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区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要点

1.具有绍兴市区城镇户籍,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列人员:(1)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的复退军人和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本省原下乡知青,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军龄或下乡劳动时间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

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如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以下人员:(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人员,可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录予以恢复,同时按规定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目前仍在参加各类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知识青年养老保险等)的人员,在终止原养老保障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后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户籍界定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前;补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及以上人员年龄的认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界。上述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

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及原下乡知青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按其在年满60周岁和2009年年底前的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

原在岗工作时间、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乡村医师的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电影放映员的认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原下乡知青的认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三、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对六十年代初由市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须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回参保人,方可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人员具体办理事项见社区(村)宣传栏张贴的办理流程,也可咨询电话12333,或国庆节后咨询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所。

二0一0年九月

市区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要点

1.具有绍兴市区城镇户籍,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列人员:(1)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的复退军人和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本省原下乡知青,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军龄或下乡劳动时间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

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如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以下人员:(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人员,可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录予以恢复,同时按规定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目前仍在参加各类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知识青年养老保险等)的人员,在终止原养老保障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后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户籍界定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前;补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及以上人员年龄的认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界。上述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

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及原下乡知青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按其在年满60周岁和2009年年底前的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

原在岗工作时间、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乡村医师的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电影放映员的认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原下乡知青的认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三、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对六十年代初由市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须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回参保人,方可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人员具体办理事项见社区(村)宣传栏张贴的办理流程,也可咨询电话12333,或国庆节后咨询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所。

二0一0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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