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第三条 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淘汰的标准和方式第五条 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第六条 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第八条 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第十条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第十一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第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第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第三条 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淘汰的标准和方式第五条 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第六条 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第八条 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第十条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第十一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第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第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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