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持有”之探析
【摘要】: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界备受关注。持有本质上是危害行为,在形式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明知为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过原则。考虑到持有型犯罪的特殊不法、罪责内涵及可罚性,应当客观评价持有型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及实践。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 持有; 性质; 归属
一、”持有”的内涵
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持有”具有如下特征:
1、持有具有非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具备持有违禁物品的合法身份和手续而持有的,都属非法。2、持有的对象具有法定性,即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禁物品。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如枪支、弹药、毒品、假币、国家绝密文件、危险物品等具有不同于其他物品的非交易性、管制性和危险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药品的制造、供应、使用、管理等都有特殊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拥有或者使用。3、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只有在不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前提下,才可认定为持有型犯罪。4、持有违禁物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等等。”持有”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携带、私藏、寄存、委托他人保管、夹带放置在交通工具、居室院落等地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持有,只要体现行为人事实上对违禁品的支配或者控制,都可认定为持有。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或流氓所持有的一件或几件物品价值超过一百法郎而不能证明其物品的来历者,依第276条的规定处罚”,该法第276条规定了诈术行乞或联合行乞罪,刑罚为六个月至二年监禁。此后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纷纷效仿,形成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的历史潮流。”持有”汉语学解释为拿、握,刑法学家杜里奥oo 帕多瓦尼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行为,即一种以作为自己的东西而持有的意图的心理而保留(拿、握)某种物品的行为”。就法学上的一般意义而言,”持有”是人对物支配、控制的持续状态。对于持有法律性质及其归属问题,学界存在颇多争议:持有到底是行为还是状态?持有属作为、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类型的行为方式?作为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它的厘清不仅关系到实践中犯罪的认定,甚至涉及到”无行为即无犯罪”的刑法理论基石的存亡问题。
二、”持有”的法律性质
持有型犯罪“持有”之探析
【摘要】: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界备受关注。持有本质上是危害行为,在形式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明知为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过原则。考虑到持有型犯罪的特殊不法、罪责内涵及可罚性,应当客观评价持有型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及实践。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 持有; 性质; 归属
一、”持有”的内涵
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持有”具有如下特征:
1、持有具有非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具备持有违禁物品的合法身份和手续而持有的,都属非法。2、持有的对象具有法定性,即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禁物品。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如枪支、弹药、毒品、假币、国家绝密文件、危险物品等具有不同于其他物品的非交易性、管制性和危险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药品的制造、供应、使用、管理等都有特殊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拥有或者使用。3、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只有在不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前提下,才可认定为持有型犯罪。4、持有违禁物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等等。”持有”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携带、私藏、寄存、委托他人保管、夹带放置在交通工具、居室院落等地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持有,只要体现行为人事实上对违禁品的支配或者控制,都可认定为持有。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或流氓所持有的一件或几件物品价值超过一百法郎而不能证明其物品的来历者,依第276条的规定处罚”,该法第276条规定了诈术行乞或联合行乞罪,刑罚为六个月至二年监禁。此后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纷纷效仿,形成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的历史潮流。”持有”汉语学解释为拿、握,刑法学家杜里奥oo 帕多瓦尼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行为,即一种以作为自己的东西而持有的意图的心理而保留(拿、握)某种物品的行为”。就法学上的一般意义而言,”持有”是人对物支配、控制的持续状态。对于持有法律性质及其归属问题,学界存在颇多争议:持有到底是行为还是状态?持有属作为、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类型的行为方式?作为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它的厘清不仅关系到实践中犯罪的认定,甚至涉及到”无行为即无犯罪”的刑法理论基石的存亡问题。
二、”持有”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