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精神暴力的类型及认定标准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肉体伤害为主的家庭暴力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家庭精神暴力问题却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人们对精神暴力知之甚少,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家庭精神暴力,其伤害和程度难以判定。本文主要介绍了家庭精神暴力形成的原因,分析家庭精神暴力的几种表现方式,讨论和研究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希望对受害者的权利保障有所帮助。   关键词:家庭;精神暴力;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精神暴力表现的越来越严重。各地妇联发起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出现丈夫对妻子不理不睬,22.3%到29.6%的家庭中出现夫妻双方负气候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23.8%到28.9%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出现辱骂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以暴力威胁妻子。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严重后果。   那么究竟何为家庭精神暴力呢?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概念,国内外至今仍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精神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 引起家庭精神暴力的原因   (一)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引起的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许多年轻的夫妻,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过多的考虑物质条件基础,没有考虑到两个人的性格、人品等各方面的条件。由于婚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适,难以沟通,相互适应不了。于是,丈夫或妻子在许多时候从心里上认定对方不能沟通,从而采取避免与对方谈话,交流,或者拒绝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这种拒绝与他人交流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精神压力增大,内心极其痛苦。   (二)生活压力大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社会,人们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比以前大了许多。不少有较好的工作的夫妻,却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也遭受着家庭精神暴力,例如许多教师、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员等,由于工作压力大,夫妻双方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容易使夫妻感情冷淡,最后将工作上的压力转移到家庭中,但彼此都是有知识、有素养的人,也不会轻易采取殴打、谩骂等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最后都是"冷"处理,导致夫妻感情危机。也有许多夫妻是由于经济的拮据而引起。   (三)婚外情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激烈碰撞中,许多人的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外情成为了婚姻亮红灯的主要杀手。夫妻有一方有了婚外情之后,逃避家庭责任,在经济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家里的人也漠不关心,长期不回家;或者也各种方式挑剔对方,冷言冷语,希望借此让对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传统封建思想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代社会讲求男女平等,但是传统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夫为妻纲"在许多人心中依然是至理名言。许多丈夫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所以不管如何对她,她都应欣然接受,许多婆婆对儿媳妇不满,于是闪动全家对儿媳妇冷言冷语。或者因为妻子没有生男孩,所以心存怨恨,拒绝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跟她说话,或者冷言冷语表达心中的不满。   二 家庭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精神暴力具有隐蔽性、普遍性等特点,许多当事人自己很难意识到自己是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家庭精神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单纯的语言攻击、行为上的"冷"处理、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   (一)语言上的精神暴力   语言上的精神暴力主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单纯以辱骂,恶语中伤、冷嘲热讽的方式,造成对方心理上的负担和痛苦。这在全国大多数的家庭中都曾出现过,或许我们并没有察觉到它的危害,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   (二)行为上的精神暴力   行为上的精神暴力是指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拒绝与对方交流,拒绝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或者采取非人身攻击的其他方式造成对方长期处于强大的精神压力之下。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绪上的不满,并不直接与对方交流,提出意见,转而采取摔门而出、对对方不理不睬,拒绝与其性生活,长期不回家,经济上不管不顾等。   (三)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丈夫或妻子对对方采取人身暴力的方式,在人身损害的过程中,会伴随着精神暴力,例如对对方进行恐吓,辱骂等,从而造成一方焦虑、恐惧等心理状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时候,恐吓"要是你敢跟我离婚,我就杀了你,或者杀了你全家"等。给对方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   三 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   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行限制人身自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而对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家庭精神暴力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认定家庭精神暴力行为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要素。   第一,家庭精神暴力应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一方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损害。在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中作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谩骂、侮辱、冷嘲热讽等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对方交流、长期不回家、拒绝经济来往等等。   第二,家庭精神暴力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精神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构成精神暴力。所以,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思维活动时,才构成精神暴力。而确定精神暴力的标准需要征求专业医生的意见。   第三,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是由行为人的精神暴力行为所引起的。   第四,家庭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在夫妻矛盾冲突的时候,双方可能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脾气,这个时候过失的造成他人心里的压力,并不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其他目的,例如想让对方先提出离婚等,故意对对方采取的精神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为家庭精神暴力。   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功能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家庭暴力给家庭造成了破灭的效果,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家庭精神暴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尽快完善我国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仰滞,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特征与成因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学学报.2007(2)   [3]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王馨(1987-),女,四川广安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肉体伤害为主的家庭暴力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家庭精神暴力问题却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人们对精神暴力知之甚少,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家庭精神暴力,其伤害和程度难以判定。本文主要介绍了家庭精神暴力形成的原因,分析家庭精神暴力的几种表现方式,讨论和研究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希望对受害者的权利保障有所帮助。   关键词:家庭;精神暴力;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精神暴力表现的越来越严重。各地妇联发起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出现丈夫对妻子不理不睬,22.3%到29.6%的家庭中出现夫妻双方负气候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23.8%到28.9%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出现辱骂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以暴力威胁妻子。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严重后果。   那么究竟何为家庭精神暴力呢?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概念,国内外至今仍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精神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 引起家庭精神暴力的原因   (一)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引起的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许多年轻的夫妻,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过多的考虑物质条件基础,没有考虑到两个人的性格、人品等各方面的条件。由于婚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适,难以沟通,相互适应不了。于是,丈夫或妻子在许多时候从心里上认定对方不能沟通,从而采取避免与对方谈话,交流,或者拒绝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这种拒绝与他人交流的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精神压力增大,内心极其痛苦。   (二)生活压力大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在社会,人们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比以前大了许多。不少有较好的工作的夫妻,却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也遭受着家庭精神暴力,例如许多教师、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员等,由于工作压力大,夫妻双方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事业中,容易使夫妻感情冷淡,最后将工作上的压力转移到家庭中,但彼此都是有知识、有素养的人,也不会轻易采取殴打、谩骂等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最后都是"冷"处理,导致夫妻感情危机。也有许多夫妻是由于经济的拮据而引起。   (三)婚外情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激烈碰撞中,许多人的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外情成为了婚姻亮红灯的主要杀手。夫妻有一方有了婚外情之后,逃避家庭责任,在经济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家里的人也漠不关心,长期不回家;或者也各种方式挑剔对方,冷言冷语,希望借此让对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传统封建思想引起家庭精神暴力    现代社会讲求男女平等,但是传统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夫为妻纲"在许多人心中依然是至理名言。许多丈夫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所以不管如何对她,她都应欣然接受,许多婆婆对儿媳妇不满,于是闪动全家对儿媳妇冷言冷语。或者因为妻子没有生男孩,所以心存怨恨,拒绝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跟她说话,或者冷言冷语表达心中的不满。   二 家庭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精神暴力具有隐蔽性、普遍性等特点,许多当事人自己很难意识到自己是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家庭精神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单纯的语言攻击、行为上的"冷"处理、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   (一)语言上的精神暴力   语言上的精神暴力主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单纯以辱骂,恶语中伤、冷嘲热讽的方式,造成对方心理上的负担和痛苦。这在全国大多数的家庭中都曾出现过,或许我们并没有察觉到它的危害,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   (二)行为上的精神暴力   行为上的精神暴力是指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拒绝与对方交流,拒绝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或者采取非人身攻击的其他方式造成对方长期处于强大的精神压力之下。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绪上的不满,并不直接与对方交流,提出意见,转而采取摔门而出、对对方不理不睬,拒绝与其性生活,长期不回家,经济上不管不顾等。   (三)伴随其他暴力行为的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丈夫或妻子对对方采取人身暴力的方式,在人身损害的过程中,会伴随着精神暴力,例如对对方进行恐吓,辱骂等,从而造成一方焦虑、恐惧等心理状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时候,恐吓"要是你敢跟我离婚,我就杀了你,或者杀了你全家"等。给对方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   三 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   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行限制人身自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而对家庭精神暴力的认定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家庭精神暴力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以认定家庭精神暴力行为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要素。   第一,家庭精神暴力应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一方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损害。在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中作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谩骂、侮辱、冷嘲热讽等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对方交流、长期不回家、拒绝经济来往等等。   第二,家庭精神暴力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精神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构成精神暴力。所以,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思维活动时,才构成精神暴力。而确定精神暴力的标准需要征求专业医生的意见。   第三,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是由行为人的精神暴力行为所引起的。   第四,家庭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在夫妻矛盾冲突的时候,双方可能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脾气,这个时候过失的造成他人心里的压力,并不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其他目的,例如想让对方先提出离婚等,故意对对方采取的精神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为家庭精神暴力。   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功能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家庭暴力给家庭造成了破灭的效果,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家庭精神暴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尽快完善我国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仰滞,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特征与成因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学学报.2007(2)   [3]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王馨(1987-),女,四川广安人,贵州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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