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阳镇[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调研报告2

浦阳镇《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调研报告

新谊村大学生村官 孙可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1年半之际,我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新法在浦阳镇的贯彻执行情况做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认为:

一、 《劳动合同法》在浦阳镇的实施现状

浦阳镇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总体情况平稳,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完善;及时梳理用工情况,逐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增强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呈良好态势。

(一) 学法热情高涨,维权意识增强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浦阳镇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宣传,镇内掀起一场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各企业主动学法,专程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有的企业组织参加《劳动合同法》相关培训,加强企业员工对法律的了解。调查显示,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劳动合同法》有初步的了解,其中有12%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条款有过较为深入细致的解读。同时,通过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增强。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一旦发生纠纷,知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 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提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问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去年提高了50%以上。新版的劳动合同签订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已依法实施。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受聘劳动者的学历越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就越高。

(三) 长期劳动合同增多,试用期延长

企业为保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比例,保持企业活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有所提高。据问卷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占被调查者10%,而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上升11.3个百分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随着长期劳动合同的增多,三个月以上的长试用期也趋于普遍。

(四) 合同文本的法定条款得到重视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利,企业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提供约定劳动保护和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都要双倍给予劳动者赔偿。因此,合同文本中的法定条款受到企业的重视。问卷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在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上都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九条必备条款。

(五) 企业制度趋严,管理证据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章违纪、失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企业为获得用工自主权,加强和细化了现有的规章制度,比如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要受到限制甚至处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企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制定并对员工进行公布。部分企业重新给出岗位描述书,分不同职位,定义不同的“违纪失职”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强调了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迫使企业必须改变现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更注重对证据保存。如《员工培训必须符合“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等条件时,企业才可以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必须能出具第三方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否则举证很困难,因此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将更加证据化。

二、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浦阳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一年多来,总体情况平稳有序,大多数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分析和梳理本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积极的心态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 对法定劳动合同文本的执行尚不到位

虽然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但调研中仍发现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与法律规定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填写合同不规范。企业提供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不按实填写,过于宽泛。如工作地点一栏填写“杭州”、“萧山”等,劳动报酬一栏填写“薪点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干脆空白不填写任何内容。二是福利待遇的约定不完全。多数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

工福利基本没有提及。如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条款基本没有看到;而人员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未提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合同条款不合法。一些企业存在着“霸王条款”。如常见的表述有“甲方(指企业)可以调整乙方(指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甲方调整岗位的决定,乙方必须服从。如乙方对新工作岗位不能胜任或不能适应,可以提出辞职。”这种不与劳动者协商,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大相径庭,导致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不满意。同时在浦阳镇的企业当中,劳动生产季节性明显的企业所占比列打,总体来看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在这些企业中,虽然有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而对劳动者的守法约定也体现的不明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制约及处罚尚不够力度。尤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如职工随意哄抬工价、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产品不合格、随意辞职离厂等,对于劳动者的追究往往无法弥补企业损失。

(二) 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象普遍

新《劳动合同法》将符合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授予劳动者,但一些用人单位对这一规定实施了一些规避行为:一些企业对本单位工作即将满10年的员工,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或以调动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千方百计地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劳动合同制员工转为派遣员工等等这些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平等的运行秩序。

(三)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上涨,类型增多

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及问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浦阳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之前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非公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数据统计,浦阳镇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占受理案件的80%以上。二是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第一位是拖欠工资案件,占案件申请数的70%以上,其次是社保争议和经济补偿金案件,该三类劳动争议占案件申请数的90%以上。三是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扬的同时,其类型也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断增多,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同工同酬等争议也均有发生,而群体争议的数量略趋上升。

(四)劳动管理部门存在“孤军奋战”现象

在调研的过程中多次与浦阳镇的劳动管理部门接触,发现劳动管理部门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管理力量不足。尤其是劳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据有关资料,我区南片其余乡镇管理人员均达4至6人(含协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浦阳镇目前专职劳动监察人员2名,无足够人力对全镇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用工检查和督办。加上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有较大攀升,正常办案加上平时接待咨询等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管理范围不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现行劳动部门管理仅限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大量个体经济组织、小规模私营企业等的用工情况,未能得到有效掌控。三是管理方式比较被动。由于劳动

合同备案的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劳动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签订的全面动态,对问题无法及时发现、指导,只能通过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纠正局部发生的违法行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全面实施,由此产生的超负荷运转和办案质量不高及维权不到位问题将更加突出。

三、 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建议

(一)政府——深入宣传,完善设施,强化监管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关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浦阳镇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宣传手段,发挥电视和网络媒体覆盖面广、受大众关注程度高的优势,推广新《劳动合同法》。在宣传新法的同时,也要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以一个个真实鲜活的案例,将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条款和相关知识穿插其中,深入浅出,使劳动者不但能全面熟知新法,并能够将之运用到实际中,保护自身权利。也可通过开办免费培训班的形式,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接触到新《劳动合同法》,由法律专业人士细致讲解,全面认识新法。同时,政府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挖掘并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增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2、要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行政效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政府部门应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避免企业 “钻空子”的情形,提高现有法律的操作性,及时发现并弥补新法的不足之处,建立健全具有普适性的,可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

合同制度的配套政策。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拓宽工作领域,认真做好基础资料和管理网络建设工作,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用人单位纳入管理之中,逐步清除劳动用工监察的死角,加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摸和化解。同时建议将各村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责任制,纳入村级工作考核制度,以此强化各村级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作用,从而构建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全镇、动态监管的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切实提高劳动行政管理效率。

3、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改进管理方式。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规避义务,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仍不断涌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法律赋予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强制力的情况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劳动警察”的职责,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政府有关部门发挥社会利益调节者的作用,优化完善劳动用工的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在评选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时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建立的指导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守法约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制约及处罚力度,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持劳动关系合法公正和公平规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共赢。

(二)企业——提高学法意识,健全管理机制

1、要进一步提高学法懂法意识,积极贯彻新法。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但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合法规范的劳资关系,主动担负起自身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将更有助于企业内部环境的稳定与和谐,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从而推动企业得到长远发展,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双赢”。因此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学法懂法的意识,对涉及劳资关系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调整,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尤其是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于新《劳动合同法》应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增强规范用工意识,依法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企业业主更应提高法律意识,主动配合劳动部门,做到懂法守法,从根本上杜绝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

2、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机制。首先企业应当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人力资源管理力量。对企业目前的人力资源做详细的分析,使企业内部人员结构趋于合理化。同时提高招聘质量,严格筛选企业所需人员。其次,企业应完善规章制度,设立规范的职位说明书,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同时能成为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证据。最后,企业应加大工会的建设。工会是企业中负责管理职工日常事务的基层组织,其最重要的职能便是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工会发挥连接单位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成为广大职工喜爱的“职工之家”。

(三)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1、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者应积极了解基础法律知识,学习法学术语,掌握维权途径,产生纠纷时能分析了解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同时认真阅读新《劳动合同法》法条,了

解其中的重点条款,从而在就业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要主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拒绝合同文本中的违法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具备敬业奉献精神。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用人要求,同时也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尤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劳动者,应积极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竞争力,拓展就业渠道,或积极自主创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同时劳动者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树立“厂兴我荣”的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与企业之间进行良性互动。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方立法、司法、舆论宣传、经济建设、社会服务、企业组织、劳动者等方方面面。推进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必将在政府主导下,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协调联手相关部门,借势借力,共同建立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浦阳镇《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调研报告

新谊村大学生村官 孙可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1年半之际,我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新法在浦阳镇的贯彻执行情况做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认为:

一、 《劳动合同法》在浦阳镇的实施现状

浦阳镇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总体情况平稳,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完善;及时梳理用工情况,逐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增强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呈良好态势。

(一) 学法热情高涨,维权意识增强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浦阳镇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宣传,镇内掀起一场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各企业主动学法,专程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有的企业组织参加《劳动合同法》相关培训,加强企业员工对法律的了解。调查显示,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劳动合同法》有初步的了解,其中有12%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条款有过较为深入细致的解读。同时,通过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增强。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一旦发生纠纷,知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 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提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问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去年提高了50%以上。新版的劳动合同签订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已依法实施。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受聘劳动者的学历越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就越高。

(三) 长期劳动合同增多,试用期延长

企业为保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比例,保持企业活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有所提高。据问卷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占被调查者10%,而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上升11.3个百分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随着长期劳动合同的增多,三个月以上的长试用期也趋于普遍。

(四) 合同文本的法定条款得到重视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利,企业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提供约定劳动保护和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都要双倍给予劳动者赔偿。因此,合同文本中的法定条款受到企业的重视。问卷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在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上都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九条必备条款。

(五) 企业制度趋严,管理证据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章违纪、失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企业为获得用工自主权,加强和细化了现有的规章制度,比如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要受到限制甚至处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企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制定并对员工进行公布。部分企业重新给出岗位描述书,分不同职位,定义不同的“违纪失职”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强调了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迫使企业必须改变现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更注重对证据保存。如《员工培训必须符合“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等条件时,企业才可以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必须能出具第三方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否则举证很困难,因此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将更加证据化。

二、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浦阳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一年多来,总体情况平稳有序,大多数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分析和梳理本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积极的心态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 对法定劳动合同文本的执行尚不到位

虽然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但调研中仍发现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与法律规定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填写合同不规范。企业提供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不按实填写,过于宽泛。如工作地点一栏填写“杭州”、“萧山”等,劳动报酬一栏填写“薪点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干脆空白不填写任何内容。二是福利待遇的约定不完全。多数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

工福利基本没有提及。如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条款基本没有看到;而人员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未提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合同条款不合法。一些企业存在着“霸王条款”。如常见的表述有“甲方(指企业)可以调整乙方(指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甲方调整岗位的决定,乙方必须服从。如乙方对新工作岗位不能胜任或不能适应,可以提出辞职。”这种不与劳动者协商,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大相径庭,导致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不满意。同时在浦阳镇的企业当中,劳动生产季节性明显的企业所占比列打,总体来看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在这些企业中,虽然有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而对劳动者的守法约定也体现的不明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制约及处罚尚不够力度。尤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如职工随意哄抬工价、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产品不合格、随意辞职离厂等,对于劳动者的追究往往无法弥补企业损失。

(二) 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象普遍

新《劳动合同法》将符合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授予劳动者,但一些用人单位对这一规定实施了一些规避行为:一些企业对本单位工作即将满10年的员工,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或以调动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千方百计地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劳动合同制员工转为派遣员工等等这些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平等的运行秩序。

(三)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上涨,类型增多

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及问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浦阳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之前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非公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数据统计,浦阳镇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占受理案件的80%以上。二是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第一位是拖欠工资案件,占案件申请数的70%以上,其次是社保争议和经济补偿金案件,该三类劳动争议占案件申请数的90%以上。三是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扬的同时,其类型也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断增多,因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同工同酬等争议也均有发生,而群体争议的数量略趋上升。

(四)劳动管理部门存在“孤军奋战”现象

在调研的过程中多次与浦阳镇的劳动管理部门接触,发现劳动管理部门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管理力量不足。尤其是劳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据有关资料,我区南片其余乡镇管理人员均达4至6人(含协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浦阳镇目前专职劳动监察人员2名,无足够人力对全镇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用工检查和督办。加上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有较大攀升,正常办案加上平时接待咨询等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管理范围不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现行劳动部门管理仅限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大量个体经济组织、小规模私营企业等的用工情况,未能得到有效掌控。三是管理方式比较被动。由于劳动

合同备案的要求不具有强制性,导致劳动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签订的全面动态,对问题无法及时发现、指导,只能通过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纠正局部发生的违法行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全面实施,由此产生的超负荷运转和办案质量不高及维权不到位问题将更加突出。

三、 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建议

(一)政府——深入宣传,完善设施,强化监管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关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浦阳镇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宣传手段,发挥电视和网络媒体覆盖面广、受大众关注程度高的优势,推广新《劳动合同法》。在宣传新法的同时,也要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以一个个真实鲜活的案例,将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条款和相关知识穿插其中,深入浅出,使劳动者不但能全面熟知新法,并能够将之运用到实际中,保护自身权利。也可通过开办免费培训班的形式,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接触到新《劳动合同法》,由法律专业人士细致讲解,全面认识新法。同时,政府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挖掘并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增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2、要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行政效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政府部门应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避免企业 “钻空子”的情形,提高现有法律的操作性,及时发现并弥补新法的不足之处,建立健全具有普适性的,可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

合同制度的配套政策。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拓宽工作领域,认真做好基础资料和管理网络建设工作,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用人单位纳入管理之中,逐步清除劳动用工监察的死角,加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摸和化解。同时建议将各村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责任制,纳入村级工作考核制度,以此强化各村级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作用,从而构建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全镇、动态监管的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切实提高劳动行政管理效率。

3、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改进管理方式。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规避义务,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仍不断涌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法律赋予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强制力的情况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劳动警察”的职责,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政府有关部门发挥社会利益调节者的作用,优化完善劳动用工的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在评选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时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建立的指导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守法约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制约及处罚力度,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持劳动关系合法公正和公平规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共赢。

(二)企业——提高学法意识,健全管理机制

1、要进一步提高学法懂法意识,积极贯彻新法。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但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合法规范的劳资关系,主动担负起自身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将更有助于企业内部环境的稳定与和谐,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从而推动企业得到长远发展,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双赢”。因此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学法懂法的意识,对涉及劳资关系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调整,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尤其是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于新《劳动合同法》应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增强规范用工意识,依法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企业业主更应提高法律意识,主动配合劳动部门,做到懂法守法,从根本上杜绝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

2、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机制。首先企业应当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人力资源管理力量。对企业目前的人力资源做详细的分析,使企业内部人员结构趋于合理化。同时提高招聘质量,严格筛选企业所需人员。其次,企业应完善规章制度,设立规范的职位说明书,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同时能成为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证据。最后,企业应加大工会的建设。工会是企业中负责管理职工日常事务的基层组织,其最重要的职能便是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工会发挥连接单位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成为广大职工喜爱的“职工之家”。

(三)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1、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者应积极了解基础法律知识,学习法学术语,掌握维权途径,产生纠纷时能分析了解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同时认真阅读新《劳动合同法》法条,了

解其中的重点条款,从而在就业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要主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拒绝合同文本中的违法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具备敬业奉献精神。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用人要求,同时也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尤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劳动者,应积极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竞争力,拓展就业渠道,或积极自主创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同时劳动者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树立“厂兴我荣”的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与企业之间进行良性互动。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方立法、司法、舆论宣传、经济建设、社会服务、企业组织、劳动者等方方面面。推进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必将在政府主导下,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协调联手相关部门,借势借力,共同建立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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