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

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烟台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1、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权限:(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2)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3)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4)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鉴别证据。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鉴别其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伪存真,补漏拾遗。二是认定事实。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等。三是把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首先写出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主要包括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然后与检查者见面,听其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签字;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对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表述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对申辩无理的,进行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对既不作出说明,又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五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等。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六)移送审理
  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监察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建议。然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局党组的处理建议移送当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移送时,移交人和接收人要清点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提交当地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政纪的案件,成立由政工科、财务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并形成书面审理报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报告,提请局党组(党委)做出处理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处分决定。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纪检监察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之规定为标准来认定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案件检查中,对每个党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也不论党龄、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和功劳大小,任何人违反了党纪政纪,都予以追究,在执行党纪政纪上一律平等。
  4、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积极主动地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查清案情。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使其认清错误,接受教训,悔过自新。同时采取一定的形式,警戒他人,教育大家。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1、组织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拒不听从批评劝告或正在实施违纪行为的;干扰破坏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犯错误后不履行职责,不努力工作,使党和国家工作受到影响的被检查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纪检监察室可提出停职检查之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2、科学鉴定。对违纪案件中某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实,如: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是否真实;帐目、表册是否符合财会制度;涉案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等,纪检监察室要骋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现场察看。对需要察看违纪现场才能全面弄清案件真相的案件,调查组可派两个以上人员,必要时还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参加,对违纪现场进行察看。察看时,要做好现场察看笔录,认真记录察看的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丈量数据等,如果需要还应画出现场图。现场察看结束后,调查组察看人员须在察看现场笔录和现场图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4、查帐和暂停支付。调查组人员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并持出具的查帐通知,可对被检查人员和所在单位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时停止支付。
  5、暂予扣留和封存。调查人员对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局党组批准后,予以扣留和封存。扣留和封存时,要对被扣留或封存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由被扣留和封存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查验签字,执行人亦履行签字。对封存和扣留的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制度,以免造成丢失、损坏或涂改等问题。
  6、使用录音、录相设备。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录音或录相设备进行检查,须经本局或上级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一并归档。

  第三章信访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管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各市(县)、区局纪检监察室和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情况反映工作。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归纳整理,及时反映给局领导,并按领导指示通报给相关科室,以供参考使用。二是信访处理工作。运用党和国家的法律、条规赋予信访工作的职权和各种工作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把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解决。具体职责:(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2)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3)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事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4)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信访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5)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规章制度;(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受理同级党组(党委)成员以下的全体党员和党支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和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对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
  承办人员要初步了解信访的内容,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予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呈交、转交、介绍到有关上级或其他单位处理。
  (二)登记
  承办人员要在信访登记簿上按照信件访、电话访、接访的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三)处理意见呈报
  承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对一般的信访,要即时处理;对重要的、紧急的信访要拟定处理意见,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对涉及局党组(党委)成员的信访,应按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
  承办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按照转办、交办、催办、直接查办(初核、移交、留存)的办理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结果审核
  承办人员对转办、交办单位所报处理结果和直接查办结果,及时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六)处理结果呈批
  分管领导要对承办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决定结案与否。重要的案件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才能结案。
  (七)回报、回复
  承办单位将处结的信访案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机关回报;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回复(复信或回访)。
  (八)归档、统计
  承办人员将领导批准结案的整个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案卷目录,装订成册,予以存档。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上报。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信访、举报受理工作:(1)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2)受理案件,做到登记清楚,程序严密,办理及时,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须回报的信访,当日接信,当日呈批,一般信件7日内处结。接访、电话访应于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3)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2、案件初查工作:(1)对初查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提出处理意见。(2)初查案件,一般在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重要案件和上级要报告的案件应在90日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上报的,要及时说明情况。(3)对交办的案件,要掌握进度,及时催办,确保按时上报。(4)全年信访举报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
  3、统计与归档工作:(1)对上报的数字和文字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无误。(2)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归档及时,借阅手续完备,各种材料不得丢失,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4、及时完成党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规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纪律。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注重调查,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寻私情。
  4、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讲究效率,保证质量。
  5、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和公务秘密。
  6、待人态度热情,讲究文明礼貌。
  (三)领导阅信、接访、包案制度
  1、凡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来信,都要及时呈交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意见,迅速进行办理。
  2、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重要来访,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接待,掌握具体事实,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正确解决问题。        
  3、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案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包案,做到“三定一包”,即定办案人员、定调查方案、定结案时间,包优质结案。
  4、查处信访案件的过程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查处的各种情况,帮助办案人员解决办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处理匿名检举材料制度
  1、凡匿名信反映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根据的,可暂存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2、反映情节轻微、问题一般的,承办单位可向被检举人直接调查,由其做出说明,视情节进行处理。
  3、对反映重要问题或线索清晰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4 、对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制度
  1、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者,要给予热情支持和鼓励,并对检举控告人及其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决不随意泄漏。
  2、承办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准帮助被检举、控告人分析、推敲检举、控告者。
  3、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压制。
  4、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凡是举报案件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2、凡信访案件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应由组织安排其回避。
  3、凡来信来访人提出要求回避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应安排其回避。
  (七)加强信访网络建设制度
  1、按照“即要配足又要配强”的原则,健全系统的信访工作网络,网络成员由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员担任。
  2、坚持业务培训制度,一级培训一级,不断提高基层信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加强对基层信访人员的责任分配和考核,增强压力感,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4、纪检监察室每年要对信访网络成员进行一次评定,发现责任心不强,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调整,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因素而缺位的要及时补充。
  (八)保密制度
  1、不准随意扩大传阅举报信件范围。
  2、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
  3、不准将举报信件及调查材料带回家。
  4、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法规。
  5、查办的案件不与其他无关人员谈论,不准将案情泄露给被调查人。
  6、信件转呈要有专人负责,严禁让无关人员代转、代送,邮寄重要信件需使用挂号信。
  7、信访调查情况报告的打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
  8、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信息反馈制度
  1、基层单位信访网络成员每月要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报告要有统计和分析。
  2、对于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有关信访工作成绩、经验,要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以便为领导科学分析形势,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信访信息要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的中心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目的明确,内容真实,传递迅速,适用对路。
  (十)复信、回访制度
  1、来信和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都要采取回信和面谈的方式,向信访人说明查处情况,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2、凡重要的匿名信件和匿名电话,查结后要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倾听群众的反映。
  3、对容易出现反复的信访案件,查结后要进行回访,听取反映,做好善后思想工作,巩固办案成果,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
  4、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要定期回访,与他们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善后工作。
  5、对重点上访老户,纪检监察室要掌握其动态,及时走访,帮其解开思想扣子,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其息诉罢访。
  (十一)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1、信访案件处结后,要将调查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卷、编号归档。装订的顺序是: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来信或来访记录摘抄,检举、控告人(匿名信除外)和被检举、控告人调查处理的意见,证明材料,本人检讨等。
  2、半年和年终,要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材料、按照会议文件材料、案件类材料和工作总结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装订。
  3、要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柜、保密,不得丢失或损坏。
  4、对信访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上级要报告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超过xx年的;一般信访案件超过5年)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工作报告制度
  1、每年都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年终总结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对在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
  3、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要专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领导汇报。
  (十三)检查、评比制度
  1、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年年终对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及时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立情况,信访结案情况,文明接待情况,配合中心工作情况,信息情况,开展纪检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情况等。
  3、各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情况,作为半年、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1、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1、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3、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他活动
  1、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3、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7、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严格遵守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
  二、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度
  (一)党纪政纪学习。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股级以上干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其他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政策规定。不断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确行为规范,筑牢思想防线。学习教育形式主要采取集中教育的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党性宗旨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内容开展,增强学习教育效果。
  (二)建立廉政档案
  1、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督促和约束干部自励自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廉政教育,强化廉政监督,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为组织考察、考核、提拔、任免干部提供依据,出具廉政鉴定材料;为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表彰奖励提供依据等。
  2、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分工。各市县工商局、各分局负责建立股级干部档案,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局负责建立。
  3、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情况;干部出国访问情况;干部离任审计及公物移交情况(仅限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受奖励或表彰情况;违反党纪、政纪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干部提拔、任用前廉政谈话情况;干部廉政提醒谈话情况;参加党纪、政纪及廉政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廉洁自律民主评议情况;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4、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及使用管理。廉政档案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填写、收集和管理;实行专室、专人、专柜管理,政工人事、办公室、财务等单位予以配合。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填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申报。须由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盖章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报、申报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室应责令其改正。纪检监察室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材料,每年底向市局报送。廉政档案要严格保密制度,不经局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三)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股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对自身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吸取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作述廉报告。班子成员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其他人员在科、所会上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述廉的基础上,纪检监察室组织干部职工,对股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为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廉洁,40%以下的为不廉洁,其间为基本廉洁。评议结果上报局党组。股级以上干部述廉报告装入廉政档案。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工商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住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机构内某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情况;本人或子女自费装修住宅的情况。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层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查。凡属个人应报告的事项,要一事一报,并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于事前至少10天向受理报告机关请示,超过10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五)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于价值不足100元的纪念品,当事人可留用;价值超过100元的礼品,如单位办公需要可留作公用;单位不需要的,按市场价格折半处理,变卖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基层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登记情况以及礼品处理情况,建立登记簿,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家庭收入。申报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个人房产出租所得收入。申报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申报。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基层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应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局和存入本局廉政档案。
  (七)专项检查制度
  基层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八)廉政谈话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局党组(党委)下属的党组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进行廉政谈话。
  1、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违纪但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
  2、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40%以下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3、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整体或主要领导人存在的问题。
  4、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
  5、受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问题。
  廉政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责,采取集体谈或个别谈的形式进行,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对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起着治本的重要作用。
  一、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
  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以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发展形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适时搞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并确保教育的效果。
  1、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理论教育。纪检监察室要定期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贯穿到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全过程中去,夯实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认清反腐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投身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的各项工作中去。
  2、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纪检监察室要把党纪政纪宣传教育列为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以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为依据,紧密联系在党纪政纪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不断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严于利已的法制教育以及社会公德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3、正、反典型的教育。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在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中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和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坚决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纪检监察队伍中廉政、勤政,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过宣传,弘扬正气,增强党员干部对反腐败的信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开展正面教育的同时,要有选择地公开通报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反面典型案例,尤其是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例,认真分析、解剖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注重加强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精神,与时俱进,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正确方向。
  5、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和经验的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向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纪检监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重点,宣传纪检监察解决群众关心工商系统的“热点”问题,介绍纪检监察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使内外了解工商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监督。
  二、宣传教育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局关于开展“五个一”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法,增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效果,圆满完成各项教育任务。主要采取以下宣传教育方式:
  1、搞好自学。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学习内容,每周安排不少于4小时的自学时间。干部职工人人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每年不少于4篇。
  2、抓好集中学习。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学习教育一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每堂课后,安排一定的思考题,强化干部职工撰写心得体会,深化课堂学习教育效果。
  3、开展多样性的学习教育活动。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开展2—3项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经验介绍、巡回报告、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交流心得体会等,以活动为载体,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局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将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层层抓好落实,并纳入本单位年终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内,与奖励惩处、提拔任用、评先选优挂钩。
  1、计划制度。年初要制定下发详细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计划,达到周有内容,月有计划,年有目标。
  2、考试通报制度。每年选择适当时机,按照年度教育计划内容,对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行一次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在全局通报,股级以上干部的考试成绩,载入廉政档案。
  3、参加廉政教育考勤制度。集体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学习教育活动,要严格考勤登记,对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参加教育的要严肃处理,对缺课人员要组织补课。
  4、考核制度。每年底,纪检监察部门对机关和工商所教育学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检查学习笔记、参加教育人员的考勤登记、教育计划及落实情况、个人的心得体会、考试成绩、好的经验做法、撰写宣传稿件的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5、奖惩制度。把考核的结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内。完不成教育计划、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六章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主要是解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存在的服务态度生冷硬顶、办事效率不高、“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消极腐败问题。通过“纠风”,不断提高工商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尽职尽责,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主要进行“四抓”:
  一、抓责任制落实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
  各市县局、各分局局长为行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分管的业务工作和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科、所长实行“一职双责”,既要抓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也要对分管的科室和工商所的行风廉政建设负起一线领导责任。为保证责任到位,每年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局领导与各科室、所主要负责人,各科室、所主要负责人与一般工作人员,层层签定行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人人抓行风的领导体制。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内完不成行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达不到规定目标名次的,取消所在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评先资格。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坚持常议常管
  局党组每季度,各科室、所每月结合工作分析一次行风廉政建设形势,查摆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备上级检查。
  二、抓规范化服务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认真执行市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通过落实《意见》中的26条措施,切实改革和精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二)实施政务公开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刊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联系人、办公电话、办事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律法规依据和工作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接收群众监督。
  (三)规范服务程序
  从服务入口着手,设立服务指南,让服务对象进门就能明白所办业务的科室和具体位置。服务中,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五个一”服务制度和“政务确认”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开展延伸服务
  上门为企业培训工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与重点企业建立联络员和服务预约制度,随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对大型企业实行上门年检。通过延伸服务,切实转变作风,赢得企业、业户的信任和支持。
  三、抓内部督查
  (一)领导带头随机查
  每位局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每月抽出2-4天的时间,对所分管的科室和工商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的措施,立说立行解决问题。
  (二)职能小组定期查
  成立局机关行风督查小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利用摄像机等器材,每月对全系统工作人员着装、出勤、证件佩带、遵守禁酒令、卫生、文明管理和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效能监察的考核标准,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坚决立案查处,以儆效尤。
  (三)科室、所经常查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基层工商所所长和纪检监察员,每周对所属人员遵守行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讲评,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自查自纠。通过“三级”严格的督查,合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行风廉政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四、抓外部监督
  (一)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定双向行风廉政建设双向监督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工商所工作人员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所承诺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不向管理对象耍态度、“吃拿卡要报”谋取个人私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所自觉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费,不向工商管理人员请吃送礼。并严格双方责任追究。双向监督责任书每年签定一次,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工商所行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健全各种外部监督系统
  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城区市场和农村集市建立监督台,设立举报箱;在企业和业户中聘请行风监督员,并发放聘书;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工商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三)严格落实走访汇报制度
  采取编发《行风建设动态》、发放征求意见信、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等形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风监督员汇报本单位行风廉政建设和监管执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积极帮助排忧解难,不断改进工作,增进相互了解,赢得广泛支持。

  第七章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xxxx”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心,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和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对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纪律规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效能监察,不断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热情服务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其内容主要是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重点对注册登记、执法办案、规费收取、市场监管和工作纪律等内容实施效能监察。
  (一)注册登记
  对注册登记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登记发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行为是否规范,“提速增效”措施是否落实,优惠政策是否执行,有无越权审批或设卡刁难行为,办事是否透明,效率是否快捷,是否文明优质服务,有无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服务态度生冷硬和办“人情照”等问题。
  (二)执法办案
  对办理经济违法案件(含即时处罚)查处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所办案件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有无超越权限办案行为及办“人情案”收受贿赂等问题。
  (三)规费收取
  对管理费及其它规费的收缴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收费中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无少收、漏收、乱收、收“人情费”、“以物(饭)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四)市场监管
  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市场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市场秩序是否规范,处理投诉是否及时,市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是否公开、准确,票据使用是否规范,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坚守岗位,是否有粗暴管理等问题。
  (五)工作纪律
  对工作纪律进行监察,主要是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权力“吃、拿、卡、要、报”,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违反禁酒令、工作时间玩游戏机、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等问题。
  (六)其他。纪检监察室认为应进行效能监察的其他事项及局党组交办的事项。
  三、效能监察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
  考核评估效能监察要客观公正,准确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
  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把行政效能监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接受内外监督。
  四、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
  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是:定期监察与随机监察相结合、全面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
  方法是:1、受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关于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时认真地查处,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2、立项检查。具体操作中实行“四步走、五结合”的方法。
  “四步走”即:“听、看、访、查”。听是指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看是指查看有关材料、记录,访是指深入辖区走访企业、业户,查是指进行明查暗访;
  “五结合”即:(1)效能监察与查办违纪案件相结合。通过监察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调查处理,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2)效能监察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真心实意为企业和业户排忧解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3)效能监察与执法工作相结合。严格经济违法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强化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4)效能监察与落实制度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发现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5)效能监察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五、实施程序
  (一)选题立项。效能监察要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选题立项。当效能监察的项目确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准备阶段。根据立项内容,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核心阶段,重点要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
  (四)评估阶段。对所检查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优点要充分肯定,对问题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五)总结。在评估的基础上写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并根据《效能监察工作评分标准和奖惩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处罚单。
  (六)反馈。对下达的《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使其尽快落实。被监察单位应当认真采纳、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向监察室报告,经监察室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仍维持原决定的,监察对象必须严格执行。
  (七)立卷归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建立效能监察档案,主要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通报》、《效能监察总结》及经济处罚单存根等。
  六、惩戒措施
  (一)通报。在日常监察中,对违反效能监察规定情节较轻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仍然没有改正的或单位一次性被扣10分以上、个人被扣5分以上的,均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根据《效能监察考核标准》,当事人每扣1分,经济处罚10元;所在科室、所主要负责人也给予相应处罚,承担连带责任。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局以上通报批评的,按原处罚标准的3倍扣分罚款;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给工商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原处罚标准的5倍扣分罚款。
  (三)与年度岗位目标考核挂钩。按累计扣分10%的比例,纳入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个人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离岗学习1—3个月;个人累计扣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效能监察对干部个人所扣分数存入干部档案,在提拔考评时,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应分数。
  (五)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效能监察考核具体标准
  (一)注册登记
  第一条因服务态度不好,用语不文明,与企业、业户吵嘴、打架的,一次扣5分。
  第二条未公开登记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的,缺一项扣1分。
  第三条未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台帐或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条对企业咨询不能一次性讲清楚、未发“明白纸”的,一次扣1分。
  第五条未落实首接责任制,使服务对象找不到所办业务科室和人员的,一次扣1分。
  第六条ab角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的,每耽误1小时扣1分。
  第七条未使用办事效率监督卡的,每次扣0.5分。
  第八条擅自要求企业提交不必要的文件材料或无故不予审批,借以刁难企业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企业申请登记材料不全,特别是缺少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手续,予以受理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相关业务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
  第十一条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2分。
  第十二条对管辖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满3个月的,一户扣2分。
  第十三条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年检的,一户扣5分。
  第十四条超出登记权限,越权登记的,一件次扣5分。
  第十五条按提速增效的要求,该简化的程序未简化、该放宽的条件未放宽、该除消的条件未除消、该缩短的时限未缩短,违反一项扣2分。
  第十六条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因违规登记引起败诉案件的,一件次扣10—50分。
  (二)执法办案
  第十八条未设立执法办案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简易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案件擅自撤案的,一件扣2分。
  第二十条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被投诉或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次扣1—5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决定书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对扣留财物及罚没物品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的,一次扣5—20分。
  第二十三条超越执法权限办案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按规定执行的,一次扣5—20分。
  第二十五条丢失损坏案卷资料或对已结案的案卷资料不按期归档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核审的,一件扣5分。
  (三)规费收取
  第二十七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户交费情况没按规定公开的,一项扣1分。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责令落实,一人次并扣2分。
  第二十九条擅自减免各项收费的,责令追缴,一项次并扣2—10分。
  第三十条雇用外部人员收费的,一人次扣5分;将市场收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扣10—30分。
  第三十一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乱摊派、乱罚款的,按超收乱收数额每二百元扣1分。
  第三十二条收费票据不盖章、使用填写不规范、不完全的,一项次扣0.5分;三联单小头大尾的,除补交差额外,并按差额数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三条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的,追缴所收款,并按所收款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四条收费台帐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缺一户扣0.1分;收费台帐与登记台帐和实际交费单据存根每有一项不符的,扣0.5分。
  第三十五条辖区内每漏收一户管理费,除追缴外,扣1分。
  第三十六条以饭顶费或以物顶费的,除追缴顶费钱款外,并按顶费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七条私设“小金库”的,没收“小金库”款项,并按“小金库”金额每一百元扣1分。
  (四)市场监管
  第三十八条城区市场内无政务公开栏、收费公开栏、咨询监督台、公平秤(尺),缺一项扣1分。
  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市场摊位卖号台帐或台帐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十条巡查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不在位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一条经营业户无照在市场内经营的,一户扣0.5分。
  第四十二条市口不清,出现乱摆乱放、经营秩序混乱的,一项次扣1分。
  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业户“三证”不齐全者,缺一证扣1分。
  第四十四条入市生肉无动物产品检疫证和信誉卡的,每户一项扣1分;有注水肉或病死肉的,发现一起扣5分。
  第四十五条市场内有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物品的,一项扣2分。
  第四十六条对消费者投诉不处理或不及时有效处理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七条打骂业户、粗暴管理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对市场内无消防安全设施或设施不齐全,半年内未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建议书的,一项扣2分。
  (五)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基层工商所无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扣2分。
  第五十条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无廉政档案、未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的,一项扣1分。
  第五十一条工作时间违反着装规定、不挂牌上岗的,一项次扣1分。
  第五十二条迟到、早退,值班不按时上岗、提前离岗的,一项次扣1分;工作和值班时间不假外出造成空岗的,一人次扣3分。
  第五十三条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未请假而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3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日中午不经批准饮酒的,一次扣5分;酗酒滋事影响工商形象的,写出书面检查,一次扣5—20分。
  第五十五条工作时间打扑克、玩麻将、下棋的,一人次扣5分;在微机上玩游戏的,一次扣1分。
  第五十六条赊欠企业、业户购物款或饭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扣3分。
  第五十七条接受企业、业户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钱物或参加由企业、业户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一人次扣10—30分。
  第五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到所管辖企业、业户报销应由单位、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向企业、业户索要钱物的,责令退还报销的费用或索要的钱物,一人次扣5—20分。
  (六)其他
  第五十九条在效能监察中发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上述条款无法确定具体当事人的,按相应标准2倍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当事人涉及2人以上的,按标准同时处罚。

  第八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局党组(党委)对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党组(党委)会及党组(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长对副局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负责;党组(党委)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科室科长和基层工商所所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机关各科室科长和基层工商所所长对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在局党组领导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党委)的责任内容:
  1、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或审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措施和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2、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全局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增强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意识,及时处理和纠正不廉洁行为。
  3、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领导和组织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决定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书记的责任内容:
  1、抓好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与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现党组(党委)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廉洁行为,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2、负责组织、领导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落实。
  (三)党组(党委)成员和副局长的责任内容:
  1、加强对分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落实。
  2、抓好分管科室、局、所长的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纠正,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科室、局、所长的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全面掌握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每月分析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抓好所属人员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使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责任内容:
  1、按照上级党组(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2、组织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党员参加廉政教育和组织生活情况。
  4、组织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干部。
  (六)股级以上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自觉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三、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分级制,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各市(县)局、各分局党组(党委)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市局组织考核。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由所在局考评小组考核,考评小组由该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人事政工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考核前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
  (四)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确定股级以上干部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档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
  (五)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局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每年底向局党组(党委)就本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股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查处的;
  2、因工作疏漏和失误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3、管理教育不力,致使部属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所属人员违反收费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
  2、凡直接分管范围内出了问题或直接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凡是协管或参加决策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办。

  第九章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是工商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具体组织者和监督者。
  一、职责
  (一)认真贯彻局纪检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及时把握本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xxxx”重要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监督检查本所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汇报。
  (四)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执法办案、规费收取、市场管理和廉洁勤政五个方面进行效能监察,促进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避免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汇报,并协助搞好调查处理。
  (六)搞好外部监督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主动走访行风监督员,定期上门征求意见,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向辖区内企业和业户宣传工商部门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本局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
  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搞好廉政教育,定期组织考试。
  (二)效能监察制度
  每季度对本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效能监察。每次检查要做到有记录、有通报、有处理结果,确保效能监察的有效性。
  (三)办理信访制度
  建立和落实来信来访登记、所长阅批、查办、回复、上报、归档等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四)廉政形势分析制度
  每月组织正副所长和各辖区负责人召开一次廉政形势分析会,查找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五)廉政谈话制度
  对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其廉洁自律,并做好谈话记录。
  (六)签定责任书制度
  督促所长与工商所人员签定年度行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工商所人员与辖区内企业、业户签定行风廉政建设双向监督责任书。
  (七)民主评议制度
  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组织全所人员对股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评议,并将结果报纪检监察室。
  (八)征求意见制度
  每年1—2次采取寄发行风廉政情况汇报信,请行风监督员上门指导工作,走访企业、业户等形式,通报本所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分析改进。
  (九)礼品登记制度
  对本所人员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进行认真登记,及时集中送交纪检监察室。
  (十)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信访工作情况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纪检监察室上报总结报告。
  第十章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建设,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素质建设标准
  (一)政治思想坚定
  达到“五个”具有:
  1、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xxxx”重要思想,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理想信念坚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强,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勇于奉献。
  4、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讲团结、讲正气、顾大局。
  5、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政令和决议。
  (二)精通本职业务
  达到“五会”:
  1、会处理信访投诉举报。能够根据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的内容和性质,认真做好登记、请示、查办、转办、回复等项工作。对投诉者不了解政策或属于工商部门应坚持的做法和规定的,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属于工商职权范围内的,告知投诉者应找职能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2、会查办违纪案件。能够针对案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遵照查办案件的规定程序,采取有效办法,及时准确地查清违纪事实,并依据党纪政纪规定,提出正确的处理建议。
  3、会组织效能监察。熟悉工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地掌握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方法、程序、惩戒措施和各项具体考核标准,善于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
  4、会开展廉政教育。能够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运用党纪政纪条规和正反两方面典型,实施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廉洁从政。
  5、会撰写工作材料。懂得各类行文规定,所撰写的材料主题鲜明、逻辑性强、层次清晰、语言流畅、用词准确、合情合法、结构完整。
  (三)作风纪律严明
  做到五个“严守”:
  1、严守各项服务承诺制度,文明热情地为群众服务,积极帮助排忧解难。
  2、严守“禁酒令”、出勤、值班、着装等各项工作纪律。
  3、严守办事时限,快、准、细、严、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耐得住清苦和各种诱感,自觉用党纪政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廉洁勤政。
  5、严守办案纪律,不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擅自泄露案情,不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纪。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学
  人人建立学习笔记,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认真搞好自学。单位注意购买各种纪检监察业务书籍,为自学提供保障,并有计划地部署自学内容,定期检查考试,确保自学效果。
  (二)集中培训
  每年采取以会代训、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布置函授作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学习邓小平理论、“xx大”精神、纪检监察业务、工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对上级组织的培训,积极参加,保证人员落实。
  (三)跟踪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负责人,要深入工作一线,具体指导所属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及时纠正偏差,搞好传带帮,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总结提高
  单位和个人每开展一项工作、办一项业务,都要认真总结反思,查找问题和不足,吸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在总结中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五)关心支持
  认真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补贴政策,积极帮助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严格执纪。
  (六)考评激励
  每年底,采取考试、听取个人汇报、组织群众评议等形式,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上报市局,激励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附则:

  各市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范的细则或配套规定,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本规范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烟台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1、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权限:(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2)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3)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4)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鉴别证据。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鉴别其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伪存真,补漏拾遗。二是认定事实。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等。三是把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首先写出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主要包括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然后与检查者见面,听其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签字;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对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表述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对申辩无理的,进行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对既不作出说明,又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五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等。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六)移送审理
  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监察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建议。然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局党组的处理建议移送当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移送时,移交人和接收人要清点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提交当地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政纪的案件,成立由政工科、财务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并形成书面审理报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报告,提请局党组(党委)做出处理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处分决定。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纪检监察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之规定为标准来认定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案件检查中,对每个党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也不论党龄、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和功劳大小,任何人违反了党纪政纪,都予以追究,在执行党纪政纪上一律平等。
  4、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积极主动地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查清案情。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使其认清错误,接受教训,悔过自新。同时采取一定的形式,警戒他人,教育大家。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1、组织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拒不听从批评劝告或正在实施违纪行为的;干扰破坏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犯错误后不履行职责,不努力工作,使党和国家工作受到影响的被检查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纪检监察室可提出停职检查之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2、科学鉴定。对违纪案件中某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实,如: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是否真实;帐目、表册是否符合财会制度;涉案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等,纪检监察室要骋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现场察看。对需要察看违纪现场才能全面弄清案件真相的案件,调查组可派两个以上人员,必要时还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参加,对违纪现场进行察看。察看时,要做好现场察看笔录,认真记录察看的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丈量数据等,如果需要还应画出现场图。现场察看结束后,调查组察看人员须在察看现场笔录和现场图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4、查帐和暂停支付。调查组人员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并持出具的查帐通知,可对被检查人员和所在单位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时停止支付。
  5、暂予扣留和封存。调查人员对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局党组批准后,予以扣留和封存。扣留和封存时,要对被扣留或封存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由被扣留和封存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查验签字,执行人亦履行签字。对封存和扣留的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制度,以免造成丢失、损坏或涂改等问题。
  6、使用录音、录相设备。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录音或录相设备进行检查,须经本局或上级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一并归档。

  第三章信访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管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各市(县)、区局纪检监察室和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情况反映工作。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归纳整理,及时反映给局领导,并按领导指示通报给相关科室,以供参考使用。二是信访处理工作。运用党和国家的法律、条规赋予信访工作的职权和各种工作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把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解决。具体职责:(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2)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3)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事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4)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信访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5)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规章制度;(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受理同级党组(党委)成员以下的全体党员和党支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和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对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
  承办人员要初步了解信访的内容,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予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呈交、转交、介绍到有关上级或其他单位处理。
  (二)登记
  承办人员要在信访登记簿上按照信件访、电话访、接访的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三)处理意见呈报
  承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对一般的信访,要即时处理;对重要的、紧急的信访要拟定处理意见,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对涉及局党组(党委)成员的信访,应按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
  承办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按照转办、交办、催办、直接查办(初核、移交、留存)的办理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结果审核
  承办人员对转办、交办单位所报处理结果和直接查办结果,及时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六)处理结果呈批
  分管领导要对承办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决定结案与否。重要的案件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才能结案。
  (七)回报、回复
  承办单位将处结的信访案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机关回报;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回复(复信或回访)。
  (八)归档、统计
  承办人员将领导批准结案的整个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案卷目录,装订成册,予以存档。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上报。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信访、举报受理工作:(1)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2)受理案件,做到登记清楚,程序严密,办理及时,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须回报的信访,当日接信,当日呈批,一般信件7日内处结。接访、电话访应于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3)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2、案件初查工作:(1)对初查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提出处理意见。(2)初查案件,一般在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重要案件和上级要报告的案件应在90日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上报的,要及时说明情况。(3)对交办的案件,要掌握进度,及时催办,确保按时上报。(4)全年信访举报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
  3、统计与归档工作:(1)对上报的数字和文字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无误。(2)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归档及时,借阅手续完备,各种材料不得丢失,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4、及时完成党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规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纪律。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注重调查,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寻私情。
  4、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讲究效率,保证质量。
  5、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和公务秘密。
  6、待人态度热情,讲究文明礼貌。
  (三)领导阅信、接访、包案制度
  1、凡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来信,都要及时呈交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意见,迅速进行办理。
  2、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重要来访,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接待,掌握具体事实,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正确解决问题。        
  3、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案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包案,做到“三定一包”,即定办案人员、定调查方案、定结案时间,包优质结案。
  4、查处信访案件的过程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查处的各种情况,帮助办案人员解决办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处理匿名检举材料制度
  1、凡匿名信反映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根据的,可暂存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2、反映情节轻微、问题一般的,承办单位可向被检举人直接调查,由其做出说明,视情节进行处理。
  3、对反映重要问题或线索清晰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4 、对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制度
  1、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者,要给予热情支持和鼓励,并对检举控告人及其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决不随意泄漏。
  2、承办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准帮助被检举、控告人分析、推敲检举、控告者。
  3、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压制。
  4、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凡是举报案件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2、凡信访案件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应由组织安排其回避。
  3、凡来信来访人提出要求回避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应安排其回避。
  (七)加强信访网络建设制度
  1、按照“即要配足又要配强”的原则,健全系统的信访工作网络,网络成员由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员担任。
  2、坚持业务培训制度,一级培训一级,不断提高基层信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加强对基层信访人员的责任分配和考核,增强压力感,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4、纪检监察室每年要对信访网络成员进行一次评定,发现责任心不强,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调整,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因素而缺位的要及时补充。
  (八)保密制度
  1、不准随意扩大传阅举报信件范围。
  2、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
  3、不准将举报信件及调查材料带回家。
  4、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法规。
  5、查办的案件不与其他无关人员谈论,不准将案情泄露给被调查人。
  6、信件转呈要有专人负责,严禁让无关人员代转、代送,邮寄重要信件需使用挂号信。
  7、信访调查情况报告的打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
  8、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信息反馈制度
  1、基层单位信访网络成员每月要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报告要有统计和分析。
  2、对于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有关信访工作成绩、经验,要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以便为领导科学分析形势,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信访信息要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的中心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目的明确,内容真实,传递迅速,适用对路。
  (十)复信、回访制度
  1、来信和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都要采取回信和面谈的方式,向信访人说明查处情况,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2、凡重要的匿名信件和匿名电话,查结后要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倾听群众的反映。
  3、对容易出现反复的信访案件,查结后要进行回访,听取反映,做好善后思想工作,巩固办案成果,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
  4、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要定期回访,与他们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善后工作。
  5、对重点上访老户,纪检监察室要掌握其动态,及时走访,帮其解开思想扣子,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其息诉罢访。
  (十一)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1、信访案件处结后,要将调查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卷、编号归档。装订的顺序是: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来信或来访记录摘抄,检举、控告人(匿名信除外)和被检举、控告人调查处理的意见,证明材料,本人检讨等。
  2、半年和年终,要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材料、按照会议文件材料、案件类材料和工作总结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装订。
  3、要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柜、保密,不得丢失或损坏。
  4、对信访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上级要报告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超过xx年的;一般信访案件超过5年)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工作报告制度
  1、每年都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年终总结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对在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
  3、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要专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领导汇报。
  (十三)检查、评比制度
  1、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年年终对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及时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立情况,信访结案情况,文明接待情况,配合中心工作情况,信息情况,开展纪检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情况等。
  3、各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情况,作为半年、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1、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1、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3、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他活动
  1、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3、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7、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严格遵守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
  二、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度
  (一)党纪政纪学习。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股级以上干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其他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政策规定。不断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确行为规范,筑牢思想防线。学习教育形式主要采取集中教育的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党性宗旨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内容开展,增强学习教育效果。
  (二)建立廉政档案
  1、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督促和约束干部自励自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廉政教育,强化廉政监督,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为组织考察、考核、提拔、任免干部提供依据,出具廉政鉴定材料;为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表彰奖励提供依据等。
  2、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分工。各市县工商局、各分局负责建立股级干部档案,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局负责建立。
  3、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情况;干部出国访问情况;干部离任审计及公物移交情况(仅限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受奖励或表彰情况;违反党纪、政纪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干部提拔、任用前廉政谈话情况;干部廉政提醒谈话情况;参加党纪、政纪及廉政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廉洁自律民主评议情况;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4、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及使用管理。廉政档案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填写、收集和管理;实行专室、专人、专柜管理,政工人事、办公室、财务等单位予以配合。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填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申报。须由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盖章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报、申报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室应责令其改正。纪检监察室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材料,每年底向市局报送。廉政档案要严格保密制度,不经局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三)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股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对自身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吸取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作述廉报告。班子成员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其他人员在科、所会上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述廉的基础上,纪检监察室组织干部职工,对股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为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廉洁,40%以下的为不廉洁,其间为基本廉洁。评议结果上报局党组。股级以上干部述廉报告装入廉政档案。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工商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住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机构内某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情况;本人或子女自费装修住宅的情况。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层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查。凡属个人应报告的事项,要一事一报,并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于事前至少10天向受理报告机关请示,超过10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五)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于价值不足100元的纪念品,当事人可留用;价值超过100元的礼品,如单位办公需要可留作公用;单位不需要的,按市场价格折半处理,变卖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基层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登记情况以及礼品处理情况,建立登记簿,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家庭收入。申报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个人房产出租所得收入。申报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申报。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基层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应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局和存入本局廉政档案。
  (七)专项检查制度
  基层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八)廉政谈话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局党组(党委)下属的党组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进行廉政谈话。
  1、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违纪但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
  2、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40%以下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3、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整体或主要领导人存在的问题。
  4、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
  5、受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问题。
  廉政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责,采取集体谈或个别谈的形式进行,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对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起着治本的重要作用。
  一、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
  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以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发展形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适时搞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并确保教育的效果。
  1、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理论教育。纪检监察室要定期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贯穿到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全过程中去,夯实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认清反腐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投身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的各项工作中去。
  2、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纪检监察室要把党纪政纪宣传教育列为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以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为依据,紧密联系在党纪政纪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不断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严于利已的法制教育以及社会公德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3、正、反典型的教育。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在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中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和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坚决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纪检监察队伍中廉政、勤政,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过宣传,弘扬正气,增强党员干部对反腐败的信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开展正面教育的同时,要有选择地公开通报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反面典型案例,尤其是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例,认真分析、解剖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注重加强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精神,与时俱进,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正确方向。
  5、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和经验的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向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纪检监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重点,宣传纪检监察解决群众关心工商系统的“热点”问题,介绍纪检监察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使内外了解工商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监督。
  二、宣传教育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方法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局关于开展“五个一”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法,增强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效果,圆满完成各项教育任务。主要采取以下宣传教育方式:
  1、搞好自学。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学习内容,每周安排不少于4小时的自学时间。干部职工人人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每年不少于4篇。
  2、抓好集中学习。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学习教育一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每堂课后,安排一定的思考题,强化干部职工撰写心得体会,深化课堂学习教育效果。
  3、开展多样性的学习教育活动。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开展2—3项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经验介绍、巡回报告、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交流心得体会等,以活动为载体,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局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将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层层抓好落实,并纳入本单位年终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内,与奖励惩处、提拔任用、评先选优挂钩。
  1、计划制度。年初要制定下发详细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计划,达到周有内容,月有计划,年有目标。
  2、考试通报制度。每年选择适当时机,按照年度教育计划内容,对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行一次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在全局通报,股级以上干部的考试成绩,载入廉政档案。
  3、参加廉政教育考勤制度。集体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学习教育活动,要严格考勤登记,对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参加教育的要严肃处理,对缺课人员要组织补课。
  4、考核制度。每年底,纪检监察部门对机关和工商所教育学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检查学习笔记、参加教育人员的考勤登记、教育计划及落实情况、个人的心得体会、考试成绩、好的经验做法、撰写宣传稿件的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5、奖惩制度。把考核的结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内。完不成教育计划、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六章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主要是解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存在的服务态度生冷硬顶、办事效率不高、“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消极腐败问题。通过“纠风”,不断提高工商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尽职尽责,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主要进行“四抓”:
  一、抓责任制落实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
  各市县局、各分局局长为行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分管的业务工作和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科、所长实行“一职双责”,既要抓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也要对分管的科室和工商所的行风廉政建设负起一线领导责任。为保证责任到位,每年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局领导与各科室、所主要负责人,各科室、所主要负责人与一般工作人员,层层签定行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人人抓行风的领导体制。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内完不成行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达不到规定目标名次的,取消所在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评先资格。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坚持常议常管
  局党组每季度,各科室、所每月结合工作分析一次行风廉政建设形势,查摆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备上级检查。
  二、抓规范化服务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认真执行市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通过落实《意见》中的26条措施,切实改革和精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二)实施政务公开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刊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联系人、办公电话、办事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律法规依据和工作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接收群众监督。
  (三)规范服务程序
  从服务入口着手,设立服务指南,让服务对象进门就能明白所办业务的科室和具体位置。服务中,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五个一”服务制度和“政务确认”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开展延伸服务
  上门为企业培训工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与重点企业建立联络员和服务预约制度,随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对大型企业实行上门年检。通过延伸服务,切实转变作风,赢得企业、业户的信任和支持。
  三、抓内部督查
  (一)领导带头随机查
  每位局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每月抽出2-4天的时间,对所分管的科室和工商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整改的措施,立说立行解决问题。
  (二)职能小组定期查
  成立局机关行风督查小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利用摄像机等器材,每月对全系统工作人员着装、出勤、证件佩带、遵守禁酒令、卫生、文明管理和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效能监察的考核标准,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坚决立案查处,以儆效尤。
  (三)科室、所经常查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基层工商所所长和纪检监察员,每周对所属人员遵守行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讲评,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自查自纠。通过“三级”严格的督查,合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行风廉政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四、抓外部监督
  (一)基层工商所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定双向行风廉政建设双向监督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工商所工作人员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所承诺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不向管理对象耍态度、“吃拿卡要报”谋取个人私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所自觉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费,不向工商管理人员请吃送礼。并严格双方责任追究。双向监督责任书每年签定一次,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工商所行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健全各种外部监督系统
  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城区市场和农村集市建立监督台,设立举报箱;在企业和业户中聘请行风监督员,并发放聘书;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工商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三)严格落实走访汇报制度
  采取编发《行风建设动态》、发放征求意见信、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等形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风监督员汇报本单位行风廉政建设和监管执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积极帮助排忧解难,不断改进工作,增进相互了解,赢得广泛支持。

  第七章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xxxx”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心,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和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对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纪律规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效能监察,不断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热情服务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其内容主要是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重点对注册登记、执法办案、规费收取、市场监管和工作纪律等内容实施效能监察。
  (一)注册登记
  对注册登记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登记发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行为是否规范,“提速增效”措施是否落实,优惠政策是否执行,有无越权审批或设卡刁难行为,办事是否透明,效率是否快捷,是否文明优质服务,有无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服务态度生冷硬和办“人情照”等问题。
  (二)执法办案
  对办理经济违法案件(含即时处罚)查处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所办案件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有无超越权限办案行为及办“人情案”收受贿赂等问题。
  (三)规费收取
  对管理费及其它规费的收缴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收费中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无少收、漏收、乱收、收“人情费”、“以物(饭)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四)市场监管
  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市场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市场秩序是否规范,处理投诉是否及时,市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是否公开、准确,票据使用是否规范,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坚守岗位,是否有粗暴管理等问题。
  (五)工作纪律
  对工作纪律进行监察,主要是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权力“吃、拿、卡、要、报”,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违反禁酒令、工作时间玩游戏机、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等问题。
  (六)其他。纪检监察室认为应进行效能监察的其他事项及局党组交办的事项。
  三、效能监察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
  考核评估效能监察要客观公正,准确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
  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把行政效能监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接受内外监督。
  四、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
  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是:定期监察与随机监察相结合、全面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
  方法是:1、受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关于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时认真地查处,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2、立项检查。具体操作中实行“四步走、五结合”的方法。
  “四步走”即:“听、看、访、查”。听是指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看是指查看有关材料、记录,访是指深入辖区走访企业、业户,查是指进行明查暗访;
  “五结合”即:(1)效能监察与查办违纪案件相结合。通过监察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调查处理,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2)效能监察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真心实意为企业和业户排忧解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3)效能监察与执法工作相结合。严格经济违法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强化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4)效能监察与落实制度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发现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5)效能监察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五、实施程序
  (一)选题立项。效能监察要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选题立项。当效能监察的项目确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准备阶段。根据立项内容,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核心阶段,重点要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
  (四)评估阶段。对所检查的项目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优点要充分肯定,对问题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五)总结。在评估的基础上写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并根据《效能监察工作评分标准和奖惩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处罚单。
  (六)反馈。对下达的《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使其尽快落实。被监察单位应当认真采纳、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向监察室报告,经监察室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仍维持原决定的,监察对象必须严格执行。
  (七)立卷归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建立效能监察档案,主要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通报》、《效能监察总结》及经济处罚单存根等。
  六、惩戒措施
  (一)通报。在日常监察中,对违反效能监察规定情节较轻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仍然没有改正的或单位一次性被扣10分以上、个人被扣5分以上的,均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根据《效能监察考核标准》,当事人每扣1分,经济处罚10元;所在科室、所主要负责人也给予相应处罚,承担连带责任。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局以上通报批评的,按原处罚标准的3倍扣分罚款;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给工商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原处罚标准的5倍扣分罚款。
  (三)与年度岗位目标考核挂钩。按累计扣分10%的比例,纳入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个人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离岗学习1—3个月;个人累计扣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效能监察对干部个人所扣分数存入干部档案,在提拔考评时,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应分数。
  (五)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效能监察考核具体标准
  (一)注册登记
  第一条因服务态度不好,用语不文明,与企业、业户吵嘴、打架的,一次扣5分。
  第二条未公开登记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的,缺一项扣1分。
  第三条未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台帐或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条对企业咨询不能一次性讲清楚、未发“明白纸”的,一次扣1分。
  第五条未落实首接责任制,使服务对象找不到所办业务科室和人员的,一次扣1分。
  第六条ab角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的,每耽误1小时扣1分。
  第七条未使用办事效率监督卡的,每次扣0.5分。
  第八条擅自要求企业提交不必要的文件材料或无故不予审批,借以刁难企业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企业申请登记材料不全,特别是缺少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手续,予以受理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相关业务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
  第十一条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2分。
  第十二条对管辖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满3个月的,一户扣2分。
  第十三条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年检的,一户扣5分。
  第十四条超出登记权限,越权登记的,一件次扣5分。
  第十五条按提速增效的要求,该简化的程序未简化、该放宽的条件未放宽、该除消的条件未除消、该缩短的时限未缩短,违反一项扣2分。
  第十六条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因违规登记引起败诉案件的,一件次扣10—50分。
  (二)执法办案
  第十八条未设立执法办案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简易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案件擅自撤案的,一件扣2分。
  第二十条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被投诉或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次扣1—5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决定书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对扣留财物及罚没物品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的,一次扣5—20分。
  第二十三条超越执法权限办案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按规定执行的,一次扣5—20分。
  第二十五条丢失损坏案卷资料或对已结案的案卷资料不按期归档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核审的,一件扣5分。
  (三)规费收取
  第二十七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户交费情况没按规定公开的,一项扣1分。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责令落实,一人次并扣2分。
  第二十九条擅自减免各项收费的,责令追缴,一项次并扣2—10分。
  第三十条雇用外部人员收费的,一人次扣5分;将市场收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扣10—30分。
  第三十一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乱摊派、乱罚款的,按超收乱收数额每二百元扣1分。
  第三十二条收费票据不盖章、使用填写不规范、不完全的,一项次扣0.5分;三联单小头大尾的,除补交差额外,并按差额数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三条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的,追缴所收款,并按所收款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四条收费台帐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缺一户扣0.1分;收费台帐与登记台帐和实际交费单据存根每有一项不符的,扣0.5分。
  第三十五条辖区内每漏收一户管理费,除追缴外,扣1分。
  第三十六条以饭顶费或以物顶费的,除追缴顶费钱款外,并按顶费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七条私设“小金库”的,没收“小金库”款项,并按“小金库”金额每一百元扣1分。
  (四)市场监管
  第三十八条城区市场内无政务公开栏、收费公开栏、咨询监督台、公平秤(尺),缺一项扣1分。
  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市场摊位卖号台帐或台帐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十条巡查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不在位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一条经营业户无照在市场内经营的,一户扣0.5分。
  第四十二条市口不清,出现乱摆乱放、经营秩序混乱的,一项次扣1分。
  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业户“三证”不齐全者,缺一证扣1分。
  第四十四条入市生肉无动物产品检疫证和信誉卡的,每户一项扣1分;有注水肉或病死肉的,发现一起扣5分。
  第四十五条市场内有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物品的,一项扣2分。
  第四十六条对消费者投诉不处理或不及时有效处理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七条打骂业户、粗暴管理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对市场内无消防安全设施或设施不齐全,半年内未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建议书的,一项扣2分。
  (五)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基层工商所无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扣2分。
  第五十条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无廉政档案、未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的,一项扣1分。
  第五十一条工作时间违反着装规定、不挂牌上岗的,一项次扣1分。
  第五十二条迟到、早退,值班不按时上岗、提前离岗的,一项次扣1分;工作和值班时间不假外出造成空岗的,一人次扣3分。
  第五十三条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未请假而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3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日中午不经批准饮酒的,一次扣5分;酗酒滋事影响工商形象的,写出书面检查,一次扣5—20分。
  第五十五条工作时间打扑克、玩麻将、下棋的,一人次扣5分;在微机上玩游戏的,一次扣1分。
  第五十六条赊欠企业、业户购物款或饭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扣3分。
  第五十七条接受企业、业户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钱物或参加由企业、业户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一人次扣10—30分。
  第五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到所管辖企业、业户报销应由单位、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向企业、业户索要钱物的,责令退还报销的费用或索要的钱物,一人次扣5—20分。
  (六)其他
  第五十九条在效能监察中发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上述条款无法确定具体当事人的,按相应标准2倍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当事人涉及2人以上的,按标准同时处罚。

  第八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局党组(党委)对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党组(党委)会及党组(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长对副局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负责;党组(党委)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科室科长和基层工商所所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机关各科室科长和基层工商所所长对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在局党组领导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党委)的责任内容:
  1、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或审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措施和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2、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全局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增强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意识,及时处理和纠正不廉洁行为。
  3、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领导和组织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决定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书记的责任内容:
  1、抓好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与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现党组(党委)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廉洁行为,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2、负责组织、领导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落实。
  (三)党组(党委)成员和副局长的责任内容:
  1、加强对分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落实。
  2、抓好分管科室、局、所长的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纠正,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科室、局、所长的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全面掌握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每月分析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抓好所属人员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使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责任内容:
  1、按照上级党组(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2、组织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党员参加廉政教育和组织生活情况。
  4、组织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干部。
  (六)股级以上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自觉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三、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分级制,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各市(县)局、各分局党组(党委)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市局组织考核。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由所在局考评小组考核,考评小组由该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人事政工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考核前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
  (四)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确定股级以上干部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档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
  (五)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局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每年底向局党组(党委)就本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股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查处的;
  2、因工作疏漏和失误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3、管理教育不力,致使部属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所属人员违反收费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
  2、凡直接分管范围内出了问题或直接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凡是协管或参加决策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办。

  第九章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是工商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具体组织者和监督者。
  一、职责
  (一)认真贯彻局纪检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及时把握本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xxxx”重要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监督检查本所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汇报。
  (四)重点围绕行政审批、执法办案、规费收取、市场管理和廉洁勤政五个方面进行效能监察,促进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避免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汇报,并协助搞好调查处理。
  (六)搞好外部监督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主动走访行风监督员,定期上门征求意见,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向辖区内企业和业户宣传工商部门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本局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
  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搞好廉政教育,定期组织考试。
  (二)效能监察制度
  每季度对本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效能监察。每次检查要做到有记录、有通报、有处理结果,确保效能监察的有效性。
  (三)办理信访制度
  建立和落实来信来访登记、所长阅批、查办、回复、上报、归档等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四)廉政形势分析制度
  每月组织正副所长和各辖区负责人召开一次廉政形势分析会,查找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五)廉政谈话制度
  对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其廉洁自律,并做好谈话记录。
  (六)签定责任书制度
  督促所长与工商所人员签定年度行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工商所人员与辖区内企业、业户签定行风廉政建设双向监督责任书。
  (七)民主评议制度
  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组织全所人员对股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评议,并将结果报纪检监察室。
  (八)征求意见制度
  每年1—2次采取寄发行风廉政情况汇报信,请行风监督员上门指导工作,走访企业、业户等形式,通报本所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分析改进。
  (九)礼品登记制度
  对本所人员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进行认真登记,及时集中送交纪检监察室。
  (十)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信访工作情况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纪检监察室上报总结报告。
  第十章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建设,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素质建设标准
  (一)政治思想坚定
  达到“五个”具有:
  1、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xxxx”重要思想,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理想信念坚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强,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勇于奉献。
  4、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讲团结、讲正气、顾大局。
  5、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政令和决议。
  (二)精通本职业务
  达到“五会”:
  1、会处理信访投诉举报。能够根据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的内容和性质,认真做好登记、请示、查办、转办、回复等项工作。对投诉者不了解政策或属于工商部门应坚持的做法和规定的,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属于工商职权范围内的,告知投诉者应找职能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2、会查办违纪案件。能够针对案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遵照查办案件的规定程序,采取有效办法,及时准确地查清违纪事实,并依据党纪政纪规定,提出正确的处理建议。
  3、会组织效能监察。熟悉工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地掌握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方法、程序、惩戒措施和各项具体考核标准,善于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
  4、会开展廉政教育。能够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运用党纪政纪条规和正反两方面典型,实施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廉洁从政。
  5、会撰写工作材料。懂得各类行文规定,所撰写的材料主题鲜明、逻辑性强、层次清晰、语言流畅、用词准确、合情合法、结构完整。
  (三)作风纪律严明
  做到五个“严守”:
  1、严守各项服务承诺制度,文明热情地为群众服务,积极帮助排忧解难。
  2、严守“禁酒令”、出勤、值班、着装等各项工作纪律。
  3、严守办事时限,快、准、细、严、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耐得住清苦和各种诱感,自觉用党纪政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廉洁勤政。
  5、严守办案纪律,不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擅自泄露案情,不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纪。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学
  人人建立学习笔记,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认真搞好自学。单位注意购买各种纪检监察业务书籍,为自学提供保障,并有计划地部署自学内容,定期检查考试,确保自学效果。
  (二)集中培训
  每年采取以会代训、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布置函授作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学习邓小平理论、“xx大”精神、纪检监察业务、工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对上级组织的培训,积极参加,保证人员落实。
  (三)跟踪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负责人,要深入工作一线,具体指导所属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及时纠正偏差,搞好传带帮,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总结提高
  单位和个人每开展一项工作、办一项业务,都要认真总结反思,查找问题和不足,吸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在总结中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五)关心支持
  认真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补贴政策,积极帮助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严格执纪。
  (六)考评激励
  每年底,采取考试、听取个人汇报、组织群众评议等形式,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上报市局,激励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附则:

  各市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范的细则或配套规定,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本规范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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