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及享受规定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本概述:

企业招用职工后, 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险种包括: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3、 基本医疗保险:

4、 工伤保险:

5、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房屋及修建自住房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政策及待遇享受

新建单位首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

开户手续及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须持经办人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分别到单位注册区的社保中心、医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

续。取得三个证件。

一、缴社保员工的条件,必须是在职员工(含自由职业者)。即先办招工手续。

二、月报

(一)社保月报,(养、失、工、生)

每月25日前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增加表 (十一) ①、新建 ②、调入

2.减少表 (十二)

3.,补缴养老表(表四)

4.月报 (表七)。

5.农民工一次清算:填报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及支付明细表为(表十六附表)

(二)医疗月报。

(必须先增医疗才能增养老,因为增养老等四险需医疗手册号。所以增医疗需提前,不能等到25日,因养老等四险也是25日截止。)

1.增加表,(医表八)及增加人员的软盘。

2.减少表,(医表九)。

3.医补缴表 (医表十)。

4.每月初,生成医月报(由医保中心打印出,单位经办人取走,进行核对当月人数、基数、缴费金额、补缴金额和总计金额)。

三、各险种缴纳及享受。

(一)、养老保险

1、缴纳:

①、缴费基数及比例: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应注意农民工的养老基数必须是上一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每年4月份实行新基数。

缴费比例:企业缴20%,个人缴8%,;自由职业者:企业12%,个人8%。

②、人员类型:新建人员,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本市转入,由原缴单位办理停缴并将信息变为转往他区 ③、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2、享受退休条件:

①、 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养老金;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退休费计算。(每年7月调整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办法计发退休费)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适用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①、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②、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过渡性养老金适用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除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加过渡性养老金。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二)、失业保险:

1、缴费比例:企业比例1.5%,个人比例0.5%,农村户口的人,个人部分不缴。

2、失业的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①、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④、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⑤、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领失业救济金条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累计缴费满1年并申办求职证。

4、失业金领取的标准:

①、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2元;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9元;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6元;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3元;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31元;

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422元发放。

5、领失业金的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依据:(京劳社失发[1994]129号)

①、本人档案和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②、劳动合同原件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若解除合同需要提供合同变更协议;

③、养老转移单和医保手册;

④、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及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保登记证和以上资料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的职介中心(劳动局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的办公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失业人员通知书给本人,本人按通知的时间到街道的社保所报道,然后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6、操作时限:解除劳动合同后20天内单位将档案送至区劳动局。本人办理失业手续在40天内完成,超过办理时间视为自动放弃领取。

(三)、工伤保险: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发生伤亡事故。在上班路上由有机动车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由交管部门处理,处理后报工伤。

1、缴费基数及比例:外地农村工的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的60%。企业缴0.4%。个人不缴。

2、工伤认定:单位经办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上报社保中心,单位不报个人可以申报: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②、单位写工伤认定申请;

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

④、发生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工伤认定表4份;

⑥、相片1寸,两张;

⑦、初诊诊断书原件,处方和药费收据应盖急诊章。

3、评残、评等级,需提供的资料:

①、劳动能力鉴定表1 张;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诊断书复印件及病历、化验单、X光片等有关资料。

4、鉴定结论后劳动关系处理:

◇ 1—4级丧失劳动能力办退休。

◇ 5—10级继续工作。

评完级后给补贴,不同级别给予不同补贴,若工伤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的就业补贴,工伤证收回。

具体参阅北京市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即: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及比例

①、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本市的月平均工资的60%。

②、 比例:企业10%(包括基本医疗9%,大额互助费1%)

个人2%(大额互助3元)

③、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按最低基数的2%缴纳(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只享受住院待遇住院时出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及医

保中心提供的个人医保编号。不发手册和存折,不计算年限。

2、 自由职业者:(不享受门诊,无存折)

①、缴费基数: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②、缴费比例:7%

3、待遇享受:

①、在职人员:门、急诊全年累计费用2000元以上的部分报50%。

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个人负担20%—10%。 ☆ 住院一个结算周期为90天,按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②、在职介缴费:只有住院不享受门诊, 无个人存折。

4、报销需提供的单据:

①、门诊报销

☆ 医保手册;

☆ 处方;

☆ 发票(收据)收据必须是双划价。

②、住院报销:医院直接与个人结算个人部分。然后同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统筹费用。

5、参保手续:

①、新增:(本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即医表三并提供两

张一寸彩照)表三选的四个定点医院中必须有一所是一级医

院,每年五月份可变更医院,四月份申报。

②、调入。(本人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

6、关于个人账户:

☆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01.2.20发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单位用工资的4%为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职工大病的费用。

3、 2001年2月28日 京劳社医发[2001] 16号。

(五)、生育保险:

①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去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

② 比例:企业0.8%,个人不缴。

③ 待遇: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只限具有本市户口人员和有北京市工作证(在有效期内的)的外地人员才能参保。

④ 生育津贴核算标准: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产假天数。

⑤ 产前检查费最高报销1400元。

(六)、住房公积金:

1、基数为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7月份实行新基数,每年6月份核定基数时可办理突破上限基数的申请手续。

2、比例12%(自2008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

3、 支取:需购房大修可支取,农村有宅基地自建房可支取。

4、 支取提供的资料:

① 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② 发票。

③ 身份证。

④ 住房是配偶的需结婚证,房主一方必须先支取,另一方需要先支取一方的记

录单。若一直没支取,等到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全部支取。

关于农民工的特殊政策:根据04年的101号文外地农村工可先上两险(工伤和医疗)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北京市平均工资的60%,05年的99号文规定北京市农民工也可以先上工伤和医疗。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北京市平均工资的60%.

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依据

一、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规定: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199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2.失业保险实施规定:

1999年10月22日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二、养老保险:

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执行时间:2007.1.1.

三、生育保险:2005年1月5日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54号令

关于贯彻生育保险规定 京劳社医发[2005] 62号

四、工伤保险:[2003] 12 .1. 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执行时间;2004.1.1。

五、医疗保险:

1.北京市政府令第68号 01年2月20日发, 执行时间;2001.4.1。

2. 市医保规定:2001年3月9日 京劳社医发19号。

有关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规定

99年38号令:

第二十三条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医补待遇:

不满5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60%;

满5年不满10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65%;

满10年不满15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70%;

满15年不满20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75%;

满20年以上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80%。

危重疾病规定:不能超过200%。

有关医疗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市医保规定:2001年3月9日 京劳社医发19号。

第六条.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缴医保年限,男25年,女20年,不足年限,可一次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养老缴费年限或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如:1993年6月开始缴养老保险,那么,视同年限为1993.6—2001.3 (7年10个月)。

200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按实际缴医保的年限计算。

第八条.2001年3月31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本概述:

企业招用职工后, 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险种包括: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3、 基本医疗保险:

4、 工伤保险:

5、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房屋及修建自住房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政策及待遇享受

新建单位首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

开户手续及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须持经办人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分别到单位注册区的社保中心、医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

续。取得三个证件。

一、缴社保员工的条件,必须是在职员工(含自由职业者)。即先办招工手续。

二、月报

(一)社保月报,(养、失、工、生)

每月25日前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增加表 (十一) ①、新建 ②、调入

2.减少表 (十二)

3.,补缴养老表(表四)

4.月报 (表七)。

5.农民工一次清算:填报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及支付明细表为(表十六附表)

(二)医疗月报。

(必须先增医疗才能增养老,因为增养老等四险需医疗手册号。所以增医疗需提前,不能等到25日,因养老等四险也是25日截止。)

1.增加表,(医表八)及增加人员的软盘。

2.减少表,(医表九)。

3.医补缴表 (医表十)。

4.每月初,生成医月报(由医保中心打印出,单位经办人取走,进行核对当月人数、基数、缴费金额、补缴金额和总计金额)。

三、各险种缴纳及享受。

(一)、养老保险

1、缴纳:

①、缴费基数及比例: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应注意农民工的养老基数必须是上一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每年4月份实行新基数。

缴费比例:企业缴20%,个人缴8%,;自由职业者:企业12%,个人8%。

②、人员类型:新建人员,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本市转入,由原缴单位办理停缴并将信息变为转往他区 ③、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2、享受退休条件:

①、 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养老金;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退休费计算。(每年7月调整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办法计发退休费)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适用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①、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②、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过渡性养老金适用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除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加过渡性养老金。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二)、失业保险:

1、缴费比例:企业比例1.5%,个人比例0.5%,农村户口的人,个人部分不缴。

2、失业的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①、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④、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⑤、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领失业救济金条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累计缴费满1年并申办求职证。

4、失业金领取的标准:

①、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2元;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9元;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6元;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3元;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31元;

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422元发放。

5、领失业金的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依据:(京劳社失发[1994]129号)

①、本人档案和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②、劳动合同原件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若解除合同需要提供合同变更协议;

③、养老转移单和医保手册;

④、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及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保登记证和以上资料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的职介中心(劳动局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的办公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失业人员通知书给本人,本人按通知的时间到街道的社保所报道,然后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6、操作时限:解除劳动合同后20天内单位将档案送至区劳动局。本人办理失业手续在40天内完成,超过办理时间视为自动放弃领取。

(三)、工伤保险: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发生伤亡事故。在上班路上由有机动车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由交管部门处理,处理后报工伤。

1、缴费基数及比例:外地农村工的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的60%。企业缴0.4%。个人不缴。

2、工伤认定:单位经办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上报社保中心,单位不报个人可以申报: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②、单位写工伤认定申请;

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

④、发生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工伤认定表4份;

⑥、相片1寸,两张;

⑦、初诊诊断书原件,处方和药费收据应盖急诊章。

3、评残、评等级,需提供的资料:

①、劳动能力鉴定表1 张;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诊断书复印件及病历、化验单、X光片等有关资料。

4、鉴定结论后劳动关系处理:

◇ 1—4级丧失劳动能力办退休。

◇ 5—10级继续工作。

评完级后给补贴,不同级别给予不同补贴,若工伤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的就业补贴,工伤证收回。

具体参阅北京市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即: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及比例

①、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本市的月平均工资的60%。

②、 比例:企业10%(包括基本医疗9%,大额互助费1%)

个人2%(大额互助3元)

③、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按最低基数的2%缴纳(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只享受住院待遇住院时出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及医

保中心提供的个人医保编号。不发手册和存折,不计算年限。

2、 自由职业者:(不享受门诊,无存折)

①、缴费基数: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②、缴费比例:7%

3、待遇享受:

①、在职人员:门、急诊全年累计费用2000元以上的部分报50%。

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个人负担20%—10%。 ☆ 住院一个结算周期为90天,按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②、在职介缴费:只有住院不享受门诊, 无个人存折。

4、报销需提供的单据:

①、门诊报销

☆ 医保手册;

☆ 处方;

☆ 发票(收据)收据必须是双划价。

②、住院报销:医院直接与个人结算个人部分。然后同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统筹费用。

5、参保手续:

①、新增:(本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即医表三并提供两

张一寸彩照)表三选的四个定点医院中必须有一所是一级医

院,每年五月份可变更医院,四月份申报。

②、调入。(本人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

6、关于个人账户:

☆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01.2.20发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单位用工资的4%为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职工大病的费用。

3、 2001年2月28日 京劳社医发[2001] 16号。

(五)、生育保险:

①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去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

② 比例:企业0.8%,个人不缴。

③ 待遇: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只限具有本市户口人员和有北京市工作证(在有效期内的)的外地人员才能参保。

④ 生育津贴核算标准: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产假天数。

⑤ 产前检查费最高报销1400元。

(六)、住房公积金:

1、基数为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7月份实行新基数,每年6月份核定基数时可办理突破上限基数的申请手续。

2、比例12%(自2008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

3、 支取:需购房大修可支取,农村有宅基地自建房可支取。

4、 支取提供的资料:

① 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② 发票。

③ 身份证。

④ 住房是配偶的需结婚证,房主一方必须先支取,另一方需要先支取一方的记

录单。若一直没支取,等到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全部支取。

关于农民工的特殊政策:根据04年的101号文外地农村工可先上两险(工伤和医疗)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北京市平均工资的60%,05年的99号文规定北京市农民工也可以先上工伤和医疗。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北京市平均工资的60%.

社会保险法律政策依据

一、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规定: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199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2.失业保险实施规定:

1999年10月22日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二、养老保险:

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执行时间:2007.1.1.

三、生育保险:2005年1月5日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54号令

关于贯彻生育保险规定 京劳社医发[2005] 62号

四、工伤保险:[2003] 12 .1. 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执行时间;2004.1.1。

五、医疗保险:

1.北京市政府令第68号 01年2月20日发, 执行时间;2001.4.1。

2. 市医保规定:2001年3月9日 京劳社医发19号。

有关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规定

99年38号令:

第二十三条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医补待遇:

不满5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60%;

满5年不满10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65%;

满10年不满15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70%;

满15年不满20年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75%;

满20年以上医补不超过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的80%。

危重疾病规定:不能超过200%。

有关医疗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市医保规定:2001年3月9日 京劳社医发19号。

第六条.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缴医保年限,男25年,女20年,不足年限,可一次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养老缴费年限或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如:1993年6月开始缴养老保险,那么,视同年限为1993.6—2001.3 (7年10个月)。

200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按实际缴医保的年限计算。

第八条.2001年3月31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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