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志者愿和愿志组织的法律者关
系 早 邱炉
厦 门(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如 何定界志愿和者愿者志织之组 的间律 法关系 将直影响接志
愿30 1) 065
( 综) 合判 断理 论 是 ”单纯 的 采取 控 制监 理督 论 和雇 佣契 3 ”不
者
在 志 愿 活 动中 侵权 责任 的 担 。 承确界 两 者定 间的 之法 律 关系 利 有于明 正 确 责任 承 担 主 体 及和时救 被济 侵 权人。 此在因 我国 还 没有 志 愿 者 一统 法
立理约论 , 是 采 取 综 合 析 的分 法 方 .决 定 …个 人和 另 外 一 个人 之 而在间是 否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时 求 ,法 除 官 要 了 虑考 控制 因 素、 佣 契 约 要 因素 之 雇外, 还 应 当 虑考 他其众多 的 因 。素其 中 雇受 人有 无提 供
劳 务 、是否受 到 雇 人佣的 监 是 最 督重要 的 容内 .往 决 定着 实 际 上 的 往 雇 佣 关 系是否存 在 。 此, 不 认为受 雇人 必 须 有酬 才报 会 成立 雇 因 并 佣 关 系 。 曹 艳时春 也 认 在为构 成 判断雇 佣 系关 标 准的 时 .适 用 是
同 的情况 论下 证 、 析 两者之 间 的律 法关系 得显 尤为 重 分
【要关 键词 】志愿
者志愿组织者 雇佣 系 关
在
我国 ,狭 义 的志愿 者 指登记 注册 一 于 的定 愿志 者 组 织 具
有且完 全 事 行民为 能 力的 个 ,人 确 正界 定 志愿者 和 志愿 组 织 者之间 法 的 关 律系 利有 于 明 确志 愿 者侵 责 权任承 担主 体,及时 救 济 被 害
在 最广 泛 意 上 义一 种的 系 的关存 .在一定 有雇 合佣同 的存 在, 不 不 要 有需报 酬 的 在存 ,不 定 一 有 具紧 的密 督 监与控 制存的 在, 要 也 只存 在着 这 种服 和被 服务务 关 的系, 且 双是方 明 或 暗示 示同 意 种这 服
关系即务。 可
人
。 于 本 文 将此 尝 试着 现在 的有 法律框 架 , 内志愿者 和志 者愿 基从 组 织
的权 利义 务 角度 出 发 运并 用法 民解 释学 上 法 律解释 法方的原
理 论 证 、 两析 者 间 的之 律 关法 系 分
一
2 雇佣 关
系中的雇 主和 雇员的定 义 、
对 于雇佣 系 关中 雇 主和 的 员 雇定 义的 应 按当照 民 法 解 释 学 上 狭义 法律 解 释方 法 中的 扩 张 解 释适 当 扩大 雇 和主雇 员 的 范 .围以
、
两者之 间 否是 行是 政 管 理 关
系行
政 管 理 关系是 政 主 行体在行 行 政使 权 职过 中与程 行政 对
人 发 相 生 各的种关 系 政。法律 关 系 一 个的重要 征 是特 :方是 主 管 行一
符合 立 目法
的和 法 意立图 张 解。释 , 法 律条 文之 文义失 之过于 扩 指
狭 窄, 足以表 立法示意 真 扩,法张 条文之文律 , 义不乃 以 求 止确 阐 释 法 律意 内义容 一之 解 释种方 法受 。以 我前 实 国 计 划 施 济经 影的
行 政 机 , 是关 表 国代家行 使行 政 权力 于领 , 导 或 是 管者 理者 的 它
地 位处 ,一 方 是 为作 政 行 管理 相对 人 的 公 民 、 人或其 组 织 他, 法另在 履 行法 律义 务 时 则 于 处领 被 导被和 管理 地 的 位,双 方 不是 处 于 平
等
的 法律 地位 。 显 然 ,过 登 记注 专 册从门事 志 愿服 务 活动的 志 很 经
愿 者 协 会并 是 行 不 政 位单 同, 时民 间 愿 志 组 者 也 织是 不 组。织 志 但
响 ,国 法律 规 定 雇主 的范 围 十分 狭 , 般 窄而言 包括 外 企 资业、 我 三一 资企 业 、资 企 业 营企 、业 、体 工 商 和户自然人 ; 员 则为 以 独 私 雇个 上 业 企个 人 或所招 聘提 供 自己 的 务劳或 服 务而 取 一 获 报定 酬的 然 人 自在 。法司 实践中 , 以上 雇主、 员 的 围范 明 过显于 狭 ,窄 不 雇 符而 立 法合目 和的立 法 图 的意 量考。民法 解 释 规学 定 张解,释 须 必
扩在 可 能的 文 义范 内 , 条围含 义 的 扩 也张要 受 到 一定 的 制 限 , 法即 在
愿
服 务 活动的 政 府 机 关 、营利 性 事 业单 位 、的 会团体 团,委、 非 社 如 学校、 医院 等 是 不 行 政是 管理 系关 ,虽 呢 这然些 可 能有是 行 政组 织
,他 组们 志愿织服 务 一这行 为 并 是 行不 政上 的 职 ,责志 愿 者 对 不 具但 行有政 上 的管 理权限 此 , 。愿 组者 织 志与愿 者之 间 存 在 不因 行志政管关理系。 二 两者 、 之间是否 是 雇 佣 关 l 雇 系佣 关系 断判 的标 、
文准 义 射 程的范 围 之内 ( 称可 能的 文 义范 围 之 内 如 ) 果逾越 了 可 或,
能的 文义 范 围 , 不 在属于 狭 义 的 法 律 解 方 释 法,进 漏 入洞补 就充 而的 畴范 以。将 主雇定 义 为 定一的组 织 个 或 . 人据合 同雇 佣他 所 人 并 根控 制着 工作 一定的 进程, 于 受雇 人有委 派 、 示、对 指 监督 导 、 指的
国德 《法典 》 6 1 将 佣雇 定义 为:约定 服 劳 者务依 雇佣 民 第1 ”条 契 约 履负 行 其 定 劳 务约 的义 务 他方 当,事人负 给 付 约 报 定 的义
酬 。 佣 务 约契 标的 物 ,的 为各 种 劳 ”务有 关 雇 佣 系判 断关标准 的 雇得 。
权利
; 将而 雇员 定 义 为 是受雇 于一 定的 人 或 个 组 . 织仅为 完成一 不定 的工
作 务 任 ]作 而, 同二 时 应受雇 主 的 理 管与 指 , 导 循其要 求 的 遵 方 法 与细 节 ,受其 派委 督、和 指 导 ,于 二 者 的 定 义并没 有 超 监 接对
过 般一 人 理所 解的范围。
理
大论 致 有三种 :制 论 、理 佣约契 理论 合 判、断 理 论。控 雇
() 照控综制督监论理 1按,当一 个人 对 另外 一 个 施人 加 制控时 ,
3
愿 者 和 志 愿 志组 织者两 者 之间 的 关系 是否 满 足 雇佣 系关的 、 在 存 ’ 根 据 国注 《册志 者愿 管理 办 法 》 九 条第 三 款 和 第 款 四 的 中 第 定规” 团组织 、 愿 组者织 据 根服 对 象务 需 求的, 册 志 注愿 者 发 布 志 向
施 加控 制 的 这 个 就人 雇 是 ,主 控人制 的 人 是 雇就 员 ,们 之 间 形 被他 成的 系关 就 雇是佣关 系 。国 长期 以来坚 持 控 制 理论 ,国 最高 院 法
在 1法8 93年 曾指 出:所 谓雇 .员指 那些 为 别了 人 的 利 益 而行 为的 ” 人是. 们为 了 别人的 利益而 从 事 种某 活动. 别 人在 他 们 从事 活 动 他 而的时 候 对 们他 有享 监督 、权导 权 控制 权和 。” ( 指) 佣 契 约理 论 为 一 认旦 方 一事 人 当和另 一 方 当 事人 之问 2
服雇 务 信息 、 服供务 岗 位, 志愿 提者 按 照 相要 求 开展 关 志愿 服务 。” 注
志册愿 者 可也 照相按关 规 定 自行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提倡 具有 相同 服 务 意 向 和 趣志 爱 好的 册注志 愿 者在 团组织 志 愿 者、组 织 指 导下结 志成愿 服务 团队 开 服展 务 。
签 订了 契 , 约中 一 当方 事人委 托另 一 方 当事人完 成 某种 工 作 其, 对另 一 当方事 完 人 工成作 的 行为 支付报 酬 ,另 方 一当事人 受 托完 这成 些 工 并 作接 受 方 对支 付的 报酬 , 他们 间之即存 在 雇佣 关系。 但 则 雇 佣 约契 理论 中必 须 以 支 付 酬报作 为 决 定雇 佣关 系 的存 在 过 于片 面我 国台 湾地 区的 曾 隆 兴 认为 , 所于谓 雇的 员 ,采 最 广 的义 至应 解释 ,凡 事 上 为实 他 人 劳服务 者 ,问 有 无契约 ? 报无 酬 ? 受 为 有 均
不( ) 册
志 愿 者 加 志参愿 务 服, 过通 与志 愿组 者 或服织务 对 注1 应象 签 定服 务协 议等 书 式形 明确,服 务内 容 、间 和 关 的有权利 、 时 义
务 志愿 者 在是志 愿 者组 织 组 织 、的派 委 、
安排 、 、调 下导 进 行 指协 志愿 服 务活 动.同时 愿 志者 志与 愿 者组 织签 订 相关的 志愿 服务合
同 , 他们 之 间 存 合 在 关 系同 。 这表 明双 方是 平 的等民事 体 主 , 并在 且存 着在契 约 关系 。 据 《根 北京 愿志 务服促 进 条例 》规 定 ,志愿者 组
(下 转第 4 5 )页
雇人 , 妻 夫、母 、 女 间、 如父 子亲 之 朋间、 徒 与 师 之父 间, 一方 学为 如他
方 劳 务服 者, 为 受 雇 。 人方 当事人 是否 能 因为提 供 劳 务 获而 一均
得
酬报并 不 决是 定双方 是 否 存在 雇佣 关 系 的决 性 定条 。 件
一4
—
2
了其 弊端, 此有学 者 认 为应 适放 当松 这 一标 准 ,如对 于 债 权和 因 标 的例物 的 返还是 基于 同一生 关 活系 产 的 ,生 应当 认 具为有 牵 关 系连 也。 有 者学 为认 国我在规 定 一 般 置 留 的权 基础 上, 应 当借 鉴 还 他其 家 和国地 区 立 经法验 定 特规 殊 留 权置。 此 由 见可 ,适 用” 一 在 法同律 关 系 ” 的 问 准 题 , 外上 的 现出 所 难势 免, 法 者 必 注须 意 标 立 到例 现实 中难 以 严格适 用 ” 一 法 关律 ” 准 系情 况 。的同 标
四、 业之 间 置 权留 成立 特 殊的性 企
性
.仅 以是否 具 有企 业 形的态 来 决定留 置 权 享 有的与否 对 当事 人 很 公 平 。不 如 ,例企业 ” 包否 括 事 商合伙 、 法业人 ;照 商 理 法” 事 是依 ,论体 工商 户和农 村 承 包经 营 户均属 于 商主体 , 何 能不 同 其他 个 为 主商体一 样 适用 该条 但 书 。一般 而 言 立 法中但 书规 定 多 系 特的殊 情况
、例外 情形 由于 ,” 业 但” 的企概念 比 较 糊 ,含 很可 能 导 致 留 这
了为 弥 严 补 限格 制留置权 适 条 件 用 弊端的,物 法 》权第 2 《13
后条半 段作 了 个一但 规 书定 有 学 者。认 此 款为 是 对商 留事置 权的 定 规 人。间 交 易的 非常 繁频且常 维常 相持当 长的一 段 时间 ,间 商 此 各种债 权 债 关 务系 不 断 生 发消 , 果 按 灭 照民 事 留权 的置 要求 ,如 债 权 人 必 须 确 且精逐 一地 证明 每 次 交易 所 生发 的债 权 其与 占有所的 债 务 人之物 之间存 个在别 牵 连 关 系 , 琐 繁又 难 。为 困了加 强商 业 既 易 交 的中信用 , 保 易交的 安 全,扩 大 牵了 关 连系的范 围 。 确 故 我 国 目 前尚 未 制 定单 独 的 商 ,也 法 未区 民事分留置 权 商和事 置留
权 。 如果 说 但 该书规 定 的是 商事 留 置权 , 么” 事留 置权 的那商
置权
在 用 适 出新 ”中 ” 而外多 于 ” 般 尴尬” 局面。 例反 一 的 由上 述 分 可 析见, 物权 法》 的 书 定规 在 存诸多 问 , 题必 将 《 但 这影 响 留 权 置制 在度实 践中 的 运用 。 者 为 认,笔 比较 务实 的 做法 是 由 最高 人 民法 尽院 根 据 审快 判 践 实 就此规 定 做 出具 体 的 司法 解 释 , 而 界 学 亦 应做 进一 步 探 ,讨起 合理 解 释的 或完 善 物权 法 的规定 一 。
结语
随着英 法美与 大 陆 法的 不 断 流融 合交 ,陆大 法系 开 始认 识到法 典 的 逻辑 和抽象 概 是 念 为现 实服 务 的 民,法的适 也 开 用始 逐渐 走出
判断 标 ” 个准 问 ,物 题权法 未 》给出 一 个确明规 定 。 学界 一般 这 并 认 为《 ,于 商 人 间营 因 业 发 生 的而 权债 ,时 与 其 有 占的 债务人 的 对 及
财 不 产 基是 同 于一 法 律 关系 .至相 互 间 没有任 何 因果 关 系 . 甚 要 只 是 自于来营 业关 系 可 以 认就 有为 牵 关 连系 例 。如《 士 民 法典 瑞》第
了
”法 典 论 唯 的桎”梏 开始, 走向 开放 和 实 务。0 7年 《 权 》法 颁 02 的物 布 为规 范 国我 产财法 律 制度 打 下了 好良的 基 础我 , 们 不能固守 法 律 文 本 的 定规.而 应 采 取该 多 元 化 的 解模 释 使式之 适 应 时 代 的 需 。 求 【考文献参 】
1 瑞 士民法 典殷 生根 译 ,. 律法 出 版社, 7年9 2,页7 18。 4 第
2 刘 宝
玉 编主 .保法 理原 精 与要 实务 指, 民南法 院 版出 ,社 8年 0 ,,担 人2 0第
6 8 页 。4
85 第 2条 规款定 : 款前关 联 发 生在 人 之 商间的 .以 占 系 有商由 9” 仅 业交 易 中 生 产 的 为 。” 限本日 国商法 》 51 也 有 似类的 规 定 。 第 《2 条 我 国 权 法 》《指 企 业 之间 留 的置 就 以不可 来 是于 自一同 法律 关 物 意 系, 至可 以 是非 一 的同 生活 系关 可 以 导致也 留置权 的发 生 .会 将甚 是 ”业 之间的 柳 枝 ”地限扩 张 ,留置 物之 所 有 人及留 权 置人 企 无 以对 外的其他 债 人 权 至甚 以留置 物 为 的 的其 他标担 保 物权人 有失 公
。 允 对我于 民商国一合的立体例来法 , 说何如明 确 商事 的 范围 ,避
3l『我妻 . 荣.1E 日 物本 权法. 五南 图书 版出公 司 9,年9 , 92 页转 引 自 ,。1 9 第 0 庆张
华 留论 置物 的 质性 留 对 置权善 意 得取 的影响 州学 . 院报学2 0 德0 年8 第 期1。 日4 国本 商法 黎 旭. .译 民 .,付 吴 法律出 版社 ,0 0年, 71。 2页 第 9 50 王 敏 评.我 国 留 置权 制 度 .. 法制 与 社 会兼2 0 09年第 。 期1
刘6 宝 主 玉编. 保 法 理原精 要 与 实 务 南指. 民 法 院 版 出社 0, 8年. 担 人2 0 第6 6
页 。 8
刘 7宝 玉 主 编. 保 法 理原精 要 实与务 指 南 .民 法院 出版 社 ,0 8 年 ,担 人 20 第
6 页 6 。
8 免扩大 留 置权 使 用范 围的负 效应 就 了一成 个必 须回 的 问题答 。 于关这 个问 题 , 国台 地湾 ”区我 民法 典 ” 通 对过商 人 及商 业 范围 限 是定 来 现实的 。 商人 为经营 商 业 之人 论,其 资 独、 或伙公 均司包 无 合 括在 内 商业 ;指 商业依 登记 法 之规定 呈 请登记 者。 而 我国 《 权法 物》 用 中 为词” 业 ” 企 业的内 极涵为 广 ,泛态 多繁且 具 有 不 确定 企 , 形
8 瑞士 民 法典. 生 根 ,译. 殷 法律 版出 社97年, 2,7页 。1 8第4 9 何 波.保 法 焦 ・ 点点 ・ .引 国法 制 出 版 ,0 8年 ,社 3页 5 . 担。 难指 中2 0第 9 . 士1 民法 典 .生根译 ,1瑞 殷 法 律版出社 ,9 年 ,7 2 页7。 1 8第 4 1. 尚宽 权 法论 . 国. 政法 学 大版社 。 0 出0年 . 47页 2 史 中物 2 第 0
9
接第( 4上 2 1 页 织与 志愿者之 间、 志 者愿组 织与 志 愿 服 接务 受 者 组 织的或 个人 之
愿
参加 志 愿服 务 活 动 者或 出 志愿 退 者组织 ;请 求志 愿者组 织为 其参 加 志愿 服务 活 动 供 提应 相安 全的保 和障必 要 的 物 质保障 有 : 困难 时
可以 先 优 得获 愿 志服 务
。 三、结 总
间. 就当志 愿 务服 的内容 协商 一致 , 规 了 定 当 应签 订 书面 志 愿 并 服应 务 协 议若的 干 情形, 而 将 志 愿 者与 志愿 者 组织 , 愿 者 与志 愿从 志服 接 受 务 之 间 者关 的 系确 定为 合同关 系 。 但 一些 者学却 否 认存 在 雇佣关 系。 志 服 愿务行 为 的 付出并 无工 资报 酬等 对价 , 无 偿 的 , 是 也 就 排 除 了 劳 关 系动 、 佣关 的 系 可 能。 上 已经面论 述 , 佣 系 关雇 雇的 存 在 , 无报 酬并 不 是 决 定性 因 素。 是 志 愿者 和志 愿者 组织之 有 但 间 存在 合 同 系关 属当无 异 。 ( 国)
目前 于 志 关 者愿的 地方 性 法 大 都规确 认 志了愿 者 2和我 志 愿者 享有 相 的关 权 利和 义务 。 如 《吉林 省 愿志服 务 条 例》定 , 规 ” 志 愿 者
织组 制 定志愿 务 活 动 计服划 并 组 织实施 ; 责 志 愿 招者 募、 负
综 上 志,愿者 组织 享有 对志愿 者 选任 解和聘 的权 ,利 同组 时
、 织示 、、 派指 委协 调 导 、 督 、愿志 开展 者志愿 服 务 动 ,活 指监 志 愿 者 组 织 于 志 对 者 愿具 有一 的定 控 制力. 同 时志 者愿和 志 愿者 织组 之
有间 务 服 同 合的存 在 ,愿 基 于 服务 合 同提者供 相 的应 务服 , 在志 并
愿 志者组 织 指的示 开下 展志愿 服 务活 动 。所 以志 愿 者和 愿 志者 组 织 间存之在 雇 佣 行 着 ,为者 之间 法 律的关 系是雇 佣 关 。系两
培
训 、核、 彰 管 理等 工 :作护 志 者 愿合 法 权 .益 志 者 愿提 供 考表 维为 必要 的 帮 助 ; 立 健 全 展 开 志愿 务服活 动 的 制度 、施 ; 行 志愿 建措履 者 组 织程章 规 的定 其 他 职责 志。 者愿 组 应 织当为 参 志 愿加 服务 活 动 志 的 愿者 提 供相 的应安全 保障 和 必要 的 物质保 障 ” 志愿者 组 织 。 过 招通募 和 遴选志 愿者 组成 志 愿 者队 伍 进行志 愿 服 务 活 动志. 愿
者 组织享 有 对 志 者愿的 选 任 和 督 的 监权利 。同 时 愿 志者必 须 切 实 遵 志守 愿服 务 协议 , 行 服 务 承 诺 果,违 , 愿反者 组 织 可 将 履以 如志 依 据 协议 追究 志 愿 者的相 关 任 责。 愿 志 者享也 有相关 权的 利如” 自
—
—【
参考文 】献
f1 曹1艳 春. 主 替 代责 任 究研f . 制 版 社出, 0 .32 雇M 法1 822— 4 0 [粱 星 慧 2.】 民 法 解 学释 f (M 第三 1 版法)律 版社出 0 92, 4 .0.2 2 [ 王利 ,明 立新. 权 行 为 法 .3 ] 杨 法律侵出版 社9 6, 2 119. 6 【 王 利明 律. 解释 学导 一论 民 法以 为视 【角. 4 】 法】 M法律出 版 ,0社39 220. 3 [ 周 刚志 . 政 学法专论 [ . 大 门 出学 版社,09 2 2 5 】 行M]厦 2.0 3 2 —【 张 安 民.权 法 上 的 替代 责 任[. 大京学 出 版社 ,02 4 2 5 60】 侵 M] 2北1 ,—1 2 [ 曾隆兴 . 解 害 赔偿 法[损 . 政 国 大法学 出 版 社 7 ]详 M]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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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者愿和愿志组织的法律者关
系 早 邱炉
厦 门(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如 何定界志愿和者愿者志织之组 的间律 法关系 将直影响接志
愿30 1) 065
( 综) 合判 断理 论 是 ”单纯 的 采取 控 制监 理督 论 和雇 佣契 3 ”不
者
在 志 愿 活 动中 侵权 责任 的 担 。 承确界 两 者定 间的 之法 律 关系 利 有于明 正 确 责任 承 担 主 体 及和时救 被济 侵 权人。 此在因 我国 还 没有 志 愿 者 一统 法
立理约论 , 是 采 取 综 合 析 的分 法 方 .决 定 …个 人和 另 外 一 个人 之 而在间是 否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时 求 ,法 除 官 要 了 虑考 控制 因 素、 佣 契 约 要 因素 之 雇外, 还 应 当 虑考 他其众多 的 因 。素其 中 雇受 人有 无提 供
劳 务 、是否受 到 雇 人佣的 监 是 最 督重要 的 容内 .往 决 定着 实 际 上 的 往 雇 佣 关 系是否存 在 。 此, 不 认为受 雇人 必 须 有酬 才报 会 成立 雇 因 并 佣 关 系 。 曹 艳时春 也 认 在为构 成 判断雇 佣 系关 标 准的 时 .适 用 是
同 的情况 论下 证 、 析 两者之 间 的律 法关系 得显 尤为 重 分
【要关 键词 】志愿
者志愿组织者 雇佣 系 关
在
我国 ,狭 义 的志愿 者 指登记 注册 一 于 的定 愿志 者 组 织 具
有且完 全 事 行民为 能 力的 个 ,人 确 正界 定 志愿者 和 志愿 组 织 者之间 法 的 关 律系 利有 于 明 确志 愿 者侵 责 权任承 担主 体,及时 救 济 被 害
在 最广 泛 意 上 义一 种的 系 的关存 .在一定 有雇 合佣同 的存 在, 不 不 要 有需报 酬 的 在存 ,不 定 一 有 具紧 的密 督 监与控 制存的 在, 要 也 只存 在着 这 种服 和被 服务务 关 的系, 且 双是方 明 或 暗示 示同 意 种这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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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本 文 将此 尝 试着 现在 的有 法律框 架 , 内志愿者 和志 者愿 基从 组 织
的权 利义 务 角度 出 发 运并 用法 民解 释学 上 法 律解释 法方的原
理 论 证 、 两析 者 间 的之 律 关法 系 分
一
2 雇佣 关
系中的雇 主和 雇员的定 义 、
对 于雇佣 系 关中 雇 主和 的 员 雇定 义的 应 按当照 民 法 解 释 学 上 狭义 法律 解 释方 法 中的 扩 张 解 释适 当 扩大 雇 和主雇 员 的 范 .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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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 间 否是 行是 政 管 理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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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管 理 关系是 政 主 行体在行 行 政使 权 职过 中与程 行政 对
人 发 相 生 各的种关 系 政。法律 关 系 一 个的重要 征 是特 :方是 主 管 行一
符合 立 目法
的和 法 意立图 张 解。释 , 法 律条 文之 文义失 之过于 扩 指
狭 窄, 足以表 立法示意 真 扩,法张 条文之文律 , 义不乃 以 求 止确 阐 释 法 律意 内义容 一之 解 释种方 法受 。以 我前 实 国 计 划 施 济经 影的
行 政 机 , 是关 表 国代家行 使行 政 权力 于领 , 导 或 是 管者 理者 的 它
地 位处 ,一 方 是 为作 政 行 管理 相对 人 的 公 民 、 人或其 组 织 他, 法另在 履 行法 律义 务 时 则 于 处领 被 导被和 管理 地 的 位,双 方 不是 处 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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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法律 地位 。 显 然 ,过 登 记注 专 册从门事 志 愿服 务 活动的 志 很 经
愿 者 协 会并 是 行 不 政 位单 同, 时民 间 愿 志 组 者 也 织是 不 组。织 志 但
响 ,国 法律 规 定 雇主 的范 围 十分 狭 , 般 窄而言 包括 外 企 资业、 我 三一 资企 业 、资 企 业 营企 、业 、体 工 商 和户自然人 ; 员 则为 以 独 私 雇个 上 业 企个 人 或所招 聘提 供 自己 的 务劳或 服 务而 取 一 获 报定 酬的 然 人 自在 。法司 实践中 , 以上 雇主、 员 的 围范 明 过显于 狭 ,窄 不 雇 符而 立 法合目 和的立 法 图 的意 量考。民法 解 释 规学 定 张解,释 须 必
扩在 可 能的 文 义范 内 , 条围含 义 的 扩 也张要 受 到 一定 的 制 限 , 法即 在
愿
服 务 活动的 政 府 机 关 、营利 性 事 业单 位 、的 会团体 团,委、 非 社 如 学校、 医院 等 是 不 行 政是 管理 系关 ,虽 呢 这然些 可 能有是 行 政组 织
,他 组们 志愿织服 务 一这行 为 并 是 行不 政上 的 职 ,责志 愿 者 对 不 具但 行有政 上 的管 理权限 此 , 。愿 组者 织 志与愿 者之 间 存 在 不因 行志政管关理系。 二 两者 、 之间是否 是 雇 佣 关 l 雇 系佣 关系 断判 的标 、
文准 义 射 程的范 围 之内 ( 称可 能的 文 义范 围 之 内 如 ) 果逾越 了 可 或,
能的 文义 范 围 , 不 在属于 狭 义 的 法 律 解 方 释 法,进 漏 入洞补 就充 而的 畴范 以。将 主雇定 义 为 定一的组 织 个 或 . 人据合 同雇 佣他 所 人 并 根控 制着 工作 一定的 进程, 于 受雇 人有委 派 、 示、对 指 监督 导 、 指的
国德 《法典 》 6 1 将 佣雇 定义 为:约定 服 劳 者务依 雇佣 民 第1 ”条 契 约 履负 行 其 定 劳 务约 的义 务 他方 当,事人负 给 付 约 报 定 的义
酬 。 佣 务 约契 标的 物 ,的 为各 种 劳 ”务有 关 雇 佣 系判 断关标准 的 雇得 。
权利
; 将而 雇员 定 义 为 是受雇 于一 定的 人 或 个 组 . 织仅为 完成一 不定 的工
作 务 任 ]作 而, 同二 时 应受雇 主 的 理 管与 指 , 导 循其要 求 的 遵 方 法 与细 节 ,受其 派委 督、和 指 导 ,于 二 者 的 定 义并没 有 超 监 接对
过 般一 人 理所 解的范围。
理
大论 致 有三种 :制 论 、理 佣约契 理论 合 判、断 理 论。控 雇
() 照控综制督监论理 1按,当一 个人 对 另外 一 个 施人 加 制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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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者 和 志 愿 志组 织者两 者 之间 的 关系 是否 满 足 雇佣 系关的 、 在 存 ’ 根 据 国注 《册志 者愿 管理 办 法 》 九 条第 三 款 和 第 款 四 的 中 第 定规” 团组织 、 愿 组者织 据 根服 对 象务 需 求的, 册 志 注愿 者 发 布 志 向
施 加控 制 的 这 个 就人 雇 是 ,主 控人制 的 人 是 雇就 员 ,们 之 间 形 被他 成的 系关 就 雇是佣关 系 。国 长期 以来坚 持 控 制 理论 ,国 最高 院 法
在 1法8 93年 曾指 出:所 谓雇 .员指 那些 为 别了 人 的 利 益 而行 为的 ” 人是. 们为 了 别人的 利益而 从 事 种某 活动. 别 人在 他 们 从事 活 动 他 而的时 候 对 们他 有享 监督 、权导 权 控制 权和 。” ( 指) 佣 契 约理 论 为 一 认旦 方 一事 人 当和另 一 方 当 事人 之问 2
服雇 务 信息 、 服供务 岗 位, 志愿 提者 按 照 相要 求 开展 关 志愿 服务 。” 注
志册愿 者 可也 照相按关 规 定 自行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提倡 具有 相同 服 务 意 向 和 趣志 爱 好的 册注志 愿 者在 团组织 志 愿 者、组 织 指 导下结 志成愿 服务 团队 开 服展 务 。
签 订了 契 , 约中 一 当方 事人委 托另 一 方 当事人完 成 某种 工 作 其, 对另 一 当方事 完 人 工成作 的 行为 支付报 酬 ,另 方 一当事人 受 托完 这成 些 工 并 作接 受 方 对支 付的 报酬 , 他们 间之即存 在 雇佣 关系。 但 则 雇 佣 约契 理论 中必 须 以 支 付 酬报作 为 决 定雇 佣关 系 的存 在 过 于片 面我 国台 湾地 区的 曾 隆 兴 认为 , 所于谓 雇的 员 ,采 最 广 的义 至应 解释 ,凡 事 上 为实 他 人 劳服务 者 ,问 有 无契约 ? 报无 酬 ? 受 为 有 均
不( ) 册
志 愿 者 加 志参愿 务 服, 过通 与志 愿组 者 或服织务 对 注1 应象 签 定服 务协 议等 书 式形 明确,服 务内 容 、间 和 关 的有权利 、 时 义
务 志愿 者 在是志 愿 者组 织 组 织 、的派 委 、
安排 、 、调 下导 进 行 指协 志愿 服 务活 动.同时 愿 志者 志与 愿 者组 织签 订 相关的 志愿 服务合
同 , 他们 之 间 存 合 在 关 系同 。 这表 明双 方是 平 的等民事 体 主 , 并在 且存 着在契 约 关系 。 据 《根 北京 愿志 务服促 进 条例 》规 定 ,志愿者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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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 , 妻 夫、母 、 女 间、 如父 子亲 之 朋间、 徒 与 师 之父 间, 一方 学为 如他
方 劳 务服 者, 为 受 雇 。 人方 当事人 是否 能 因为提 供 劳 务 获而 一均
得
酬报并 不 决是 定双方 是 否 存在 雇佣 关 系 的决 性 定条 。 件
一4
—
2
了其 弊端, 此有学 者 认 为应 适放 当松 这 一标 准 ,如对 于 债 权和 因 标 的例物 的 返还是 基于 同一生 关 活系 产 的 ,生 应当 认 具为有 牵 关 系连 也。 有 者学 为认 国我在规 定 一 般 置 留 的权 基础 上, 应 当借 鉴 还 他其 家 和国地 区 立 经法验 定 特规 殊 留 权置。 此 由 见可 ,适 用” 一 在 法同律 关 系 ” 的 问 准 题 , 外上 的 现出 所 难势 免, 法 者 必 注须 意 标 立 到例 现实 中难 以 严格适 用 ” 一 法 关律 ” 准 系情 况 。的同 标
四、 业之 间 置 权留 成立 特 殊的性 企
性
.仅 以是否 具 有企 业 形的态 来 决定留 置 权 享 有的与否 对 当事 人 很 公 平 。不 如 ,例企业 ” 包否 括 事 商合伙 、 法业人 ;照 商 理 法” 事 是依 ,论体 工商 户和农 村 承 包经 营 户均属 于 商主体 , 何 能不 同 其他 个 为 主商体一 样 适用 该条 但 书 。一般 而 言 立 法中但 书规 定 多 系 特的殊 情况
、例外 情形 由于 ,” 业 但” 的企概念 比 较 糊 ,含 很可 能 导 致 留 这
了为 弥 严 补 限格 制留置权 适 条 件 用 弊端的,物 法 》权第 2 《13
后条半 段作 了 个一但 规 书定 有 学 者。认 此 款为 是 对商 留事置 权的 定 规 人。间 交 易的 非常 繁频且常 维常 相持当 长的一 段 时间 ,间 商 此 各种债 权 债 关 务系 不 断 生 发消 , 果 按 灭 照民 事 留权 的置 要求 ,如 债 权 人 必 须 确 且精逐 一地 证明 每 次 交易 所 生发 的债 权 其与 占有所的 债 务 人之物 之间存 个在别 牵 连 关 系 , 琐 繁又 难 。为 困了加 强商 业 既 易 交 的中信用 , 保 易交的 安 全,扩 大 牵了 关 连系的范 围 。 确 故 我 国 目 前尚 未 制 定单 独 的 商 ,也 法 未区 民事分留置 权 商和事 置留
权 。 如果 说 但 该书规 定 的是 商事 留 置权 , 么” 事留 置权 的那商
置权
在 用 适 出新 ”中 ” 而外多 于 ” 般 尴尬” 局面。 例反 一 的 由上 述 分 可 析见, 物权 法》 的 书 定规 在 存诸多 问 , 题必 将 《 但 这影 响 留 权 置制 在度实 践中 的 运用 。 者 为 认,笔 比较 务实 的 做法 是 由 最高 人 民法 尽院 根 据 审快 判 践 实 就此规 定 做 出具 体 的 司法 解 释 , 而 界 学 亦 应做 进一 步 探 ,讨起 合理 解 释的 或完 善 物权 法 的规定 一 。
结语
随着英 法美与 大 陆 法的 不 断 流融 合交 ,陆大 法系 开 始认 识到法 典 的 逻辑 和抽象 概 是 念 为现 实服 务 的 民,法的适 也 开 用始 逐渐 走出
判断 标 ” 个准 问 ,物 题权法 未 》给出 一 个确明规 定 。 学界 一般 这 并 认 为《 ,于 商 人 间营 因 业 发 生 的而 权债 ,时 与 其 有 占的 债务人 的 对 及
财 不 产 基是 同 于一 法 律 关系 .至相 互 间 没有任 何 因果 关 系 . 甚 要 只 是 自于来营 业关 系 可 以 认就 有为 牵 关 连系 例 。如《 士 民 法典 瑞》第
了
”法 典 论 唯 的桎”梏 开始, 走向 开放 和 实 务。0 7年 《 权 》法 颁 02 的物 布 为规 范 国我 产财法 律 制度 打 下了 好良的 基 础我 , 们 不能固守 法 律 文 本 的 定规.而 应 采 取该 多 元 化 的 解模 释 使式之 适 应 时 代 的 需 。 求 【考文献参 】
1 瑞 士民法 典殷 生根 译 ,. 律法 出 版社, 7年9 2,页7 18。 4 第
2 刘 宝
玉 编主 .保法 理原 精 与要 实务 指, 民南法 院 版出 ,社 8年 0 ,,担 人2 0第
6 8 页 。4
85 第 2条 规款定 : 款前关 联 发 生在 人 之 商间的 .以 占 系 有商由 9” 仅 业交 易 中 生 产 的 为 。” 限本日 国商法 》 51 也 有 似类的 规 定 。 第 《2 条 我 国 权 法 》《指 企 业 之间 留 的置 就 以不可 来 是于 自一同 法律 关 物 意 系, 至可 以 是非 一 的同 生活 系关 可 以 导致也 留置权 的发 生 .会 将甚 是 ”业 之间的 柳 枝 ”地限扩 张 ,留置 物之 所 有 人及留 权 置人 企 无 以对 外的其他 债 人 权 至甚 以留置 物 为 的 的其 他标担 保 物权人 有失 公
。 允 对我于 民商国一合的立体例来法 , 说何如明 确 商事 的 范围 ,避
3l『我妻 . 荣.1E 日 物本 权法. 五南 图书 版出公 司 9,年9 , 92 页转 引 自 ,。1 9 第 0 庆张
华 留论 置物 的 质性 留 对 置权善 意 得取 的影响 州学 . 院报学2 0 德0 年8 第 期1。 日4 国本 商法 黎 旭. .译 民 .,付 吴 法律出 版社 ,0 0年, 71。 2页 第 9 50 王 敏 评.我 国 留 置权 制 度 .. 法制 与 社 会兼2 0 09年第 。 期1
刘6 宝 主 玉编. 保 法 理原精 要 与 实 务 南指. 民 法 院 版 出社 0, 8年. 担 人2 0 第6 6
页 。 8
刘 7宝 玉 主 编. 保 法 理原精 要 实与务 指 南 .民 法院 出版 社 ,0 8 年 ,担 人 20 第
6 页 6 。
8 免扩大 留 置权 使 用范 围的负 效应 就 了一成 个必 须回 的 问题答 。 于关这 个问 题 , 国台 地湾 ”区我 民法 典 ” 通 对过商 人 及商 业 范围 限 是定 来 现实的 。 商人 为经营 商 业 之人 论,其 资 独、 或伙公 均司包 无 合 括在 内 商业 ;指 商业依 登记 法 之规定 呈 请登记 者。 而 我国 《 权法 物》 用 中 为词” 业 ” 企 业的内 极涵为 广 ,泛态 多繁且 具 有 不 确定 企 , 形
8 瑞士 民 法典. 生 根 ,译. 殷 法律 版出 社97年, 2,7页 。1 8第4 9 何 波.保 法 焦 ・ 点点 ・ .引 国法 制 出 版 ,0 8年 ,社 3页 5 . 担。 难指 中2 0第 9 . 士1 民法 典 .生根译 ,1瑞 殷 法 律版出社 ,9 年 ,7 2 页7。 1 8第 4 1. 尚宽 权 法论 . 国. 政法 学 大版社 。 0 出0年 . 47页 2 史 中物 2 第 0
9
接第( 4上 2 1 页 织与 志愿者之 间、 志 者愿组 织与 志 愿 服 接务 受 者 组 织的或 个人 之
愿
参加 志 愿服 务 活 动 者或 出 志愿 退 者组织 ;请 求志 愿者组 织为 其参 加 志愿 服务 活 动 供 提应 相安 全的保 和障必 要 的 物 质保障 有 : 困难 时
可以 先 优 得获 愿 志服 务
。 三、结 总
间. 就当志 愿 务服 的内容 协商 一致 , 规 了 定 当 应签 订 书面 志 愿 并 服应 务 协 议若的 干 情形, 而 将 志 愿 者与 志愿 者 组织 , 愿 者 与志 愿从 志服 接 受 务 之 间 者关 的 系确 定为 合同关 系 。 但 一些 者学却 否 认存 在 雇佣关 系。 志 服 愿务行 为 的 付出并 无工 资报 酬等 对价 , 无 偿 的 , 是 也 就 排 除 了 劳 关 系动 、 佣关 的 系 可 能。 上 已经面论 述 , 佣 系 关雇 雇的 存 在 , 无报 酬并 不 是 决 定性 因 素。 是 志 愿者 和志 愿者 组织之 有 但 间 存在 合 同 系关 属当无 异 。 ( 国)
目前 于 志 关 者愿的 地方 性 法 大 都规确 认 志了愿 者 2和我 志 愿者 享有 相 的关 权 利和 义务 。 如 《吉林 省 愿志服 务 条 例》定 , 规 ” 志 愿 者
织组 制 定志愿 务 活 动 计服划 并 组 织实施 ; 责 志 愿 招者 募、 负
综 上 志,愿者 组织 享有 对志愿 者 选任 解和聘 的权 ,利 同组 时
、 织示 、、 派指 委协 调 导 、 督 、愿志 开展 者志愿 服 务 动 ,活 指监 志 愿 者 组 织 于 志 对 者 愿具 有一 的定 控 制力. 同 时志 者愿和 志 愿者 织组 之
有间 务 服 同 合的存 在 ,愿 基 于 服务 合 同提者供 相 的应 务服 , 在志 并
愿 志者组 织 指的示 开下 展志愿 服 务活 动 。所 以志 愿 者和 愿 志者 组 织 间存之在 雇 佣 行 着 ,为者 之间 法 律的关 系是雇 佣 关 。系两
培
训 、核、 彰 管 理等 工 :作护 志 者 愿合 法 权 .益 志 者 愿提 供 考表 维为 必要 的 帮 助 ; 立 健 全 展 开 志愿 务服活 动 的 制度 、施 ; 行 志愿 建措履 者 组 织程章 规 的定 其 他 职责 志。 者愿 组 应 织当为 参 志 愿加 服务 活 动 志 的 愿者 提 供相 的应安全 保障 和 必要 的 物质保 障 ” 志愿者 组 织 。 过 招通募 和 遴选志 愿者 组成 志 愿 者队 伍 进行志 愿 服 务 活 动志. 愿
者 组织享 有 对 志 者愿的 选 任 和 督 的 监权利 。同 时 愿 志者必 须 切 实 遵 志守 愿服 务 协议 , 行 服 务 承 诺 果,违 , 愿反者 组 织 可 将 履以 如志 依 据 协议 追究 志 愿 者的相 关 任 责。 愿 志 者享也 有相关 权的 利如”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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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 】献
f1 曹1艳 春. 主 替 代责 任 究研f . 制 版 社出, 0 .32 雇M 法1 822— 4 0 [粱 星 慧 2.】 民 法 解 学释 f (M 第三 1 版法)律 版社出 0 92, 4 .0.2 2 [ 王利 ,明 立新. 权 行 为 法 .3 ] 杨 法律侵出版 社9 6, 2 119. 6 【 王 利明 律. 解释 学导 一论 民 法以 为视 【角. 4 】 法】 M法律出 版 ,0社39 220. 3 [ 周 刚志 . 政 学法专论 [ . 大 门 出学 版社,09 2 2 5 】 行M]厦 2.0 3 2 —【 张 安 民.权 法 上 的 替代 责 任[. 大京学 出 版社 ,02 4 2 5 60】 侵 M] 2北1 ,—1 2 [ 曾隆兴 . 解 害 赔偿 法[损 . 政 国 大法学 出 版 社 7 ]详 M]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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