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1997年遗产分配法令]

1997年8月5日,国会已三读通过了《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法令在8月30日于《宪报》上公布了。这就意味着这项修正法令,在8月31日已正式生效。        修改了什么?

这项修正法令主要是修改了我国的遗产分配法。修改时,以男女平等,孝敬父母为基本原则。

我国原有的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Act 300),只有10项条文。这次的修正法令修改主要是其中一项条文(第六条)。这是关于如何分配遗产的条文。

经过这次的修正,配偶,子女和父母(三类继承人)的权利以调整了。对于那些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人士来说,往后的遗产分配较为公平。

要注意的是,这里谈的遗产分配法,只适用于没有留下遗嘱的死者遗产。它不适用于那些留有遗嘱的死者遗产。留有遗嘱的死者遗产将根据遗嘱的指示和分配来处理(见《遗嘱法令》)。

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的内容

《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所修改过的遗产分配法如下:

配偶          子女         父母

1.   配偶 1      ——           ——

2.——          子女  1         ——

3.——            ——           父母  1

4.配偶 1/3     子女2/3        ——

5. 配偶 1/2       ——          父母 1/2

6. ——           子女 2/3      父母  1/3

7. 配偶 1/4     子女  1/2     父母1/4

注:①如果死者遗留下子女,子女将获得遗产的最大份额,即2/3、1/2、或全部遗产。

②如果子女已不在世,它们所应得的份额则由他们的子孙继承。根据《遗产分配法令》的定义,「子女」包括了他们的后代。

③ 只要父母还健在,他们就有权分享死者的遗产,所享有的份额,由1/4,1/3,1/2至全部遗产不等,看情况而定。

④不论是丈夫或妻子,各自的遗产继承权等,不分彼此,消除了以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⑤ 如果上述三类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世了,死者遗产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等依序继承。

1.只留下一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如果死者去世,遗留下一类继承人,(指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遗产分配法如下:

(一)如果只留下配偶(妻子或丈夫),配偶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二)如果只留下子女,子女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三)如果只留下父母,父母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第(一)点,和法令修改前有所不同。以往只有妻子去世,丈夫才能继承妻子所有的遗产。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只能继承1/2的遗产,其余1/2由死者父母,或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继承。只有当死者没有这些亲人时,全部遗产才能由妻子继承。

现在,只留下配偶一人的遗产分配法已简化多了。对女性来说也较公平。除了子女和死者父母,妻子不再需要和其他亲人分享丈夫遗产。她可以独享丈夫遗留下来的遗产。对女权运动者来说,这是长期努力所争取到的成果。

2.留下两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假使死者留下两类继承人(如:配偶和父母;配偶和子女;子女和死者父母),遗产分配如下:

(一)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和子女,子女分得最多2/3,配偶得1/3。这点,和以前丈夫去世,留下妻儿的分配法一样。

(二)如果死者留下父母和子女,分配法比例和前者一样,即子女得2/3,父母1/3.(在这之前,父母没有继承权。)

(三)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和父母,分配法则不同:配偶得1/2,父母也得1/2。

这项分配法,和法令修改前,丈夫去世,留下妻子和父母的情况一样,即各得遗产的。但是,和以往妻子去世的情况不同。以往,妻子去世,丈夫可继承妻子所有的遗产。当时的法律,引起诸多非议,现在已成历史了。

3.留下三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如果死者留下三类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话,配偶(不论是丈夫或妻子)只得1/4;子女1/2;父母可得1/2。

法律修正后的分配法和以前的大不同。修正前的分配法是这样的:

(一)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得1/3,子女得2/3;父母没有继承权。

(二)如果妻子去世,丈夫可获得全部遗产。

可以看出,法令修正后,死者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其遗产分配没有「厚此薄彼」之分,男女一视同仁,分配法完全一样。子女所得最多1/2,配偶和父母各得1/4。

另一个特点是,修正后,父母享有遗产继承权。在这之前,父母并没有继承权;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分享。若死者是妻子的话,丈夫独占遗产,子女没份。现在,子女,父母都有份。

4.「父母」的定义:

在修正法令下,「父母」这个字眼,已有一个较明确的定义。「父母」指的不单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同时,也指「在1952年的《领养法令》下的养子的养父和养母」。

这就是说,在《1952年领养法令》的养子,可继承养父和养母的遗产。他享有继承权利,和其他的孩子(指养父母本身的亲生孩子)所享有的继承权,完全一样。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个「父母」的定义,符合两项领养法令的内涵。我国有两项不同的领养法令:《注册领养法令》(1952)、《领养法令》(1952)。在这两项法令下,领养孩子,其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注册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不能享有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在《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则享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是两项法令性质最大的不同点。

「注册领养」的孩子既然不享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养父母若要留下遗产给养子的话,他们必须立下遗嘱,让养子继承他们的遗产。至于《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则不需要面对这类「麻烦」;他们自动享有继承权。

因此,领养孩子的养父和养母,应该注意这一点。《遗产分配(修正)法令》为「父母」一词下个定义,就是为了肯定这一点。

1997年8月5日,国会已三读通过了《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法令在8月30日于《宪报》上公布了。这就意味着这项修正法令,在8月31日已正式生效。        修改了什么?

这项修正法令主要是修改了我国的遗产分配法。修改时,以男女平等,孝敬父母为基本原则。

我国原有的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Act 300),只有10项条文。这次的修正法令修改主要是其中一项条文(第六条)。这是关于如何分配遗产的条文。

经过这次的修正,配偶,子女和父母(三类继承人)的权利以调整了。对于那些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人士来说,往后的遗产分配较为公平。

要注意的是,这里谈的遗产分配法,只适用于没有留下遗嘱的死者遗产。它不适用于那些留有遗嘱的死者遗产。留有遗嘱的死者遗产将根据遗嘱的指示和分配来处理(见《遗嘱法令》)。

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的内容

《1997年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所修改过的遗产分配法如下:

配偶          子女         父母

1.   配偶 1      ——           ——

2.——          子女  1         ——

3.——            ——           父母  1

4.配偶 1/3     子女2/3        ——

5. 配偶 1/2       ——          父母 1/2

6. ——           子女 2/3      父母  1/3

7. 配偶 1/4     子女  1/2     父母1/4

注:①如果死者遗留下子女,子女将获得遗产的最大份额,即2/3、1/2、或全部遗产。

②如果子女已不在世,它们所应得的份额则由他们的子孙继承。根据《遗产分配法令》的定义,「子女」包括了他们的后代。

③ 只要父母还健在,他们就有权分享死者的遗产,所享有的份额,由1/4,1/3,1/2至全部遗产不等,看情况而定。

④不论是丈夫或妻子,各自的遗产继承权等,不分彼此,消除了以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⑤ 如果上述三类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世了,死者遗产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叔伯等依序继承。

1.只留下一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如果死者去世,遗留下一类继承人,(指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遗产分配法如下:

(一)如果只留下配偶(妻子或丈夫),配偶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二)如果只留下子女,子女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三)如果只留下父母,父母可继承所有的遗产。

第(一)点,和法令修改前有所不同。以往只有妻子去世,丈夫才能继承妻子所有的遗产。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只能继承1/2的遗产,其余1/2由死者父母,或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继承。只有当死者没有这些亲人时,全部遗产才能由妻子继承。

现在,只留下配偶一人的遗产分配法已简化多了。对女性来说也较公平。除了子女和死者父母,妻子不再需要和其他亲人分享丈夫遗产。她可以独享丈夫遗留下来的遗产。对女权运动者来说,这是长期努力所争取到的成果。

2.留下两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假使死者留下两类继承人(如:配偶和父母;配偶和子女;子女和死者父母),遗产分配如下:

(一)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和子女,子女分得最多2/3,配偶得1/3。这点,和以前丈夫去世,留下妻儿的分配法一样。

(二)如果死者留下父母和子女,分配法比例和前者一样,即子女得2/3,父母1/3.(在这之前,父母没有继承权。)

(三)如果死者留下配偶和父母,分配法则不同:配偶得1/2,父母也得1/2。

这项分配法,和法令修改前,丈夫去世,留下妻子和父母的情况一样,即各得遗产的。但是,和以往妻子去世的情况不同。以往,妻子去世,丈夫可继承妻子所有的遗产。当时的法律,引起诸多非议,现在已成历史了。

3.留下三类继承人的分配法:

如果死者留下三类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话,配偶(不论是丈夫或妻子)只得1/4;子女1/2;父母可得1/2。

法律修正后的分配法和以前的大不同。修正前的分配法是这样的:

(一)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得1/3,子女得2/3;父母没有继承权。

(二)如果妻子去世,丈夫可获得全部遗产。

可以看出,法令修正后,死者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其遗产分配没有「厚此薄彼」之分,男女一视同仁,分配法完全一样。子女所得最多1/2,配偶和父母各得1/4。

另一个特点是,修正后,父母享有遗产继承权。在这之前,父母并没有继承权;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分享。若死者是妻子的话,丈夫独占遗产,子女没份。现在,子女,父母都有份。

4.「父母」的定义:

在修正法令下,「父母」这个字眼,已有一个较明确的定义。「父母」指的不单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同时,也指「在1952年的《领养法令》下的养子的养父和养母」。

这就是说,在《1952年领养法令》的养子,可继承养父和养母的遗产。他享有继承权利,和其他的孩子(指养父母本身的亲生孩子)所享有的继承权,完全一样。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个「父母」的定义,符合两项领养法令的内涵。我国有两项不同的领养法令:《注册领养法令》(1952)、《领养法令》(1952)。在这两项法令下,领养孩子,其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注册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不能享有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在《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则享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是两项法令性质最大的不同点。

「注册领养」的孩子既然不享有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养父母若要留下遗产给养子的话,他们必须立下遗嘱,让养子继承他们的遗产。至于《领养法令》下领养的孩子,则不需要面对这类「麻烦」;他们自动享有继承权。

因此,领养孩子的养父和养母,应该注意这一点。《遗产分配(修正)法令》为「父母」一词下个定义,就是为了肯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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