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执导原则
该执导原则配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一、范围
该补充规定适用于所有取材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动物源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哺乳类(如:牛、羊、猪)、禽(如:鸡)类及魚类。注:不包括人(现代人)。
二、国产产品
(一)产品技术报告,主要包括:
1、取材于动物源成份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它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材料与其它材料的比较分析;
2、 动物的种类、年龄、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3、 对所执行的检疫标准的描述;
(二)产品风险分析报告,详细叙述所用动物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 动物产地的描述,如:不选择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牛、
羊(所涉及国家参见: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不选
择用这些国家进口饲料喂养的牛、羊,不选择与进口牛、羊一
起圈养的牛、羊;
2、 对所取材动物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控制的安全
性资料;
3、 在生产过程中对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源体情况的
描述;
4、 对涉及控制动物免疫原性的原料加工工艺的详细描述;
5、 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
6、 生产者与屠宰场签订的合同;屠宰场的资格证明;
7、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
兽医卫生合格证;
8、 该文
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产地、取材部位、动物个体的唯一性标识、动物检疫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出产品免疫原性的控制性指标。
(四)产品说明书
12三、进口产品 除执行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动物安全性资料,具体应包括:
4、 牛、羊(所涉及国家参见: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
(2)对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指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3)对所取材动物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控制的
安全性资料;
(4)在生产过程中对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源体情况的描述;
(5)对涉及控制动物免疫原性的原料加工工艺的详细描述。
审评二处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执导原则
该执导原则配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一、范围
该补充规定适用于所有取材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动物源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哺乳类(如:牛、羊、猪)、禽(如:鸡)类及魚类。注:不包括人(现代人)。
二、国产产品
(一)产品技术报告,主要包括:
1、取材于动物源成份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它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材料与其它材料的比较分析;
2、 动物的种类、年龄、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3、 对所执行的检疫标准的描述;
(二)产品风险分析报告,详细叙述所用动物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 动物产地的描述,如:不选择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牛、
羊(所涉及国家参见: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不选
择用这些国家进口饲料喂养的牛、羊,不选择与进口牛、羊一
起圈养的牛、羊;
2、 对所取材动物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控制的安全
性资料;
3、 在生产过程中对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源体情况的
描述;
4、 对涉及控制动物免疫原性的原料加工工艺的详细描述;
5、 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
6、 生产者与屠宰场签订的合同;屠宰场的资格证明;
7、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
兽医卫生合格证;
8、 该文
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产地、取材部位、动物个体的唯一性标识、动物检疫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出产品免疫原性的控制性指标。
(四)产品说明书
12三、进口产品 除执行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动物安全性资料,具体应包括:
4、 牛、羊(所涉及国家参见:国药监械[2002]112号文件);
(2)对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指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3)对所取材动物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控制的
安全性资料;
(4)在生产过程中对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源体情况的描述;
(5)对涉及控制动物免疫原性的原料加工工艺的详细描述。
审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