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系列解读:发挥案件质量评估对公正审判的引导作用

自2008年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估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在整体评判与分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增强审判能力、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导向不合理、考核程序僵化,出现了一些违背司法规律的考评、评估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透支司法公信,另一方面违背司法规律,人为加重了一线法官、基层法官的负担。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要求,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调动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促进公正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一步提出强化举措。

科学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引导公正审判。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应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让法院和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案件为导向。一是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二是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三是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四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科学运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公正审判。如何正确运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指标数据,促进公正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应积极引导地方各级法院不唯指标论审判质效,避免孤立、割裂、盲目地追求几个指标的排名,而导致法院管理和决策上的片面性,进而引发违背审判规律甚至弄虚作假等错误做法,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和研判作用。二是引导各级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与案件评查、绩效考评科学结合起来,除了司法决策、司法管理外,更要激发法官事业心和责任心,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警示违规、失范行为的作用,真正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提高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

依托质量评估加强审判管理,实现公正审判。取消考核排名不等于放松审判管理,而是让审判管理更加高效精准,进而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公正审判。正如《意见》提出的,要“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对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应作为约束性指标予以保留,并加以明确和细化。完善这项改革举措,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受到保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危浪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自2008年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估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在整体评判与分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增强审判能力、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导向不合理、考核程序僵化,出现了一些违背司法规律的考评、评估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透支司法公信,另一方面违背司法规律,人为加重了一线法官、基层法官的负担。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要求,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调动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促进公正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一步提出强化举措。

科学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引导公正审判。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应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让法院和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案件为导向。一是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二是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三是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四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科学运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公正审判。如何正确运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指标数据,促进公正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应积极引导地方各级法院不唯指标论审判质效,避免孤立、割裂、盲目地追求几个指标的排名,而导致法院管理和决策上的片面性,进而引发违背审判规律甚至弄虚作假等错误做法,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和研判作用。二是引导各级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与案件评查、绩效考评科学结合起来,除了司法决策、司法管理外,更要激发法官事业心和责任心,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警示违规、失范行为的作用,真正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提高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

依托质量评估加强审判管理,实现公正审判。取消考核排名不等于放松审判管理,而是让审判管理更加高效精准,进而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公正审判。正如《意见》提出的,要“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对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应作为约束性指标予以保留,并加以明确和细化。完善这项改革举措,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受到保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危浪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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