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收费及监督检查杨小军

行政许可的程序、收费及监督检查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课程名称: 行政许可的程序、收费及监督检查 [收藏]

课件分类: 法律法规

学 分: 1时 长:1:00 课程教師: 杨小军

本课程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主讲,主要内容有:一、行政许可的程序;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我们今天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三项主要制度,关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实践当中,审批是一个很罗嗦的事情。如需要盖上百个公章,需要跑若干个部门,需要来回地去折腾,需要材料换材料,材料补材料,搞很长一段时间。所以,社会一直都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程序问题都多有抱怨。程序是在行政许可审批当中是一个核心内容。凡是有的,已经保留的行政许可,它要拿到这项肯定要经过程序,没有程序的许可是不可能的。但什么样的程序是合适的?什么样的程序既是规范的,又是方便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我们今天通过行政许可法关于程序的规定,对它做一些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申请程序

第一,申请的程序。所有的行政许可都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申请。所以就申请来讲我们讲三个制度,有点特点的,必须明确的。第一个,公示制度。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来审批这么一个过程来形成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它要符合条件,我们才会给它,它交材料,提出申请,要看它是否符合条件,它交什么材料,它也得看你要什么材料。因此,首先一个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当事人办事的现场要进行公示,至少是在现场公示。当然,现在很多机关都做到了,在事前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什么内容?第一,条件,什么样的人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拿到这项许可。条件是什么,你得公示出来,你不能藏在抽屉里,不告诉人家,或藏一半,公示一半,那不行,全部公示,这是第一项。第二,这项公示还包括第二项内容,办这个事情的程序和环节是什么,所谓的阳光行政,首先是你要求

老百姓怎么做,你得说明,这个明必须是公开的,进行公示,这是第一。

第二,关于格式文本,所有的行政许可的审批,我交申请,你审批,这个事情看起来简单,但行政管理的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实很多行业出现了一种格式文本的现象,你提出申请必须按照我设计的格式文本来提供,因此这就发生变化了,我说我要采矿证,然后我给你递一个申请,那不行,你得按照我要求的表格来填,这就叫格式文本,格式文本是行政许可程序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几乎大多数的行政许可都是格式文本,法律上认还是不认?法律上认,法律上说行政机关可以设计格式文本,当然也可以不设计格式文本,当事人随便怎么写都行,但你也得符合条件,但我不设计格式文本,这两个都行,格式文本和非格式文本,但第二句话,如果行政机关给当事人设计了格式文本,这个格式文本里边的每一框、每一栏的内容要求不能和行政许可这个事项有关系,这是关联度,你不能审批工商企业,去问人家独生子女的问题,因为与这个无关,你不能搭车审批,这是第二。

第三,非当面可以提出申请。办事的老百姓要申请行政许可,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当面的?当面给你面呈,面呈是一种方式,但是绝对不是唯一的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面也行,不当面也行,因此通过网络提交申请,通过信件递交申请,通过当面递交也行,非当面申请也是一种法定形式,因此我要提醒一些执法部门,它硬性要求这项申请必须当面提供,那你就要看事情了,比如说你办护照,因私护照,你必须到现场去拍照,拍照就需要当面申请,那你不能说我从网上给你申请,那不行,这个必须要当面;另外一个,有些要求必须本人到场,如结婚、离婚登记必须本人到场,你不能通过网上去提请求,这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但如果不是这种情形,那你就不一定非要求当事人当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

(二)受理程序

程序当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受理程序。行政机关你如果申请了,我受理了,我受理了以后有两个制度非常重要,一个是当场更正,什么意思?当事人递交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如果材料有问题、不足、有缺陷,尤其是有缺陷,比如说弄错了,比如说签字签错了,比如说哪一句话没有写上去等等,审批当中又必须要这句话,像类似于这种小问题和小瑕疵,如果当面、当场更正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行政机关不能退回,当事人的材料不能退回,那就可以实施当场更正,比如说你忘了签字了,那签一个字就完了,你忘了签字了,拿回去,下个礼拜再来,这就叫折腾人,我们讲便民服务,提高效率就体现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当场能够更正的就要更正。

第二,一次性告知,这是一个非常先进的制度,在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当中,

当事人递交了材料,这个材料行政机关在审查的时候要把所有的问题都发现出来,如果没有问题的话,如果有问题你应把材料看完,审查完毕,把所有存在的问题,需要补、需要改、需要减,需要调整的这些要求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而不是今天告诉一次,明天告诉一次,这个礼拜告诉一次,下个礼拜告诉一次,你今天来我告诉一个问题,你下一次来我再告诉你另外一个问题,这样拖拖拉拉反复折腾的话,行政审批的期限和效率就完全变了,所以法律有明确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接材料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发现全,发现准,然后一次性告诉他,以利于当事人回去以后进行全面的补正。这个制度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

(三)审查和决定程序

第三,审查和决定,我们来讲审查和决定程序当中的几个重要制度。你材料受理了,材料没有问题了,就要进入审查了,进入审查和最后作出决定,在这个阶段里边有几个制度非常重要,我们要说一说的。

第一个,行政机关对于申请的审查内容是什么,你交的材料,我来审,我审查什么,很多机关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关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的作风和看法的,什么不同的做法和看法呢?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仅仅是材料审查呢?形式审查呢?还是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甚至要进行实地的审查?这是实践当中的不同的做法和不同的看法,如果仅仅进行材料审查,我就看材料,材料有问题,我让你改,如果材料没问题,那我就批或不批,它叫材料审和形式审。还有一种审查,我看材料不够,这个材料是真的、是假的,我得核实一下,这是第一。第二,光看材料不行,我得到现场去看看,这就叫实质审和实地审。

行政许可法对于究竟是材料审还是实质审,是什么样的一个规定?这是需要明确的,有几句话,我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归纳一下,分几个层面。第一层,材料审和实质审都是法定的审查方式。你可以材料审,你也可以实质审,你可以只审材料,你也可以既审材料,又审实质,这是第一。

第二,用什么样的审查方式,审查的内容如何取决于行政许可的这个事项的特点和法律的要求。审查什么内容?第一,取决于你申请的这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第二取决于规定。比如银行出具的一个资信凭证在申请材料里边是有的,你怎么审?银行说他在我们这儿放了三百万,那么我们只能进行材料审,你到银行去看地上放了三百万,你也不知道那是谁的,这就叫事项的特点。

但换过来说,我一个工程要验收,这也叫行政许可,我在这儿装了多少个警报装置,我这个楼上装了多少个灭火设备,它给你画了一张图,如果你只是审材料,那图上没问题,但这个事情,这样的验收肯定是要到现场去看的,你不能说材料上有了就可以,没准他根本就没有这个现场,没准他楼顶上一个烟雾喷射器

都没有,也许他一个消防设施、一个灭火设备都没有,因为这是要进行核实(合适)的,这就叫申请事项的特点决定了用什么方式。我搞一个餐厅操作间,操作间和厕所的距离是5米,是10米,画了一张图,5米,但是不是5米呢?这个事情看图是看不出来的,这一类事项的特点决定了你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所以,根据申请事项的特点。第二个,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在有些问题上,尤其是行业管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这个事项根据材料审批就可以了,那个事项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第二句话、第二个层面的意思,这个审也行,那个审也行,都行。第二个,用什么审决定于事情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

第三,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当中,如果有失职、有明显的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查没有千篇一律的,问题的关键看你是否有失职,看你有没有明显的过失,如果有,那你就要担责任;如果没有,你不担责任。一个行政机关在审批的时候说住房要过户,张三要卖给李四,然后这个事情一方实际上不是当事人本人,他就找了一个和当事人长得比较相象的人到窗口,两个人一块儿来递这个申请。房产交易中心的人能判断得出,通过身份证原件都是递交的,房产本,这都是原件,唯独是到现场来的这两个人,这两个人是不是本人?一个是本人,另外一个是找来的托,这个托儿长得年龄和当事人比较接近,这个审批机关在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出来来办事的人,其中有一个人不是本人,大多数行政机关在类似于这种例子是没有能力审查出来的,即便它没有查出来,它也没有明显的过错,它并没有失职,那房产过户就过户错了,过户错了可以撤销,但你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所以有失职渎职才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有些不是,有些申请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到场才能够审批,然而这个审批的时候只来了一个人,在这个情况下还要批,你在审查当中有明显的失职,有明显的过错,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场,有一个人到场,你就批了,这就叫失职,你失职了你就要担责任,总的来讲,审查的对象里边涉及到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这是第一。

第二,关于审查决定程序当中的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问题。行政许可的审批本来是申请人和审批机关之间的事情,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但行政许可法里边有规定:有一些行政许可的审批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它涉及到第三人的重大利益,在这个时候,行政机关负有一个法定责任,告诉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为他举行听证程序,让他来参与。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所审批的这个事项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事情呢?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这个小区,我们都是房主、业主中间有一片绿地,这是原来规划批的,后来规划把它改成停车场了,申请人很可能是房地产开发商,审批机关是规划机关,申请人是开发商,审批机关是规划机关,这一项审批把绿地变成停车场,是不是

涉及到所有业主的利益?这就叫第三人利益。当涉及到第三人如此重大利益的时候,规划局就应该告诉这些业主,现在开发商申请要把你们的绿地变成停车场,你们有什么意见?如果你不告诉,那就叫违法。大家说变就变吧,我们也没意见,无所谓;第二个说那不行,那要搞一个听证,我们来听一听他怎么说,我们也变一变,那行政机关还要给他举行一个听证,为事情兼顾各方利益,这是第二个制度。

第三,决定的形式和公开。所有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按照许可法的规定都必须是书面的,同意给许可是书面的决定,拒绝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不给他这一项审批,这也必须是书面的,我们现在经常有短信、网络、网上报名,然后把它拒绝了,这个拒绝最后必须要给人家一个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别小看了。

比如说2013年外地在京的高中生能否参加北京市的高考?2012年到2013年期间,北京市有一些在北京借读的高中生在北京报考2013年的高考,他通过了报名,网上报名成功了,缴费也收了人家100块钱,最后进行核实,核实完了以后认为他们不够资格,因此拒绝他,这也是一项行政许可,为什么?外地学生能否在北京参加高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同意、审批的,它说不行,你既然拒绝了,那就给人家一个书面决定,而不是仅仅地从电脑后台把人家删除就了事,而且这种书面决定是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的。所以,这是一个接受监督的过程,这是关于程序,这是关于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收费

第二,关于收费。行政许可目的不是为了收费,但在实践当中收费可是行政许可里边一个非常敏感的内容。当事人也敏感,行政机关也敏感,这是一个利益。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告诉你: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中央能够开新的口子,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定,无论你以什么形式来,凡是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收费,要么全国人大的法律定,要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定,中央才能够开行政许可收费的口子,地方上就不能定收费,你一定收费就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就值得注意了。如有的地方要在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又定了水使用权的出让金,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大制定的,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这是和行政许可法抵触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得很清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开行政许可收费的口子。行政许可的收费是指什么呢?第一,实施许可,你不能收费;第二,监督检查。比如说每年的审验,这就叫监督检查,你不能收费,这是第一。

第二,申请行政许可书的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前面我们讲到了格式文本,

在行政许可当中,大多数都是行者机关自己编制的格式文本,一本申请书,表格式的,是这样的、那样的,有多少栏多少栏,哪一栏上怎么写,哪一栏要盖章等等,就是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允许你设置格式文本,但你设置的格式文本,你再来收人家的费,这就有问题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你可以设计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但你不得收费,我们把这个话再往前说,有几条路可以选,行政机关设计的格式文本,第一,我给你提供现场,格式文本你拿去,我填去,这个书面的格式文本是行政机关自己花钱打印出来制作的,当事人要取是免费的,如果你要收费这就违法,这是第一;第二,行政机关设计的格式文本,它不给你打印出来,它给你挂在网上,你自己去下载、自己去打印,那可以,它没收费,但它设计了,你自己去打印。尽管里边会发生费用,但绝不会因为设行政机关的格式文本,行政机关的文本的设计者、审批者和文本的收费问题必须分开,它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资格考试,这是行政许可里边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制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这也是和经费、和利益有关的一个制度规定。我们有很多资格考试,我们刚才讲了会计师、司法考试、税务师、评估师,多了去了,厨师,这个师、那个师的都要考。房屋中介资格,设了很多行政许可,工程师。那这些是一个很大的利益链条,在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中,在制定这个行政许可法,人们对这个东西就有很多负面的评价,你设一个资格,冠冕堂皇说老百姓要干这个事情,必须要获得这个资格,允许成立吧。好,那人们就要去拿那个资格。然后拿到资格要组织考试,谁来考试?我来考,我设定这项行政许可,你要拿这个许可来考试,我来组织考试,我来考试,那我再来收费,我再来办个培训班就收费了,然后你得买我出的教材或考试的其他辅助材料,光这个就造成一个极大的利益链条,所以这项行政许可或许是需要的,但由此而演变出来的长长的利益链条是有问题的,必须切断。所以,这就叫政企分离,纯洁竞争,如果你确实需要设这个许可,如医师,不能但凡一个人懂点医道,他就去当医生,那会误人子弟的。那怎么办呢?他就要经过一个医师资格的考试,这个医师资格的考试,以后没过几年还要进行一次审验,那你行不行?它要通过考试,通过这个东西来认定,但对不起,你是可以设这个许可,你也可以组织实施这个许可,但必须和所有的经济利益分割看来,这是第三。

第四,在行政许可当中,不是绝对没有收费,有。有这个收费怎么办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该收取费用的怎么办?那你按照所有的收费都必须公布,公布,你就按公布的标准收,你就按公布的事项收,这是规定。从现在来讲,从未来的发展来看,行政许可和收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越来越弱,作为政府要求老百姓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本来就不应该和钱搭上关系,但有人就问了,那探矿、

采矿的会有那么一大笔费用呢?那背后不是行政许可的费用问题。采矿,比如说我要去挖矿,那你一个矿主,你挖的是国家的矿,挖的是别人的矿,那最大的矿主是国家,那它当然要收你的费用了,你把我的矿拿去卖了钱,你还不给我钱?实际上它卖的是财产权,但由于现在的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表现出来就是一个采矿许可证。像矿产这样的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权和行政许可权双重权力的问题,所以它不应该是收费,它是一个买卖的问题,是一个交易。比如说我给你每年30万吨的采矿能力,我每天要挖走30万吨的国家的矿产,那你应该给我交多少钱,应该是这个问题,这是一个财产权力问题,而不是一个行政许可权,我们主张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跟这个权,和这个利益,和这个钱分得越开越好,这是第二个关于收费问题。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第三,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在行政许可的几个章节当中,条文写得最多的是监督检查。什么意思?为什么如此重视?因为两个原因:行政许可当中监督检查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二,因为行政许可在现实当中重审批、轻监督检查的现象是一个大大的毛病,要刻意去纠正它,所以我们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法律进行了重要的安排,笔墨就重。我们来看它的制度。

第一,监督检查在行政许可中的地位作用。从一个完善的方向来讲,我们要弱审批,要重、要强监督检查,因为审批事项,审批是一次性的,而监督检查是日常的。我们要求行政机关,过去我们讲政府的四个基本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我们来看一看,经济调节,四项职能当中,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这两项内容主要涉及的是监督检查。如食品安全,给了你许可证,但你不按照规矩来,那有没有人管你呢?这就叫监督检查,大家已经对这个现象非常熟悉了,有机关在那儿搁着,有许可在那儿搁着,但经常没有人去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所以,重审批、轻监管是一种恶疾,是需要进行纠正的,所以监督检查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行政许可里边这才是核心之核心。

第二,谁去监督?谁许可,谁监督,这就是一个法律原则。谁给的,谁批的,你批的,你负责监督检查,至少是你这个行业,如税务局批的,税务局去检查,规划局批的,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你是责任者,你不能光大笔一挥出去了,然后所有的事情你都不管。

但现在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种,法律在个别情况下规定的审批机关和监督检查机关是分离的。如规划建筑物的审批是规划局,但现在很多违章建筑的查处是城管局,所谓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分离出来以后法律允许它错误一个错位安排这是一。

第二种,谁监督、谁检查的一个例外情形是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大多数情况下是上级审批,下级监督检查,因为干活的都在第一线,作为一个现实肯定是存在的,作为一个制度,上级审批、下级监督检查未尝不可,但我要强调,上级不能因此而完全放弃监督检查的职责,因为你是审批机关,实际上是上下共同来监督检查的。先得有记录才能说明问题,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制度。

第三,核查与记录制度。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的日常的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日常核查的,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要形成一套文字记录系统,建立记录档案,这是一个法律制度,比如说我给你一个许可,你是生产厂家,或你是销售厂家,或你是经营者,由谁来负责监督检查你?它这个监督检查每一字都必须做出记录,这个记录要最后汇总形成一份档案,这个对于我们建立市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非常有用的,我们现在经常讲诚信体系建设,这个诚信体系建设是靠日常的监督检查,这个超市行还是不行?靠日常的监督检查,不能查完了就完了,查完了以后你得记录,回去以后把记录整理成档案,以后来说你这个企业行还是不行,有问题还是没问题,是良好的记录还是不良好的记录,你首先得有记录才能说明问题。

第四,实地检查。有日常的监督检查,绝对不是一个书面检查,它主要是实地检查,这和审批还不一样,审批有一些审查内容就是材料审,但监督检查绝对不是材料审,然而要审材料,如果仅限于审材料,那就叫失职了,这是第四。

第五,定期检验。涉及到财产、人身安全的,它有使用期限的,这个要在一定期限之内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如电器、锅炉,凡是有这种期限,它是涉及到安全的,这种安全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出问题的,它有它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期限的,那谁来负责呢?行政机关,让你去负责。我们经常讲一个规划许可,你这个楼我现在批你修,建完以后我给你验收,验收完了以后,你告诉我什么时候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来检测一次,有没有一个制度应该有的?你不能说整个楼已经成了楼歪歪、楼裂裂、楼倒倒了,你再去定期检查,那不叫定期检查,那叫事后检验检测了,凡是有安全隐患的,一定期限以后它会逐步出现安全隐患,一定要定期地检验、检测。

第六,纠正和处理制度。在检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纠正。如设备运行,你的制度不到位,你的人员有问题,设备的维修有问题,行政许可这样实施下去会出问题的,那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作出责令改正、责令纠错的这么一个决定,而且要实施,这是第一。第二,如果它有违规违法,那就要进行处理,其中处理当中有两个重要制度。

一个叫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两个很重要的制度,这是第一个,撤销。撤销是干什么的?撤销的性质是什么?给了你这项行政许可,但运行一段时间之后,

行政机关把已经给赋予你的行政许可从法律上给你撤销掉,使你无效,你不再拥有这项行政许可的权力。撤销适用在什么情况下?它的性质是什么?撤销的前提是因为你不具备条件,或你蒙混过关,或者你违法,所以它带有评价因素,你不应该具有,所以这就叫撤销。

第二,哪些情况下产生撤销,撤销以后你就不再具有行政许可了,这是肯定的,问题在于行政许可撤销是一种带有评价、带有否定,否定你拿到这项行政许可的功能的,所以事由里边就讲得很清楚。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就告诉你不该这个许可,你怎么拿到的呢?有人帮你拿的,那就叫滥用职权,本不该得而得了,那就是里边有滥用权力;第二个,玩忽职守,没把好关,让你溜过去了,给了你这项行政许可,这两种情况都叫不该得,不该得你可得了,所以我可以撤销,这是因为你违法而获得的,这是要撤销的。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原来审批给你行政许可的机关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权限的,但它自立为王,它就给了你这个许可,这就有问题了。如农民的建筑,它要在宅基地上修一个房子,谁批?村委会或乡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它就给你批了,那行不行?那不行,它没这个权力,但它要给你一个字,你也觉得这可以,那这就有问题了,它叫超出法定权限,因此在法律上,这叫违法的许可,违法的许可就要撤销,这是第二。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是违法的。违法的情形就要撤销,这是第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又准予了行政许可的。这个人就不具备这个资格,但当时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审查出来或审查出来了故作不知,给了他,或者他不符合这个条件,造了一堆假材料给了他,然后我查出来这个假材料,对不起,我就把行政许可给撤销掉,这是第四。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四条以外,还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

从上述这几条事由来看,它有一个特点,什么特点?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对本不应该拿到行政许可,却又拿到行政许可的一个正本、一个纠偏,重新给拿回来,不给你了,它是一个纠偏。纠偏意味着什么?原来你不该得,要么是我们行政审批机关出了问题,要么是你在蒙我们,把我们给蒙过去了,要么是行政机关的具体办事人员和你沆瀣一气勾结起来徇私舞弊拿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除了上述几项内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和上面属于同类性质。同类性质是行政许可本不该得,依法就不应该拿到这项行政许可。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按照某一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有了这

项行政许可,不能拿第二项许可,你拿到了,你蒙混过去了,它可以撤销,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有些招投标的规定里边就有,你在本地要取得建筑项目的许可,你要有一个良好的记录,比如说在本地的施工工地上没有死过人,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个要法律认可的条件,然后有一家公司就拿到了这个许可,拿到了这个许可,别人就去告他,说不对,去年他的工地上还死了俩人,形成一个安全事故,一查是真的,撤销掉。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这个在现实当中就多了,一个是骗,连行政机关、办事人员一块儿蒙,还有一种是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我们经常讲权力“寻租”是从这个领域出现的,我来审批,然后你来贿赂我,这样的话,公务员也被你贿赂了,形成了非法的利益,然后你就拿到了行政许可,无论你该不该得,这个条文的规定讲的很清楚,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就必须撤销,你符不符合条件,暂且不论,只要你取得的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它举了两种,一种是欺骗,一种是贿赂,因为这是实践当中的主要形态,但是不是就仅限于这两种?那未必。拿欺骗来讲,我造一堆假材料,你没看出来,贿赂来讲,我也是符合条件的,在现实当中有这种问题,比如说大家都去争这个项目,拿这个许可,但谁能拿到了?大家都去使银子,都去花钱,都去贿赂,今天来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所有申请人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给谁不给谁,由于行政机关事实上拥有比较大的裁量权和一定的随意性,这就构成了有些申请人会一股脑地去行贿、去拉拢。它的条件符不符合?符合,但它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所以这个条文讲得非常清楚,它就是要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即便你是符合条件的,但只要你以不正当手段,所有的行政许可你就不该得,你得了,我也要撤销。

第八,也是最后一个,注销行政许可。在监督检查,在纠正处理行政许可当中还有一个制度是注销制度。注销制度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注销的性质是什么,注销是一种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把你的行政许可从法律效力上,通过注销形式把它消灭掉,使它不再有效。我们经常讲注销是办理注销手续,是行政机关自己办,所以它这个性质和前面的不一样,前面讲的撤销是指你不该得,你得了,下面讲的不是,它是一个客观事由,无论你该得、不该得,但根据这个客观的理由,效力应该给你消灭掉,所以它是中性的。

注销的事由就包括这么几种:一,期限届满,你的这项行政许可到期了以后,你又没有申请继续要,那样这事就此了了,这不是说你不对,也不是说我不对,不再继续,所以这个时候原来的许可证就会被注销掉,比如说你拿到一个探矿许可证,到了一定期限以后,你要延期,你要提出申请,你不提出申请,你不提出申请,到了这个时间一过,你原来的许可证件就会(失效),有的会有一个期限

规定制度失效,但你失效以后,它也要办理注销手续,从登记机关来讲,它自己是需要这套手续来让你从行政许可的审批的体系当中消失掉,这是第一。

第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你没有这个能力的,要么完全没有,要么基本没有,比如说医师资格,医生都已经死了,你还留着这个医师资格干什么,这个谁的错都没有,不是什么违法的问题,已经在没有法律的主体的情况下,那肯定就不再需要行政许可,要通过注销。

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终止了,比如说一个企业,它已经自动终止了,其组织经营不下去了,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企业,那企业的登记手续相应地就得注销,一个民间机构也是这样的,这是第三。

第四,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我们刚才讲了,撤回也是一个中性词,你原来有条件,我给你,后来你不具备条件了,我把它撤回,并不是因为你错了,而是因为你没有条件了。第三,被吊销,吊销是一种处罚了,

你撤销是对当事人而言的,你撤回也是对当事人,你吊销也是处罚当事人,但你处罚完了以后,一个行政许可有效没效,除了当事人手里有一个证件以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在于行政机关它审批的时候有一个档案,有一个登记,这是认定的标准,把这个注销掉,才真正从效率上彻底去根,你已经把证件、许可都撤回了、撤销了,都吊销了以后,反过来,最后要有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归宿效力就在于行政机关自己把相关的行政许可注销掉,没了。

还有一个是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由于不可抗力这个行政许可就没有办法再实施下去了,这种例子也是很多的,这项审批的内容已经没有作用、没有价值了,那怎么办?但是行政许可已经批出去了,那就把它注销了,比如说你要从这个地方运一批物资到那个地方去干事情,但那个项目、那个事情已经没了。或者说,比如我们给你一个许可证,你必须在今天之内运一批物资到某一个地方去,但今天被洪水阻断了,今天不运,以后再运就没意义了,那这个行政许可证件发出来,我只管一天,过了时间我就给你注销掉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实际上注销是一个行政机关自我终结行政许可效力的过程。

因此,注销和吊销、撤销,撤销是因为不应当具有行政许可而获得了行政许可,吊销是你应该有这个许可,但你因为违法而被处罚,所以你不再有这个许可,而撤回是一个客观事由,注销也是一个客观事由,你别小看这几个词,在实践当中用这几个词的有,不用这几个词的也有,比如说有的部门叫缴销,它并不叫撤销,也不叫注销,也不叫吊销,也不叫撤回,它叫缴销,所以名称不一定统一。但我们注意几点:一,你把行政许可从有效变为无效,是因为什么事由,是它本

不该得而得到,那就叫撤销,是它该得,但由于它事后的违法,我们让它失去效力,这叫处罚、吊销。但如果不是这些原因,而是在法律效力上因为行政许可已经被撤销、撤回、吊销了,它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客观事实状态的条件满足了,所以它必须让它从行政机关的登记上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它叫注销,所以注销不是处罚,因此就衍生出来一个很实用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当中,它去处罚当事人,但它为了逃避,它怕当事人告他,逃避这个诉讼,它把处罚变成一个中性的注销。

举一个例子,一个出租车公司违规,你发票有问题,顾客投诉你有问题,很多问题,我怎么管你呢?我给你注销了,出租车汽车的运营许可证被注销,这种注销是在借注销之名而在行吊销之实,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所以,认清吊销、撤销和注销的性质和适用的范围,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说你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反过来讲,我们在判断行政机关让已经有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它到底是撤销,是吊销,是注销呢?那要看内容,而不能仅仅看名称。

如行政机关,当事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了,它不申请,没准这个行政机关不会用,它用了一个吊销的名,说你既然不申请,我就给你吊销了,但是它用错了,它应该用注销,但你不能保证所有机关都能准确地去用,因为由于到期而不申请延期,并不是一个违法,就不存在着一个吊销、处罚的问题,由于到期而没有申请延期,并不存在一个它不应该得而得的问题,所以就不会有一个撤销,它就仅仅是一个中性的客观事由的注销,是这样来认定的,而不能反过来,我们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撤回、吊销、缴销、注销的名字,反过来推它是什么,我们应根据内容来推它是什么,而不是根据名称去判断,这是我要讲的,我们在监督检查最后的制度环节,让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之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撤销制度和注销制度)。

关于行政许可,我们讲的三项内容,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和行政许可最重要的内容,监督检查,这三项基本制度,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今天的课讲到这里,谢谢各位!

行政许可的程序、收费及监督检查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课程名称: 行政许可的程序、收费及监督检查 [收藏]

课件分类: 法律法规

学 分: 1时 长:1:00 课程教師: 杨小军

本课程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主讲,主要内容有:一、行政许可的程序;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我们今天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三项主要制度,关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实践当中,审批是一个很罗嗦的事情。如需要盖上百个公章,需要跑若干个部门,需要来回地去折腾,需要材料换材料,材料补材料,搞很长一段时间。所以,社会一直都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程序问题都多有抱怨。程序是在行政许可审批当中是一个核心内容。凡是有的,已经保留的行政许可,它要拿到这项肯定要经过程序,没有程序的许可是不可能的。但什么样的程序是合适的?什么样的程序既是规范的,又是方便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我们今天通过行政许可法关于程序的规定,对它做一些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申请程序

第一,申请的程序。所有的行政许可都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申请。所以就申请来讲我们讲三个制度,有点特点的,必须明确的。第一个,公示制度。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来审批这么一个过程来形成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它要符合条件,我们才会给它,它交材料,提出申请,要看它是否符合条件,它交什么材料,它也得看你要什么材料。因此,首先一个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当事人办事的现场要进行公示,至少是在现场公示。当然,现在很多机关都做到了,在事前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什么内容?第一,条件,什么样的人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拿到这项许可。条件是什么,你得公示出来,你不能藏在抽屉里,不告诉人家,或藏一半,公示一半,那不行,全部公示,这是第一项。第二,这项公示还包括第二项内容,办这个事情的程序和环节是什么,所谓的阳光行政,首先是你要求

老百姓怎么做,你得说明,这个明必须是公开的,进行公示,这是第一。

第二,关于格式文本,所有的行政许可的审批,我交申请,你审批,这个事情看起来简单,但行政管理的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实很多行业出现了一种格式文本的现象,你提出申请必须按照我设计的格式文本来提供,因此这就发生变化了,我说我要采矿证,然后我给你递一个申请,那不行,你得按照我要求的表格来填,这就叫格式文本,格式文本是行政许可程序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几乎大多数的行政许可都是格式文本,法律上认还是不认?法律上认,法律上说行政机关可以设计格式文本,当然也可以不设计格式文本,当事人随便怎么写都行,但你也得符合条件,但我不设计格式文本,这两个都行,格式文本和非格式文本,但第二句话,如果行政机关给当事人设计了格式文本,这个格式文本里边的每一框、每一栏的内容要求不能和行政许可这个事项有关系,这是关联度,你不能审批工商企业,去问人家独生子女的问题,因为与这个无关,你不能搭车审批,这是第二。

第三,非当面可以提出申请。办事的老百姓要申请行政许可,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当面的?当面给你面呈,面呈是一种方式,但是绝对不是唯一的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面也行,不当面也行,因此通过网络提交申请,通过信件递交申请,通过当面递交也行,非当面申请也是一种法定形式,因此我要提醒一些执法部门,它硬性要求这项申请必须当面提供,那你就要看事情了,比如说你办护照,因私护照,你必须到现场去拍照,拍照就需要当面申请,那你不能说我从网上给你申请,那不行,这个必须要当面;另外一个,有些要求必须本人到场,如结婚、离婚登记必须本人到场,你不能通过网上去提请求,这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但如果不是这种情形,那你就不一定非要求当事人当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

(二)受理程序

程序当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受理程序。行政机关你如果申请了,我受理了,我受理了以后有两个制度非常重要,一个是当场更正,什么意思?当事人递交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如果材料有问题、不足、有缺陷,尤其是有缺陷,比如说弄错了,比如说签字签错了,比如说哪一句话没有写上去等等,审批当中又必须要这句话,像类似于这种小问题和小瑕疵,如果当面、当场更正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行政机关不能退回,当事人的材料不能退回,那就可以实施当场更正,比如说你忘了签字了,那签一个字就完了,你忘了签字了,拿回去,下个礼拜再来,这就叫折腾人,我们讲便民服务,提高效率就体现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当场能够更正的就要更正。

第二,一次性告知,这是一个非常先进的制度,在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当中,

当事人递交了材料,这个材料行政机关在审查的时候要把所有的问题都发现出来,如果没有问题的话,如果有问题你应把材料看完,审查完毕,把所有存在的问题,需要补、需要改、需要减,需要调整的这些要求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而不是今天告诉一次,明天告诉一次,这个礼拜告诉一次,下个礼拜告诉一次,你今天来我告诉一个问题,你下一次来我再告诉你另外一个问题,这样拖拖拉拉反复折腾的话,行政审批的期限和效率就完全变了,所以法律有明确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接材料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发现全,发现准,然后一次性告诉他,以利于当事人回去以后进行全面的补正。这个制度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

(三)审查和决定程序

第三,审查和决定,我们来讲审查和决定程序当中的几个重要制度。你材料受理了,材料没有问题了,就要进入审查了,进入审查和最后作出决定,在这个阶段里边有几个制度非常重要,我们要说一说的。

第一个,行政机关对于申请的审查内容是什么,你交的材料,我来审,我审查什么,很多机关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关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的作风和看法的,什么不同的做法和看法呢?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仅仅是材料审查呢?形式审查呢?还是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甚至要进行实地的审查?这是实践当中的不同的做法和不同的看法,如果仅仅进行材料审查,我就看材料,材料有问题,我让你改,如果材料没问题,那我就批或不批,它叫材料审和形式审。还有一种审查,我看材料不够,这个材料是真的、是假的,我得核实一下,这是第一。第二,光看材料不行,我得到现场去看看,这就叫实质审和实地审。

行政许可法对于究竟是材料审还是实质审,是什么样的一个规定?这是需要明确的,有几句话,我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归纳一下,分几个层面。第一层,材料审和实质审都是法定的审查方式。你可以材料审,你也可以实质审,你可以只审材料,你也可以既审材料,又审实质,这是第一。

第二,用什么样的审查方式,审查的内容如何取决于行政许可的这个事项的特点和法律的要求。审查什么内容?第一,取决于你申请的这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第二取决于规定。比如银行出具的一个资信凭证在申请材料里边是有的,你怎么审?银行说他在我们这儿放了三百万,那么我们只能进行材料审,你到银行去看地上放了三百万,你也不知道那是谁的,这就叫事项的特点。

但换过来说,我一个工程要验收,这也叫行政许可,我在这儿装了多少个警报装置,我这个楼上装了多少个灭火设备,它给你画了一张图,如果你只是审材料,那图上没问题,但这个事情,这样的验收肯定是要到现场去看的,你不能说材料上有了就可以,没准他根本就没有这个现场,没准他楼顶上一个烟雾喷射器

都没有,也许他一个消防设施、一个灭火设备都没有,因为这是要进行核实(合适)的,这就叫申请事项的特点决定了用什么方式。我搞一个餐厅操作间,操作间和厕所的距离是5米,是10米,画了一张图,5米,但是不是5米呢?这个事情看图是看不出来的,这一类事项的特点决定了你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所以,根据申请事项的特点。第二个,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在有些问题上,尤其是行业管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这个事项根据材料审批就可以了,那个事项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第二句话、第二个层面的意思,这个审也行,那个审也行,都行。第二个,用什么审决定于事情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

第三,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当中,如果有失职、有明显的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查没有千篇一律的,问题的关键看你是否有失职,看你有没有明显的过失,如果有,那你就要担责任;如果没有,你不担责任。一个行政机关在审批的时候说住房要过户,张三要卖给李四,然后这个事情一方实际上不是当事人本人,他就找了一个和当事人长得比较相象的人到窗口,两个人一块儿来递这个申请。房产交易中心的人能判断得出,通过身份证原件都是递交的,房产本,这都是原件,唯独是到现场来的这两个人,这两个人是不是本人?一个是本人,另外一个是找来的托,这个托儿长得年龄和当事人比较接近,这个审批机关在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出来来办事的人,其中有一个人不是本人,大多数行政机关在类似于这种例子是没有能力审查出来的,即便它没有查出来,它也没有明显的过错,它并没有失职,那房产过户就过户错了,过户错了可以撤销,但你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所以有失职渎职才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有些不是,有些申请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到场才能够审批,然而这个审批的时候只来了一个人,在这个情况下还要批,你在审查当中有明显的失职,有明显的过错,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场,有一个人到场,你就批了,这就叫失职,你失职了你就要担责任,总的来讲,审查的对象里边涉及到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这是第一。

第二,关于审查决定程序当中的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问题。行政许可的审批本来是申请人和审批机关之间的事情,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但行政许可法里边有规定:有一些行政许可的审批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它涉及到第三人的重大利益,在这个时候,行政机关负有一个法定责任,告诉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为他举行听证程序,让他来参与。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所审批的这个事项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事情呢?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这个小区,我们都是房主、业主中间有一片绿地,这是原来规划批的,后来规划把它改成停车场了,申请人很可能是房地产开发商,审批机关是规划机关,申请人是开发商,审批机关是规划机关,这一项审批把绿地变成停车场,是不是

涉及到所有业主的利益?这就叫第三人利益。当涉及到第三人如此重大利益的时候,规划局就应该告诉这些业主,现在开发商申请要把你们的绿地变成停车场,你们有什么意见?如果你不告诉,那就叫违法。大家说变就变吧,我们也没意见,无所谓;第二个说那不行,那要搞一个听证,我们来听一听他怎么说,我们也变一变,那行政机关还要给他举行一个听证,为事情兼顾各方利益,这是第二个制度。

第三,决定的形式和公开。所有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按照许可法的规定都必须是书面的,同意给许可是书面的决定,拒绝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不给他这一项审批,这也必须是书面的,我们现在经常有短信、网络、网上报名,然后把它拒绝了,这个拒绝最后必须要给人家一个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别小看了。

比如说2013年外地在京的高中生能否参加北京市的高考?2012年到2013年期间,北京市有一些在北京借读的高中生在北京报考2013年的高考,他通过了报名,网上报名成功了,缴费也收了人家100块钱,最后进行核实,核实完了以后认为他们不够资格,因此拒绝他,这也是一项行政许可,为什么?外地学生能否在北京参加高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同意、审批的,它说不行,你既然拒绝了,那就给人家一个书面决定,而不是仅仅地从电脑后台把人家删除就了事,而且这种书面决定是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的。所以,这是一个接受监督的过程,这是关于程序,这是关于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收费

第二,关于收费。行政许可目的不是为了收费,但在实践当中收费可是行政许可里边一个非常敏感的内容。当事人也敏感,行政机关也敏感,这是一个利益。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告诉你: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中央能够开新的口子,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定,无论你以什么形式来,凡是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收费,要么全国人大的法律定,要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定,中央才能够开行政许可收费的口子,地方上就不能定收费,你一定收费就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就值得注意了。如有的地方要在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又定了水使用权的出让金,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大制定的,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这是和行政许可法抵触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得很清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开行政许可收费的口子。行政许可的收费是指什么呢?第一,实施许可,你不能收费;第二,监督检查。比如说每年的审验,这就叫监督检查,你不能收费,这是第一。

第二,申请行政许可书的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前面我们讲到了格式文本,

在行政许可当中,大多数都是行者机关自己编制的格式文本,一本申请书,表格式的,是这样的、那样的,有多少栏多少栏,哪一栏上怎么写,哪一栏要盖章等等,就是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允许你设置格式文本,但你设置的格式文本,你再来收人家的费,这就有问题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你可以设计格式文本,行政机关,但你不得收费,我们把这个话再往前说,有几条路可以选,行政机关设计的格式文本,第一,我给你提供现场,格式文本你拿去,我填去,这个书面的格式文本是行政机关自己花钱打印出来制作的,当事人要取是免费的,如果你要收费这就违法,这是第一;第二,行政机关设计的格式文本,它不给你打印出来,它给你挂在网上,你自己去下载、自己去打印,那可以,它没收费,但它设计了,你自己去打印。尽管里边会发生费用,但绝不会因为设行政机关的格式文本,行政机关的文本的设计者、审批者和文本的收费问题必须分开,它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资格考试,这是行政许可里边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制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这也是和经费、和利益有关的一个制度规定。我们有很多资格考试,我们刚才讲了会计师、司法考试、税务师、评估师,多了去了,厨师,这个师、那个师的都要考。房屋中介资格,设了很多行政许可,工程师。那这些是一个很大的利益链条,在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中,在制定这个行政许可法,人们对这个东西就有很多负面的评价,你设一个资格,冠冕堂皇说老百姓要干这个事情,必须要获得这个资格,允许成立吧。好,那人们就要去拿那个资格。然后拿到资格要组织考试,谁来考试?我来考,我设定这项行政许可,你要拿这个许可来考试,我来组织考试,我来考试,那我再来收费,我再来办个培训班就收费了,然后你得买我出的教材或考试的其他辅助材料,光这个就造成一个极大的利益链条,所以这项行政许可或许是需要的,但由此而演变出来的长长的利益链条是有问题的,必须切断。所以,这就叫政企分离,纯洁竞争,如果你确实需要设这个许可,如医师,不能但凡一个人懂点医道,他就去当医生,那会误人子弟的。那怎么办呢?他就要经过一个医师资格的考试,这个医师资格的考试,以后没过几年还要进行一次审验,那你行不行?它要通过考试,通过这个东西来认定,但对不起,你是可以设这个许可,你也可以组织实施这个许可,但必须和所有的经济利益分割看来,这是第三。

第四,在行政许可当中,不是绝对没有收费,有。有这个收费怎么办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该收取费用的怎么办?那你按照所有的收费都必须公布,公布,你就按公布的标准收,你就按公布的事项收,这是规定。从现在来讲,从未来的发展来看,行政许可和收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越来越弱,作为政府要求老百姓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本来就不应该和钱搭上关系,但有人就问了,那探矿、

采矿的会有那么一大笔费用呢?那背后不是行政许可的费用问题。采矿,比如说我要去挖矿,那你一个矿主,你挖的是国家的矿,挖的是别人的矿,那最大的矿主是国家,那它当然要收你的费用了,你把我的矿拿去卖了钱,你还不给我钱?实际上它卖的是财产权,但由于现在的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表现出来就是一个采矿许可证。像矿产这样的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权和行政许可权双重权力的问题,所以它不应该是收费,它是一个买卖的问题,是一个交易。比如说我给你每年30万吨的采矿能力,我每天要挖走30万吨的国家的矿产,那你应该给我交多少钱,应该是这个问题,这是一个财产权力问题,而不是一个行政许可权,我们主张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跟这个权,和这个利益,和这个钱分得越开越好,这是第二个关于收费问题。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第三,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在行政许可的几个章节当中,条文写得最多的是监督检查。什么意思?为什么如此重视?因为两个原因:行政许可当中监督检查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二,因为行政许可在现实当中重审批、轻监督检查的现象是一个大大的毛病,要刻意去纠正它,所以我们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法律进行了重要的安排,笔墨就重。我们来看它的制度。

第一,监督检查在行政许可中的地位作用。从一个完善的方向来讲,我们要弱审批,要重、要强监督检查,因为审批事项,审批是一次性的,而监督检查是日常的。我们要求行政机关,过去我们讲政府的四个基本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我们来看一看,经济调节,四项职能当中,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这两项内容主要涉及的是监督检查。如食品安全,给了你许可证,但你不按照规矩来,那有没有人管你呢?这就叫监督检查,大家已经对这个现象非常熟悉了,有机关在那儿搁着,有许可在那儿搁着,但经常没有人去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所以,重审批、轻监管是一种恶疾,是需要进行纠正的,所以监督检查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行政许可里边这才是核心之核心。

第二,谁去监督?谁许可,谁监督,这就是一个法律原则。谁给的,谁批的,你批的,你负责监督检查,至少是你这个行业,如税务局批的,税务局去检查,规划局批的,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你是责任者,你不能光大笔一挥出去了,然后所有的事情你都不管。

但现在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种,法律在个别情况下规定的审批机关和监督检查机关是分离的。如规划建筑物的审批是规划局,但现在很多违章建筑的查处是城管局,所谓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分离出来以后法律允许它错误一个错位安排这是一。

第二种,谁监督、谁检查的一个例外情形是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大多数情况下是上级审批,下级监督检查,因为干活的都在第一线,作为一个现实肯定是存在的,作为一个制度,上级审批、下级监督检查未尝不可,但我要强调,上级不能因此而完全放弃监督检查的职责,因为你是审批机关,实际上是上下共同来监督检查的。先得有记录才能说明问题,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制度。

第三,核查与记录制度。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的日常的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日常核查的,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要形成一套文字记录系统,建立记录档案,这是一个法律制度,比如说我给你一个许可,你是生产厂家,或你是销售厂家,或你是经营者,由谁来负责监督检查你?它这个监督检查每一字都必须做出记录,这个记录要最后汇总形成一份档案,这个对于我们建立市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非常有用的,我们现在经常讲诚信体系建设,这个诚信体系建设是靠日常的监督检查,这个超市行还是不行?靠日常的监督检查,不能查完了就完了,查完了以后你得记录,回去以后把记录整理成档案,以后来说你这个企业行还是不行,有问题还是没问题,是良好的记录还是不良好的记录,你首先得有记录才能说明问题。

第四,实地检查。有日常的监督检查,绝对不是一个书面检查,它主要是实地检查,这和审批还不一样,审批有一些审查内容就是材料审,但监督检查绝对不是材料审,然而要审材料,如果仅限于审材料,那就叫失职了,这是第四。

第五,定期检验。涉及到财产、人身安全的,它有使用期限的,这个要在一定期限之内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如电器、锅炉,凡是有这种期限,它是涉及到安全的,这种安全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出问题的,它有它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期限的,那谁来负责呢?行政机关,让你去负责。我们经常讲一个规划许可,你这个楼我现在批你修,建完以后我给你验收,验收完了以后,你告诉我什么时候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来检测一次,有没有一个制度应该有的?你不能说整个楼已经成了楼歪歪、楼裂裂、楼倒倒了,你再去定期检查,那不叫定期检查,那叫事后检验检测了,凡是有安全隐患的,一定期限以后它会逐步出现安全隐患,一定要定期地检验、检测。

第六,纠正和处理制度。在检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纠正。如设备运行,你的制度不到位,你的人员有问题,设备的维修有问题,行政许可这样实施下去会出问题的,那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作出责令改正、责令纠错的这么一个决定,而且要实施,这是第一。第二,如果它有违规违法,那就要进行处理,其中处理当中有两个重要制度。

一个叫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两个很重要的制度,这是第一个,撤销。撤销是干什么的?撤销的性质是什么?给了你这项行政许可,但运行一段时间之后,

行政机关把已经给赋予你的行政许可从法律上给你撤销掉,使你无效,你不再拥有这项行政许可的权力。撤销适用在什么情况下?它的性质是什么?撤销的前提是因为你不具备条件,或你蒙混过关,或者你违法,所以它带有评价因素,你不应该具有,所以这就叫撤销。

第二,哪些情况下产生撤销,撤销以后你就不再具有行政许可了,这是肯定的,问题在于行政许可撤销是一种带有评价、带有否定,否定你拿到这项行政许可的功能的,所以事由里边就讲得很清楚。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这就告诉你不该这个许可,你怎么拿到的呢?有人帮你拿的,那就叫滥用职权,本不该得而得了,那就是里边有滥用权力;第二个,玩忽职守,没把好关,让你溜过去了,给了你这项行政许可,这两种情况都叫不该得,不该得你可得了,所以我可以撤销,这是因为你违法而获得的,这是要撤销的。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原来审批给你行政许可的机关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权限的,但它自立为王,它就给了你这个许可,这就有问题了。如农民的建筑,它要在宅基地上修一个房子,谁批?村委会或乡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它就给你批了,那行不行?那不行,它没这个权力,但它要给你一个字,你也觉得这可以,那这就有问题了,它叫超出法定权限,因此在法律上,这叫违法的许可,违法的许可就要撤销,这是第二。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是违法的。违法的情形就要撤销,这是第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又准予了行政许可的。这个人就不具备这个资格,但当时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审查出来或审查出来了故作不知,给了他,或者他不符合这个条件,造了一堆假材料给了他,然后我查出来这个假材料,对不起,我就把行政许可给撤销掉,这是第四。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四条以外,还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

从上述这几条事由来看,它有一个特点,什么特点?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对本不应该拿到行政许可,却又拿到行政许可的一个正本、一个纠偏,重新给拿回来,不给你了,它是一个纠偏。纠偏意味着什么?原来你不该得,要么是我们行政审批机关出了问题,要么是你在蒙我们,把我们给蒙过去了,要么是行政机关的具体办事人员和你沆瀣一气勾结起来徇私舞弊拿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除了上述几项内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和上面属于同类性质。同类性质是行政许可本不该得,依法就不应该拿到这项行政许可。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按照某一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有了这

项行政许可,不能拿第二项许可,你拿到了,你蒙混过去了,它可以撤销,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有些招投标的规定里边就有,你在本地要取得建筑项目的许可,你要有一个良好的记录,比如说在本地的施工工地上没有死过人,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个要法律认可的条件,然后有一家公司就拿到了这个许可,拿到了这个许可,别人就去告他,说不对,去年他的工地上还死了俩人,形成一个安全事故,一查是真的,撤销掉。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这个在现实当中就多了,一个是骗,连行政机关、办事人员一块儿蒙,还有一种是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我们经常讲权力“寻租”是从这个领域出现的,我来审批,然后你来贿赂我,这样的话,公务员也被你贿赂了,形成了非法的利益,然后你就拿到了行政许可,无论你该不该得,这个条文的规定讲的很清楚,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就必须撤销,你符不符合条件,暂且不论,只要你取得的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它举了两种,一种是欺骗,一种是贿赂,因为这是实践当中的主要形态,但是不是就仅限于这两种?那未必。拿欺骗来讲,我造一堆假材料,你没看出来,贿赂来讲,我也是符合条件的,在现实当中有这种问题,比如说大家都去争这个项目,拿这个许可,但谁能拿到了?大家都去使银子,都去花钱,都去贿赂,今天来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所有申请人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给谁不给谁,由于行政机关事实上拥有比较大的裁量权和一定的随意性,这就构成了有些申请人会一股脑地去行贿、去拉拢。它的条件符不符合?符合,但它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所以这个条文讲得非常清楚,它就是要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即便你是符合条件的,但只要你以不正当手段,所有的行政许可你就不该得,你得了,我也要撤销。

第八,也是最后一个,注销行政许可。在监督检查,在纠正处理行政许可当中还有一个制度是注销制度。注销制度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注销的性质是什么,注销是一种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把你的行政许可从法律效力上,通过注销形式把它消灭掉,使它不再有效。我们经常讲注销是办理注销手续,是行政机关自己办,所以它这个性质和前面的不一样,前面讲的撤销是指你不该得,你得了,下面讲的不是,它是一个客观事由,无论你该得、不该得,但根据这个客观的理由,效力应该给你消灭掉,所以它是中性的。

注销的事由就包括这么几种:一,期限届满,你的这项行政许可到期了以后,你又没有申请继续要,那样这事就此了了,这不是说你不对,也不是说我不对,不再继续,所以这个时候原来的许可证就会被注销掉,比如说你拿到一个探矿许可证,到了一定期限以后,你要延期,你要提出申请,你不提出申请,你不提出申请,到了这个时间一过,你原来的许可证件就会(失效),有的会有一个期限

规定制度失效,但你失效以后,它也要办理注销手续,从登记机关来讲,它自己是需要这套手续来让你从行政许可的审批的体系当中消失掉,这是第一。

第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你没有这个能力的,要么完全没有,要么基本没有,比如说医师资格,医生都已经死了,你还留着这个医师资格干什么,这个谁的错都没有,不是什么违法的问题,已经在没有法律的主体的情况下,那肯定就不再需要行政许可,要通过注销。

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终止了,比如说一个企业,它已经自动终止了,其组织经营不下去了,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企业,那企业的登记手续相应地就得注销,一个民间机构也是这样的,这是第三。

第四,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我们刚才讲了,撤回也是一个中性词,你原来有条件,我给你,后来你不具备条件了,我把它撤回,并不是因为你错了,而是因为你没有条件了。第三,被吊销,吊销是一种处罚了,

你撤销是对当事人而言的,你撤回也是对当事人,你吊销也是处罚当事人,但你处罚完了以后,一个行政许可有效没效,除了当事人手里有一个证件以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在于行政机关它审批的时候有一个档案,有一个登记,这是认定的标准,把这个注销掉,才真正从效率上彻底去根,你已经把证件、许可都撤回了、撤销了,都吊销了以后,反过来,最后要有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归宿效力就在于行政机关自己把相关的行政许可注销掉,没了。

还有一个是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由于不可抗力这个行政许可就没有办法再实施下去了,这种例子也是很多的,这项审批的内容已经没有作用、没有价值了,那怎么办?但是行政许可已经批出去了,那就把它注销了,比如说你要从这个地方运一批物资到那个地方去干事情,但那个项目、那个事情已经没了。或者说,比如我们给你一个许可证,你必须在今天之内运一批物资到某一个地方去,但今天被洪水阻断了,今天不运,以后再运就没意义了,那这个行政许可证件发出来,我只管一天,过了时间我就给你注销掉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实际上注销是一个行政机关自我终结行政许可效力的过程。

因此,注销和吊销、撤销,撤销是因为不应当具有行政许可而获得了行政许可,吊销是你应该有这个许可,但你因为违法而被处罚,所以你不再有这个许可,而撤回是一个客观事由,注销也是一个客观事由,你别小看这几个词,在实践当中用这几个词的有,不用这几个词的也有,比如说有的部门叫缴销,它并不叫撤销,也不叫注销,也不叫吊销,也不叫撤回,它叫缴销,所以名称不一定统一。但我们注意几点:一,你把行政许可从有效变为无效,是因为什么事由,是它本

不该得而得到,那就叫撤销,是它该得,但由于它事后的违法,我们让它失去效力,这叫处罚、吊销。但如果不是这些原因,而是在法律效力上因为行政许可已经被撤销、撤回、吊销了,它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客观事实状态的条件满足了,所以它必须让它从行政机关的登记上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它叫注销,所以注销不是处罚,因此就衍生出来一个很实用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当中,它去处罚当事人,但它为了逃避,它怕当事人告他,逃避这个诉讼,它把处罚变成一个中性的注销。

举一个例子,一个出租车公司违规,你发票有问题,顾客投诉你有问题,很多问题,我怎么管你呢?我给你注销了,出租车汽车的运营许可证被注销,这种注销是在借注销之名而在行吊销之实,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所以,认清吊销、撤销和注销的性质和适用的范围,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说你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反过来讲,我们在判断行政机关让已经有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它到底是撤销,是吊销,是注销呢?那要看内容,而不能仅仅看名称。

如行政机关,当事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了,它不申请,没准这个行政机关不会用,它用了一个吊销的名,说你既然不申请,我就给你吊销了,但是它用错了,它应该用注销,但你不能保证所有机关都能准确地去用,因为由于到期而不申请延期,并不是一个违法,就不存在着一个吊销、处罚的问题,由于到期而没有申请延期,并不存在一个它不应该得而得的问题,所以就不会有一个撤销,它就仅仅是一个中性的客观事由的注销,是这样来认定的,而不能反过来,我们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撤回、吊销、缴销、注销的名字,反过来推它是什么,我们应根据内容来推它是什么,而不是根据名称去判断,这是我要讲的,我们在监督检查最后的制度环节,让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之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撤销制度和注销制度)。

关于行政许可,我们讲的三项内容,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和行政许可最重要的内容,监督检查,这三项基本制度,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今天的课讲到这里,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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