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有权不能太任性,闲议交警执法 [猫眼看人]

有权不能太任性,闲议交警执法

有个段子是这样的,我能骂人吗?不能,好吧,我无话可说。此时的我就是这样的心态。毕竟,要是敢骂人的话,而这骂人的话出现在微信中,则很容易招来事端的。比如说,2月20日,陕西延安有位男子李某因为乱停车被交警贴罚单后,心中有愤怒,就在自己的微信中贴出罚单并且说了一句辱骂交警的脏话。尽管男子第二天晚上就删除了短信,可是在23日就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当日就被以“以寻衅滋事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很显然,这位李某有点过了。自己有错在先,被处罚是应该的,可他却笼而统之辱骂“交警”这个群体,能不被处罚吗?只是,在这里,正如律师所言,这样一句发泄情绪的话,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都是承担责任的方式,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过重。过重吗?当地派出所的负责人明确说,综合研判,对李某的处罚决定适当,不存在处罚过重。呵呵,到此,我真的无话可说。一句发泄情绪的话,就付出了拘留7日的代价,如此的现实环境里,禁言也许是明智的选择。

但是,我闭嘴了,可是我内心的想法真的如奔腾的海水连绵不绝。

今天《澎拜新闻网》有篇文章,题目是“情侣骑摩托遭协警追致1死1伤,河源警方认定:死者负全责”。内容是:2016年12月1日,因后座未戴头盔,广东河源情侣骑摩托车遭两名协警追车3公里,后撞上绿化带一死一伤。2017年2月24日,家属终于等来《交通事故认定书》:摩托车驾驶者(死者)负全责。

一辆女式摩托车,因为后座女子没有戴头盔,当地的两位协警就连续追击3公里,“多次反复鸣警笛尾随并用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后来女式摩托车失控,驾乘人员撞在路边树上。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此案件很清楚的是,两位协警并没有交通执法权,不知道有啥资格驾驶警用摩托车追击。更重要的是,仅仅是后座没有戴头盔而已,就反复鸣笛手势示意,连续追击3公里,发生事故点与检查点距离“3.8公里”,明显的违反了交警的执勤规范。某种程度上,正是协警的如此追击才导致女式摩托车失控,发生了一死一伤的悲剧。

女式摩托车有车牌号,如今的“天网工程”密布,放他们走,又能有多大的严重后果?放他们走,难道说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造成威胁了?再者说了,违规表现只是后座人没有戴头盔而已,至于如此“兴师动众”吗?何况,是没有执法权的协警?

当然了,协警也是交警部门的人员,虽然是没有执法权的聘请人员。本案件中,在明显的违规执法情况下,导致了交通事故,可是竟然“摩托驾驶者(死者)负全责”?出具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肯定也是当地的交警部门。由协警所在的交警部门来做裁决,咋可能“胳膊肘朝外拐”呢?所以,想到这里,我倒也不觉意外,只是深为当地交警部门有权就任性的行为感到钦佩。

是啊,难道说就连一点回避都没有吗?也许,现行的交警或者说交通管理制度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要是这样的话,我只能无话可说了。浏览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现认定书最后一页最底下有一行字,其中有这样的内容,说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很显然的就是,对交警认定的赔偿有争议,那么要是对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有争议或者说有异议呢?

不清楚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判断应该是可以给交警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提出行政诉讼。问题是,无论哪一种补救措施,最终都得到交警部门来进行事故责任的判定。这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比如说,这起河源交警认定的死者负全责的事故,该如何申诉呢?也许死者家属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明智的,也是唯一的,就是将事件尽可能的曝光于网络或者媒体。有且只有公开,也许才能让案件有个公正的判定吧。

的确如此,网络媒体的曝光在面对公权力肆虐时,似乎效果能好一点。比如说,2月15日在安徽蚌埠市兴业街和涂山路,当地交警在查酒驾。遇到一辆白色SUV车,驾驶员说自己没有喝酒,拒绝检测,坐在副驾驶的其夫人下车后,以迅雷之势给了执勤协警一个大嘴巴。然后该女子被带到辖区派出所,在上级领导的斡旋下,该女子扬长而去。第二天,有位协警内心不忿,将此事发在网络上。迫于舆论的压力,2月16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蚌埠公安经开分局”证实了这件事。2月17日,蚌埠公安经开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大意是检测显示驾驶员未饮酒,后来又是“顺手”,又是“误会”,又是“朝面部打了一下”。而结论是: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安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殴打他人。在派出所调查处理期间,安某主动向执勤人员李某某赔礼道歉,李某某接受道歉并表示谅解。鉴于此案情节轻微并达成和解,派出所依法不予处罚。

要是这样的话,尽管我们都清楚这其中交警面对公权力的委屈与无奈,但是这毕竟是正式的调查结论。然而,网络引发关注后,安徽省公安厅也出面了。随后,2月20日,公安大V“瓜尔佳”发表公众号文章《安徽蚌埠“顺手”打协警一事新进展:局长太太被拘留5天》,透露:“对殴打协警的女干部安静科长同志予以行政拘留5天。”显然,有权就是任性的现实版本再一次上演了。

至于真相吗?不说也罢。但是,这起案件真的一点也不复杂。可是一波三折的后面,都是权力在博弈而已。

很显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关键就是看谁的权力更大。而面对普通人,这就不存在任何博弈了。从延安李某辱骂交警一句话就被拘留,再到广东河源死者负全责,都只是交警对普通人体现公权力威风的写照。而发生在安徽蚌埠的多次反转新闻,可以看出交警部门也是不容易。没有更高权力的支撑,哪怕被打耳光,交警也只能接受调解。也只是情节轻微,事情到此而已。至于,开车的局长是否酒驾,也就不再追究了。

在这里,我之所以胆敢评论几句,都是因为有着专业媒体的文章为依据。否则的话,如此的妄议,我也很怕被跨省的。不过,能够有专业媒体将这些奇葩的事件在媒体上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许,偶尔的时候,舆论监督的效果或者作用,总要体现一下吧。

有权不能太任性,闲议交警执法

有个段子是这样的,我能骂人吗?不能,好吧,我无话可说。此时的我就是这样的心态。毕竟,要是敢骂人的话,而这骂人的话出现在微信中,则很容易招来事端的。比如说,2月20日,陕西延安有位男子李某因为乱停车被交警贴罚单后,心中有愤怒,就在自己的微信中贴出罚单并且说了一句辱骂交警的脏话。尽管男子第二天晚上就删除了短信,可是在23日就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当日就被以“以寻衅滋事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很显然,这位李某有点过了。自己有错在先,被处罚是应该的,可他却笼而统之辱骂“交警”这个群体,能不被处罚吗?只是,在这里,正如律师所言,这样一句发泄情绪的话,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都是承担责任的方式,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过重。过重吗?当地派出所的负责人明确说,综合研判,对李某的处罚决定适当,不存在处罚过重。呵呵,到此,我真的无话可说。一句发泄情绪的话,就付出了拘留7日的代价,如此的现实环境里,禁言也许是明智的选择。

但是,我闭嘴了,可是我内心的想法真的如奔腾的海水连绵不绝。

今天《澎拜新闻网》有篇文章,题目是“情侣骑摩托遭协警追致1死1伤,河源警方认定:死者负全责”。内容是:2016年12月1日,因后座未戴头盔,广东河源情侣骑摩托车遭两名协警追车3公里,后撞上绿化带一死一伤。2017年2月24日,家属终于等来《交通事故认定书》:摩托车驾驶者(死者)负全责。

一辆女式摩托车,因为后座女子没有戴头盔,当地的两位协警就连续追击3公里,“多次反复鸣警笛尾随并用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后来女式摩托车失控,驾乘人员撞在路边树上。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此案件很清楚的是,两位协警并没有交通执法权,不知道有啥资格驾驶警用摩托车追击。更重要的是,仅仅是后座没有戴头盔而已,就反复鸣笛手势示意,连续追击3公里,发生事故点与检查点距离“3.8公里”,明显的违反了交警的执勤规范。某种程度上,正是协警的如此追击才导致女式摩托车失控,发生了一死一伤的悲剧。

女式摩托车有车牌号,如今的“天网工程”密布,放他们走,又能有多大的严重后果?放他们走,难道说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造成威胁了?再者说了,违规表现只是后座人没有戴头盔而已,至于如此“兴师动众”吗?何况,是没有执法权的协警?

当然了,协警也是交警部门的人员,虽然是没有执法权的聘请人员。本案件中,在明显的违规执法情况下,导致了交通事故,可是竟然“摩托驾驶者(死者)负全责”?出具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肯定也是当地的交警部门。由协警所在的交警部门来做裁决,咋可能“胳膊肘朝外拐”呢?所以,想到这里,我倒也不觉意外,只是深为当地交警部门有权就任性的行为感到钦佩。

是啊,难道说就连一点回避都没有吗?也许,现行的交警或者说交通管理制度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要是这样的话,我只能无话可说了。浏览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现认定书最后一页最底下有一行字,其中有这样的内容,说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很显然的就是,对交警认定的赔偿有争议,那么要是对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有争议或者说有异议呢?

不清楚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判断应该是可以给交警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提出行政诉讼。问题是,无论哪一种补救措施,最终都得到交警部门来进行事故责任的判定。这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比如说,这起河源交警认定的死者负全责的事故,该如何申诉呢?也许死者家属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明智的,也是唯一的,就是将事件尽可能的曝光于网络或者媒体。有且只有公开,也许才能让案件有个公正的判定吧。

的确如此,网络媒体的曝光在面对公权力肆虐时,似乎效果能好一点。比如说,2月15日在安徽蚌埠市兴业街和涂山路,当地交警在查酒驾。遇到一辆白色SUV车,驾驶员说自己没有喝酒,拒绝检测,坐在副驾驶的其夫人下车后,以迅雷之势给了执勤协警一个大嘴巴。然后该女子被带到辖区派出所,在上级领导的斡旋下,该女子扬长而去。第二天,有位协警内心不忿,将此事发在网络上。迫于舆论的压力,2月16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蚌埠公安经开分局”证实了这件事。2月17日,蚌埠公安经开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大意是检测显示驾驶员未饮酒,后来又是“顺手”,又是“误会”,又是“朝面部打了一下”。而结论是: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安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殴打他人。在派出所调查处理期间,安某主动向执勤人员李某某赔礼道歉,李某某接受道歉并表示谅解。鉴于此案情节轻微并达成和解,派出所依法不予处罚。

要是这样的话,尽管我们都清楚这其中交警面对公权力的委屈与无奈,但是这毕竟是正式的调查结论。然而,网络引发关注后,安徽省公安厅也出面了。随后,2月20日,公安大V“瓜尔佳”发表公众号文章《安徽蚌埠“顺手”打协警一事新进展:局长太太被拘留5天》,透露:“对殴打协警的女干部安静科长同志予以行政拘留5天。”显然,有权就是任性的现实版本再一次上演了。

至于真相吗?不说也罢。但是,这起案件真的一点也不复杂。可是一波三折的后面,都是权力在博弈而已。

很显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关键就是看谁的权力更大。而面对普通人,这就不存在任何博弈了。从延安李某辱骂交警一句话就被拘留,再到广东河源死者负全责,都只是交警对普通人体现公权力威风的写照。而发生在安徽蚌埠的多次反转新闻,可以看出交警部门也是不容易。没有更高权力的支撑,哪怕被打耳光,交警也只能接受调解。也只是情节轻微,事情到此而已。至于,开车的局长是否酒驾,也就不再追究了。

在这里,我之所以胆敢评论几句,都是因为有着专业媒体的文章为依据。否则的话,如此的妄议,我也很怕被跨省的。不过,能够有专业媒体将这些奇葩的事件在媒体上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许,偶尔的时候,舆论监督的效果或者作用,总要体现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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