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买卖合同

篇一:基本交易合同书

基本交易合同书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对产品质量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个交易合同(订单形式,以下简称“个别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1、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时,由甲方以传真件的方式或邮件形式传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在三天内确认并回传给甲方,作为个别合同。

2、甲方根据次月的生产计划编制次月的加工送货排程,并提前三十天发出下一个月的订单,提前四十五天发预告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计划如期纳入到甲方,确保甲方的正常生产。

3、产品外观品质及内在质量按图纸和封样件为准,甲方将严格按品质要求和封样件为标准来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良率超过%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别或退货。乙方必须积极对应,确保甲方的按时出货。

4、产品包装:乙方提供的产品,除内在质量必须达标外,外观包装必须统一,以便甲方在用完产品后统一堆放属乙方的空包装,使其正常回收。5、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不含有害化学物质的要求去做,乙方必须每年将加工产品送到sgs 进行检测,其结果(报告)提交甲方,由甲方存档备案,同时向甲方保证其加工的产品,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不会超标,假如超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产品付款:在每个月25日交货结束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开具货款发票,按订单月月结60天付款(电汇或转帐)。

7、争议的解决: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合同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

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成文,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篇二:交 易 基 本 合 同 _

甲方:乙方:贸 易 基 本 契 约

(以下称为“甲方”)与(以下称“乙方”)就购买部件,部品(以下称“订货品”)签订如下基本契约。

第1条 基本原则

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是在尊重相互利益,共存共荣为基础,以相互信赖,诚实为原则下进行。

第2条 基本契约与个别契约

1. 基本契约所规定的内容只要没有特别约束,本基本契约有效适用于甲乙双方协议并制定的各项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此项基本契约以及个别契约。 2.甲方及乙方在个别合同的制定中可离开此基本合同的部分适用条款,而且还可制定有别于此基本契约的事项。此时个别契约的制定条款优先于基本契约。

第3条 个别契约的成立

1. 当甲方在和乙方签定的个别契约为根据发出定单或者发出相当于订货单的材料(以下称“订货单”)提交给乙方时,且乙方对此申请发出定货申请书的情况下,此项个别契约成立。

2. 乙方从甲方处接到订货单后在5天营业日内无任何特别提议时,则在上述5天营业日期间

成立个别契约。

第4条 更改个别合同

产生需更修改个别契约内容时,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更改。

第5条 定货

根据个别合同定货,原则上是每月定货,而交付数量、客户定货到收货的时间则另作决定。甲方预先告知乙方甲方的购买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情报。

第6条 交易单价

交易单价原则上是由甲方在订货之前提出,再根据乙方提出的报价单,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决定。另外,交易通货币基本上是用“人民币”进行,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在支付条件当中。

第7条 原材料的指定甲方可对乙方指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生产厂家以及所需部件,部品的购买处。 乙根据甲的环境规定保证在原材料、部品、半成品中不使用环境禁止物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8条原材料等的支付和管理

1.甲方根据情况有必要给乙方提供原材料. 零件. 半制成品等(以下称为支付品)。 支付品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支付品的对价由甲方制定。 2. 有偿支付品的所有权在乙方支付费用之前由甲方保留,无偿支付的所有权由甲方所有。

3. 乙方接受支付品时,要及时检查,发现有瑕疵以及数量不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接受其指示。

4. 乙方要自始至终地妥善保管好支付品,在甲方制定的目的以外不能使用,不许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还有,乙方要按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日期,报告现在的盘点状况。

5. 甲方可以实地调查乙方所管理的支付品的库存状况。

6. 订货品生产完毕或终止,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要尽快归还甲方所发给的支付品,有关归还时出现的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根据这个基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为了甲方订货品制造. 加工支付品时,甲方要支付给乙方有关的加工经费。但是因乙方责任出现归还订货品,又或者终止生产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9条 交货

1. 乙方应在订货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则,把货品交到甲方所指定的场所。 2.乙方应遵守订货单中所记载的交货日期. 数量等要求,努力做到不防碍甲方的生产计划. 销售计划。

3. 甲方在托付乙方之后,因甲方有于不得已的事由,要变更交货期. 数量时,根据第4条的规定,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事项,而乙方则需努力调整以应其变,而且把相关对策报告给甲方。

4. 即使有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前提,但是在乙方认为不能履行订单上的交货日期和数量时,要立即通知甲方。

5. 每次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提供有关已履行交货义务证明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10条 品质保证

1.甲乙双方就关于乙方的品质保证的问题上,原则上应另缔结有关品质保证的协议。而乙方应以品质保证协议为准则,保证甲方所订货物的质量。 2.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订货品的品质上,应保证甲方所指定的式样或符合甲方所承认的式样。对于那些交付品,要附加乙方的检查成绩报告单。

第11条 收货检查

1. 甲方按本契约第十条第2项验证乙方在纳入订货品后3天内检查判断是否合格及接纳,并通知乙方。

2. 甲方在收货之前,可在乙方的工厂内实施收货检查。

3. 在甲方判断在有必要时,乙方已交货,甲方已接纳以后,再抽样进行收货检查,需甲乙双

方同时在场。

4. 甲方负责将乙方纳入的货品的收货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而且在甲方通知乙方检查结果的3天期限为止,甲方无任何特别通知的话,该货物就可被认定为合格品。

第12条 提交

订购货接受检查并被认定为合格时,收货就算成立,其所有权从此时由乙方转为甲方。但在交货前,通过了甲方检查而且合格的订购货物,在乙方交付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时,作为提交物,其所有权在此时从乙方转为甲方。

第13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甲方在收货检查时发现订货品不合格时,甲方立即将消息通知给乙方,和乙方商量对策,乙方需立即将那些不良品的代替品交付甲方,回收不合格的商品。

2. 即使是收货检查合格的订货品,在甲方的加工、组装、出货的途中发生或者被判明为品质不良时,甲方要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乙方及与乙方协商对策。品质不良明确是乙方责任时,应由乙方担负品质保证的责任;品质不良明确是甲方的责任时就不是这样了。而在分不清质量不合格是甲乙谁方时,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作出适当处理。

3. ⑴甲方在收货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但经甲方处理可以使用、且急需使用此产品时,次批可作为特殊采用品进行降价处理,可以接受。 ⑵关于前项决定的降价额,在甲乙的协议基础上决定。

第14条 支付

1. 在甲方在乙方下达订购单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15条 抵消

1.当甲方拥有对乙方的有偿支付的货款等的债权时,就能抵消甲方对乙方保有的订货品的货款等的债务和有关债权。

2. 对于前项的抵消,相关抵消额是根据甲方的明细通知, 双方可省略领款单的交换。

第16条 图纸. 方法书. 样本等的管理

1. 乙方从甲方贷给的图纸方法书. 样本等应该妥善管理,不能泄露给他人或利

用。2. 订货品的生产完成,终止或是甲提出退还要求时,乙方从甲方贷与的图纸. 方法书. 样本等要迅速归还. 归还时所需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 但是如果是乙方的责任引起的事由合同终止的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17条 机械. 工具. 冶具. 金型等贷与品管理

1. 在甲方借给乙方机械. 工具. 冶具. 金型等(以下称借出品)情况时,不管是有偿或无偿, 甲乙双方要另外缔结借出品合同。

2. 不管是有偿或者是无偿, 乙方应对借出品作出妥善管理, 要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 要采取借用品的甲方所有权明了的适当措施,同时要派适当人选进行管理。且借用品所需各种经费由乙方负担。

3. 在没有甲方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 乙方不能随意改变贷与品的原状,而且不能使用于甲方规定的目的之外。

4. 关于贷与品的保管,乙方不得不协助甲方进行实地调查等。

5. 在订货品的生产完成或被终止时,而且如果是甲方提出来的要求的话,乙方必须迅速归还贷与品,归还所需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 但是如果因乙方的责任,订货品生产完成或被终止,甲方要求退还贷与品时,退还所有各种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18条 危险负担

1. 订货品在交货时,发现全部或者有一部分被毁损或者是发生了变质,除去甲方必须负责部分应由乙方负担. 订货品受领后所产生的损害,除去乙方必须负担的责任以外应由甲方负担。

2.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贷与品,原则上要遵从甲方的指示,且必须缔结由乙方负担

的损害保险。详细情况,甲乙双方随时协议。

第19条 第三者损害

关于订货品和其他改良品上、因乙方的事由,给第三者的生命. 身体. 财产带

来危害或者是损害时,乙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许影响甲方。在订购品以及其改良品方面因甲方的事由,对第三者的生命. 身体. 财产等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甲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能影响到乙方。

第20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不能把根据双方的基本条约以及个别条约所得到的秘密, 在没有书

面同意的情况下泄露给第三者。

第21条 工业所有权

1. 当乙方要进行为取得在甲方的图纸. 式样. 规格等的订货以及有关改良品的篇三:交易基本合同(供销)

交易基本合同

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的、的 简称“甲方”)与依据中国法设立存续的、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 的惠和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的、有关(以下,简称“标的物”)的买卖交易,签订如下的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合同对买方甲方与卖方乙方之间的、有关标的物的每一个买卖交易(以下,简称“个别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基本事项。

2. 个别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有差异时,应以个别合同为准;个别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或者交易中有疑义的,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第2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但是,期限届满1个月前,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约的要求,本合同以相同的条件自动延续1年,以后亦同。

第二章 个别合同

第3条 (个别合同的成立)

个别合同由甲方以注明其品名、规格书、单价、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易条件等订购内容的规定形式的订单向乙方订货,乙方对此承诺后个别合同成立。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内容有疑义或异议时,应在甲方订货后8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出的,视为乙方承诺甲方的订货内容。

第4条 (个别合同的变更)

1. 甲方认为需要对规格和其他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变更生效。

2. 由于前款的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章 交付

第5条 (交付)

1. 乙方应在交货期限内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按照甲方向乙方的订货数量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 乙方按照前条及第6条的规定交货时,甲方必须接收,并就接收的标的物出具收货单,发送乙方。

3. 乙方在交货期限内发生导致无法向甲方交付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的事由或有此可能性时,乙方应事前向甲方告知其事由及预定的交货日期,并接受甲方的指示。

4. 甲方因在交货期限未能收付标的物而造成损失的,可向乙方要求赔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迟延交付,有归责于甲方理由的,免除乙方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6条 (交付措施)

1. 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原则上使用交货单。经甲方允许分期交付时,对第二次以后的 交货,乙方也应在交货单上记载必要项目并附上交付的标的物的交货单。

2. 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必须遵从甲方指定的运输、包装、防锈及其他措施,在无甲方 指定的情况下,应采取足以保证标的物保护措施的运输及包装方式。

第四章 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第7条 (验收)

1. 工作日之内按照甲乙双方承认的检验方法、检验

标准及交付规格书进行接收检验,仅接收验收合格的标的物(以下简称“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3工作日之内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该期限内没有收到有关验收结果的通知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全部验收合格。甲方发现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或者短缺(认可± %的过量或短缺,± %以内的过量或短缺可忽略不计。)时,应立即将该内容通知乙方。

2. 无论是否有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省略接收检验,甲方应立即接收乙 方交付的标的物,以此视为验收,但乙方仍需保证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或相应标准。

第8条 (不合格品以及数量的超过与短缺)

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取回前条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等,退

货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但是,甲方接受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或按照第9条的规定同意特别接受不合格品时,不受此限。

2. 乙方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的,甲方可以 将此退回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费用,或由甲方暂时保管,但须由乙方支付保管费。

3. 对于应退货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甲方应以如为自己保管同样注 意保管,若其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或者变质的,除该损失归责于甲方的情形以外皆由乙方承担。

4. 经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交付不合格品或者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但是, 若甲方对是否需要该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及交付期限另有指示时,乙方应遵从。另,代替品的交货应经过第7条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9条 (特别采用)

尽管在甲方接收检验时被认定为不合格,但是甲方认为可通过某种办法使用时,甲 乙双方可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价格等进行协商,由甲方作为特别采用接收。

第10条 (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

1. 第7条规定的验收合格后或第9条规定的特别采用后,在第13条规定的甲方完成 支付货款之前,交付的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 关于风险负担,标的物交付后在甲方独占使用前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从甲 方独占使用时起由甲方负担。

第五章 支付

第11条 (单价及货款债务的确定)

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标的物的报价单。

2. 标的物的单价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个别合同中作出规定。

3. 标的物的货款,应按照第7条中的验收数量、第8条第1款中的甲方同意接受的超 过数量、第9条中的特别采用的不合格品的数量(以下,总称为“验收数量”。)来确定。

第12条 (截止日)

1. 甲方计算每月验收的标的物数量时,以该月月末为截止日。另,截止日为甲方的休 息日时,以其前一工作日为截止日。

2. 由于甲方的期末盘点等需要将截止日提前时,甲方应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将该内容 及新的截止日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变更通知上的截止日。

第13条 (货款的结算)

1. 甲方应在截止日后工作日之内将记载了根据前月验收数量的清单及根据验

收数量计算的货款金额的书面清单(以下,简称“货款清单”。)提交乙方。

2. 如果没有异议,

应根据该货款清单制作请求书发送给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确认的,或未制作请求书的,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如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货款清单后的 3 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并根据协商结果制作请求书发送给甲方。

3. 关于标的物的货款,甲方应按照前款规定在收到请求书后的_工作日之内将

请求书上记载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如果甲方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支付标的物的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应 付货款为基准按照延误日数及每天3‰的利率计算利息作为延误支付的违约金。

5. 如果甲方超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__3__个月不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根据履行中

的或预定履行的个别合同不向甲方交付标的物,并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质量保证

第14条 (规格等)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以下各项:

(1) 甲方向乙方出示或者出借的图纸、规格书、检验标准及与之相当的规格、资 料。

(2) 或者,乙方制作的经甲方确认的交付规格书。

(3)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前条的交付规格书规定,交付规格书不低于产品 约定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

2. 乙方应理解甲方对质量保证的基本想法,努力提高质量。

第16条(瑕疵担保责任)

1. 关于乙方交付的目的物,在验收完成6个月以内发现其制造上存在缺陷,与交付规 格书有差异时,甲方应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后续改进质量问题。

2. 甲方在销售使用标的物的甲方产品时,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收到来自第三方的投诉 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损失解决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

第17条(产品责任)

1. 因甲方的组装不当、其他对标的物的使用不当导致使用标的物的甲方产品出现相关 的质量问题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非甲方责任,而是标的物本身的瑕疵对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或被认 为有产生可能性时,应迅速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原因调查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本条第2款提到的标的物本身的瑕疵是由于甲方的原因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第4条第1款进行的规格变更、或起因于第14条第1款(1)的情形),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进行处理,因该原因对乙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处理该问题时乙方

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18条(发明等的处理)

甲方及乙方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规格书,数据,know-how ,创意及其他信息而

产生的发明,设计,创作等(以下,总称“发明等”)时,应立刻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决定对该发明等的处理方法。

第19条(对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

1. 乙方承诺交付的标的物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案权,设计权,或受反 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保护的第三方权利(以下,总称“知识产权”)。

2. 就乙方交付的目的物,第三方因知识产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本条第3款的情况除外。

3.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或指示而直接导致了有关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甲方应自行 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20条(保密义务)1. 甲方及乙方,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妥善管理和使用通过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而知悉的有关对方的计划,设计,规格,经验,知识,数据,或其它一切有关事业,经营,或技术的信息(包含甲方或乙方向对方提供的样品或产品中所含有的know-how )(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同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期满后在未征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该信息,或将该信息用于非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其它目的。

2. 甲方及乙方,应仅允许与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系的、并且有必要了解 保密信息的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等”)进行对保密信息的阅览、使用。同时,甲方及乙方在该员工等退休时,应跟其签订誓约书等,继续让其承担和本条同等的保密义务。

3. 甲方及乙方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复制保密信息。征得对方同意对保 密信息进行复制时,对于该复制品,同样适用本条所规定的义务。

4. 甲方及乙方,在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终止时,当对方要求归还保密信息时,应立即归 还该保密信息。

5. 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各项规定的信息。

(1) 披露时已处于公知状态的信息

(2) 披露后非接收该信息的当事人的责任而进入公知状态的信息

(3) 通过正当渠道从不需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 披露时已持有的信息

(5) 能被证明为自行研发的信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21条(即时解除)

甲方或乙方,在对方发生下述任何一个事由时,可在不需要通知或其他手续的情况 下,即刻解除部分或全部的本合同或个别合同。

(1) 只要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经一定时间催告后仍不改正 的。

(2) 延迟支付标的物的货款__3__个月以上时。

(3) 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资产情况恶化或恶化的可能性时,以及对方存在诉讼案 件、信贷不良。

(4) 被认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期限内无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5) 受到政府监督机构的取消,停止营业等处分。

(6) 受到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分,强制执行等的。

(7)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民事再生的开始手续时。

篇一:基本交易合同书

基本交易合同书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对产品质量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个交易合同(订单形式,以下简称“个别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1、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时,由甲方以传真件的方式或邮件形式传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在三天内确认并回传给甲方,作为个别合同。

2、甲方根据次月的生产计划编制次月的加工送货排程,并提前三十天发出下一个月的订单,提前四十五天发预告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计划如期纳入到甲方,确保甲方的正常生产。

3、产品外观品质及内在质量按图纸和封样件为准,甲方将严格按品质要求和封样件为标准来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良率超过%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别或退货。乙方必须积极对应,确保甲方的按时出货。

4、产品包装:乙方提供的产品,除内在质量必须达标外,外观包装必须统一,以便甲方在用完产品后统一堆放属乙方的空包装,使其正常回收。5、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不含有害化学物质的要求去做,乙方必须每年将加工产品送到sgs 进行检测,其结果(报告)提交甲方,由甲方存档备案,同时向甲方保证其加工的产品,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不会超标,假如超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产品付款:在每个月25日交货结束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开具货款发票,按订单月月结60天付款(电汇或转帐)。

7、争议的解决: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合同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

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成文,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篇二:交 易 基 本 合 同 _

甲方:乙方:贸 易 基 本 契 约

(以下称为“甲方”)与(以下称“乙方”)就购买部件,部品(以下称“订货品”)签订如下基本契约。

第1条 基本原则

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是在尊重相互利益,共存共荣为基础,以相互信赖,诚实为原则下进行。

第2条 基本契约与个别契约

1. 基本契约所规定的内容只要没有特别约束,本基本契约有效适用于甲乙双方协议并制定的各项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此项基本契约以及个别契约。 2.甲方及乙方在个别合同的制定中可离开此基本合同的部分适用条款,而且还可制定有别于此基本契约的事项。此时个别契约的制定条款优先于基本契约。

第3条 个别契约的成立

1. 当甲方在和乙方签定的个别契约为根据发出定单或者发出相当于订货单的材料(以下称“订货单”)提交给乙方时,且乙方对此申请发出定货申请书的情况下,此项个别契约成立。

2. 乙方从甲方处接到订货单后在5天营业日内无任何特别提议时,则在上述5天营业日期间

成立个别契约。

第4条 更改个别合同

产生需更修改个别契约内容时,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更改。

第5条 定货

根据个别合同定货,原则上是每月定货,而交付数量、客户定货到收货的时间则另作决定。甲方预先告知乙方甲方的购买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情报。

第6条 交易单价

交易单价原则上是由甲方在订货之前提出,再根据乙方提出的报价单,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决定。另外,交易通货币基本上是用“人民币”进行,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在支付条件当中。

第7条 原材料的指定甲方可对乙方指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生产厂家以及所需部件,部品的购买处。 乙根据甲的环境规定保证在原材料、部品、半成品中不使用环境禁止物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8条原材料等的支付和管理

1.甲方根据情况有必要给乙方提供原材料. 零件. 半制成品等(以下称为支付品)。 支付品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支付品的对价由甲方制定。 2. 有偿支付品的所有权在乙方支付费用之前由甲方保留,无偿支付的所有权由甲方所有。

3. 乙方接受支付品时,要及时检查,发现有瑕疵以及数量不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接受其指示。

4. 乙方要自始至终地妥善保管好支付品,在甲方制定的目的以外不能使用,不许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还有,乙方要按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日期,报告现在的盘点状况。

5. 甲方可以实地调查乙方所管理的支付品的库存状况。

6. 订货品生产完毕或终止,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要尽快归还甲方所发给的支付品,有关归还时出现的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根据这个基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为了甲方订货品制造. 加工支付品时,甲方要支付给乙方有关的加工经费。但是因乙方责任出现归还订货品,又或者终止生产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9条 交货

1. 乙方应在订货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则,把货品交到甲方所指定的场所。 2.乙方应遵守订货单中所记载的交货日期. 数量等要求,努力做到不防碍甲方的生产计划. 销售计划。

3. 甲方在托付乙方之后,因甲方有于不得已的事由,要变更交货期. 数量时,根据第4条的规定,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事项,而乙方则需努力调整以应其变,而且把相关对策报告给甲方。

4. 即使有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前提,但是在乙方认为不能履行订单上的交货日期和数量时,要立即通知甲方。

5. 每次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提供有关已履行交货义务证明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10条 品质保证

1.甲乙双方就关于乙方的品质保证的问题上,原则上应另缔结有关品质保证的协议。而乙方应以品质保证协议为准则,保证甲方所订货物的质量。 2.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订货品的品质上,应保证甲方所指定的式样或符合甲方所承认的式样。对于那些交付品,要附加乙方的检查成绩报告单。

第11条 收货检查

1. 甲方按本契约第十条第2项验证乙方在纳入订货品后3天内检查判断是否合格及接纳,并通知乙方。

2. 甲方在收货之前,可在乙方的工厂内实施收货检查。

3. 在甲方判断在有必要时,乙方已交货,甲方已接纳以后,再抽样进行收货检查,需甲乙双

方同时在场。

4. 甲方负责将乙方纳入的货品的收货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而且在甲方通知乙方检查结果的3天期限为止,甲方无任何特别通知的话,该货物就可被认定为合格品。

第12条 提交

订购货接受检查并被认定为合格时,收货就算成立,其所有权从此时由乙方转为甲方。但在交货前,通过了甲方检查而且合格的订购货物,在乙方交付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时,作为提交物,其所有权在此时从乙方转为甲方。

第13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甲方在收货检查时发现订货品不合格时,甲方立即将消息通知给乙方,和乙方商量对策,乙方需立即将那些不良品的代替品交付甲方,回收不合格的商品。

2. 即使是收货检查合格的订货品,在甲方的加工、组装、出货的途中发生或者被判明为品质不良时,甲方要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乙方及与乙方协商对策。品质不良明确是乙方责任时,应由乙方担负品质保证的责任;品质不良明确是甲方的责任时就不是这样了。而在分不清质量不合格是甲乙谁方时,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作出适当处理。

3. ⑴甲方在收货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但经甲方处理可以使用、且急需使用此产品时,次批可作为特殊采用品进行降价处理,可以接受。 ⑵关于前项决定的降价额,在甲乙的协议基础上决定。

第14条 支付

1. 在甲方在乙方下达订购单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15条 抵消

1.当甲方拥有对乙方的有偿支付的货款等的债权时,就能抵消甲方对乙方保有的订货品的货款等的债务和有关债权。

2. 对于前项的抵消,相关抵消额是根据甲方的明细通知, 双方可省略领款单的交换。

第16条 图纸. 方法书. 样本等的管理

1. 乙方从甲方贷给的图纸方法书. 样本等应该妥善管理,不能泄露给他人或利

用。2. 订货品的生产完成,终止或是甲提出退还要求时,乙方从甲方贷与的图纸. 方法书. 样本等要迅速归还. 归还时所需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 但是如果是乙方的责任引起的事由合同终止的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17条 机械. 工具. 冶具. 金型等贷与品管理

1. 在甲方借给乙方机械. 工具. 冶具. 金型等(以下称借出品)情况时,不管是有偿或无偿, 甲乙双方要另外缔结借出品合同。

2. 不管是有偿或者是无偿, 乙方应对借出品作出妥善管理, 要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 要采取借用品的甲方所有权明了的适当措施,同时要派适当人选进行管理。且借用品所需各种经费由乙方负担。

3. 在没有甲方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 乙方不能随意改变贷与品的原状,而且不能使用于甲方规定的目的之外。

4. 关于贷与品的保管,乙方不得不协助甲方进行实地调查等。

5. 在订货品的生产完成或被终止时,而且如果是甲方提出来的要求的话,乙方必须迅速归还贷与品,归还所需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 但是如果因乙方的责任,订货品生产完成或被终止,甲方要求退还贷与品时,退还所有各种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18条 危险负担

1. 订货品在交货时,发现全部或者有一部分被毁损或者是发生了变质,除去甲方必须负责部分应由乙方负担. 订货品受领后所产生的损害,除去乙方必须负担的责任以外应由甲方负担。

2.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贷与品,原则上要遵从甲方的指示,且必须缔结由乙方负担

的损害保险。详细情况,甲乙双方随时协议。

第19条 第三者损害

关于订货品和其他改良品上、因乙方的事由,给第三者的生命. 身体. 财产带

来危害或者是损害时,乙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许影响甲方。在订购品以及其改良品方面因甲方的事由,对第三者的生命. 身体. 财产等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甲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能影响到乙方。

第20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不能把根据双方的基本条约以及个别条约所得到的秘密, 在没有书

面同意的情况下泄露给第三者。

第21条 工业所有权

1. 当乙方要进行为取得在甲方的图纸. 式样. 规格等的订货以及有关改良品的篇三:交易基本合同(供销)

交易基本合同

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的、的 简称“甲方”)与依据中国法设立存续的、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 的惠和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的、有关(以下,简称“标的物”)的买卖交易,签订如下的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合同对买方甲方与卖方乙方之间的、有关标的物的每一个买卖交易(以下,简称“个别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基本事项。

2. 个别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有差异时,应以个别合同为准;个别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或者交易中有疑义的,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第2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但是,期限届满1个月前,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约的要求,本合同以相同的条件自动延续1年,以后亦同。

第二章 个别合同

第3条 (个别合同的成立)

个别合同由甲方以注明其品名、规格书、单价、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易条件等订购内容的规定形式的订单向乙方订货,乙方对此承诺后个别合同成立。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内容有疑义或异议时,应在甲方订货后8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出的,视为乙方承诺甲方的订货内容。

第4条 (个别合同的变更)

1. 甲方认为需要对规格和其他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变更生效。

2. 由于前款的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章 交付

第5条 (交付)

1. 乙方应在交货期限内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按照甲方向乙方的订货数量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 乙方按照前条及第6条的规定交货时,甲方必须接收,并就接收的标的物出具收货单,发送乙方。

3. 乙方在交货期限内发生导致无法向甲方交付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的事由或有此可能性时,乙方应事前向甲方告知其事由及预定的交货日期,并接受甲方的指示。

4. 甲方因在交货期限未能收付标的物而造成损失的,可向乙方要求赔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迟延交付,有归责于甲方理由的,免除乙方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6条 (交付措施)

1. 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原则上使用交货单。经甲方允许分期交付时,对第二次以后的 交货,乙方也应在交货单上记载必要项目并附上交付的标的物的交货单。

2. 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必须遵从甲方指定的运输、包装、防锈及其他措施,在无甲方 指定的情况下,应采取足以保证标的物保护措施的运输及包装方式。

第四章 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第7条 (验收)

1. 工作日之内按照甲乙双方承认的检验方法、检验

标准及交付规格书进行接收检验,仅接收验收合格的标的物(以下简称“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3工作日之内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该期限内没有收到有关验收结果的通知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全部验收合格。甲方发现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或者短缺(认可± %的过量或短缺,± %以内的过量或短缺可忽略不计。)时,应立即将该内容通知乙方。

2. 无论是否有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省略接收检验,甲方应立即接收乙 方交付的标的物,以此视为验收,但乙方仍需保证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或相应标准。

第8条 (不合格品以及数量的超过与短缺)

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取回前条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等,退

货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但是,甲方接受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或按照第9条的规定同意特别接受不合格品时,不受此限。

2. 乙方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的,甲方可以 将此退回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费用,或由甲方暂时保管,但须由乙方支付保管费。

3. 对于应退货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甲方应以如为自己保管同样注 意保管,若其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或者变质的,除该损失归责于甲方的情形以外皆由乙方承担。

4. 经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交付不合格品或者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但是, 若甲方对是否需要该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及交付期限另有指示时,乙方应遵从。另,代替品的交货应经过第7条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9条 (特别采用)

尽管在甲方接收检验时被认定为不合格,但是甲方认为可通过某种办法使用时,甲 乙双方可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价格等进行协商,由甲方作为特别采用接收。

第10条 (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

1. 第7条规定的验收合格后或第9条规定的特别采用后,在第13条规定的甲方完成 支付货款之前,交付的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 关于风险负担,标的物交付后在甲方独占使用前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从甲 方独占使用时起由甲方负担。

第五章 支付

第11条 (单价及货款债务的确定)

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标的物的报价单。

2. 标的物的单价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个别合同中作出规定。

3. 标的物的货款,应按照第7条中的验收数量、第8条第1款中的甲方同意接受的超 过数量、第9条中的特别采用的不合格品的数量(以下,总称为“验收数量”。)来确定。

第12条 (截止日)

1. 甲方计算每月验收的标的物数量时,以该月月末为截止日。另,截止日为甲方的休 息日时,以其前一工作日为截止日。

2. 由于甲方的期末盘点等需要将截止日提前时,甲方应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将该内容 及新的截止日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变更通知上的截止日。

第13条 (货款的结算)

1. 甲方应在截止日后工作日之内将记载了根据前月验收数量的清单及根据验

收数量计算的货款金额的书面清单(以下,简称“货款清单”。)提交乙方。

2. 如果没有异议,

应根据该货款清单制作请求书发送给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确认的,或未制作请求书的,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如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货款清单后的 3 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并根据协商结果制作请求书发送给甲方。

3. 关于标的物的货款,甲方应按照前款规定在收到请求书后的_工作日之内将

请求书上记载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如果甲方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支付标的物的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应 付货款为基准按照延误日数及每天3‰的利率计算利息作为延误支付的违约金。

5. 如果甲方超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__3__个月不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根据履行中

的或预定履行的个别合同不向甲方交付标的物,并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质量保证

第14条 (规格等)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以下各项:

(1) 甲方向乙方出示或者出借的图纸、规格书、检验标准及与之相当的规格、资 料。

(2) 或者,乙方制作的经甲方确认的交付规格书。

(3)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前条的交付规格书规定,交付规格书不低于产品 约定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

2. 乙方应理解甲方对质量保证的基本想法,努力提高质量。

第16条(瑕疵担保责任)

1. 关于乙方交付的目的物,在验收完成6个月以内发现其制造上存在缺陷,与交付规 格书有差异时,甲方应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后续改进质量问题。

2. 甲方在销售使用标的物的甲方产品时,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收到来自第三方的投诉 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损失解决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

第17条(产品责任)

1. 因甲方的组装不当、其他对标的物的使用不当导致使用标的物的甲方产品出现相关 的质量问题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非甲方责任,而是标的物本身的瑕疵对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或被认 为有产生可能性时,应迅速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原因调查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本条第2款提到的标的物本身的瑕疵是由于甲方的原因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第4条第1款进行的规格变更、或起因于第14条第1款(1)的情形),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进行处理,因该原因对乙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处理该问题时乙方

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18条(发明等的处理)

甲方及乙方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规格书,数据,know-how ,创意及其他信息而

产生的发明,设计,创作等(以下,总称“发明等”)时,应立刻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决定对该发明等的处理方法。

第19条(对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

1. 乙方承诺交付的标的物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案权,设计权,或受反 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保护的第三方权利(以下,总称“知识产权”)。

2. 就乙方交付的目的物,第三方因知识产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本条第3款的情况除外。

3.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或指示而直接导致了有关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甲方应自行 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20条(保密义务)1. 甲方及乙方,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妥善管理和使用通过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而知悉的有关对方的计划,设计,规格,经验,知识,数据,或其它一切有关事业,经营,或技术的信息(包含甲方或乙方向对方提供的样品或产品中所含有的know-how )(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同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期满后在未征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该信息,或将该信息用于非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其它目的。

2. 甲方及乙方,应仅允许与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系的、并且有必要了解 保密信息的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等”)进行对保密信息的阅览、使用。同时,甲方及乙方在该员工等退休时,应跟其签订誓约书等,继续让其承担和本条同等的保密义务。

3. 甲方及乙方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复制保密信息。征得对方同意对保 密信息进行复制时,对于该复制品,同样适用本条所规定的义务。

4. 甲方及乙方,在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终止时,当对方要求归还保密信息时,应立即归 还该保密信息。

5. 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各项规定的信息。

(1) 披露时已处于公知状态的信息

(2) 披露后非接收该信息的当事人的责任而进入公知状态的信息

(3) 通过正当渠道从不需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 披露时已持有的信息

(5) 能被证明为自行研发的信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21条(即时解除)

甲方或乙方,在对方发生下述任何一个事由时,可在不需要通知或其他手续的情况 下,即刻解除部分或全部的本合同或个别合同。

(1) 只要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经一定时间催告后仍不改正 的。

(2) 延迟支付标的物的货款__3__个月以上时。

(3) 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资产情况恶化或恶化的可能性时,以及对方存在诉讼案 件、信贷不良。

(4) 被认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期限内无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5) 受到政府监督机构的取消,停止营业等处分。

(6) 受到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分,强制执行等的。

(7)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民事再生的开始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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