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维护质权人、出质人和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股权”,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委托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通过中心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借款)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出质人”,是指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所称“质权人”,是指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业务时,应先在中心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可委托中心进行股权质押登记,依托中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融资信息发布、项目对接、质押股权登记、质押股权变现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均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中心应充分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融资信息发布、股权出质登记、质押股权冻结、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它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服务

第一节 融资信息发布委托

第七条 拟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公司,应向中心递交《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委托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

第八条 中心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三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挂牌公司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申请表中的基础信息制作融资信息公告。融资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挂牌公司基本情况、融资信息等。

第九条 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公告在中心电子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并可将该融资信息在中心合作媒体单位最近一期财经栏目发布,信息发布费用参照中心收费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告期间挂牌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告内容的,挂牌公司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满,中心可根据挂牌公司意愿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停止信息发布。

第二节 融资信息查询及对接

第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挂牌公司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融资信息查询权限。

第十三条 投资者拟查询挂牌公司融资信息的,应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查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融资信息材料,并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形成初步融资意向的,可委托中心专业机构会员进行投资分析。中心应及时组织其与挂牌公司进行融资谈判,融资谈判的方式、时间、地点可根据双方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确定最终融资方案的,双方应按照中心的要求完成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签订、现金交割、交易登记、质押股权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三章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 质押股权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六条 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可委托中心为其办理股权质押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代办股权质押的各项工商登记手续应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股权质押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办理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手续,中心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所需资料:

(一) 出质人、质权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 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 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四) 是否属于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五) 是否属于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股权;

(六) 是否存在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股权重复出质的情形;

(八) 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

(九) 质权实现的条件、方式;

(十) 其他需审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提交的资料,出质人、质权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中心向出质人、质权人送达股权质押证明文件,出质人、质权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第二节 质押股权处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导致主债权消失的,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解决质押股权处置问题。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质押股权处置协议的,质权人可委托中心转让质押股权。接受质权人委托后,将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质押股权的转让。

第二十八条 质押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先划付至中心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再将质权人应得的款项由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转让价款超出债权的溢价部分,扣除托管和交易费用后,由中心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出质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质押股权依法转让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及变更登记。

第四章 业务风险的防范

第三十条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拟出质股权必须具有即期交易价值,即公司管理层经营稳健,主营业务突出,运作正常,有较好盈利预期。 第三十一条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应严格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及出质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的出质。

第三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即中心为股权质押见证人和质押期间的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被担保债权清偿期未届满时,质押股权的孳息应由独立第三方即中心提存,统一结算,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心原则上将孳息划付至质权人相应账户,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生效后,中心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延长至质押期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有其它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中心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出质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应按中心要求缴存相应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维护质权人、出质人和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股权”,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委托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通过中心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申请获得贷款(或借款)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出质人”,是指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所称“质权人”,是指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业务时,应先在中心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可委托中心进行股权质押登记,依托中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融资信息发布、项目对接、质押股权登记、质押股权变现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均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中心应充分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融资信息发布、股权出质登记、质押股权冻结、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它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服务

第一节 融资信息发布委托

第七条 拟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公司,应向中心递交《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委托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

第八条 中心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三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挂牌公司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发布申请表中的基础信息制作融资信息公告。融资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挂牌公司基本情况、融资信息等。

第九条 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公告在中心电子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并可将该融资信息在中心合作媒体单位最近一期财经栏目发布,信息发布费用参照中心收费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告期间挂牌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告内容的,挂牌公司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中心有权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满,中心可根据挂牌公司意愿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停止信息发布。

第二节 融资信息查询及对接

第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挂牌公司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融资信息查询权限。

第十三条 投资者拟查询挂牌公司融资信息的,应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查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融资信息材料,并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形成初步融资意向的,可委托中心专业机构会员进行投资分析。中心应及时组织其与挂牌公司进行融资谈判,融资谈判的方式、时间、地点可根据双方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确定最终融资方案的,双方应按照中心的要求完成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签订、现金交割、交易登记、质押股权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三章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 质押股权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六条 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可委托中心为其办理股权质押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代办股权质押的各项工商登记手续应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股权质押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办理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手续,中心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所需资料:

(一) 出质人、质权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 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 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四) 是否属于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五) 是否属于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股权;

(六) 是否存在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股权重复出质的情形;

(八) 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

(九) 质权实现的条件、方式;

(十) 其他需审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中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提交的资料,出质人、质权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中心向出质人、质权人送达股权质押证明文件,出质人、质权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第二节 质押股权处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导致主债权消失的,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解决质押股权处置问题。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质押股权处置协议的,质权人可委托中心转让质押股权。接受质权人委托后,将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质押股权的转让。

第二十八条 质押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先划付至中心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再将质权人应得的款项由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转让价款超出债权的溢价部分,扣除托管和交易费用后,由中心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划入出质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质押股权依法转让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及变更登记。

第四章 业务风险的防范

第三十条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拟出质股权必须具有即期交易价值,即公司管理层经营稳健,主营业务突出,运作正常,有较好盈利预期。 第三十一条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应严格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及出质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的出质。

第三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共同委托独立第三方即中心为股权质押见证人和质押期间的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被担保债权清偿期未届满时,质押股权的孳息应由独立第三方即中心提存,统一结算,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心原则上将孳息划付至质权人相应账户,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生效后,中心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延长至质押期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有其它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中心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出质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应按中心要求缴存相应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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