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

中国监事工作研究会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机构。它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本文在审计委员会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了英美、日本、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情况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关系,得出在西方各国并不存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先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是由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多种原因决定的,两种制度同时存在是我国现阶段一个现实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其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得以体现。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后,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经验,为消除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相似和重叠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目 录

一、序言•••••••••••••••••••••••••••••••••••••••••••••••••••1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1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1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2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4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4

(二)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5

(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6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8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8

(二)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9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1

一、序言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这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组织机构。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较为成熟。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

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而导致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损。由于外部审计师未尽专业谨慎、查核程序不足而未能发现该项舞弊,社会大众因此对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为此,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 Exchange Council, SEC的前身) 在其发布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这个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选聘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除少数如通用汽车公司外,并未被普遍接受。

直至1970年美国“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这才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角色与责任的真正关注。SEC 随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公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也相继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以规范。

之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普及并发展迅速,其他各国也开始纷纷仿效起来,并在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各项规定。美国的特德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所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 ,Public Oversight Board)、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的CCAB 公报和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FACG)的凯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等,都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出过建议。

21世纪初安然、世通、施乐、维旺迪环球等世界著名公司不断发生欺诈丑闻,动摇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典范地位。人们开始认为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待进一步改进。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2002年证券公开发行公司(上市公司) 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被称为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所做的详细规定,促使SEC 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革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可分为监督、复核、沟通和报告四个方面。监督职能突出对审计师独立性、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完整性和非审计业务的监督;复核职能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沟通职能强调了全方位的沟通,如选择和中止与审计师的合同、定期举行联合和独立的会议、就重要会计政策、备选会计处理方法等与内外部审计师交流;报告职能是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正起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

由于各国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与其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紧密相连,它们的组织机构设置各不

相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立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三种模式: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1、 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

又称为英美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的各类重大决策和股东大会负责的一种治理模式。董事会下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分别实行执行和监督职能,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见图1)其中,审计委员会不仅是必须设置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SEC)《上市公司守则》和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为独立董事。这种模式被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世界上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沟通的桥梁。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英美等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等因素不无关系。一方面,在这些国家,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进行。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股权的流动性较强,也就使得股东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力度下降。同时,在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公司法人之间的持股比重较小,由于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证券的持有量大,用脚投票很难办到,所以机构投资者开始采用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这一办法,以便能够直接行使监督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发达、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来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中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而是将公司内部的监督工作交由董事会负责。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但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间的关系并不能尽如人意: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提案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查决定才能付诸实施,而且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提名都是要由董事会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只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当董事会被大股东绝对控制时,审计委员会将更难保持其独立性

2、 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

又称二元单层制,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一起共同行使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的一种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监事会主要职责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两者间无隶属关系。董事会无需向监事会报告。日本的公司中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只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二者关系。

日本的股权结构总的特点是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属于典型的交叉法人持股。董事会成员由公司持股各方法人的代表组成,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很大,董事人数很多。但董事的实际控制权大都为核心董事所掌握。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董事人员绝大多是来自企业内部,其数量约占全部董事的80%左右,而其他的董事则主要是由控股或参股的关系企业派出,独立的外部董事在日本极为少见。尽管董事会名义上也有权任免、领导和监

督总经理,但实际上在日本许多大企业中,一般由总经理(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上被自动承认。加上在日本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与英美等国家相差甚远,从而使得董事会很难做到对经理层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但日本实行的“主银行制”使得银行作为企业的贷款人和股东介入到了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加强了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而且企业交叉持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形成了对管理层的监督。

日本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各司其监督和经营的职能,两者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成员一般称为监察人。实际中,日本公司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很难有效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大多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为适应公司治理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关系,日本开始建立外部独立监察人制度,相当于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近年来的日本公司治理研究提出,作为长远目标,要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督机制。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了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强化独立监事,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会制度随即废除。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为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求,2003年6月底,有36家日本上市公司开始采用美国的董事会结构模式

3、 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瑞典、丹麦以及法国的部分地区等。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首先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董事会一一监督董事会,通常也称作监事会。然后,监事会负责提名组成第二层董事会一一管理董事会,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在这样双层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见图3)

在双层董事会制度中,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各自分立,两会成员不得相互任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行全面的监督: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管理董事会工作、评价管理董事的工作业绩,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它并不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能。而管理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定期向监事会汇报经营决策变化、公司的盈利水平、重大决策等等。

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监事会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下的一个次级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主要在公司财务方面对管理董事会进行监督,并把监督结果向监事会报告。与单层董事会模式相比,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与管理董事会能保持独立的关系,既有利于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也有利于高层管理人员公正客观地表达意见和看法,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使其成员敢于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另一方面,监事会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就必须及时地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由于监事会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依赖于管理董事会的信息支持,并且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所以监事会包括其下

属的审计委员会所作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并且与决策过程相分离。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错误或者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都只能采取事后惩罚机制,无法在事前和事中阻止有损于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同时,这种模式下不论怎样加大监事会的权利,这种远距离式的监督将因其信息的有限性而难以充分实现预期效果。

像德国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主要同资本市场有关。相对美国而言,德国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并不显著,公司的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与日本相似,银行对公司影响重大,其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因此,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偏重于依靠大股东对管理者进行监督激励,因而内部监控机制比较完善。

图3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又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使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带有自己的特色。

中国原有的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既不是英美式的单层制模式,也不同于德国的双层制模式,而是与日本相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二元单层制模式。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地位平行,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只是职能不同。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对经营业务的决策职能,内部不设置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独立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能,以形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近年来,我国仿照了英美的单层董事会模式,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了董事会、作为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互相作用的局面。

(二)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英美国家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原因,是与其一系列的制度环境,如股东大会的制约能力、股东自身的救济手段、股票市场的压力、经理市场的竞争、破产风险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等相互配合的。我国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并不适合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诚然,我国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司法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的还很薄弱,会影响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但这正从相反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有必要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在实践中,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我国上市公司急需通过内部监督的完善,来弥补外部监督方面的不足。

具体说来,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董事会治理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国有股、法人股和家族控股等大股东有较大控制权的现象,即所谓的“一股独大”。一股独大现象,使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控股权,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选派董事和监事,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甚至向公司指派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在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股独大有关: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混为一体而出现的“掏空”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失灵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比较关键是内部人控制问题。除此之外,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一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样本的47.7%”(何浚,1998)。即便是在不“兼任”的公司中,董事尽量安排自己的亲信担任总经理一职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股东会失去作用,董事会虚设,监事会虚置,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

结构中重要一环一一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自然无从谈起。

对内部董事的制衡、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正是英美法系国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独立监督机制,正可以制衡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英美公司的实践也表明该制度确实有效,英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防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不实舞弊上均已显效益,COSO (1999 )的研究报告和Beasley(1996)的实证研究都指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贡献。已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将其作为改进公司的重要手段,其所包含的符合现代公司发展规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

2、 监事会治理现状

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时,公司的监事会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监事会并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监事会的独立性差

首先,从监事会的人员组成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成员来自股东和职工代表,前者一般来自于在董事会中拥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后者则是企业内部员工,大多是从企业内部选拔上来,处于公司董事长和经理的领导之下。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既缺乏权威性又无独立性可言。其次,监事会经费和监事薪酬都是由管理层决定的,这使得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务,严重影响了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另外,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及专业水平决定了其不可能履行监督的职责。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是党政干部,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审计、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难以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以用友软件为例,它的三名监事中两名是工科专业,一名是法律专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只能是空谈。

(2)监事会的监督权受到限制

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27条做出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监事会要想充分发挥其权力,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证。除了程序权力的缺失外,实体权利的缺陷也有很多,尤其是《公司法》第三条—“违法行为纠正权”。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的话,监事会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却并无相关规定。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来看,监事会并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利,对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不具有提起诉讼权。也就是说,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规劝,没有足够的司法保障。《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在必要时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若相关人员拒不召开则毫无办法可想。另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会“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但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具体是指什么机关也不明确。而且“报告”本身也称不上是法律手段。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发言的权力,却未指明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这种没有制裁的法律规范根本无法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不仅不完善,而且问题相当严重。监事会无法扮演预期的角色,也不能充分行使监督公司管理的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在运行中的种种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寻求新的解决方式已势在必行。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必设制度。由此,我国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

(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相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缺陷。理论上,它们监督的侧重点是不

同的,监事会侧重于检查企业的财务活动,对资金调度、投资、盈余管理等进行检查,控制财务风险,并且是针对代理人进行检查,其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而且这种检查主要是针对公司财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是为上市公司服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于加强监督和控制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同时通过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换言之,审计委员会的侧重点是对财务报告呈报体系的治理,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以便更好的评价经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股东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以从其对相关因素的制约中看出。

1、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起来的。但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联合造假的现象。在上市公司,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外部审计人员的聘用和付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契约中处于从属地位,很难保证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设立之后,可由审计委员会来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和审计费用的支付,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为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做出评价。它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降低执业风险。同时,审计委员会也是内外部审计以及高层管理人员间沟通的桥梁。

2、审计委员会与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弥补监事会只能提供事后监督的不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享有决策权,一项决策的做出,从前期策划、中期控制到后期执行均有他们参与,因而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可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这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可以改观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局面,所以说,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构成较为严密的公司治理机制。

审计委员会介入内部审计,大大增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在原有的内控体系下是由管理当局执行的。内部审计人员长期以来因为受到人事关系的束缚,难以在内审中完全行使权力。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内审部门经理的提名与撤换须经该委员会的同意,管理层无法任意左右内部审计部门,同时,审计委员会有权委托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为内部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也为监督过程带来了独立的专家判断力。审计委员会一般由有丰富职业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独立董事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有财务背景的专家。他们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对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能够独立阅读、分析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信息。因此,他们能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做出客观有效的评价,能较为有效地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对公司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对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完善。建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制约,约束内部人的行为,减少给公司造成的损夫,可以改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单一、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更加有效的履行监督之职,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但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务信息虚假问题、公司财务风险问题、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等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只是完

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全部。即使在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角色与贡献仍然存在着争论。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只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中所采用的制衡机制之一,影响企业表现与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其他许多因素也在起作用,单凭审计委员会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督机构,都要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又同样是财务报告过程。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说明,仅有对两者各自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表列示出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职能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组织地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向全体股东负责。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与董事会平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功能定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尚未明确规定。

职能划分

《公司法》: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预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1)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2) 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3) 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4) 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5)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6) 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

(7) 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8)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中,难免会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它们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行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将他们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由于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由监事会同时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做法存在缺陷: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反映,虽便于董事会直接对经理进行奖惩,却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保持独立性;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不便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和奖惩。与此相应,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其次,无论是证监会发布的《治理准则》,还是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都仿照英美的规定,将“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的职责赋予了审计委员会,而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制度背景。我们知道,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经董事会审查决定,在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之下,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注册会计师仍难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正如IOSCO 明确提出的,公司内部应设立一个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独立于管理层、并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来监督外部审计师的选取、聘任和执行审计,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既然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用和解聘等相关职责授予监事会,无疑更能够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三,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不够全面。既没有体现出它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特点,也未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内部人代表的行为妥当性进行监督的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职责。

最后,相关法规分别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作为监督机构,具有检查公司财务方面的职责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各种监控职能最终均可归结为对财务业绩的监督和评价,必定需要完整的财务监控来支持。但是,对各个监督机构财务监督职责的规定应体现出它们监督对象、监督特点的不同。

对于吴教授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面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析,笔者认为相当精辟。尤其是第二点将选聘解聘外部审计师等相关职责划归监事会这一考虑很有新意。

(二)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

鉴于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上的重叠,有学者(张琦,2005)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来解决:

方案一:由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制度

此方案认为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花费很大的努力改进它,在一定时期内也难以改变人们对它的看法,事倍功半。而且,监事会作为并列于董事会的另一机构,不能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其职能只能属于事后的监督,难以形成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借鉴国外经验,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起全新的监督机制,形成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可以全面改观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局面。

笔者认为这种方案现阶段并不可行,监事会的存在不应该也不可能立即取消,尽管有虚设的可能性,但它还是在或多或少的起着作用,特别是对国有企业。

方案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同时并存

根据这个方案,在同一个上市公司内,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在监督职能上分工配合。

根据上文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功能和职责的讨论,结合审计委员会职责在21世纪的新发展,从它们各自的层次和特点出发,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的具体职责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如下表。(吴水澎,2005)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职能划分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组织地位

与董事会并行

隶属于董事会

功能定位

代表广大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代表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并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大股东代表。

职能划分

(1) 监督并评估公司董事会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监督公司财务;

(3) 负责外部审计师选取、聘任及其他相关事务,并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事项进行沟通;

(4) 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5) 有权提议、召集和列席股东大会

6) 向董事会反馈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7) 在业务上监督并指导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负有保密义务;

(8) 年终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董事会工作现状的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1) 监督并评估经理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3) 对董事会的业务决策进行妥当性监督;

(4) 发现、判断并公开评价公司的关联交易;

(5)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复核;

(6) 检查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结果,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负有保密义务;

(7) 当发现董事违规、违法的线索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

(8) 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有关经理表现的报告。

当然,两个监督机构并存履行监督职能,肯定使监督成本过高。从长远看,也没有必要存在双重监督。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可以分别情况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股权较为集中或一股独大的公司,可以设置这样的双层监督机制,二者相为补充,但前提是必须划清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股权较分散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必须保证审计委员会的必要工作时间以及畅通的信息来源。

在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与我国基本相同的日本,也曾提出过类似的想法。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一一一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中,计划5年内启用外部监事制度,而作为长远目标,则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督机制。

此外,也可同时对监事会进行改组。由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已具有控制权而且具体参与经营管理,在监事会中大股东就不应再占据控制地位。监事会应由企业的中小股东代表、机构投资者、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来组成。这样的监事会能够以更加独立的地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其次,由于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所以,也要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Bedard (2004)在研究审计委员会特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时发现:由50%-90%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但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能显著减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这一研究支持了萨班斯法案的规定,我国也可对此进行借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因为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建立还处在自愿性阶段,本文所引用构建的审计委员会职责结构在现阶段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我们相信审计委员会制度会最终以强制

的手段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模式中并存,只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发展过渡的需要。随着经济及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两种模式并存的现象会逐渐消失,以审计委员会为主的监督模式将成为一种必然。

中国监事工作研究会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机构。它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本文在审计委员会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了英美、日本、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情况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关系,得出在西方各国并不存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先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是由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多种原因决定的,两种制度同时存在是我国现阶段一个现实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其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得以体现。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后,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经验,为消除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相似和重叠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目 录

一、序言•••••••••••••••••••••••••••••••••••••••••••••••••••1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1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1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2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4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4

(二)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5

(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6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8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8

(二)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9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1

一、序言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这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实现董事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组织机构。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较为成熟。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演进(文献综述)

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而导致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损。由于外部审计师未尽专业谨慎、查核程序不足而未能发现该项舞弊,社会大众因此对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为此,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 Exchange Council, SEC的前身) 在其发布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这个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选聘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除少数如通用汽车公司外,并未被普遍接受。

直至1970年美国“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这才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角色与责任的真正关注。SEC 随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公告,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也相继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加以规范。

之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普及并发展迅速,其他各国也开始纷纷仿效起来,并在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其各项规定。美国的特德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所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 ,Public Oversight Board)、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的CCAB 公报和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FACG)的凯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等,都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出过建议。

21世纪初安然、世通、施乐、维旺迪环球等世界著名公司不断发生欺诈丑闻,动摇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典范地位。人们开始认为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待进一步改进。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2002年证券公开发行公司(上市公司) 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被称为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所做的详细规定,促使SEC 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革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可分为监督、复核、沟通和报告四个方面。监督职能突出对审计师独立性、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完整性和非审计业务的监督;复核职能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沟通职能强调了全方位的沟通,如选择和中止与审计师的合同、定期举行联合和独立的会议、就重要会计政策、备选会计处理方法等与内外部审计师交流;报告职能是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正起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不同设立模式

由于各国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与其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紧密相连,它们的组织机构设置各不

相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立模式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三种模式: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1、 英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

又称为英美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聘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的各类重大决策和股东大会负责的一种治理模式。董事会下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分别实行执行和监督职能,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见图1)其中,审计委员会不仅是必须设置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SEC)《上市公司守则》和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为独立董事。这种模式被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世界上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沟通的桥梁。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与英美等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等因素不无关系。一方面,在这些国家,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进行。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股权的流动性较强,也就使得股东对经营者的直接监控力度下降。同时,在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公司法人之间的持股比重较小,由于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证券的持有量大,用脚投票很难办到,所以机构投资者开始采用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这一办法,以便能够直接行使监督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发达、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来完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中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而是将公司内部的监督工作交由董事会负责。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但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间的关系并不能尽如人意: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提案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查决定才能付诸实施,而且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提名都是要由董事会决定。因此,这种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只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当董事会被大股东绝对控制时,审计委员会将更难保持其独立性

2、 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

又称二元单层制,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一起共同行使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的一种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监事会主要职责是评价董事的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两者间无隶属关系。董事会无需向监事会报告。日本的公司中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因此只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二者关系。

日本的股权结构总的特点是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属于典型的交叉法人持股。董事会成员由公司持股各方法人的代表组成,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很大,董事人数很多。但董事的实际控制权大都为核心董事所掌握。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董事人员绝大多是来自企业内部,其数量约占全部董事的80%左右,而其他的董事则主要是由控股或参股的关系企业派出,独立的外部董事在日本极为少见。尽管董事会名义上也有权任免、领导和监

督总经理,但实际上在日本许多大企业中,一般由总经理(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上被自动承认。加上在日本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与英美等国家相差甚远,从而使得董事会很难做到对经理层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但日本实行的“主银行制”使得银行作为企业的贷款人和股东介入到了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加强了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而且企业交叉持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形成了对管理层的监督。

日本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各司其监督和经营的职能,两者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的成员一般称为监察人。实际中,日本公司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很难有效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大多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为适应公司治理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关系,日本开始建立外部独立监察人制度,相当于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近年来的日本公司治理研究提出,作为长远目标,要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督机制。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了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强化独立监事,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会制度随即废除。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为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求,2003年6月底,有36家日本上市公司开始采用美国的董事会结构模式

3、 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瑞典、丹麦以及法国的部分地区等。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首先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董事会一一监督董事会,通常也称作监事会。然后,监事会负责提名组成第二层董事会一一管理董事会,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在这样双层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见图3)

在双层董事会制度中,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各自分立,两会成员不得相互任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行全面的监督: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管理董事会工作、评价管理董事的工作业绩,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它并不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能。而管理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定期向监事会汇报经营决策变化、公司的盈利水平、重大决策等等。

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监事会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下的一个次级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主要在公司财务方面对管理董事会进行监督,并把监督结果向监事会报告。与单层董事会模式相比,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与管理董事会能保持独立的关系,既有利于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也有利于高层管理人员公正客观地表达意见和看法,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使其成员敢于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另一方面,监事会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就必须及时地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由于监事会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依赖于管理董事会的信息支持,并且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所以监事会包括其下

属的审计委员会所作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并且与决策过程相分离。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错误或者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都只能采取事后惩罚机制,无法在事前和事中阻止有损于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同时,这种模式下不论怎样加大监事会的权利,这种远距离式的监督将因其信息的有限性而难以充分实现预期效果。

像德国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主要同资本市场有关。相对美国而言,德国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并不显著,公司的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与日本相似,银行对公司影响重大,其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因此,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偏重于依靠大股东对管理者进行监督激励,因而内部监控机制比较完善。

图3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又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使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带有自己的特色。

中国原有的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既不是英美式的单层制模式,也不同于德国的双层制模式,而是与日本相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二元单层制模式。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地位平行,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只是职能不同。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对经营业务的决策职能,内部不设置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独立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能,以形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近年来,我国仿照了英美的单层董事会模式,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了董事会、作为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互相作用的局面。

(二)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英美国家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原因,是与其一系列的制度环境,如股东大会的制约能力、股东自身的救济手段、股票市场的压力、经理市场的竞争、破产风险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等相互配合的。我国的外部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并不适合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诚然,我国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司法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的还很薄弱,会影响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但这正从相反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有必要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在实践中,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我国上市公司急需通过内部监督的完善,来弥补外部监督方面的不足。

具体说来,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董事会治理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国有股、法人股和家族控股等大股东有较大控制权的现象,即所谓的“一股独大”。一股独大现象,使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控股权,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选派董事和监事,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甚至向公司指派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在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股独大有关: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混为一体而出现的“掏空”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失灵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比较关键是内部人控制问题。除此之外,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一份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样本的47.7%”(何浚,1998)。即便是在不“兼任”的公司中,董事尽量安排自己的亲信担任总经理一职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股东会失去作用,董事会虚设,监事会虚置,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

结构中重要一环一一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自然无从谈起。

对内部董事的制衡、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正是英美法系国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独立监督机制,正可以制衡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英美公司的实践也表明该制度确实有效,英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防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不实舞弊上均已显效益,COSO (1999 )的研究报告和Beasley(1996)的实证研究都指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贡献。已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将其作为改进公司的重要手段,其所包含的符合现代公司发展规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

2、 监事会治理现状

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时,公司的监事会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监事会并未能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监事会的独立性差

首先,从监事会的人员组成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成员来自股东和职工代表,前者一般来自于在董事会中拥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后者则是企业内部员工,大多是从企业内部选拔上来,处于公司董事长和经理的领导之下。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既缺乏权威性又无独立性可言。其次,监事会经费和监事薪酬都是由管理层决定的,这使得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务,严重影响了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另外,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及专业水平决定了其不可能履行监督的职责。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是党政干部,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审计、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难以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以用友软件为例,它的三名监事中两名是工科专业,一名是法律专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只能是空谈。

(2)监事会的监督权受到限制

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27条做出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监事会要想充分发挥其权力,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证。除了程序权力的缺失外,实体权利的缺陷也有很多,尤其是《公司法》第三条—“违法行为纠正权”。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的话,监事会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却并无相关规定。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来看,监事会并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利,对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不具有提起诉讼权。也就是说,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规劝,没有足够的司法保障。《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在必要时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若相关人员拒不召开则毫无办法可想。另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会“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但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做、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具体是指什么机关也不明确。而且“报告”本身也称不上是法律手段。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发言的权力,却未指明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这种没有制裁的法律规范根本无法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不仅不完善,而且问题相当严重。监事会无法扮演预期的角色,也不能充分行使监督公司管理的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在运行中的种种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寻求新的解决方式已势在必行。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必设制度。由此,我国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

(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相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缺陷。理论上,它们监督的侧重点是不

同的,监事会侧重于检查企业的财务活动,对资金调度、投资、盈余管理等进行检查,控制财务风险,并且是针对代理人进行检查,其层次高于审计委员会,而且这种检查主要是针对公司财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主要是为上市公司服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于加强监督和控制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同时通过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换言之,审计委员会的侧重点是对财务报告呈报体系的治理,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以便更好的评价经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股东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以从其对相关因素的制约中看出。

1、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起来的。但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联合造假的现象。在上市公司,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外部审计人员的聘用和付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契约中处于从属地位,很难保证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设立之后,可由审计委员会来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和审计费用的支付,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为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做出评价。它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降低执业风险。同时,审计委员会也是内外部审计以及高层管理人员间沟通的桥梁。

2、审计委员会与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弥补监事会只能提供事后监督的不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享有决策权,一项决策的做出,从前期策划、中期控制到后期执行均有他们参与,因而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可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这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可以改观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局面,所以说,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构成较为严密的公司治理机制。

审计委员会介入内部审计,大大增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在原有的内控体系下是由管理当局执行的。内部审计人员长期以来因为受到人事关系的束缚,难以在内审中完全行使权力。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内审部门经理的提名与撤换须经该委员会的同意,管理层无法任意左右内部审计部门,同时,审计委员会有权委托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为内部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也为监督过程带来了独立的专家判断力。审计委员会一般由有丰富职业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独立董事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有财务背景的专家。他们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对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能够独立阅读、分析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信息。因此,他们能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做出客观有效的评价,能较为有效地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对公司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对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完善。建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制约,约束内部人的行为,减少给公司造成的损夫,可以改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单一、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更加有效的履行监督之职,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但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务信息虚假问题、公司财务风险问题、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等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只是完

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全部。即使在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角色与贡献仍然存在着争论。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只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中所采用的制衡机制之一,影响企业表现与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其他许多因素也在起作用,单凭审计委员会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督机构,都要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又同样是财务报告过程。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说明,仅有对两者各自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表列示出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职能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组织地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向全体股东负责。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与董事会平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功能定位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尚未明确规定。

职能划分

《公司法》: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预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1)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2) 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3) 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4) 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5)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6) 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

(7) 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8)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中,难免会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它们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行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将他们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由于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由监事会同时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做法存在缺陷: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反映,虽便于董事会直接对经理进行奖惩,却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保持独立性;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不便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和奖惩。与此相应,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其次,无论是证监会发布的《治理准则》,还是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都仿照英美的规定,将“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的职责赋予了审计委员会,而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制度背景。我们知道,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经董事会审查决定,在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由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之下,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注册会计师仍难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正如IOSCO 明确提出的,公司内部应设立一个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独立于管理层、并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来监督外部审计师的选取、聘任和执行审计,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既然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用和解聘等相关职责授予监事会,无疑更能够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三,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不够全面。既没有体现出它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特点,也未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中的大股东代表、内部人代表的行为妥当性进行监督的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职责。

最后,相关法规分别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作为监督机构,具有检查公司财务方面的职责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各种监控职能最终均可归结为对财务业绩的监督和评价,必定需要完整的财务监控来支持。但是,对各个监督机构财务监督职责的规定应体现出它们监督对象、监督特点的不同。

对于吴教授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面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析,笔者认为相当精辟。尤其是第二点将选聘解聘外部审计师等相关职责划归监事会这一考虑很有新意。

(二)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

鉴于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上的重叠,有学者(张琦,2005)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来解决:

方案一:由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制度

此方案认为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花费很大的努力改进它,在一定时期内也难以改变人们对它的看法,事倍功半。而且,监事会作为并列于董事会的另一机构,不能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其职能只能属于事后的监督,难以形成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借鉴国外经验,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起全新的监督机制,形成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可以全面改观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局面。

笔者认为这种方案现阶段并不可行,监事会的存在不应该也不可能立即取消,尽管有虚设的可能性,但它还是在或多或少的起着作用,特别是对国有企业。

方案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同时并存

根据这个方案,在同一个上市公司内,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在监督职能上分工配合。

根据上文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功能和职责的讨论,结合审计委员会职责在21世纪的新发展,从它们各自的层次和特点出发,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的具体职责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如下表。(吴水澎,2005)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职能划分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组织地位

与董事会并行

隶属于董事会

功能定位

代表广大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代表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并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大股东代表。

职能划分

(1) 监督并评估公司董事会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监督公司财务;

(3) 负责外部审计师选取、聘任及其他相关事务,并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事项进行沟通;

(4) 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5) 有权提议、召集和列席股东大会

6) 向董事会反馈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7) 在业务上监督并指导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负有保密义务;

(8) 年终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董事会工作现状的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1) 监督并评估经理法律和法规的遵循情况、职责履行情况;

(2) 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3) 对董事会的业务决策进行妥当性监督;

(4) 发现、判断并公开评价公司的关联交易;

(5)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复核;

(6) 检查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和结果,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负有保密义务;

(7) 当发现董事违规、违法的线索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

(8) 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有关经理表现的报告。

当然,两个监督机构并存履行监督职能,肯定使监督成本过高。从长远看,也没有必要存在双重监督。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可以分别情况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股权较为集中或一股独大的公司,可以设置这样的双层监督机制,二者相为补充,但前提是必须划清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股权较分散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必须保证审计委员会的必要工作时间以及畅通的信息来源。

在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与我国基本相同的日本,也曾提出过类似的想法。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一一一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中,计划5年内启用外部监事制度,而作为长远目标,则在董事会内部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废除监事会制度,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督机制。

此外,也可同时对监事会进行改组。由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已具有控制权而且具体参与经营管理,在监事会中大股东就不应再占据控制地位。监事会应由企业的中小股东代表、机构投资者、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来组成。这样的监事会能够以更加独立的地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其次,由于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所以,也要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Bedard (2004)在研究审计委员会特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时发现:由50%-90%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但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能显著减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这一研究支持了萨班斯法案的规定,我国也可对此进行借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因为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建立还处在自愿性阶段,本文所引用构建的审计委员会职责结构在现阶段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我们相信审计委员会制度会最终以强制

的手段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模式中并存,只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发展过渡的需要。随着经济及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两种模式并存的现象会逐渐消失,以审计委员会为主的监督模式将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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