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 租用塔吊的工程名称及地点: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第二条 租用塔吊的数量及安装要求:

(一)租用数量: 台;

(二)安装总高度: 米;

(三)安装附墙: 道;

(四)塔吊附墙拉杆≦ 米(超过 米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租用塔吊的概况:

第四条 租用期限及约定:

(一)计划租赁期限: 个月,计划期限内,不足 个月的按 个月计算租用期限,超出计划期限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实际使用期按塔吊进场之日起至完成任务退场之日止办理的书面签证进行计算。如需延期使用,甲方必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则由乙方自主安排租赁物。

第五条 租赁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租赁费用:

1.塔吊进退场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台),未含税,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税金发票,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甲方自行负担。该项费用包括正常的安顶拆人员人工费、装车费、 T吊车费、运输费及报装报检费等。塔吊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满足一台 吨汽车吊按正常工艺流程进行塔吊的安装、拆卸作业。塔吊进、退场道路满足 吨汽车吊和 米长汽车(载重量13吨)进出。因安装、拆卸现场或进出道路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正常工艺流程安装、拆卸及运输,如增大汽车吊吨位、延长汽车吊使用台班、塔吊部件无法使用机械拆装而采用人工方式作业等原因造成塔吊安装和拆卸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2.塔吊租金:每台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 元整(¥ 元/台·月),未含税,甲方不需乙方开具税金发票,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甲方自行负担。双方以《塔式起重机启用时间确认书》 和《塔式起重机停租时间通知书》认定的时间段计算租金,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3.操作人员配置及其待遇:

(1)人员配备:每台塔吊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由乙方配备司机 名,指挥 名;

(2)工资标准:司机每人每月(含节假日)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人),指挥人员每人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人),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公式为:(月工资÷30天)×实际工作天数;

(3)食宿:由 方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

(4)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待遇均未含税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塔吊地脚螺栓由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付款方式:

塔吊进退场及拆装费于塔吊安装完毕后由甲方 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每月塔吊租金按月于次月 号内支付;操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按月同租金一起支付,逾期支付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将塔吊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取得该塔吊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

原甲方的责任,本合同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继续生效。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塔吊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求甲方同意,但须告知甲方。取得该塔吊所有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生效。

(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塔吊进行拆装、转让、变卖和抵押。

第七条 甲方责权:

(一)向乙方提供与塔吊技术相符的建筑资料(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有建筑标高的栋号立面图等),配合甲方办理报装、报检、报拆等手续。

(二)协助乙方预埋地脚螺栓,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塔吊基础的混凝土浇筑,并承担所有费用。塔吊基础的浇筑必须符合图纸中的技术要求,负责因基础下沉等引起的塔吊倾斜、倒塌等事故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负责塔吊进出道路和拆装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场地原因造成拆装费(人工、机械费用)增加的费用。负责将三相五线制电源布置到离塔吊5米的范围内,线路能满足66KW的负荷,有专用的配电箱,并承担所需费用和电费。负责配置塔吊的防雷地极和接地线,并对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负责塔吊拆装现场的协调工作,确保塔吊拆装顺利进行。塔吊进场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拆装、停工或风雨天气、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机待工的甲方照付租金(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五)负责塔吊在建筑内的扶墙预埋件的制作并承担费用,负责架设安装扶墙设施的安全护栏及过道,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甲方原因,每一道扶墙设施及加节不能一次性完成安装的,造成多次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报装报检工作。免费向乙方提供安装、顶升、拆装和维修所需的焊接和气割设备和负责报检时配重物的搬运。

(七)负责塔吊拆装现场和平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有被盗、损坏,按被盗或损坏物件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八)负责免费安排乙方派出人员的食宿。协助乙方抓好对乙方派出人员的管理。对无故不服从管理的乙方派出人员或者甲方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的要求,当班人员不在岗(或无故不上班)每次可罚款 元/人.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但不得要求司机违章作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乙方责权:

(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塔吊,向甲方移交塔吊技术资料,并对合同履行期间产品质量负责,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责任。

(二)负责提供塔吊的基础资料和图纸,并在甲方的协助下预埋地脚螺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设资料编写塔吊拆、装方案各一套。

(三)按甲方的通知和塔吊拆装的技术要求,准时进场、安装、拆除、退场,并对合同履行期间安装质量负责。负责办理报装、报检、报拆等手续,并承担因办理手续而产生的费用。

(四)塔吊在进行拆装、附墙、加节时,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到场指挥,一并对拆装人员、司机、指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塔吊的拆装人员、司机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五)乙方派出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密切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承担由于司机操作引起的安全责任,但司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要求。

(六)乙方派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上岗。

(七)负责塔吊的维修保养及费用,定期(每月 次)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提供巡检记录。塔吊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须在两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如乙方不按约定及时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技术人员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确认后从乙方的租金中扣除。

(八)如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经协商未果,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机或拆机,并保留继续追款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双方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塔吊应甲方要求进场后,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乙方从塔吊进场第5天起开始计算租金;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检合格后,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设备启用时间确认书》的,乙方从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租金;租期结束,如因工程本身、甲方原因或甲方欠款未结清造成延期拆除塔吊的,拖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至拆机退场之日止;甲方所在项目停水、停电或工程停工(含政府行为等)期间租金照常计算。

(三)塔吊停租退场,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完成各项费用的结算支付后,如期退场。因甲方原因或不与乙方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支付手续的,乙方可不拆机、不退场,甲方继续支付乙方租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在租赁期间,每月给乙方 天的塔吊检修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每月因机械故障停机时间超过 天或乙方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扶墙、顶升标准节工作的,甲方可扣除相应时间的租金。

(五)塔吊每天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个小时,如需加班,加班时间和费用及增减操作人员须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塔吊退场并结清所有款项后即行终止。

承租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盖章):广西中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 租用塔吊的工程名称及地点: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第二条 租用塔吊的数量及安装要求:

(一)租用数量: 台;

(二)安装总高度: 米;

(三)安装附墙: 道;

(四)塔吊附墙拉杆≦ 米(超过 米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租用塔吊的概况:

第四条 租用期限及约定:

(一)计划租赁期限: 个月,计划期限内,不足 个月的按 个月计算租用期限,超出计划期限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实际使用期按塔吊进场之日起至完成任务退场之日止办理的书面签证进行计算。如需延期使用,甲方必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则由乙方自主安排租赁物。

第五条 租赁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租赁费用:

1.塔吊进退场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台),未含税,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税金发票,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甲方自行负担。该项费用包括正常的安顶拆人员人工费、装车费、 T吊车费、运输费及报装报检费等。塔吊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满足一台 吨汽车吊按正常工艺流程进行塔吊的安装、拆卸作业。塔吊进、退场道路满足 吨汽车吊和 米长汽车(载重量13吨)进出。因安装、拆卸现场或进出道路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正常工艺流程安装、拆卸及运输,如增大汽车吊吨位、延长汽车吊使用台班、塔吊部件无法使用机械拆装而采用人工方式作业等原因造成塔吊安装和拆卸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2.塔吊租金:每台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 元整(¥ 元/台·月),未含税,甲方不需乙方开具税金发票,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甲方自行负担。双方以《塔式起重机启用时间确认书》 和《塔式起重机停租时间通知书》认定的时间段计算租金,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3.操作人员配置及其待遇:

(1)人员配备:每台塔吊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由乙方配备司机 名,指挥 名;

(2)工资标准:司机每人每月(含节假日)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人),指挥人员每人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人),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公式为:(月工资÷30天)×实际工作天数;

(3)食宿:由 方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

(4)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待遇均未含税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塔吊地脚螺栓由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付款方式:

塔吊进退场及拆装费于塔吊安装完毕后由甲方 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每月塔吊租金按月于次月 号内支付;操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按月同租金一起支付,逾期支付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将塔吊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取得该塔吊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

原甲方的责任,本合同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继续生效。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塔吊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求甲方同意,但须告知甲方。取得该塔吊所有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生效。

(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塔吊进行拆装、转让、变卖和抵押。

第七条 甲方责权:

(一)向乙方提供与塔吊技术相符的建筑资料(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有建筑标高的栋号立面图等),配合甲方办理报装、报检、报拆等手续。

(二)协助乙方预埋地脚螺栓,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塔吊基础的混凝土浇筑,并承担所有费用。塔吊基础的浇筑必须符合图纸中的技术要求,负责因基础下沉等引起的塔吊倾斜、倒塌等事故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负责塔吊进出道路和拆装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场地原因造成拆装费(人工、机械费用)增加的费用。负责将三相五线制电源布置到离塔吊5米的范围内,线路能满足66KW的负荷,有专用的配电箱,并承担所需费用和电费。负责配置塔吊的防雷地极和接地线,并对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负责塔吊拆装现场的协调工作,确保塔吊拆装顺利进行。塔吊进场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拆装、停工或风雨天气、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机待工的甲方照付租金(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五)负责塔吊在建筑内的扶墙预埋件的制作并承担费用,负责架设安装扶墙设施的安全护栏及过道,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甲方原因,每一道扶墙设施及加节不能一次性完成安装的,造成多次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报装报检工作。免费向乙方提供安装、顶升、拆装和维修所需的焊接和气割设备和负责报检时配重物的搬运。

(七)负责塔吊拆装现场和平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有被盗、损坏,按被盗或损坏物件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八)负责免费安排乙方派出人员的食宿。协助乙方抓好对乙方派出人员的管理。对无故不服从管理的乙方派出人员或者甲方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更换的要求,当班人员不在岗(或无故不上班)每次可罚款 元/人.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但不得要求司机违章作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乙方责权:

(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塔吊,向甲方移交塔吊技术资料,并对合同履行期间产品质量负责,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责任。

(二)负责提供塔吊的基础资料和图纸,并在甲方的协助下预埋地脚螺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设资料编写塔吊拆、装方案各一套。

(三)按甲方的通知和塔吊拆装的技术要求,准时进场、安装、拆除、退场,并对合同履行期间安装质量负责。负责办理报装、报检、报拆等手续,并承担因办理手续而产生的费用。

(四)塔吊在进行拆装、附墙、加节时,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到场指挥,一并对拆装人员、司机、指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塔吊的拆装人员、司机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五)乙方派出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密切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承担由于司机操作引起的安全责任,但司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要求。

(六)乙方派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上岗。

(七)负责塔吊的维修保养及费用,定期(每月 次)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提供巡检记录。塔吊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须在两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如乙方不按约定及时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技术人员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确认后从乙方的租金中扣除。

(八)如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经协商未果,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机或拆机,并保留继续追款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双方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塔吊应甲方要求进场后,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乙方从塔吊进场第5天起开始计算租金;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检合格后,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设备启用时间确认书》的,乙方从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租金;租期结束,如因工程本身、甲方原因或甲方欠款未结清造成延期拆除塔吊的,拖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至拆机退场之日止;甲方所在项目停水、停电或工程停工(含政府行为等)期间租金照常计算。

(三)塔吊停租退场,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完成各项费用的结算支付后,如期退场。因甲方原因或不与乙方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支付手续的,乙方可不拆机、不退场,甲方继续支付乙方租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在租赁期间,每月给乙方 天的塔吊检修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每月因机械故障停机时间超过 天或乙方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扶墙、顶升标准节工作的,甲方可扣除相应时间的租金。

(五)塔吊每天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个小时,如需加班,加班时间和费用及增减操作人员须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塔吊退场并结清所有款项后即行终止。

承租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盖章):广西中核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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