中 学:首位码为4。

9.小 学:首位码为6。

10.特殊教育学校:首位码为7。

11.幼 儿 园:首位码为8。

12.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首位码为9。

(四) 单位隶属关系码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属单位,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学校和中央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等;“2”表示地方所属单位,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及其他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地方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等。

第二位码代表部门类别,分别采用“1”、“2”、“4”、“5”标识,其中,“1”表示教育部门办;“2” 表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其他部门办;“4”表示企业办;“5”表示民办。

――“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办”是指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

――“企业办”指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

(五)学校类别代码

学校类别代码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111” 表示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112” 表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113” 表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12” 表示成人高等学校

“211” 表示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212” 表示普通中等师范学校

“221” 表示城市职业高中

“222”

“223”

“23”

“24”

“4111” 表示城市高级中学

“4112”

“4113

“4121” 表示城市完全中学

“4122” 表示县城完全中学

“4123” 表示农村完全中学

“4131”

“4132”

“4133”

“4141”

“4142”

“4143”

“4151”

“4152”

“4153”

“42” 表示县城职业高中 表示农村职业高中 表示技工学校 表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表示县城高级中学 表示农村高级中学 表示城市初级中学 表示县城初级中学 表示农村初级中学 表示城市九年制学校 表示县城九年制学校 表示农村九年制学校 表示城市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县城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农村十二年制学校 表示成人中学

“611” 表示城市普通小学

“612” 表示县城普通小学

“613” 表示农村普通小学

“62” 表示成人小学

“71” 表示特殊教育学校

“72” 表示工读学校

“81” 表示城市幼儿园

“82” 表示县城幼儿园

“83” 表示农村幼儿园

“91” 表示教育行政单位

“92” 表示教育事业单位

“931” 表示党校

“932” 表示行政学院

“933” 表示社会主义学院

“934” 表示国家会计学院

(六)补充说明

1、城市、县城、农村的划分以民政部门的划分口径为准,即:城市指设区市的市辖区城区和不设区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农村指除城市、县城以外的区域 。

2、职业初中按普通初中填报。

3、高等学校附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代码按相对应的学校类别代码单独填列。

4、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其单位代码必须按如下规则编码:首位码为1,第二、三位为省(区)、直辖市代码,第四位必须为英文字母,第五位为数字或英文字母。如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其单位代码可编为114A5或114AA。

5、对于由省本级财政拨款、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其地区代码统一填写省本级代码。

6、教育行政单位: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中列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除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外,教育行政单位用于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学校类别”分别填报。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填报。高等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填报此表。

教财基1-1表:(基1确定后,其他在做相应修改)

1.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1)年初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册的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册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教财基1-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科研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4.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6.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其中:学费”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的学生缴纳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8.经营收入: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10.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1.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4.“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15.补充资料“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说明: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中央、地方填列。

教财基1-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

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购买按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

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

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

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列财政205类的配套资金不应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1-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

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二) 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或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或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或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幼儿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学校图书馆(室)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的机构个数 (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6.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

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7.经营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0.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2.“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

13.“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补充资料:

14.“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15.“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经国家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

资”填列。反映教育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

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6)代课人员工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用于代课人员的工资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或单位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费用。

(4)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取

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

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

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学校或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

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

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反映学校或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或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2-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或单位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或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或单位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或单位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或单位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三) 教财基3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3.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学生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10.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4.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

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6.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1)企业拨款: 填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并实际拨付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

(2)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填报办学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投入给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费收入。

“其中:学杂费”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缴纳的学杂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8.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用于教育的经费:填报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各种经营取得的收益及投资收益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

9.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学校的资助和捐赠。

10.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1.“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补充资料:

12.“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教财基3-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填报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填报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等。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填报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填报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上述外的其他对职工个人的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填报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填报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填报除上述外其他对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填报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填报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填报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填报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填报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填报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填报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填报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填报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填报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填报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填报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填报学校其他除上述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填报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填报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填报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注明款项以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填报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支出。

(7)大型修缮:填报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 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以及由举办者个人或企业自有资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填列。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如果学校有教育事业费及基本建设拨款的,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数必须等于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指标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基本建设支出”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教财基3-4表:

本表分债务资金来源和债务资金用途填报。

1、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不含世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

2、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累计余额。

3、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4、借(欠)个人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5、借(欠)其他单位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6、其他: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7、基本建设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累计余额。

“其中:土地征用费”: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土地征用以及征用过程中的各种补偿的支出累计余额。

8、设备购置: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用于购置实验、实习、实训、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各种专用设备的支出余额。

9、其他支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债务资金中用于除“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以外的支出余额。

本表总计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依据学校财务决算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填报。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

欠施工单位、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不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及不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由政府统借统还贷款。

本表“其中:本年新增债务余额”行: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本年度内各种债务的净增余额。无净增债务的填“0”。

补充资料:

本年还本付息:包括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金额。

归还本金: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应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如:学校为解决贷款还款期限而在各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支付利息:统计年度内学校用于各类债务的利息支出金额。

(四) 教财基4表:

教财基4表的填报范围:“地(市)、县(市) 基本情况表”,分别由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地 (市、州、盟)除填报全地区(市、州、盟)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5.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上级补助教育专款:指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下达的教育专款。地(市、州、盟)填报中央和省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县(市、区、旗)填报中央、省、地(市、州、盟)下达的各种教育专款。如:“义教工程”专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专款等。注意:不包含本级补助下级的各种教育专款。

(五) 教财基5表:

教财基5表的填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各省份除填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外,同时还需填报其本级情况。

1.总人口数: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填报。 2.国内生产总值: 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填报。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4.财政经常性收入:按财政部财预[2004]20号文件《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提供数字填报。

5. 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报告的数字填报。

6.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填报。 7.中央补助地方的教育专款:指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民委等中央部门安排下达给地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如:“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专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款、“边境学校建设”专款、“211”工程专款、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免费提供教科书专款等。

8.省本级补助地方教育专款:指省本级补助省以下地方的教育专项经费。

附一:

代 码 匹 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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