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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的适用问题
作者:马远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
美国在1998年出台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首次创设了“通知—移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借鉴,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版权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制度。面对互联网领域由于传输快捷、复制便利引发的海量版权侵权行为,“通知—移除”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版权人之间的权益,及时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领域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担忧与思考。
一、在《专利法》中创设“通知—移除”规则制度的必要性
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显然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此后,专利权人针对淘宝商城、天猫、拍拍网等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诉讼逐渐涌现。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工具不完全统计了此类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发现存在以下四个共同特征:1、专利权人主张的均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2、专利权人都将电商平台以及卖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3、专利权人在起诉之前都没有向电商平台发出权利通知;4、电商平台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在宣判之前都移除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发布信息。这些案例有所不同的是:1、专利权人在得知电商平台移除了涉嫌侵权产品后,有的撤销了对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有的依然坚持追究电商平台法律责任;2、有的专利权人仅要求电商平台下架侵权产品,有的专利权人不仅要求下架同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有的专利权人败诉的原因是涉案专利产品未被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的专利权人赢得了针对卖家的侵权主张、未能赢得针对电商平台诉讼请求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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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的适用问题
作者:马远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
美国在1998年出台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首次创设了“通知—移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借鉴,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版权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制度。面对互联网领域由于传输快捷、复制便利引发的海量版权侵权行为,“通知—移除”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版权人之间的权益,及时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领域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担忧与思考。
一、在《专利法》中创设“通知—移除”规则制度的必要性
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显然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此后,专利权人针对淘宝商城、天猫、拍拍网等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诉讼逐渐涌现。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工具不完全统计了此类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发现存在以下四个共同特征:1、专利权人主张的均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2、专利权人都将电商平台以及卖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3、专利权人在起诉之前都没有向电商平台发出权利通知;4、电商平台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在宣判之前都移除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发布信息。这些案例有所不同的是:1、专利权人在得知电商平台移除了涉嫌侵权产品后,有的撤销了对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有的依然坚持追究电商平台法律责任;2、有的专利权人仅要求电商平台下架侵权产品,有的专利权人不仅要求下架同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有的专利权人败诉的原因是涉案专利产品未被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的专利权人赢得了针对卖家的侵权主张、未能赢得针对电商平台诉讼请求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