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与当代社会公德建设

浅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与当代社会公德建设

摘要: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包括了社会公德在内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当代社会公德的现状决定了社会公德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另一方面,深入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也需要以遵守社会公德为前提。

关键词:社会公德;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006年3月4日, 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 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这一概括精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解决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问题。它以基本行为规范的方式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他方面的内容并使之具体化,从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到实处有了依托,人们的践行有了遵循。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在今天的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应当反对和抵制什么, 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行为得失、做出道德选择提供了价值标准。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都必须转化为个体的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动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而其中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则承载着其他三个方面具体化为个体实践的使命,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从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道德价值认同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基础。 社会公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环节。因此,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当代公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当代公民的社会公德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是当代社会公德建设的基石。要把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融汇到社会公德建设的各个方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新风尚。

二、社会公德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

所谓社会公德,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恩格斯说过,社会公德是人们用来调节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列宁认为社会公德就是“公共生活规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上,讲究举止文明、尊重他人,用礼教、习俗的方式加以固定维护,成为长期影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在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层面上,主张爱护公众之物,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随着城市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将更多的公共秩序方面的建设纳入了公德建设之中,社会公德的意识建设越来越需要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的提升,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发展;在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上,表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将对环境的利用与人类的长远发展联系在一起,提出了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问题。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德领域出现了可喜的进步,许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与时代精神相切合的社会公德观念。如人们在公共场合或公共领域的观念和意识增强了,人们热心公益事业,如赈灾救荒、捐资助学、义务献血、为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等,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些变化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德建设的可喜成就。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公德领域主流虽然是健康的、向上的,但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人际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见义不为、缺乏爱心、言语粗俗等行为;在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损坏公物,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社会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也大量存在。如一些人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一些人“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腐化堕落现象以及冷漠歧视、破坏公物、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时有发生。”除此之外,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与己无关”、不必去管“闲事”的陈腐落后观念的存在,致使见恶不斗、见凶躲避等现象层出不穷。据有关资料调查,当前不文明的行为屡见不鲜。如骑车撞倒人后扬长而去,机动车抢道乱行,行人、骑车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在公园、文物古迹“信手题词”,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主人不予清理,在公交车上不给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露天烧烤羊肉串,在公共场所遇事围观、起哄;在公共场所光膀子、脱鞋、吸烟、大声喧哗、争吵、说脏话、异性间过度亲密等,在现实生活中也都有相当数量的存在。

由上述可见,当前我国社会公德,有进步的一面,也有令人堪忧的一面。看不到进步的一面,会丧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心;但看不到令人堪忧的一面,则会导致唯心主义。可以说,我国社会公德的现状,正昭示了社会公德建设紧迫性。

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本质内涵和核心要求,凝结了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主导价值标准和伦理规范,作为社会基本道德的社会公德要求也包括在其中。因此,针对当代中国社会公德的现状,社会公德的建设应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指导。2006 年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社会公德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人民群众辨耻明荣、贬耻尊荣、避耻求荣、抑耻扬荣、明辨是非、美丑、善恶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对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摒弃“八耻”,在全社会形成褒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浓厚氛围,使人们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激励,努力提升道德境界,做到自尊、自爱,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来促进社会公德的建设。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需要以社会公德建设为基础

社会公德是社会的全体成员为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人际关系所必须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德的实质是人们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一般的人际交往关系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起作用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是维持社会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基本道德条件,对于调节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共同利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有机统一,深刻体现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既包含做人的基本准则,又包含做事的基本规范。一般地说,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都有具体的内容与标准,而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涵盖的社会普遍遵循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办事公道、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等,正是遵循社会公德的具体要求,也是形成文明风尚的具体体现。社会成员只有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德,才能切实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个人来说,一个人能不能遵守社会公德,反映着他的文明教养程度;对整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是否具有社会公德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能不能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反映着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

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最为关键的是要把“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变成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社会公德的教育和实践,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转化为社会每个成员的内在道德品质,才能实现社会公德认知与社会公德行为的有机统一。以遵循社会公德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有利于促进人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正确的善恶标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精神文化修养,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树立崇高的精神追求,保持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

精神状态。因此,要通过社会公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

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宣传教育和认真实践的过程。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因此,必须以社会公德教育和实践为基础,使每个社会成员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通过遵守社会公德的实践,逐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从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文明程度的高度,明确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又紧贴目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实践表明,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完善社会公德的教育机制,强化社会公德教育与实战活动,这既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道德情操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公民遵循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公德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增强人民群众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是否全面协调的重要标准。要通过社会公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对公民道德品质的最基本要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和实践,只靠说服教育还不够,必须与法纪相结合,以法纪作保证。把社会公德教育与法纪观念教育结合起来,使每一个人既成为守法的公民,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合格公民。以社会公德为底蕴制定法律规范,把社会公德法纪化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既能强化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又可以强化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德意识,促进社会公德的普遍遵循。只有这样,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作为一面引领社会风尚的旗帜,渗透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遵纪守法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统一,只有将社会所必需的社会公德通过法纪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社会成员形成时时、处处、事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强烈意识;只有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才能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胡锦涛,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求是;

[2]商焕,《中国当代社会的公德建设》,时代方阵;

[3]郝乃平, 《浅谈社会公德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山西经济日报;

[4]李晓辉, 《论当代中国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浅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与当代社会公德建设

摘要: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包括了社会公德在内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当代社会公德的现状决定了社会公德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另一方面,深入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也需要以遵守社会公德为前提。

关键词:社会公德;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006年3月4日, 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 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这一概括精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解决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问题。它以基本行为规范的方式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他方面的内容并使之具体化,从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到实处有了依托,人们的践行有了遵循。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在今天的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应当反对和抵制什么, 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行为得失、做出道德选择提供了价值标准。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都必须转化为个体的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动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而其中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则承载着其他三个方面具体化为个体实践的使命,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从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道德价值认同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基础。 社会公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环节。因此,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当代公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当代公民的社会公德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是当代社会公德建设的基石。要把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融汇到社会公德建设的各个方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新风尚。

二、社会公德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

所谓社会公德,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恩格斯说过,社会公德是人们用来调节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列宁认为社会公德就是“公共生活规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上,讲究举止文明、尊重他人,用礼教、习俗的方式加以固定维护,成为长期影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在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层面上,主张爱护公众之物,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随着城市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将更多的公共秩序方面的建设纳入了公德建设之中,社会公德的意识建设越来越需要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的提升,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发展;在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上,表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将对环境的利用与人类的长远发展联系在一起,提出了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问题。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德领域出现了可喜的进步,许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与时代精神相切合的社会公德观念。如人们在公共场合或公共领域的观念和意识增强了,人们热心公益事业,如赈灾救荒、捐资助学、义务献血、为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等,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些变化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德建设的可喜成就。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公德领域主流虽然是健康的、向上的,但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人际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见义不为、缺乏爱心、言语粗俗等行为;在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损坏公物,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社会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也大量存在。如一些人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一些人“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腐化堕落现象以及冷漠歧视、破坏公物、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时有发生。”除此之外,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与己无关”、不必去管“闲事”的陈腐落后观念的存在,致使见恶不斗、见凶躲避等现象层出不穷。据有关资料调查,当前不文明的行为屡见不鲜。如骑车撞倒人后扬长而去,机动车抢道乱行,行人、骑车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在公园、文物古迹“信手题词”,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主人不予清理,在公交车上不给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露天烧烤羊肉串,在公共场所遇事围观、起哄;在公共场所光膀子、脱鞋、吸烟、大声喧哗、争吵、说脏话、异性间过度亲密等,在现实生活中也都有相当数量的存在。

由上述可见,当前我国社会公德,有进步的一面,也有令人堪忧的一面。看不到进步的一面,会丧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心;但看不到令人堪忧的一面,则会导致唯心主义。可以说,我国社会公德的现状,正昭示了社会公德建设紧迫性。

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本质内涵和核心要求,凝结了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主导价值标准和伦理规范,作为社会基本道德的社会公德要求也包括在其中。因此,针对当代中国社会公德的现状,社会公德的建设应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指导。2006 年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社会公德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人民群众辨耻明荣、贬耻尊荣、避耻求荣、抑耻扬荣、明辨是非、美丑、善恶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对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摒弃“八耻”,在全社会形成褒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浓厚氛围,使人们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激励,努力提升道德境界,做到自尊、自爱,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来促进社会公德的建设。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需要以社会公德建设为基础

社会公德是社会的全体成员为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人际关系所必须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德的实质是人们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一般的人际交往关系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起作用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是维持社会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基本道德条件,对于调节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共同利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有机统一,深刻体现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既包含做人的基本准则,又包含做事的基本规范。一般地说,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都有具体的内容与标准,而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涵盖的社会普遍遵循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办事公道、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等,正是遵循社会公德的具体要求,也是形成文明风尚的具体体现。社会成员只有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德,才能切实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个人来说,一个人能不能遵守社会公德,反映着他的文明教养程度;对整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是否具有社会公德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能不能遵守基本的社会公德,反映着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

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最为关键的是要把“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变成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社会公德的教育和实践,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转化为社会每个成员的内在道德品质,才能实现社会公德认知与社会公德行为的有机统一。以遵循社会公德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有利于促进人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正确的善恶标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精神文化修养,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树立崇高的精神追求,保持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

精神状态。因此,要通过社会公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

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宣传教育和认真实践的过程。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因此,必须以社会公德教育和实践为基础,使每个社会成员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通过遵守社会公德的实践,逐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从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文明程度的高度,明确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又紧贴目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实践表明,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完善社会公德的教育机制,强化社会公德教育与实战活动,这既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道德情操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公民遵循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公德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增强人民群众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是否全面协调的重要标准。要通过社会公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对公民道德品质的最基本要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和实践,只靠说服教育还不够,必须与法纪相结合,以法纪作保证。把社会公德教育与法纪观念教育结合起来,使每一个人既成为守法的公民,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合格公民。以社会公德为底蕴制定法律规范,把社会公德法纪化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既能强化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又可以强化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德意识,促进社会公德的普遍遵循。只有这样,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作为一面引领社会风尚的旗帜,渗透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遵纪守法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体现着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统一,只有将社会所必需的社会公德通过法纪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社会成员形成时时、处处、事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强烈意识;只有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才能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胡锦涛,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求是;

[2]商焕,《中国当代社会的公德建设》,时代方阵;

[3]郝乃平, 《浅谈社会公德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山西经济日报;

[4]李晓辉, 《论当代中国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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