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4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和谐宜居之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

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 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 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

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 材料:铜板底;

2. 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 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 牌匾尺寸:560mm ×350mm 。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十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机制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实行届期制,以自然年度为一届期。

十七、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明确退出机制,取消或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取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 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非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集体予以撤销称号、收回铜牌处理。

二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 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 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

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和谐宜居之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

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 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 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

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 材料:铜板底;

2. 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 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 牌匾尺寸:560mm ×350mm 。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十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机制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实行届期制,以自然年度为一届期。

十七、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明确退出机制,取消或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取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 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非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集体予以撤销称号、收回铜牌处理。

二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 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 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

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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