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金融市场】
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
范
玲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要]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影响了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以
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规制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侵权事件以及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被侵害主体,乃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逆选择;规制
[中图分类号]F840.65一、引言
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险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将侵权行为人以及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社会化的转移和分散,减轻了上述主体财务负担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它动摇但是在意外事件频发以了古罗马法中责任自负的古训,
及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律严格化趋势的背景下,责任保险还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日益增长的责任保险参保率即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受到了逆选逆选择问题十分突出。所谓的逆选择,是择问题的困扰,
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这种行为在经济学理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论上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更多的是那些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发生概率较高的主体,致使保险公司保单质量堪忧。二而放松了行是部分投保人因为有了责任保险的“庇护”
为的谨慎程度,造成出险概率的人为增高。因此,解决困扰责任保险实践发展的逆选择问题,对于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责任保险实践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逆选择行为的不利影响
逆选择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造成保险保障基金不足以及侵蚀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等几个方面。
(一)保险保障基金不足
通常来讲,越容易产生赔偿责任的主体越倾向于投保责任保险。过多的高风险主体投保会造成保险公司高风险保单的积聚以及赔付率的上升。而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保险赔付率而影响经营效益,通常会对高风险主体采取加收保费甚至是拒保的方式规避来自投保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86-02人的此类风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而无法进行甄别时,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统一提高保险费率的做法规避经营风险。但这种做法会造成大量优质保单流失的恶性循环。因此,在逆选择行为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更多的是用于该类风险概率水平较高的保单赔付准备。鉴于保险费与保险赔款之间的比例关系,保险公司面临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不动用自有资本弥补,从而造成保险保障基金的不足,致使其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出售责任保险保单。
(二)责任保险参保率下降
为了应对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保险公司采取的普遍做法即是提升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水平。但是由于对逆选择行为进行事前的准确判断十分困难,所以保险公“一视同仁”,对所有投保人均实司只能对所有投保人均
行高费率。费率水平的提高虽然可以保障保险人的经营但是却也造成效益不被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过度侵蚀,
了其他投保人面临高昂的保险费支出而不保或退保的情况出现。保险人进入了因一般投保人的不投保或退保造成其承保的保单积聚了过多的逆选择风险,而不得不再参保率也因此不断下次提高保险费率的恶性循环怪圈,降。
(三)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下降
保险公司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拒保行为,规避了逆选择行为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却也造成了侵权事件中的受害人以及合同关系中的守约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有所下降。具体表现在当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又没有责任保险时,相关主体的损害赔“空中楼阁”,偿请求权只能是既不能获得来自责任人自也无法获得保险赔款的补偿。尤其是在有财产的补偿,
社会保障制度相应缺失时,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弱化,致使相关主体只能自我承受不利后果。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摘
作者简介:范玲(1979-),女,黑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86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
期
【金融市场】
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
范
玲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要]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影响了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以
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规制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侵权事件以及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被侵害主体,乃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逆选择;规制
[中图分类号]F840.65一、引言
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险种:“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将侵权行为人以及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社会化的转移和分散,减轻了上述主体财务负担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它动摇但是在意外事件频发以了古罗马法中责任自负的古训,
及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律严格化趋势的背景下,责任保险还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日益增长的责任保险参保率即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受到了逆选逆选择问题十分突出。所谓的逆选择,是择问题的困扰,
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这种行为在经济学理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论上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更多的是那些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发生概率较高的主体,致使保险公司保单质量堪忧。二而放松了行是部分投保人因为有了责任保险的“庇护”
为的谨慎程度,造成出险概率的人为增高。因此,解决困扰责任保险实践发展的逆选择问题,对于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责任保险实践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逆选择行为的不利影响
逆选择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造成保险保障基金不足以及侵蚀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等几个方面。
(一)保险保障基金不足
通常来讲,越容易产生赔偿责任的主体越倾向于投保责任保险。过多的高风险主体投保会造成保险公司高风险保单的积聚以及赔付率的上升。而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保险赔付率而影响经营效益,通常会对高风险主体采取加收保费甚至是拒保的方式规避来自投保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86-02人的此类风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而无法进行甄别时,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统一提高保险费率的做法规避经营风险。但这种做法会造成大量优质保单流失的恶性循环。因此,在逆选择行为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更多的是用于该类风险概率水平较高的保单赔付准备。鉴于保险费与保险赔款之间的比例关系,保险公司面临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不动用自有资本弥补,从而造成保险保障基金的不足,致使其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出售责任保险保单。
(二)责任保险参保率下降
为了应对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保险公司采取的普遍做法即是提升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水平。但是由于对逆选择行为进行事前的准确判断十分困难,所以保险公“一视同仁”,对所有投保人均实司只能对所有投保人均
行高费率。费率水平的提高虽然可以保障保险人的经营但是却也造成效益不被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过度侵蚀,
了其他投保人面临高昂的保险费支出而不保或退保的情况出现。保险人进入了因一般投保人的不投保或退保造成其承保的保单积聚了过多的逆选择风险,而不得不再参保率也因此不断下次提高保险费率的恶性循环怪圈,降。
(三)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下降
保险公司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拒保行为,规避了逆选择行为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却也造成了侵权事件中的受害人以及合同关系中的守约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有所下降。具体表现在当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又没有责任保险时,相关主体的损害赔“空中楼阁”,偿请求权只能是既不能获得来自责任人自也无法获得保险赔款的补偿。尤其是在有财产的补偿,
社会保障制度相应缺失时,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弱化,致使相关主体只能自我承受不利后果。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摘
作者简介:范玲(1979-),女,黑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86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