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五个民族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动研究

作者:梁中堂

人口学刊 2008年05期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按照词义理解就是少数民族集聚的地方。但是,本文所说的民族地区,是特指由中央政府批准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域。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族政策,先后批准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区,25个民族自治州,136个民族自治县。截至2004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611.7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63.72%。其中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面积3亿公顷,占全国75.0%;森林5 648万公顷,占全国42.2%;森林蓄积量52.49亿立方米,占全国51.8%;水力资源蕴藏量4.46亿千瓦,占全国66.0%。除此之外,广袤的民族地区还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和其他各类自然矿藏。2005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口1.75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3.4%。[1](45)由于我国自然地理和历史的原因,绝大部分民族地区都是我国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21世纪将是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经济的发展必将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又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同20世纪70年代的西部地区开发保障了20世纪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一样,民族地区的开发将成为21世纪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巨大发展的新契机。所以,开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由于在我国行政建制中,省一级行政区相对于市、县有较强的行政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受到手头资料的限制,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民族自治区为对象,研究民族地区的人口与经济问题。

  一、本文研究的起始年代选择和对相关资料的评估

  由于许多条件的限制,本文仅限于对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1978年以来的居民生活变化和人口发展状况的考察。之所以研究做这样的设置,一方面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我国有史以来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另一方面,由于1980年前后的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有了愈来愈为丰富和健全的统计制度,也可以对经济社会的一些方面进行数量的分析。无须较多地提及,过去半个多世纪里,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社会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也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在计划体制下,统计指标的设置相当简单,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被列入统计体系。如果研究民族地区较长历史中的变化,需要把两种体制下的一些指标换算成统一的数据,这是本课题远非可以企及的事情。

  居民生活状况和人口的变动,是最近20多年的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较为关注的基本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关的是,我国统计制度在同一时期也发生了由实行前苏联的物质平衡表体系(MP S)向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SNA)的过渡,逐步改善和增加了可以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些统计数据。我国改革尚未完成,所以,这一时期的大多数统计指标和数据就都仅具有相对的参考价值。形成这一状况的终极原因,当然应该归结到转型阶段的社会性质。除此之外,还应指明以下两点:第一,计划体制下的许多统计指标都具有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实现的指令性,与政府首长的业绩相关。早在斯蒂格利茨利用信息不对称原理解释在上下级科层关系产生不可靠指标以前很久,与实际相差极大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我们国家已经存在很久了。现在,我们还没有完全从“数字出官员,官员出数字”的怪圈中走出来。一些涉及考核政府业绩的指标,就仅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第二,我们的考察是从1978年这一改革开放的起点开始的,而适应市场经济的统计体系是从80年代初中期才逐渐实行的。这样,不少的统计指标本来就缺少前后一致的连贯性。所以,由于资料的限制和研究问题的需要,本文可能发生同一问题的论述确因不同民族地区而使用的资料起始年代不尽一致,甚至于还存在运用两种不同的统计体系指标论述相近经济社会层面变化的情况。

  一般地说,同经济社会其他发展指标相比,人口统计的科学和技术性要求与两种经济体制的转型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从1982年的人口普查开始,国家统计局建立和形成了包括人口动态抽样调查制度在内的一整套现代人口调查体制。20多年来,我们不仅拥有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资料,而且还附之有国家统计局1987年、1995年和2005年三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每年一度的全国人口动态抽样调查资料。所以,我们应该具有十分完备和准确的人口变动数据。但是,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强调人口增长带来的负面作用,推行以“一胎化”为核心内容的生育政策,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考核各级政府的主要内容,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实行“一票否决制”,人口统计方面的瞒报漏报也逐渐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特别是2000年人口普查登记结果突破了我国人口统计体制以后,人口数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指标中较为失真的数字①。[2]不过,鉴于民族地区具有较为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笔者假设民族地区的人口数据在历次调查中具有相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无须赘言,在我国人口瞒报漏报机制形成之后,虽然可能得不到可以信赖的人口数据,但我们在分析全国或较大区域的人口状况时却又不能不使用历次全国普查和由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抽样调查数据。所以,本文凡是未曾注明的人口资料,一般都引自1982年、1990年、2000年的三次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1987年、1995年、2005年的三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每年一度的人口动态抽样调查。特别是因为普查资料所具有的相对权威性,主要还是使用三次普查数据。即使如此,我仍然需要提醒读者注意,本文使用的大多数数据仅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或相对真实的意义。

  二、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

  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的土地面积为433.9万平方公里,大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5.2%。2005年5个省级民族地区的人口为10 194.9万,占我国总人口的7.8%;其中少数民族4101万,大约占全国少数民族的38.5%。同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2%。同一年内蒙古自治区增长23.8%,广西增长13.2%,西藏增长12.1%,宁夏增长10.9%,新疆增长11.4%。由于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的问题,地方生产总值指数与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不一定吻合,但民族地区的生产总值指数变化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情况,表明各个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具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活力。笔者把近现代人口的变化视为工业革命和工业化的结果,曾经提出节制生育是工业革命创造的一种符合人性的生活方式的观点。[3]以生育力下降为中心的现代人口的变动,最终都是由于工业化改变了传统社会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的结果。民族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是本文设定的研究主题,所以,我们以下主要考察反映民族地区工业化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状况变化的一些数据。

  我国大规模的工业化是伴随着50年代实行计划经济开始的。但是,除了民族地区的个别城市以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基本上是在最近20多年里才得以起步和发展的。1978-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业总产值由53亿元提高到3862亿元,以当年价格计算,平均每年增长17.2%。广西工业总产值由70亿元提高到3 95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1%。西藏由1.5亿元提高到33.6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2.2%。宁夏由14亿元提高到67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4%。新疆由34亿元提高到1 82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9%。如果对照同期全国的工业由1 607亿元提高到76 91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4%,除西藏以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都高于或相当于全国的平均增长水平。

  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使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1978-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提高到2 989元,农民由126元提高到2 813元,牧民由188元提高到4 341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01元提高到9 137元。1980-2005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73元提高到2 49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55元提高到8 917元。1978-2005年,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75元提高到2 07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65元提高到8 411元。1978-2005年,宁夏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16元提高到2 50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6元提高到8 094元。1985-2005年,新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394元提高到2 48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35元提高到7 990元②。

  如果使用全国的统计数据,可以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做一些横向的比较,可以大致确定各个民族地区某些方面在全国的位置。根据1982年除西藏之外的其他28个省、市、自治区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全国的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220.23元。其中上海市的农民消费支出最高,在抽样调查的各个省市区由高向低排序中名列第一,为444.64元;内蒙古自治区的农牧民生活消费平均支出为204.82元,排列第17;广西210.15元,排列第15;宁夏179.37元,排第22;新疆203.12元,排第18。[4]在2005年居民消费水平统计中,全国居民消费平均5 439元,其中农村居民2 531元,城镇9 393元。同期,上海18 396元,其中农村居民为9 157元,城镇19 573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排序中均列第一。内蒙古4 620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排序第15;其中农村居民4620元,在全国排第13;城镇居民7 103元,在全国排28位。广西居民3 928元,全国排第22位;其中农村2 366元,排第20;城镇7 149元,排第25。西藏居民3 019元,排第31位;其中农村1532元,排第31;城镇9 040元,排第9。宁夏4413元,排第16位;其中农村2 231元,排第22;城镇7 495元,排第21。新疆居民3847元,排第25;其中农村居民1 884元,排第28;城镇7 311元,排第24。[1](74-75)如果将1982年的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中的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和2005年农村居民消费看作相似、相近并且可以直接比较的指标的话,那么,在1982-2005年的23年里,内蒙古的农村居民消费在全国各省市区排位中提前了2个位置,广西后退了5个位置,宁夏的排位没有变动,新疆退后了10个位置,大致反映了民族地区考察期间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变化程度。

  90年代后,我国开始有了较为持续和系统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特别是有关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指标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民族地区农民生活提高的情况。1990-2005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平均由686.31元上升到3 254.93元,15年期间提高了3.74倍。其中上海由1 907.32元提高到8 247.77元,同期提高了3.3倍,继续名列全国第一。北京由1 297.05元提高到7 346.26元,增幅最高,提高了4.7倍,继续名列第二。内蒙古由607.15元提高到2988.87元,同期提高了3.9倍,由排列第20上升到第17。广西由639.45元提高到2 494.67元,提高了2.9倍,排列由第18位下降到第24。西藏由649.71元提高到2 077.90元,提高了2.2倍,排序由第17位下降到第27。宁夏由578.13元提高到2 508.89元,提高了3.4倍,由第22位下降到第23位。新疆由683.47元提高到2482.15元,提高了3.5倍,排序由第13下降到第25位(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其中1990年全国30个省市区排序,2005年为31个排序)。[1](70)5个民族自治区农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增长变动大体上与上面几个指标的变化相吻合,反映了各个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与全国其他省市比较的发展变化进程。

  毫无疑问,仅仅以工业产值增长状况代表各地的工业化发展水平,用农村居民的资料代表民族地区居民生活变化,都难免过于简单和武断。但是,如果考虑到工业产值毕竟是反映工业化结果的综合指标,农村居民占据各个民族地区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样的考察和分析大体上也能够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工业化的进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如前言中指出的那样,最近30年是我国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列举的资料已经显示出,5个民族自治区跟上了国家发展的大势,从而同期也是各个民族地区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快时期。其次,由于5个民族地区在过去历史发展中造就的现代经济基础有所不同,其经济区位和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也悬殊巨大,改革开放给各个民族地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各有不同,其发展程度就不同。如果仅从工业产值分析,5个民族自治区至少可以分为四类情况。其中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可能得益于起点时期的工业基础比较好,工业产值增长明显比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要快,广西略微大于全国的速度,宁夏和新疆略高或者大致相当于全国水平,西藏则低于全国水平。第三,由于现行体制把产值当作地方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各个省的工业产值总和往往要比全国的高。所以,各个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并不能完全反映各地的实际。如果把居民生活变动看作生产发展的结果,农村居民消费和收入等指标虽然并不完全符合工业产值变动的情况,但也表现出与工业产值变化相同的发展类型。即内蒙古居民生活提高仍然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则略低于全国水平,宁夏和新疆低于全国水平,西藏排在各省市自治区最后。从总体上来说,最近30年也是5个民族自治区各自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但是,如果和东部地区的一些发达省份比较,除了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民族地区的差距都更加拉大了。

  三、人口发展状况

  1.5个民族自治区的不同生育政策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产生就是基于希望解决较快的人口增长问题,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属于人口密度较为稀少的地方,中央从一开始就认为少数民族与汉族应有不同的生育政策。早在1956年中央制定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计划生育”这一概念时就说:“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82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现行生育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据此,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都有了不同于汉族的生育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央要求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现行生育政策制定相应的生育法规,5个民族自治区分别出台了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或管理办法。

  根据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极个别符合一些特殊条件者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还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要求节育的,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其他在全国总人口中1 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达到1 000万以上。根据1980年3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专门发给广西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的决定,区内壮族执行和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均是1 000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并持有边境居民证、连续居住10年以上者,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较晚,现在仍然执行1992年由区政府颁发的《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按原籍生育政策要求;区内藏族干部、职工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个别符合特殊条件者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中,暂不提倡计划生育。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农民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等8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两个、最多三个孩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可生育三个子女。

  2.三次普查期间的年龄结构变动

  年龄与性别结构是一定人口发展的结果,又是决定一定人口变动的自然基础。鉴于本文不是一篇全面分析民族地区人口状况的文章,考察期间民族地区的人口性别构成的变化又不很大,所以只将年龄结构当作人口变动的结果予以说明,略去性别构成的一般分析,仅将世人关注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的考察放到生育状况之后进行研究。

  如果不考虑人口流动的影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人口里,年龄结构的变动反映了人口自然变动的程度。1982-2000年,除了西藏以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属于我国同期变动较为剧烈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变动最为剧烈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如果按照0-14岁、15-64岁、65及65岁以上年龄结构划分,表1则反映了三次普查时点的全国和5个民族地区的人口构成方面的变化,其中内蒙古已经由起点时年龄较全国总体年轻而迅速发展为成熟型年龄结构阶段,广西似乎一直跟随着全国平均发展的步伐,其他3个民族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虽然也都经历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处于较为年轻阶段。

  

  下面分别对照全国的情况考察各个自治区年龄人口在三次普查期间的变动。首先分析0-14岁年龄组的比例变化。在1982年到2000年大约18年里,全国0-4岁组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下降了10.7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在同期下降了14.3个百分点,广西下降了11.3个百分点,西藏下降了5.4个百分点,宁夏下降了12.9个百分点,新疆下降了16.7个百分点。除西藏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下降幅度都超过了全国水平,其中内蒙古人口中的少年人口比例已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下降速度仅次于同期的黑龙江(16.0),与吉林并列全国第二,表明考察期间的这几个民族地区的生育率和人口变动频率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次分析15-64岁年龄组的比例情况。18年里,全国的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已经接近于通常富有经济活力的城市才具有的人口年龄构成。1982年,全国只有3个直辖市的劳动年龄人口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北京为72.0,天津为70.2,上海为74.4。2000年,全国的15-64岁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70.0%,一方面反映了考察时期相对富裕的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预示着我国很快将步入老年社会时代。1982-2000年,全国的15-64岁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增加了8.5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增加了12.1个百分点,广西增加了9.1个百分点,西藏增加了5.3个百分点,宁夏增加了11.6个百分点,新疆增加了11.3个百分点。除了西藏自治区的人口变动比较稳定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上升的速度都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内蒙古的提高速度仅次于同期的黑龙江(13.9),位于31个省市区第二。最后再考察老年年龄的比例变动。在三次普查期间,我国人口由通常所说的年轻型迅速进入成年型阶段,18年里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提高了2.2个百分点。在5个民族地区中,内蒙古18年里提高了1.9个百分点。广西似乎属于全国的平均速度,18年里提高了2.2个百分点,无论起点或者终点,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都比全国高0.2个百分点。宁夏和新疆属于同一类型,前者在考察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后者提高了1.0个百分点。西藏自治区在全国属于绝无仅有的一个特殊现象,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8年里没有增长反而还减少了0.1个百分点。

  由于民族地区从总体上来说属于我国经济落后地区,生产和生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都相对要落后于发达地区,人口转变上应该表现出低年龄组人口比重较大,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比例都比较少。所以,我们取1982年和2000年两次普查时点各个年龄组中应该符合民族自治区人口特点的15个省,则得到6个不同的编组③。第1组,1982年的0-14岁组所占比例最高的15个省区为宁夏(41.3)、贵州(40.9)、青海(40.6)、新疆(39.6)、云南(39.2)、江西(38.8)、广西(37.5)、西藏(36.6)、福建(36.5)、甘肃(36.3)、安徽(36.2)、内蒙古(35.5)、河南和黑龙江(34.9)、四川(34.4)。第2组,2000年0-14岁组的15个省区为西藏(31.2)、贵州(30.2)、宁夏(28.4)、新疆(27.3)、甘肃和青海(26.9)、广西(26.2)、云南(26.0)、河南和江西(25.9)、山西(25.7)、安徽(25.5)、陕西(24.9)、广东(24.1)、福建(23.0)。第3组,1982年15-64岁组所占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贵州(54.5)、宁夏(55.5)、云南(56.3)、江西和青海及新疆(56.7)、广西(57.4)、西藏(58.8)、福建(59.1)、安徽和河南(59.8)、四川(60.9)、甘肃(60.2)、广东(60.7)、内蒙古(60.9)。第4组,2000年15-64岁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贵州(63.9)、西藏(64.1)、广西(66.5)、安徽(66.9)、河南(67.0)、宁夏(67.1)、江西(67.8)、山西和甘肃(67.9)、云南和新疆(68.0)、青海(68.6)、陕西(68.9)、广东(69.7)、四川(69.9)。第5组,1982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青海(2.7)、宁夏(3.2)、黑龙江(3.4)、甘肃(3.5)、内蒙古(3.6)、新疆(3.7)、吉林(4.0)、安徽(4.1)、福建(4.4)、江西和云南(4.5)、西藏和陕西(4.6)、四川和贵州(4.7)。第6组,2000年老年人口比例最低的为西藏和宁夏(4.5)、青海(4.6)、新疆(4.7)、甘肃(5.2)、黑龙江(5.6)、吉林和贵州(6.0)、云南(6.1)、广东和陕西(6.2)、山西和江西(6.3)、湖北(6.4)、福建(6.7)。

  在以上6个编组中,内蒙古只是在1982年起点的年龄构成中被选中3次。到2000年,内蒙古的人口结构已经完全不同于其他民族地区,甚至比东部和中部绝大多数地区的省份的人口构成都要成熟,表现出少年人口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劳动年龄和老年人口都分别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人口中的老年人口比例无论起点或者终点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显著地表现出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不一致。所以,广西在上面的编组中只被选中了4次。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和贵州、青海、云南、甘肃、江西等5个省都被以上6个编组分别选中了6次,表现出极度相近的人口发展类型。5个民族地区人口年龄结构的上述变化,与其说表现了民族成分的社会学意义,不如说反映了经济发展类型的差异。内蒙古和广西相对于其他3个民族地区更靠近我国东部和中部的一些发达地区,地理区位优势比较显著,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开放时代之前也都有了一定的工业基础,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与东部一些省份比较,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而西藏、宁夏和新疆3个民族地区连同贵州、青海、云南、甘肃、江西等5个省份,无论就地理区位意义或者表达工业发展状况,这8个省区都可以用我国西部地区这一概念。

  3.生育率的变动

  由于生育统计是导致我国人口数据不准确的主导性因素,所以,我们在考察生育问题时,从反映生育状况的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两个指标方面予以分析。

  (1)人口出生率

  如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因为2000年的人口普查登记结果已经突破了自1982年开始建立的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前两次普查都曾经公告过的人口出生状况已经无法再对外公告,表明最后一次普查的前一年出生人数和出生率都失去分析的意义。所以,我们分别使用1982年和1990年两次普查和国家统计局2001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中的2001年人口出生率数据④。

  20世纪最后3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经历了剧烈的下降过程。除了西藏缺少同期的比较资料外,其他4个民族自治区是20世纪最后20年里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速度最快的地区。1981-2001年,全国的人口出生率由20.9‰下降到13.4‰,其中内蒙古由23.1‰下降到10.8‰,广西由27.3‰下降到13.8‰,宁夏由29.7‰下降到16.6‰,新疆由29.1‰下降到16.8‰。期间全国的人口出生率下降了7.5个千分点,而内蒙古下降了1 2.3个千分点,广西下降了13.5个千分点,宁夏下降了13.1个千分点,新疆下降了12.3个千分点。同期仅次于这4个民族地区下降速度的是北京、天津、上海等3个直辖市和辽宁、黑龙江、湖北、广东等4个省,分别下降了10.8~11.7个千分点,其余省份的下降幅度都在10个千分点以下。

  如果将三次普查的高于全国的人口出生率的省区分别罗列出来,1981年为西藏、宁夏(29.7)、新疆(29.1)、贵州(27.9)、广西(27.3)、青海(26.7)、云南(25.4)、广东(25.0)、河北(24.0)、内蒙古(23.1)、福建(22.1)、湖南和甘肃(21.1)⑤;1989年高于全国人口出生率21.0‰的省区为新疆(26.5)、西藏(24.2)、福建(23.8)、青海(23.7)、安徽(23.6)、宁夏(23.4)、云南(23.1)、江西(23.0)、河南和湖南(22.9)、甘肃(22.6)、陕西(22.3)、贵州(21.2)、湖北(21.1)。2001年为青海(19.1)、贵州和西藏(18.6)、云南(18.5)、新疆(16.8)、宁夏(16.6)、江西(15.4)、广东(14.0)、广西(13.8)、甘肃(13.6)。在3次排队中,内蒙古仅在起点时1次的出生率属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有2次属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4个省比内蒙古、广西2个民族地区更接近同一类型,3次都同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编组。

  (2)总和生育率

  1981年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2.58,如果取出全国总和生育率最高的15个省区并将其由高向低排队,西藏、贵州4.36、广西和宁夏4.10、青海3.98、新疆3.88、云南3.81、广东3.28、湖南2.83、安徽2.80、江西2.79、甘肃2.73、福建2.72、内蒙古2.67、河北和河南2.65。1989年全国为2.29,取出最高的15个省区仍以相同原则排序,西藏4.22、新疆3.16、贵州2.96、河南2.90、广西2.73、宁夏2.61、云南2.55、安徽和广东2.51、湖北2.50、青海2.47、山西和江西2.46、湖南2.40、福建2.36。2000年全国为1.22,仍然取出最高的15个省区排序,西藏2.52、贵州2.45、宁夏2.37、新疆2.25、广东2.17、江西和甘肃2.06、陕西和青海2.04、云南和广西2.01、福建1.99、山西1.93、河南1.92、安徽1.90。1981-2001年20年里,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下降了1.36,期间除了西藏缺少相同时点的资料无法比较外,内蒙古下降了1.12,广西下降了2.09,宁夏下降了1.73,新疆下降了1.67。广西、宁夏、新疆的下降程度都超过了全国,其间达到这一下降程度的省份仅只有贵州(1.91)、云南(1.80)、青海(1.94)。如果考虑到西藏在1989年到2001年的12年里总和生育率就下降了1.67,也完全应该将其列入下降程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编组里面。

  根据上述对总和生育率变动的分析,内蒙古除了起点的1982年和其他4个民族地区共同存在于一个队列外,1989年开始就已经进入到比较低的生育率行列。按照总和生育率排队广西应该与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同属于一个编组,但生育率下降的幅度却是期间全国最高的。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其总和生育率水平或者下降的程度,都和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省始终处于相同的队列里面。

  如果将2000年普查得到的各个省市自治区妇女总和生育率按照1.0~1.5以下、1.5~2.0以下和2.0以上分编3个组,第1组为北京(1.23)、天津(1.11)、辽宁(1.20)、吉林(1.33)、黑龙江(1.36)、上海(1.05)、江苏(1.45)、浙江(1.44)、重庆(1.45),第2组为河北(1.79)、山西(1.93)、内蒙古(1.55)、安徽(1.90)、福建(1.99)、山东(1.57)、河南(1.92)、湖北(1.83)、湖南(1.83)、四川(1.57),第3组为江西(2.06)、广东(2.17)、广西(2.01)、海南(2.30)、贵州(2.45)、云南(2.10)、西藏(2.52)、陕西(2.04)、甘肃(2.06)、青海(2.04)、宁夏(2.37)、新疆(2.25)。在第1组9个省市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及江苏省都实行每对夫妇一个孩子,其余的4个省实行农民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按照生育政策计算,北京等5个省市的总和生育率应该是比1.0稍大一些,后面4个省应该比1.5稍小一些。第2组10个省区中,河南省在1992年颁发过一个“省长令”,全省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少数民族政策,其余8个省都是允许农民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按照生育政策计算,河南省的总和生育率应该比1.0稍大一些,内蒙古自治区应该接近2.0,其他各省应该小于1.5。在第3组12个省区中,江西、广东、广西、海南、甘肃、陕西等6个省实行允许农民第一个生育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⑥,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区都是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地区,实行比较宽松的生育政策。按照生育政策计算,江西等6个省的妇女总和生育率应该达到1.5左右,贵州等6个省区应该2.0左右,特别是西藏、宁夏和新疆3个民族自治区应该高出2.0很多甚至于达到或者接近3.0。可是,分析对照21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资料,绝大多数的生育政策与实际生育率水平似乎都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4.出生统计性别比分析

  出生性别比通常属于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分析的重要内容。但是,我把许多年来在我国一直很敏感的这一指标放到人口生育状况方面进行讨论,是因为许多年来几个民族地区都具有相对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而人们将其解释为经济比较落后所以才有正常的性比例。这一观点无论就其逻辑或者我国现实都极不正确。我国的生育政策会对实际的人口出生性别以及累计的人口年龄性别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我以为远没有人口统计显示的那么严重。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我一直分析和列举“一胎化”和现行生育政策表现的诸多问题,但我一直认为人口政策不会导致严重的性别失衡。我所以持这样的观点和态度,就是考虑到我国毕竟是一个正在走向现代文明的国家,“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一直被强调是政府的宗旨。即使在我们的许多工作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总体上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农民违反生育政策生育他们所需要数量的孩子,超过政策许可生育的许多孩子都被农村基层干部的瞒报漏报掩盖了。[5]所以,出生性别比在我国已经不是准确反映实际生育人口的性别结构,而仅仅是人口生育的统计结果。为此,我在这里不是将其一般地表述为出生性别比,而是将其称之为出生统计性别比。

  人口统计认为,一个国家或较大地区的正常人口性别比一般会维持在103~107左右。1982年,我国人口普查就开始出现低年龄组的人口性别比问题。根据那次普查,0岁组的性比例达到了107.6,1岁组107.8,2岁组107.4,3岁组106.7。以后,每次调查中的低年龄人口性比例直线攀高。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09.6,1岁组为111.6,2岁组110.0,3岁组109.9。1990年普查0岁组为111.8,1岁组为111.6,2岁组110.1,3岁组为109.1。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16.6,1岁组为121.1,2岁组121.3,3岁组119.2。2000年普查0岁组为117.8,1岁组为122.7,2岁为122.1,3岁组为120.4。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18.9,1岁组为124.1,2岁组为125.0,3岁为123.4。上面引述的资料说明不只是调查年份的0岁组有问题,有些年份的其他低年龄组的性别比比0岁组还要高。20多年来,人们要么把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归结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中国传统文化,要么是归结为改革开放和20多年的技术进步为老百姓提供了鉴别胎儿性别手段。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第一,即使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文化成为社会主导的时代,也都没有过这么高的性别比。新中国最初的30年里,也没有过这样高的统计数据。第二,我国的改革开放本质是转向市场经济,国外实行市场制度的国家的性比例毫无例外地都很正常。第三,可能有人说传统文化遇上高科技鉴定性别手段才会出现出生性别比问题。但是,“重男轻女”几乎是所有文明国家都曾经经历过的历史阶段。从这个意义说,西方文明国家也都曾经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我国医学上使用的B超之类的医疗设备是那些国家发明的,为什么人家就没有发生这个问题?第四,有人曾经将民族地区比较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归结为经济社会的落后,可是,我们国家的那几个大城市也都有比较正常的性别结构。可见,我们必须对此寻找更合理的解释。

  我们仅将2000年普查的0岁组抽取出来进行比较研究。如果将2000年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出生性别比按照由低到高排序,其中西藏103,新疆106,贵州107,内蒙古108,宁夏和云南109,青海和黑龙江110,北京、吉林和上海111,山东112,天津、河北、山西和辽宁113,浙江114,江西、重庆和甘肃115,四川116,江苏117,福建和河南118,陕西122,湖南和广西126,安徽和湖北128,广东130,海南136。根据对上面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第一,在那些有比较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的地方,居民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同政策的矛盾冲突较小,就有比较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二,我国人口出生登记跟随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大中城市不仅因为户籍管理比较严格,而且主要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户籍还涉及从儿童入托、上学和就业等一系列生存生活福利到公民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国家机关和政府所属部门、与政府联系密切的部门就业的人口比重又比较高,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相对于农村地区也多。所以,大城市和大中城市人口比例比较高的省份违背政策生育的人口比较少,就有比较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三,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民的生育意愿距离比较大,农村的超生现象比较严重。所以,那些农村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有较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四,接近农村的小城镇拥有接近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接近农民的生育观念。但是,我国生育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只准许生育一个孩子,与规定的政策相比较镇人口的超生现象也就较为严重。所以,那些在改革以来“县改市”比较快的省份虽然统计上市人口的比例迅速提高,其实是拥有较高比例的小城市人口和镇人口,从而也就拥有较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

  当然,上面几条仅仅表明超生漏报和政策宽松程度的关系,为什么超生遇到严紧的生育政策就一定会出现出生统计性别比问题?这就是我国“重男轻女”传统文化的作用。由于户籍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中的极端重要性,政府依据生育政策和生育计划准许公民生育的指标都和户籍联系在一起,超生和准备超生的家长在申报孩子出生时喜好男孩的性别偏好就导致了“出生性别比问题”。在申报孩子出生的人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上,男孩子往往优先被家长申报而占据了政府分配的生育合法指标,女孩子往往成为超生并被隐瞒漏报的对象。这就是说,只有那些在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存在严重冲突的地区,才出现出生统计性别比问题。所以,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的偏离情况反映了居民的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的反差程度⑦。

  限于本文研究的对象和任务,不能将所有省市区的情况作一一分析,下面只是运用前述观点将5个民族地区和2000年我国出生统计性别比特别高的几个省份的情况,予以具体说明⑧。首先,西藏、新疆、内蒙古和宁夏4个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本区人口总数的比例较高,分别为84.5%、59.4%、20.8%和34.5%,拥有相对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就有比其他地方正常的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出生统计性别比较低的省份还有贵州、云南和青海3个省,虽然都不是民族自治区,但是,3个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本省总人口中的比例比前面有的自治区还高,分别达到37.8%、33.4%和45.5%。在这几个省里,少数民族同前面4个自治区一样享受比较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违背政策生育和瞒报漏报现象也就相对要少一些。

  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虽然也是民族地区,但是,属于全国超过1 000万人口的壮族和汉族在生育政策方面相同对待。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广西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61.3%、38.7%。但是,如果把汉族和壮族合在一起与其他民族人口分别统计,就成为94.0%比6.0%。所以,广西虽然属于民族自治区,但在生育政策方面却和其他省市没有多少差别。不仅如此,由于广西山区面积较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再加上属于民族地区,可能还增加了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要求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三次普查期间的出生统计性别比都较为偏高的地区。1982年,全国人口中0岁组的性比例为107.6,广西为110.7;1990年,全国为111,广西为117;2000年,全国为117,广西为126。

  最后,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有异常偏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分别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先来分析广东省。广东在90年代末期之前一直拥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生育政策。根据1980年和1986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有关规定,农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所以,1982年和1990年两次普查都拥有比较低的性别比。其中1982年0岁组的性别比为110.2,1990年为111,虽然都有一定程度的偏离,但还不很严重⑨。特别是1990年的广东省不属于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地区了,反而拥有了与全国0岁组111相同的性别比。再进一步分析该年份城市、镇、乡村的0岁组性别比,其中乡村为109,不仅要好于全国乡村的112,而且比本省城市的124、镇的120,都低。这一现象当然不是因为全国城镇人口比广东农民更富有“重男轻女”思想,而是说明广东省的农村拥有比较宽松的生育政策,瞒报漏报比例相对小一些。那么,2000年为什么又成为全国最高的省份了呢?原来,广东省人大在1999年5月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把农村生育政策规定的普遍可以生育两个缩紧到“女儿户”,第二年普查就一下子得到了比全国高出许多的严重偏离的出生统计性别比。该年广东省0岁组的性别比为130,其中市、镇和乡村分别为124、133和133。广东省乡村人口0岁组性别比在1990年明显低于本省城市和镇人口,到2000年又明显高于城市并达到与镇人口相同的数据,直接反映出1999年该省紧缩的农村生育政策的后果。

  分析海南省的出生统计性别比也非常具有典型意义。首先了解该省的民族人口和城乡构成情况。第一,该省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17.3%,比5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省的比例都低,但又比其余的22个省市都要高,属于少数民族比例相对高的地区。第二,该省的城乡人口比例分别为40.1、59.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海南在建立特区之前是经济极为落后的地区,只经历了很短的发展时期就拥有了高于全国的城市人口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区划方面“县改市”或直接“设市”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真实地经历了传统农业向现代经济的大规模的转变。第三,再考察该省的生育政策。海南省是80年代末由广东省划分出来设置为省级建制的,本来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人口政策。但是,1989年3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比广东省明显偏紧的生育政策。其偏紧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城镇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没有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城镇人口中的少数民族普遍可以生育两个。第二,“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达到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明确、简洁地允许“第一胎生育女孩的农民”可以普遍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没有达到大多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普遍可以生育两个、许多民族地区允许生三个的政策。1982年,0-4岁组的性别比广东省为109.2,其中海南为109.7。1990年,广东省0-4岁组的性别比为110.9,海南省则迅速蹿升为114.3。2000年,该省0岁组的性别比更高达136。特别是199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曾经修改和发布了一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可能进一步加剧了城镇人口中的瞒报漏报现象,致使2000年海南省市、镇和乡村的0岁组性别比分别达到141、140、133。该省城市和镇人口的出生统计性别比极大地高于农村,也直接说明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力度在人口统计中的作用⑩。

  四、几点启示

  第一,由于经济体制和统计体系的变化,特别是考察起点可以对比的统计指标设置相当简单。所以,我们仅仅选取工业产值用以表示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的指标。从总体上来说,由于我们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5个民族地区都充分抓住机遇并促进其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全国一样,如果自己和自己比较,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可能是5个民族自治区历史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

  第二,从可以搜集到的几个不完全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占各个民族地区居民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人均拥有经济收入来考察,由于历史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差异,5个民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不在一个起点上,发展的进程也表现得有所不同,显示了经济进步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内蒙古已经具有一定的工业化基础。所以,在近30年里,其经济发展和人均经济收入提高的速度不仅比其他4个民族地区要快,而且明显高于全国同期的平均发展水平。广西的工业基础在起点上落后于内蒙古但又比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优越,发展进程表现为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自治区的工业基础相对比较落后,同期发展也都明显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第三,如果把现代人口现象当作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动的结果,5个民族地区近30年人口变动的历史则完全显示了各个民族地区的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自然结构也以十分迅速的速度进入我国东部与中部个别发达省市的人口才具有的一些相同特征的行列。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快于西部大多数省份,其人口变动的许多特点也不同于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西藏、宁夏和新疆的工业基础比较落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些,人口变动的特征也与西部其他几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慢的省份相接近。

  第四,如果不是因为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建制属于同一类型,而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给以考察,5个民族地区至少要被划归到3个队列。其中内蒙古应该属于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中发展比较快的一类地区,广西属于接近我国平均发展速度的那些地区,西藏、宁夏和新疆则属于西部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的省份。

  第五,即使仅仅考察几项人口变动指标,5个民族地区也无法进入一个相同的编队。其中内蒙古和广西各属于2个不同的队列,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自治区似乎和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省的人口特征更为相近些,共同属于另外一个队列。由于本文特定的主题,我们没有必要研究在过去30年的发展中可以划分出多少个特征相近的编组,也没有必要找出分别可以与内蒙、广西相近的省市。我们只知道内蒙古、广西和西藏、宁夏、新疆至少分别属于3个编组,这3个队列应该代表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序列中3个发展层次不同的梯队。

  第六,通过经济和人口资料的分析可以说明,在我国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5个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族特征似乎并不很重要,那些决定工业化和社会现代化发展速度与进程的经济因素则可能更重要一些。因为,同样属于民族自治的内蒙古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仅明显要快于其他4个民族地区,而且人口变动的特征也与那4个民族地区不同。广西表现出既不同于内蒙古,又不同于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的许多发展特征。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贵州、云南和青海等3个省都不是民族自治区,但是,其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特征却与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相接近,特别是分析到的一些人口特征表现出甚至于比内蒙古和广西2个民族自治区还要与之接近的一致性。

  第七,与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诸多因素相比较,人口生育政策似乎并没有人们通常感觉的那么重要。因为,5个民族地区在过去近30年里拥有我国最宽松的生育政策,而这几个民族地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省的生育率的变动却都属于同期全国下降幅度最大的几个省份。其中西藏是我国生育政策最为宽松的地区,其宽松到在藏民族中几乎没有推行限制生育的程度。但是,西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仅在1990-2000年就下降了1.7,是同期全国唯一拥有这么高的下降幅度的一个省份。相反,我国“一胎化”的生育政策是在1979年产生的,大约正是我们考察的时期。但是,虽然那些地方政府都付出了比民族地区大得多的努力,却没有得到持续的生育率下降的效果,表现出人口过程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

  第八,把最近20多年民族地区拥有相对合理的出生性别比解释为经济落后所导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研究表明,我国人口调查产生的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范围的程度与生育政策的宽严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凡是生育政策与居民的实际生育反差较大的地方就存在较为严重的出生性别比问题。所以,我国许多年来表现敏感的出生性别比是一个人口统计上的问题。我国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的偏离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育政策偏离实际生育水平的状况。

  注释:

  ①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登记人口为124 261万,不仅比8个月前国家统计局公告的1999年全国总人口少1 600多万,而且比1998年还少300多万,标志着我国人口统计方面的瞒报漏报机制已经突破了我国政府设置的人口统计体制。

  ②上述两节民族地区的资料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内蒙古统计年鉴2006》,《广西统计年鉴2006》,《西藏统计年鉴2006》,《宁夏统计年鉴2006》,《新疆统计年鉴2006》。

  ③由于海南省和重庆市建制比较晚,本文无特殊说明,在研究过程中均不参加遴选。

  ④2001年的数据出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⑤鉴于当时的条件,1982年人口普查时西藏自治区未像其他各地那样全面普查登记,按理说,同一时点的西藏人口统计与其他地区并无可比性。但是,考虑到西藏人口的生育水平在相同时期一定处于我们所划定的这一区间,所以,仍然将1982年普查时的西藏生育水平归入最高的分组里面予以讨论。

  ⑥其中广东省的生育政策1999年由允许农民生两个转变为“女儿户”,海南省的“女儿户”不很明确。关于广东和海南两省的生育政策,下一节另有分析。

  ⑦当然,统计结果不仅仅反映名义或者纸面上的政策与实际的冲突,某一时点的人口统计与当时人口政策执行的状况也具有直接的关系。

  ⑧限于本文研究的主题,我们并不对各个地方的生育政策和执行情况予以评估,甚至也不是要评论哪个省市的出生统计性别比偏高,只是在于说明何以出现比别的省市更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

  ⑨由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的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属于在全国抓得比较紧的省份之一,1982年的性别比要比全国平均水平还是高一些。但是,两次普查性别比上升的速度可能是全国最慢的省份,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生育政策在出生统计性别比中的作用。

  ⑩凡有比较宽松的政策就有比较合理的人口性比例,山西省翼城县的情况也可以为之提供证据。该县从1985年以来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的政策,农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有很合理的性别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翼城县0岁、1-4岁、5-9岁组的性别构成分别为106.1、102.7、101.5。

作者介绍:梁中堂,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上海 200020)

作者:梁中堂

人口学刊 2008年05期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按照词义理解就是少数民族集聚的地方。但是,本文所说的民族地区,是特指由中央政府批准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域。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族政策,先后批准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区,25个民族自治州,136个民族自治县。截至2004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611.7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63.72%。其中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面积3亿公顷,占全国75.0%;森林5 648万公顷,占全国42.2%;森林蓄积量52.49亿立方米,占全国51.8%;水力资源蕴藏量4.46亿千瓦,占全国66.0%。除此之外,广袤的民族地区还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和其他各类自然矿藏。2005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口1.75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3.4%。[1](45)由于我国自然地理和历史的原因,绝大部分民族地区都是我国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21世纪将是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经济的发展必将带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又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同20世纪70年代的西部地区开发保障了20世纪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一样,民族地区的开发将成为21世纪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巨大发展的新契机。所以,开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由于在我国行政建制中,省一级行政区相对于市、县有较强的行政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受到手头资料的限制,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民族自治区为对象,研究民族地区的人口与经济问题。

  一、本文研究的起始年代选择和对相关资料的评估

  由于许多条件的限制,本文仅限于对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1978年以来的居民生活变化和人口发展状况的考察。之所以研究做这样的设置,一方面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我国有史以来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另一方面,由于1980年前后的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有了愈来愈为丰富和健全的统计制度,也可以对经济社会的一些方面进行数量的分析。无须较多地提及,过去半个多世纪里,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社会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也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在计划体制下,统计指标的设置相当简单,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被列入统计体系。如果研究民族地区较长历史中的变化,需要把两种体制下的一些指标换算成统一的数据,这是本课题远非可以企及的事情。

  居民生活状况和人口的变动,是最近20多年的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较为关注的基本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关的是,我国统计制度在同一时期也发生了由实行前苏联的物质平衡表体系(MP S)向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SNA)的过渡,逐步改善和增加了可以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些统计数据。我国改革尚未完成,所以,这一时期的大多数统计指标和数据就都仅具有相对的参考价值。形成这一状况的终极原因,当然应该归结到转型阶段的社会性质。除此之外,还应指明以下两点:第一,计划体制下的许多统计指标都具有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实现的指令性,与政府首长的业绩相关。早在斯蒂格利茨利用信息不对称原理解释在上下级科层关系产生不可靠指标以前很久,与实际相差极大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我们国家已经存在很久了。现在,我们还没有完全从“数字出官员,官员出数字”的怪圈中走出来。一些涉及考核政府业绩的指标,就仅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第二,我们的考察是从1978年这一改革开放的起点开始的,而适应市场经济的统计体系是从80年代初中期才逐渐实行的。这样,不少的统计指标本来就缺少前后一致的连贯性。所以,由于资料的限制和研究问题的需要,本文可能发生同一问题的论述确因不同民族地区而使用的资料起始年代不尽一致,甚至于还存在运用两种不同的统计体系指标论述相近经济社会层面变化的情况。

  一般地说,同经济社会其他发展指标相比,人口统计的科学和技术性要求与两种经济体制的转型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从1982年的人口普查开始,国家统计局建立和形成了包括人口动态抽样调查制度在内的一整套现代人口调查体制。20多年来,我们不仅拥有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资料,而且还附之有国家统计局1987年、1995年和2005年三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以及每年一度的全国人口动态抽样调查资料。所以,我们应该具有十分完备和准确的人口变动数据。但是,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强调人口增长带来的负面作用,推行以“一胎化”为核心内容的生育政策,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考核各级政府的主要内容,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实行“一票否决制”,人口统计方面的瞒报漏报也逐渐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特别是2000年人口普查登记结果突破了我国人口统计体制以后,人口数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指标中较为失真的数字①。[2]不过,鉴于民族地区具有较为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笔者假设民族地区的人口数据在历次调查中具有相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无须赘言,在我国人口瞒报漏报机制形成之后,虽然可能得不到可以信赖的人口数据,但我们在分析全国或较大区域的人口状况时却又不能不使用历次全国普查和由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抽样调查数据。所以,本文凡是未曾注明的人口资料,一般都引自1982年、1990年、2000年的三次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1987年、1995年、2005年的三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每年一度的人口动态抽样调查。特别是因为普查资料所具有的相对权威性,主要还是使用三次普查数据。即使如此,我仍然需要提醒读者注意,本文使用的大多数数据仅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或相对真实的意义。

  二、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

  我国5个民族自治区的土地面积为433.9万平方公里,大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5.2%。2005年5个省级民族地区的人口为10 194.9万,占我国总人口的7.8%;其中少数民族4101万,大约占全国少数民族的38.5%。同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2%。同一年内蒙古自治区增长23.8%,广西增长13.2%,西藏增长12.1%,宁夏增长10.9%,新疆增长11.4%。由于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的问题,地方生产总值指数与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不一定吻合,但民族地区的生产总值指数变化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情况,表明各个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具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活力。笔者把近现代人口的变化视为工业革命和工业化的结果,曾经提出节制生育是工业革命创造的一种符合人性的生活方式的观点。[3]以生育力下降为中心的现代人口的变动,最终都是由于工业化改变了传统社会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的结果。民族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是本文设定的研究主题,所以,我们以下主要考察反映民族地区工业化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状况变化的一些数据。

  我国大规模的工业化是伴随着50年代实行计划经济开始的。但是,除了民族地区的个别城市以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基本上是在最近20多年里才得以起步和发展的。1978-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业总产值由53亿元提高到3862亿元,以当年价格计算,平均每年增长17.2%。广西工业总产值由70亿元提高到3 95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1%。西藏由1.5亿元提高到33.6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2.2%。宁夏由14亿元提高到67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4%。新疆由34亿元提高到1 82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9%。如果对照同期全国的工业由1 607亿元提高到76 91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4%,除西藏以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都高于或相当于全国的平均增长水平。

  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使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1978-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提高到2 989元,农民由126元提高到2 813元,牧民由188元提高到4 341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01元提高到9 137元。1980-2005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73元提高到2 49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55元提高到8 917元。1978-2005年,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75元提高到2 07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65元提高到8 411元。1978-2005年,宁夏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16元提高到2 50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6元提高到8 094元。1985-2005年,新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394元提高到2 48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35元提高到7 990元②。

  如果使用全国的统计数据,可以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做一些横向的比较,可以大致确定各个民族地区某些方面在全国的位置。根据1982年除西藏之外的其他28个省、市、自治区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全国的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220.23元。其中上海市的农民消费支出最高,在抽样调查的各个省市区由高向低排序中名列第一,为444.64元;内蒙古自治区的农牧民生活消费平均支出为204.82元,排列第17;广西210.15元,排列第15;宁夏179.37元,排第22;新疆203.12元,排第18。[4]在2005年居民消费水平统计中,全国居民消费平均5 439元,其中农村居民2 531元,城镇9 393元。同期,上海18 396元,其中农村居民为9 157元,城镇19 573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排序中均列第一。内蒙古4 620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排序第15;其中农村居民4620元,在全国排第13;城镇居民7 103元,在全国排28位。广西居民3 928元,全国排第22位;其中农村2 366元,排第20;城镇7 149元,排第25。西藏居民3 019元,排第31位;其中农村1532元,排第31;城镇9 040元,排第9。宁夏4413元,排第16位;其中农村2 231元,排第22;城镇7 495元,排第21。新疆居民3847元,排第25;其中农村居民1 884元,排第28;城镇7 311元,排第24。[1](74-75)如果将1982年的农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中的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和2005年农村居民消费看作相似、相近并且可以直接比较的指标的话,那么,在1982-2005年的23年里,内蒙古的农村居民消费在全国各省市区排位中提前了2个位置,广西后退了5个位置,宁夏的排位没有变动,新疆退后了10个位置,大致反映了民族地区考察期间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变化程度。

  90年代后,我国开始有了较为持续和系统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特别是有关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指标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民族地区农民生活提高的情况。1990-2005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平均由686.31元上升到3 254.93元,15年期间提高了3.74倍。其中上海由1 907.32元提高到8 247.77元,同期提高了3.3倍,继续名列全国第一。北京由1 297.05元提高到7 346.26元,增幅最高,提高了4.7倍,继续名列第二。内蒙古由607.15元提高到2988.87元,同期提高了3.9倍,由排列第20上升到第17。广西由639.45元提高到2 494.67元,提高了2.9倍,排列由第18位下降到第24。西藏由649.71元提高到2 077.90元,提高了2.2倍,排序由第17位下降到第27。宁夏由578.13元提高到2 508.89元,提高了3.4倍,由第22位下降到第23位。新疆由683.47元提高到2482.15元,提高了3.5倍,排序由第13下降到第25位(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其中1990年全国30个省市区排序,2005年为31个排序)。[1](70)5个民族自治区农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增长变动大体上与上面几个指标的变化相吻合,反映了各个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与全国其他省市比较的发展变化进程。

  毫无疑问,仅仅以工业产值增长状况代表各地的工业化发展水平,用农村居民的资料代表民族地区居民生活变化,都难免过于简单和武断。但是,如果考虑到工业产值毕竟是反映工业化结果的综合指标,农村居民占据各个民族地区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样的考察和分析大体上也能够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工业化的进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如前言中指出的那样,最近30年是我国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列举的资料已经显示出,5个民族自治区跟上了国家发展的大势,从而同期也是各个民族地区有史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快时期。其次,由于5个民族地区在过去历史发展中造就的现代经济基础有所不同,其经济区位和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也悬殊巨大,改革开放给各个民族地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各有不同,其发展程度就不同。如果仅从工业产值分析,5个民族自治区至少可以分为四类情况。其中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可能得益于起点时期的工业基础比较好,工业产值增长明显比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要快,广西略微大于全国的速度,宁夏和新疆略高或者大致相当于全国水平,西藏则低于全国水平。第三,由于现行体制把产值当作地方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各个省的工业产值总和往往要比全国的高。所以,各个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并不能完全反映各地的实际。如果把居民生活变动看作生产发展的结果,农村居民消费和收入等指标虽然并不完全符合工业产值变动的情况,但也表现出与工业产值变化相同的发展类型。即内蒙古居民生活提高仍然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则略低于全国水平,宁夏和新疆低于全国水平,西藏排在各省市自治区最后。从总体上来说,最近30年也是5个民族自治区各自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但是,如果和东部地区的一些发达省份比较,除了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民族地区的差距都更加拉大了。

  三、人口发展状况

  1.5个民族自治区的不同生育政策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产生就是基于希望解决较快的人口增长问题,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属于人口密度较为稀少的地方,中央从一开始就认为少数民族与汉族应有不同的生育政策。早在1956年中央制定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计划生育”这一概念时就说:“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82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现行生育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据此,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都有了不同于汉族的生育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央要求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现行生育政策制定相应的生育法规,5个民族自治区分别出台了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或管理办法。

  根据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极个别符合一些特殊条件者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还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要求节育的,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其他在全国总人口中1 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达到1 000万以上。根据1980年3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专门发给广西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的决定,区内壮族执行和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均是1 000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并持有边境居民证、连续居住10年以上者,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较晚,现在仍然执行1992年由区政府颁发的《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按原籍生育政策要求;区内藏族干部、职工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个别符合特殊条件者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中,暂不提倡计划生育。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农民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等8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两个、最多三个孩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可生育三个子女。

  2.三次普查期间的年龄结构变动

  年龄与性别结构是一定人口发展的结果,又是决定一定人口变动的自然基础。鉴于本文不是一篇全面分析民族地区人口状况的文章,考察期间民族地区的人口性别构成的变化又不很大,所以只将年龄结构当作人口变动的结果予以说明,略去性别构成的一般分析,仅将世人关注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的考察放到生育状况之后进行研究。

  如果不考虑人口流动的影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人口里,年龄结构的变动反映了人口自然变动的程度。1982-2000年,除了西藏以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属于我国同期变动较为剧烈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变动最为剧烈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如果按照0-14岁、15-64岁、65及65岁以上年龄结构划分,表1则反映了三次普查时点的全国和5个民族地区的人口构成方面的变化,其中内蒙古已经由起点时年龄较全国总体年轻而迅速发展为成熟型年龄结构阶段,广西似乎一直跟随着全国平均发展的步伐,其他3个民族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虽然也都经历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处于较为年轻阶段。

  

  下面分别对照全国的情况考察各个自治区年龄人口在三次普查期间的变动。首先分析0-14岁年龄组的比例变化。在1982年到2000年大约18年里,全国0-4岁组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下降了10.7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在同期下降了14.3个百分点,广西下降了11.3个百分点,西藏下降了5.4个百分点,宁夏下降了12.9个百分点,新疆下降了16.7个百分点。除西藏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的下降幅度都超过了全国水平,其中内蒙古人口中的少年人口比例已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下降速度仅次于同期的黑龙江(16.0),与吉林并列全国第二,表明考察期间的这几个民族地区的生育率和人口变动频率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次分析15-64岁年龄组的比例情况。18年里,全国的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已经接近于通常富有经济活力的城市才具有的人口年龄构成。1982年,全国只有3个直辖市的劳动年龄人口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北京为72.0,天津为70.2,上海为74.4。2000年,全国的15-64岁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70.0%,一方面反映了考察时期相对富裕的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预示着我国很快将步入老年社会时代。1982-2000年,全国的15-64岁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增加了8.5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增加了12.1个百分点,广西增加了9.1个百分点,西藏增加了5.3个百分点,宁夏增加了11.6个百分点,新疆增加了11.3个百分点。除了西藏自治区的人口变动比较稳定外,其他4个民族地区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上升的速度都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内蒙古的提高速度仅次于同期的黑龙江(13.9),位于31个省市区第二。最后再考察老年年龄的比例变动。在三次普查期间,我国人口由通常所说的年轻型迅速进入成年型阶段,18年里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提高了2.2个百分点。在5个民族地区中,内蒙古18年里提高了1.9个百分点。广西似乎属于全国的平均速度,18年里提高了2.2个百分点,无论起点或者终点,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都比全国高0.2个百分点。宁夏和新疆属于同一类型,前者在考察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后者提高了1.0个百分点。西藏自治区在全国属于绝无仅有的一个特殊现象,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8年里没有增长反而还减少了0.1个百分点。

  由于民族地区从总体上来说属于我国经济落后地区,生产和生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都相对要落后于发达地区,人口转变上应该表现出低年龄组人口比重较大,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比例都比较少。所以,我们取1982年和2000年两次普查时点各个年龄组中应该符合民族自治区人口特点的15个省,则得到6个不同的编组③。第1组,1982年的0-14岁组所占比例最高的15个省区为宁夏(41.3)、贵州(40.9)、青海(40.6)、新疆(39.6)、云南(39.2)、江西(38.8)、广西(37.5)、西藏(36.6)、福建(36.5)、甘肃(36.3)、安徽(36.2)、内蒙古(35.5)、河南和黑龙江(34.9)、四川(34.4)。第2组,2000年0-14岁组的15个省区为西藏(31.2)、贵州(30.2)、宁夏(28.4)、新疆(27.3)、甘肃和青海(26.9)、广西(26.2)、云南(26.0)、河南和江西(25.9)、山西(25.7)、安徽(25.5)、陕西(24.9)、广东(24.1)、福建(23.0)。第3组,1982年15-64岁组所占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贵州(54.5)、宁夏(55.5)、云南(56.3)、江西和青海及新疆(56.7)、广西(57.4)、西藏(58.8)、福建(59.1)、安徽和河南(59.8)、四川(60.9)、甘肃(60.2)、广东(60.7)、内蒙古(60.9)。第4组,2000年15-64岁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贵州(63.9)、西藏(64.1)、广西(66.5)、安徽(66.9)、河南(67.0)、宁夏(67.1)、江西(67.8)、山西和甘肃(67.9)、云南和新疆(68.0)、青海(68.6)、陕西(68.9)、广东(69.7)、四川(69.9)。第5组,1982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最低的15个省区为青海(2.7)、宁夏(3.2)、黑龙江(3.4)、甘肃(3.5)、内蒙古(3.6)、新疆(3.7)、吉林(4.0)、安徽(4.1)、福建(4.4)、江西和云南(4.5)、西藏和陕西(4.6)、四川和贵州(4.7)。第6组,2000年老年人口比例最低的为西藏和宁夏(4.5)、青海(4.6)、新疆(4.7)、甘肃(5.2)、黑龙江(5.6)、吉林和贵州(6.0)、云南(6.1)、广东和陕西(6.2)、山西和江西(6.3)、湖北(6.4)、福建(6.7)。

  在以上6个编组中,内蒙古只是在1982年起点的年龄构成中被选中3次。到2000年,内蒙古的人口结构已经完全不同于其他民族地区,甚至比东部和中部绝大多数地区的省份的人口构成都要成熟,表现出少年人口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劳动年龄和老年人口都分别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人口中的老年人口比例无论起点或者终点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显著地表现出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不一致。所以,广西在上面的编组中只被选中了4次。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和贵州、青海、云南、甘肃、江西等5个省都被以上6个编组分别选中了6次,表现出极度相近的人口发展类型。5个民族地区人口年龄结构的上述变化,与其说表现了民族成分的社会学意义,不如说反映了经济发展类型的差异。内蒙古和广西相对于其他3个民族地区更靠近我国东部和中部的一些发达地区,地理区位优势比较显著,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开放时代之前也都有了一定的工业基础,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与东部一些省份比较,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而西藏、宁夏和新疆3个民族地区连同贵州、青海、云南、甘肃、江西等5个省份,无论就地理区位意义或者表达工业发展状况,这8个省区都可以用我国西部地区这一概念。

  3.生育率的变动

  由于生育统计是导致我国人口数据不准确的主导性因素,所以,我们在考察生育问题时,从反映生育状况的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两个指标方面予以分析。

  (1)人口出生率

  如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因为2000年的人口普查登记结果已经突破了自1982年开始建立的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前两次普查都曾经公告过的人口出生状况已经无法再对外公告,表明最后一次普查的前一年出生人数和出生率都失去分析的意义。所以,我们分别使用1982年和1990年两次普查和国家统计局2001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中的2001年人口出生率数据④。

  20世纪最后3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经历了剧烈的下降过程。除了西藏缺少同期的比较资料外,其他4个民族自治区是20世纪最后20年里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速度最快的地区。1981-2001年,全国的人口出生率由20.9‰下降到13.4‰,其中内蒙古由23.1‰下降到10.8‰,广西由27.3‰下降到13.8‰,宁夏由29.7‰下降到16.6‰,新疆由29.1‰下降到16.8‰。期间全国的人口出生率下降了7.5个千分点,而内蒙古下降了1 2.3个千分点,广西下降了13.5个千分点,宁夏下降了13.1个千分点,新疆下降了12.3个千分点。同期仅次于这4个民族地区下降速度的是北京、天津、上海等3个直辖市和辽宁、黑龙江、湖北、广东等4个省,分别下降了10.8~11.7个千分点,其余省份的下降幅度都在10个千分点以下。

  如果将三次普查的高于全国的人口出生率的省区分别罗列出来,1981年为西藏、宁夏(29.7)、新疆(29.1)、贵州(27.9)、广西(27.3)、青海(26.7)、云南(25.4)、广东(25.0)、河北(24.0)、内蒙古(23.1)、福建(22.1)、湖南和甘肃(21.1)⑤;1989年高于全国人口出生率21.0‰的省区为新疆(26.5)、西藏(24.2)、福建(23.8)、青海(23.7)、安徽(23.6)、宁夏(23.4)、云南(23.1)、江西(23.0)、河南和湖南(22.9)、甘肃(22.6)、陕西(22.3)、贵州(21.2)、湖北(21.1)。2001年为青海(19.1)、贵州和西藏(18.6)、云南(18.5)、新疆(16.8)、宁夏(16.6)、江西(15.4)、广东(14.0)、广西(13.8)、甘肃(13.6)。在3次排队中,内蒙古仅在起点时1次的出生率属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有2次属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4个省比内蒙古、广西2个民族地区更接近同一类型,3次都同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编组。

  (2)总和生育率

  1981年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2.58,如果取出全国总和生育率最高的15个省区并将其由高向低排队,西藏、贵州4.36、广西和宁夏4.10、青海3.98、新疆3.88、云南3.81、广东3.28、湖南2.83、安徽2.80、江西2.79、甘肃2.73、福建2.72、内蒙古2.67、河北和河南2.65。1989年全国为2.29,取出最高的15个省区仍以相同原则排序,西藏4.22、新疆3.16、贵州2.96、河南2.90、广西2.73、宁夏2.61、云南2.55、安徽和广东2.51、湖北2.50、青海2.47、山西和江西2.46、湖南2.40、福建2.36。2000年全国为1.22,仍然取出最高的15个省区排序,西藏2.52、贵州2.45、宁夏2.37、新疆2.25、广东2.17、江西和甘肃2.06、陕西和青海2.04、云南和广西2.01、福建1.99、山西1.93、河南1.92、安徽1.90。1981-2001年20年里,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下降了1.36,期间除了西藏缺少相同时点的资料无法比较外,内蒙古下降了1.12,广西下降了2.09,宁夏下降了1.73,新疆下降了1.67。广西、宁夏、新疆的下降程度都超过了全国,其间达到这一下降程度的省份仅只有贵州(1.91)、云南(1.80)、青海(1.94)。如果考虑到西藏在1989年到2001年的12年里总和生育率就下降了1.67,也完全应该将其列入下降程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编组里面。

  根据上述对总和生育率变动的分析,内蒙古除了起点的1982年和其他4个民族地区共同存在于一个队列外,1989年开始就已经进入到比较低的生育率行列。按照总和生育率排队广西应该与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同属于一个编组,但生育率下降的幅度却是期间全国最高的。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其总和生育率水平或者下降的程度,都和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省始终处于相同的队列里面。

  如果将2000年普查得到的各个省市自治区妇女总和生育率按照1.0~1.5以下、1.5~2.0以下和2.0以上分编3个组,第1组为北京(1.23)、天津(1.11)、辽宁(1.20)、吉林(1.33)、黑龙江(1.36)、上海(1.05)、江苏(1.45)、浙江(1.44)、重庆(1.45),第2组为河北(1.79)、山西(1.93)、内蒙古(1.55)、安徽(1.90)、福建(1.99)、山东(1.57)、河南(1.92)、湖北(1.83)、湖南(1.83)、四川(1.57),第3组为江西(2.06)、广东(2.17)、广西(2.01)、海南(2.30)、贵州(2.45)、云南(2.10)、西藏(2.52)、陕西(2.04)、甘肃(2.06)、青海(2.04)、宁夏(2.37)、新疆(2.25)。在第1组9个省市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及江苏省都实行每对夫妇一个孩子,其余的4个省实行农民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按照生育政策计算,北京等5个省市的总和生育率应该是比1.0稍大一些,后面4个省应该比1.5稍小一些。第2组10个省区中,河南省在1992年颁发过一个“省长令”,全省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少数民族政策,其余8个省都是允许农民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按照生育政策计算,河南省的总和生育率应该比1.0稍大一些,内蒙古自治区应该接近2.0,其他各省应该小于1.5。在第3组12个省区中,江西、广东、广西、海南、甘肃、陕西等6个省实行允许农民第一个生育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⑥,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区都是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地区,实行比较宽松的生育政策。按照生育政策计算,江西等6个省的妇女总和生育率应该达到1.5左右,贵州等6个省区应该2.0左右,特别是西藏、宁夏和新疆3个民族自治区应该高出2.0很多甚至于达到或者接近3.0。可是,分析对照21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资料,绝大多数的生育政策与实际生育率水平似乎都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4.出生统计性别比分析

  出生性别比通常属于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分析的重要内容。但是,我把许多年来在我国一直很敏感的这一指标放到人口生育状况方面进行讨论,是因为许多年来几个民族地区都具有相对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而人们将其解释为经济比较落后所以才有正常的性比例。这一观点无论就其逻辑或者我国现实都极不正确。我国的生育政策会对实际的人口出生性别以及累计的人口年龄性别产生一些影响,但是,我以为远没有人口统计显示的那么严重。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我一直分析和列举“一胎化”和现行生育政策表现的诸多问题,但我一直认为人口政策不会导致严重的性别失衡。我所以持这样的观点和态度,就是考虑到我国毕竟是一个正在走向现代文明的国家,“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一直被强调是政府的宗旨。即使在我们的许多工作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总体上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农民违反生育政策生育他们所需要数量的孩子,超过政策许可生育的许多孩子都被农村基层干部的瞒报漏报掩盖了。[5]所以,出生性别比在我国已经不是准确反映实际生育人口的性别结构,而仅仅是人口生育的统计结果。为此,我在这里不是将其一般地表述为出生性别比,而是将其称之为出生统计性别比。

  人口统计认为,一个国家或较大地区的正常人口性别比一般会维持在103~107左右。1982年,我国人口普查就开始出现低年龄组的人口性别比问题。根据那次普查,0岁组的性比例达到了107.6,1岁组107.8,2岁组107.4,3岁组106.7。以后,每次调查中的低年龄人口性比例直线攀高。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09.6,1岁组为111.6,2岁组110.0,3岁组109.9。1990年普查0岁组为111.8,1岁组为111.6,2岁组110.1,3岁组为109.1。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16.6,1岁组为121.1,2岁组121.3,3岁组119.2。2000年普查0岁组为117.8,1岁组为122.7,2岁为122.1,3岁组为120.4。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0岁组为118.9,1岁组为124.1,2岁组为125.0,3岁为123.4。上面引述的资料说明不只是调查年份的0岁组有问题,有些年份的其他低年龄组的性别比比0岁组还要高。20多年来,人们要么把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归结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中国传统文化,要么是归结为改革开放和20多年的技术进步为老百姓提供了鉴别胎儿性别手段。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第一,即使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文化成为社会主导的时代,也都没有过这么高的性别比。新中国最初的30年里,也没有过这样高的统计数据。第二,我国的改革开放本质是转向市场经济,国外实行市场制度的国家的性比例毫无例外地都很正常。第三,可能有人说传统文化遇上高科技鉴定性别手段才会出现出生性别比问题。但是,“重男轻女”几乎是所有文明国家都曾经经历过的历史阶段。从这个意义说,西方文明国家也都曾经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我国医学上使用的B超之类的医疗设备是那些国家发明的,为什么人家就没有发生这个问题?第四,有人曾经将民族地区比较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归结为经济社会的落后,可是,我们国家的那几个大城市也都有比较正常的性别结构。可见,我们必须对此寻找更合理的解释。

  我们仅将2000年普查的0岁组抽取出来进行比较研究。如果将2000年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出生性别比按照由低到高排序,其中西藏103,新疆106,贵州107,内蒙古108,宁夏和云南109,青海和黑龙江110,北京、吉林和上海111,山东112,天津、河北、山西和辽宁113,浙江114,江西、重庆和甘肃115,四川116,江苏117,福建和河南118,陕西122,湖南和广西126,安徽和湖北128,广东130,海南136。根据对上面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第一,在那些有比较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的地方,居民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同政策的矛盾冲突较小,就有比较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二,我国人口出生登记跟随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大中城市不仅因为户籍管理比较严格,而且主要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户籍还涉及从儿童入托、上学和就业等一系列生存生活福利到公民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国家机关和政府所属部门、与政府联系密切的部门就业的人口比重又比较高,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相对于农村地区也多。所以,大城市和大中城市人口比例比较高的省份违背政策生育的人口比较少,就有比较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三,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民的生育意愿距离比较大,农村的超生现象比较严重。所以,那些农村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有较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第四,接近农村的小城镇拥有接近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接近农民的生育观念。但是,我国生育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只准许生育一个孩子,与规定的政策相比较镇人口的超生现象也就较为严重。所以,那些在改革以来“县改市”比较快的省份虽然统计上市人口的比例迅速提高,其实是拥有较高比例的小城市人口和镇人口,从而也就拥有较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

  当然,上面几条仅仅表明超生漏报和政策宽松程度的关系,为什么超生遇到严紧的生育政策就一定会出现出生统计性别比问题?这就是我国“重男轻女”传统文化的作用。由于户籍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中的极端重要性,政府依据生育政策和生育计划准许公民生育的指标都和户籍联系在一起,超生和准备超生的家长在申报孩子出生时喜好男孩的性别偏好就导致了“出生性别比问题”。在申报孩子出生的人口调查和户籍登记上,男孩子往往优先被家长申报而占据了政府分配的生育合法指标,女孩子往往成为超生并被隐瞒漏报的对象。这就是说,只有那些在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存在严重冲突的地区,才出现出生统计性别比问题。所以,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的偏离情况反映了居民的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的反差程度⑦。

  限于本文研究的对象和任务,不能将所有省市区的情况作一一分析,下面只是运用前述观点将5个民族地区和2000年我国出生统计性别比特别高的几个省份的情况,予以具体说明⑧。首先,西藏、新疆、内蒙古和宁夏4个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本区人口总数的比例较高,分别为84.5%、59.4%、20.8%和34.5%,拥有相对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就有比其他地方正常的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出生统计性别比较低的省份还有贵州、云南和青海3个省,虽然都不是民族自治区,但是,3个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本省总人口中的比例比前面有的自治区还高,分别达到37.8%、33.4%和45.5%。在这几个省里,少数民族同前面4个自治区一样享受比较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违背政策生育和瞒报漏报现象也就相对要少一些。

  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虽然也是民族地区,但是,属于全国超过1 000万人口的壮族和汉族在生育政策方面相同对待。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广西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61.3%、38.7%。但是,如果把汉族和壮族合在一起与其他民族人口分别统计,就成为94.0%比6.0%。所以,广西虽然属于民族自治区,但在生育政策方面却和其他省市没有多少差别。不仅如此,由于广西山区面积较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再加上属于民族地区,可能还增加了实际生育和生育政策要求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三次普查期间的出生统计性别比都较为偏高的地区。1982年,全国人口中0岁组的性比例为107.6,广西为110.7;1990年,全国为111,广西为117;2000年,全国为117,广西为126。

  最后,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有异常偏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分别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先来分析广东省。广东在90年代末期之前一直拥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生育政策。根据1980年和1986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有关规定,农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所以,1982年和1990年两次普查都拥有比较低的性别比。其中1982年0岁组的性别比为110.2,1990年为111,虽然都有一定程度的偏离,但还不很严重⑨。特别是1990年的广东省不属于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地区了,反而拥有了与全国0岁组111相同的性别比。再进一步分析该年份城市、镇、乡村的0岁组性别比,其中乡村为109,不仅要好于全国乡村的112,而且比本省城市的124、镇的120,都低。这一现象当然不是因为全国城镇人口比广东农民更富有“重男轻女”思想,而是说明广东省的农村拥有比较宽松的生育政策,瞒报漏报比例相对小一些。那么,2000年为什么又成为全国最高的省份了呢?原来,广东省人大在1999年5月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把农村生育政策规定的普遍可以生育两个缩紧到“女儿户”,第二年普查就一下子得到了比全国高出许多的严重偏离的出生统计性别比。该年广东省0岁组的性别比为130,其中市、镇和乡村分别为124、133和133。广东省乡村人口0岁组性别比在1990年明显低于本省城市和镇人口,到2000年又明显高于城市并达到与镇人口相同的数据,直接反映出1999年该省紧缩的农村生育政策的后果。

  分析海南省的出生统计性别比也非常具有典型意义。首先了解该省的民族人口和城乡构成情况。第一,该省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17.3%,比5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省的比例都低,但又比其余的22个省市都要高,属于少数民族比例相对高的地区。第二,该省的城乡人口比例分别为40.1、59.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海南在建立特区之前是经济极为落后的地区,只经历了很短的发展时期就拥有了高于全国的城市人口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区划方面“县改市”或直接“设市”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真实地经历了传统农业向现代经济的大规模的转变。第三,再考察该省的生育政策。海南省是80年代末由广东省划分出来设置为省级建制的,本来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人口政策。但是,1989年3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比广东省明显偏紧的生育政策。其偏紧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城镇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没有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城镇人口中的少数民族普遍可以生育两个。第二,“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达到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明确、简洁地允许“第一胎生育女孩的农民”可以普遍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汉族地区的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没有达到大多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普遍可以生育两个、许多民族地区允许生三个的政策。1982年,0-4岁组的性别比广东省为109.2,其中海南为109.7。1990年,广东省0-4岁组的性别比为110.9,海南省则迅速蹿升为114.3。2000年,该省0岁组的性别比更高达136。特别是199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曾经修改和发布了一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可能进一步加剧了城镇人口中的瞒报漏报现象,致使2000年海南省市、镇和乡村的0岁组性别比分别达到141、140、133。该省城市和镇人口的出生统计性别比极大地高于农村,也直接说明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力度在人口统计中的作用⑩。

  四、几点启示

  第一,由于经济体制和统计体系的变化,特别是考察起点可以对比的统计指标设置相当简单。所以,我们仅仅选取工业产值用以表示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的指标。从总体上来说,由于我们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5个民族地区都充分抓住机遇并促进其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全国一样,如果自己和自己比较,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可能是5个民族自治区历史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

  第二,从可以搜集到的几个不完全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占各个民族地区居民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人均拥有经济收入来考察,由于历史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差异,5个民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不在一个起点上,发展的进程也表现得有所不同,显示了经济进步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内蒙古已经具有一定的工业化基础。所以,在近30年里,其经济发展和人均经济收入提高的速度不仅比其他4个民族地区要快,而且明显高于全国同期的平均发展水平。广西的工业基础在起点上落后于内蒙古但又比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优越,发展进程表现为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自治区的工业基础相对比较落后,同期发展也都明显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第三,如果把现代人口现象当作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动的结果,5个民族地区近30年人口变动的历史则完全显示了各个民族地区的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自然结构也以十分迅速的速度进入我国东部与中部个别发达省市的人口才具有的一些相同特征的行列。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快于西部大多数省份,其人口变动的许多特点也不同于其他3个民族自治区。西藏、宁夏和新疆的工业基础比较落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些,人口变动的特征也与西部其他几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慢的省份相接近。

  第四,如果不是因为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建制属于同一类型,而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给以考察,5个民族地区至少要被划归到3个队列。其中内蒙古应该属于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中发展比较快的一类地区,广西属于接近我国平均发展速度的那些地区,西藏、宁夏和新疆则属于西部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的省份。

  第五,即使仅仅考察几项人口变动指标,5个民族地区也无法进入一个相同的编队。其中内蒙古和广西各属于2个不同的队列,西藏、宁夏、新疆等3个民族自治区似乎和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省的人口特征更为相近些,共同属于另外一个队列。由于本文特定的主题,我们没有必要研究在过去30年的发展中可以划分出多少个特征相近的编组,也没有必要找出分别可以与内蒙、广西相近的省市。我们只知道内蒙古、广西和西藏、宁夏、新疆至少分别属于3个编组,这3个队列应该代表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序列中3个发展层次不同的梯队。

  第六,通过经济和人口资料的分析可以说明,在我国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5个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族特征似乎并不很重要,那些决定工业化和社会现代化发展速度与进程的经济因素则可能更重要一些。因为,同样属于民族自治的内蒙古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仅明显要快于其他4个民族地区,而且人口变动的特征也与那4个民族地区不同。广西表现出既不同于内蒙古,又不同于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的许多发展特征。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贵州、云南和青海等3个省都不是民族自治区,但是,其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特征却与西藏、宁夏和新疆等3个民族地区相接近,特别是分析到的一些人口特征表现出甚至于比内蒙古和广西2个民族自治区还要与之接近的一致性。

  第七,与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诸多因素相比较,人口生育政策似乎并没有人们通常感觉的那么重要。因为,5个民族地区在过去近30年里拥有我国最宽松的生育政策,而这几个民族地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省的生育率的变动却都属于同期全国下降幅度最大的几个省份。其中西藏是我国生育政策最为宽松的地区,其宽松到在藏民族中几乎没有推行限制生育的程度。但是,西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仅在1990-2000年就下降了1.7,是同期全国唯一拥有这么高的下降幅度的一个省份。相反,我国“一胎化”的生育政策是在1979年产生的,大约正是我们考察的时期。但是,虽然那些地方政府都付出了比民族地区大得多的努力,却没有得到持续的生育率下降的效果,表现出人口过程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

  第八,把最近20多年民族地区拥有相对合理的出生性别比解释为经济落后所导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研究表明,我国人口调查产生的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范围的程度与生育政策的宽严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凡是生育政策与居民的实际生育反差较大的地方就存在较为严重的出生性别比问题。所以,我国许多年来表现敏感的出生性别比是一个人口统计上的问题。我国人口出生统计性别比的偏离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育政策偏离实际生育水平的状况。

  注释:

  ①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登记人口为124 261万,不仅比8个月前国家统计局公告的1999年全国总人口少1 600多万,而且比1998年还少300多万,标志着我国人口统计方面的瞒报漏报机制已经突破了我国政府设置的人口统计体制。

  ②上述两节民族地区的资料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内蒙古统计年鉴2006》,《广西统计年鉴2006》,《西藏统计年鉴2006》,《宁夏统计年鉴2006》,《新疆统计年鉴2006》。

  ③由于海南省和重庆市建制比较晚,本文无特殊说明,在研究过程中均不参加遴选。

  ④2001年的数据出自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⑤鉴于当时的条件,1982年人口普查时西藏自治区未像其他各地那样全面普查登记,按理说,同一时点的西藏人口统计与其他地区并无可比性。但是,考虑到西藏人口的生育水平在相同时期一定处于我们所划定的这一区间,所以,仍然将1982年普查时的西藏生育水平归入最高的分组里面予以讨论。

  ⑥其中广东省的生育政策1999年由允许农民生两个转变为“女儿户”,海南省的“女儿户”不很明确。关于广东和海南两省的生育政策,下一节另有分析。

  ⑦当然,统计结果不仅仅反映名义或者纸面上的政策与实际的冲突,某一时点的人口统计与当时人口政策执行的状况也具有直接的关系。

  ⑧限于本文研究的主题,我们并不对各个地方的生育政策和执行情况予以评估,甚至也不是要评论哪个省市的出生统计性别比偏高,只是在于说明何以出现比别的省市更高的出生统计性别比。

  ⑨由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的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属于在全国抓得比较紧的省份之一,1982年的性别比要比全国平均水平还是高一些。但是,两次普查性别比上升的速度可能是全国最慢的省份,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生育政策在出生统计性别比中的作用。

  ⑩凡有比较宽松的政策就有比较合理的人口性比例,山西省翼城县的情况也可以为之提供证据。该县从1985年以来实行“晚婚晚育加间隔”的政策,农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有很合理的性别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翼城县0岁、1-4岁、5-9岁组的性别构成分别为106.1、102.7、101.5。

作者介绍:梁中堂,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上海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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