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指南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指南

2014-03-06 来源: 所得税科 作者: 访问次数: 70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的厘清汇缴程序、规范汇缴操作、把握政策要点、降低涉税风险、提升申报质量。我局将相关汇缴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归纳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可采取上门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较复杂,为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效率和申报数据逻辑准

确性,提倡并建议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

《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研发并在全国推广的涉税数据采集申报软件,纳税人可免费自行下载使用。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外网、安徽省国税局外网。

纳税人遇有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问题时,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全省客户服务热线“965432”。

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在汇缴结束后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连续二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不需进行关联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申报时须出具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相关备案资料。

五、汇缴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要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旧政策文件做到心中有数。既要熟悉2013年新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要熟悉2013年之前颁布的法规和文件。我局将2013年新增所得税政策、历年所得税政策分年度进行了梳理汇编,请登陆市国税局在外网设立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 查询下载。这里只对部分事项做一强调。

(一)税收优惠方面

1、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或大于6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或5%计算的乘积,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小型微利企业时,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并在“纳税人申请意见栏”中注明分月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年末数明细情况,以及全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建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先进行2013年度汇缴申报,然后再进行2014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只有这样2014年才能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在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下达的201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暂认定的告知文书。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单位、社会团体请按照《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宿财税法[2013]164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向市级或县区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我们于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组织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季度结束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保障纳税人能高效快捷的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发票。

3、优惠备案管理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这些事项包括各类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等。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区分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或能否税前扣除,按照备案事项的规定提供备案或附送资料,并注意申报数据和事项需要与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及附表相一一对应。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新增政策方面

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度汇算清缴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以前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三)费用扣除方面

1、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事项应及时补正。

2、对取得发票的真伪鉴定

,省内发票可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或宿州市国家税局网站外网查询,外省发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全国普通发票票样及防伪措施查询模块,点击需查询发票所在省份(国税或地税),就可得到该省发票目录、发票的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四)申报填写方面

1、我们会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或后对企业纳税申报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辅导审核。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项目: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

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7)纳税申报表中章印、签字等项目是否齐全完整, “其他”行有数据是否附报详细说明。

2、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5月31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对全零申报或亏损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4、对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不一致的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5、对连续两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对连续亏损作出书面说明;

6、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发生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

7、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指南

2014-03-06 来源: 所得税科 作者: 访问次数: 70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的厘清汇缴程序、规范汇缴操作、把握政策要点、降低涉税风险、提升申报质量。我局将相关汇缴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归纳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可采取上门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较复杂,为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效率和申报数据逻辑准

确性,提倡并建议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进行申报。

《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研发并在全国推广的涉税数据采集申报软件,纳税人可免费自行下载使用。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外网、安徽省国税局外网。

纳税人遇有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问题时,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全省客户服务热线“965432”。

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在汇缴结束后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连续二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不需进行关联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申报时须出具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相关备案资料。

五、汇缴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要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旧政策文件做到心中有数。既要熟悉2013年新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要熟悉2013年之前颁布的法规和文件。我局将2013年新增所得税政策、历年所得税政策分年度进行了梳理汇编,请登陆市国税局在外网设立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 查询下载。这里只对部分事项做一强调。

(一)税收优惠方面

1、小型微利企业

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或大于6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或5%计算的乘积,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小型微利企业时,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并在“纳税人申请意见栏”中注明分月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年末数明细情况,以及全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建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先进行2013年度汇缴申报,然后再进行2014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只有这样2014年才能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在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下达的201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暂认定的告知文书。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单位、社会团体请按照《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宿财税法[2013]164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向市级或县区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我们于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组织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季度结束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保障纳税人能高效快捷的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发票。

3、优惠备案管理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这些事项包括各类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等。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区分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或能否税前扣除,按照备案事项的规定提供备案或附送资料,并注意申报数据和事项需要与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及附表相一一对应。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新增政策方面

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度汇算清缴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以前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三)费用扣除方面

1、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事项应及时补正。

2、对取得发票的真伪鉴定

,省内发票可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或宿州市国家税局网站外网查询,外省发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全国普通发票票样及防伪措施查询模块,点击需查询发票所在省份(国税或地税),就可得到该省发票目录、发票的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四)申报填写方面

1、我们会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或后对企业纳税申报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辅导审核。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项目: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

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5)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7)纳税申报表中章印、签字等项目是否齐全完整, “其他”行有数据是否附报详细说明。

2、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5月31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对全零申报或亏损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4、对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不一致的企业,要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5、对连续两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对连续亏损作出书面说明;

6、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发生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

7、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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