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三:城市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三、城市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1、政府对企业实行扩权让利

1979年9月,佳木斯市开始进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改革试点,首批试点企业129户,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38、4%。改革的内容包括扩权让利:

(1)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内容是: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制补充生产任务自行销售,或者来料加工;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口,并按规定取得外汇分成;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有权决定自已的机构设置,任免中下层干部;有权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或出租;有权抵制乱摊派。上述这些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热烈欢迎,认为这是婆婆对儿媳的一次“松绑”,虽然这些措施只是初步的改革。。

(2)政府对企业让利的内容是:政府改变过去对企业利润全部上缴的制度,改为向企业让出一部分利润的制度;允许企业在完成上缴利润定额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实行利润留成;在企业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为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允许在企业利润中留用一部分新产品费用。

(3)政府与企业利润分成的五种情况:一是实行“两保一挂”,即一保上缴利润,二保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这类企业有6户。二是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即将企业全部利润按一定比例分为上缴国家与留给企业两部分,企业留利随上缴利润利的增加而水涨船高,这类企业有11户。三是实行超额利润分成,即企业在完成上缴利润定额的前提下,从上缴的超额利润中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这类企业有5户。四是实行亏损包干,即微利亏损企业在规定亏损数额的基础上,对减亏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的制度,这类企业有19户。五是实行自负盈亏,即对集体企业在完成国家税收的前提下,风险自担,盈亏自负,这类企业有88户。

上述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行,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经济责任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它仅限于调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没有涉及到企业劳动、工资、人事、产权等方面的根本体制。因此,它只是计划经济框架下的初步改革,不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

2、实行企业资产经营承包制

1984年城市改革开始后,我市工商企业开始实行企业资产经营承包制。具体做法是:

(1)公开选拔企业承包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竞标。如果是采取个人承包形式,可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投标竞争,经过考评、答辩,择优录用。如果采取企业原领导班子集体承包,要吸收社会各界专家进行公开评议,投票表决。如果企业领导班子投标过低,则考虑取消其承包权,改为向社会另行招标,选定承包者。

(2)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企业与承包者共同协商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合同草案。交企业主管部门和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在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正式签订承包合同。最后,颁发公证书和聘任书,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一是承包形式,是个人承包还是集体承包;二是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三是上缴利润或减亏数额,确定后不能中途更改;四是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的执行责任;五是产品生产质量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是企业技术改造任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七是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债权处理;八是国家、企业、承包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九是违约责任及对承包者的奖罚等。

(3)承包制企业的运行体制。在承包制企业中,承包者是当然的经理或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处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地位,对企业全部业务负责。同时,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及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力求精简、统一、效能。从1985年开始,承包制企业普遍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三方面的配套改革,当时被称之为“砸三铁”,即砸碎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其内容是:企业的副职领导成员可由承包者组阁选定报上级批准,企业中层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一般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职工实行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全体职工职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取消一度实行的子女顶替和内部招工。广泛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使工资与效益挂钩,彻底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

(4)企业经营承包制的效果评价。从1984年到1986年,承包制在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普遍实行,占企业总数的97%以上,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实行,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也对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对税制进一步改革、对承包企业的有效监督、防止工资奖金膨胀、企业党组织建设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承包制企业就会出现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利益的短期行为,甚至出现“经理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的现象。为此,我市针对承包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规定企业自留资金的使用范围,保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落实,严格限定专项基金不能挪做它用;要求企业税后还贷,防止企业吃银行的大锅饭;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制止企业用商品涨价的方法增加盈利和多发奖金;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开展灵活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实行企业资产经营租赁制

1985年,企业资产经营租赁制在佳木斯市出现。其中,三江浴池租赁制是最典型的一个。承租人薛坤与市服务局签订租赁三江浴池合同,规定承租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三方面的责、权、利。由于薛坤严格遵守租赁合同,认真进行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增强了活力,国家增加了收益,职工得到了实惠。三江浴池租赁制的成功经验在省内外广泛传播,薛坤荣获国家、省、市多种荣誉称号,还拍摄了电影加以宣传。1987年,佳木斯市制定了《关于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对租赁经营的范围、原则、形式、程序、租金缴纳、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租赁制进入规范化、普及化轨道。

(1)租赁形式:从企业所有制来看,既有国有企业租赁,又有集体企业租赁;从租赁范围来看,既有整个企业的租赁,又有部分车间、设备、机器、场地的租赁;从承租人来看,既有个人承租,又有合伙、集体、企业法人承租。其中最普遍的是个人承租整个国有企业全部资产。

(2)租赁程序:首先,出租企业提出申请交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其次,企业面向社会招标承租人,由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考核、答辩,择优选定承租人。然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的形式、期限、租金、保证金、职工利益、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正式生效。最后,到工商局更换法人代表,召开职工大会,承租人正式就职。

(3)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承租者的权利是,充当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全责,享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工资分配权。承租者的义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4)出租者的权利和义务:出租者的权利是,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以及租赁合同规定,对承租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收取费用。出租者的义务是,经常向承租者提供经济一技术信息,协助企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

(5)租赁企业的责权利。租赁企业照章向国家纳税,同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赁双方在核定租金时,要合理准确地评估企业现有资产。租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准再转手租赁给他人。租赁期满时,由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继续租赁的,须重新履行租赁手续。租赁企业可自行制定内部分配方法,有权拒绝对各种乱摊派。

(6)租赁经营的原则:一是清偿旧债原则。企业的历史挂帐要纳入租赁合同,用企业税后留利逐年偿还。凡债权债务未做妥善处理的不得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垫付保证金原则。承租者按所承租的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租赁双方商定。在承租人经营企业期间,确属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或吃掉保证金时,承租人要继续投入保证金,承租人无资金投入时,租赁合同即行停止。三是五个不变原则。即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国有职工的身份不变,享有国家给予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的优惠不变,享受的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和待遇不变,职工应该享受的各种劳保福利待遇不变。

(7)租赁制与承包制的主要区别: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承包制是两权适度分离,而租赁制是两权更大分离,租赁者比承包者有更多自主权。二是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不同。承包制是向国家上缴利润方式,租赁制是向国家上缴税金和租金方式。三是企业负责人承担的风险不同。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只以少量承包抵押金承担盈亏风险。承租者在承租期间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取消,以承租保证金承担盈亏风险。可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租赁制比承包制改革力度更大些。

4、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股份制

1987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暂行规定》。规定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股份经营试点工作。此后,有许多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的企业纷纷转变为股份制经营,我市股份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一般的作法是:先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核股,再发动职工投资入股,并且可以吸收社会投资入股,然后经过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形成初型的股份制企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盈利首先上缴国家税金,偿还欠债,然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最后对留利进行按股分红。这个时期的股份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是不太规范的。1992年8月,市政府在总结前几年企业股份制经营成效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了《佳木斯市股份制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对股份制的认识和操作上有了更新的发展和提高。

(1)提高对股份制试点的认识。股份制是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在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曾经存在过,从1953年到1978年被取消。现在又重新出现,难免会引起人们的怀疑和议论。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产物,我们社会主义不能搞。而很多人认为股份制是一种方法和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因此,应当以提高生产力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大胆试验,大胆创新。如果失败了,就放弃;如果成功了,就大规模推广。

(2)明确股份制试点的范围。市政府下发文件,宣布取消原定只有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股份经营试点工作的规定,明确股份制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的经济领域、所有的产业部门、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3)坚持股份制试点的条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原则上必须是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但对那些通过试行股份制可以解决其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班子不力等困难的微利亏损企业,也可以试行股份制。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一时难以试行股份制的,可以选择企业某个部位试行股份制。凡是亏损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坚持内部职工入股和内部职工须入扭亏股两项原则。企业扭亏为盈之后,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扭亏股可以随之转为创业股,补发股息,并连续五年获得比一般股高一倍的股息。股份制企业的历史欠债,要用公有资产股的股息偿还。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转债权为股权,债权人为公司股东。

(4)选择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市试行三种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由3人发起,或由国有企业3人以下发起,发行股票,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股票只能内部转让,不得上市买卖。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方可上市买卖。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和批发公司为50万元,零售公司为30万元,科技公司为10万元。由2人以上发起,股东限于50人以内,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凭股权证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和批发公司为5万元,零售公司为3万元,科技公司为2万元。由2人以上发起,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以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为企业组织形式,全体职工都出资入股成为本企业股东。职工凭劳动获得工资,凭股权证获得股利。

(5)股份制企业的组建。股份制企业可以新建,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其具体方式主要有:一是企业新建扩建时,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设立股份制企业。二是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将其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到兼并方企业中,使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或者是兼并方对被兼并方企业投资控股,使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三是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四是有些完全靠银行贷款或引进外资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或将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转为企业股份,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五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过参股、控股,使原来松散联合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转为紧密联合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组建规模较大的股份制企业。

(6)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国家股是指原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核股和国家向新公司投资入股,法人股是指本股份制企业接受的其他法人单位的投资入股。个人股是指原集体企业中的个人资产核股和个人向新公司投资入股。外资股是指原外资企业中的外商资产核股和外商向新公司投资入股。不设国有企业股、集体企业股、职工集体股或农民集体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重点公司,国家占控股地位;一般公司,不要求国家占控股地位。

(7)股份制与承包制租赁制的区别。一是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多元的,有国有产权、法人产权、个人产权、外资产权。而承包制租赁制企业的产权是单一的,或者是国有产权,或者是集体产权。二是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同。股份制企业的机构设置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都是承包制租赁制所没有的。三是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同。股份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国有股股东,是股权关系;承包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发包方,是承包合同关系;租赁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出租方,是租赁合同关系。四是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同。股份制企业是永久性的,股东入股不能退回,只能有条件地转让或出售;承包制租赁制是短期的,一般为三至五年时间。五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制企业是完全彻底的两权分离;承包制租赁制是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两权分离。

经过几年的实践后,我市企业改革中实行的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企业经营方式都有很大发展,人们对股份制的优越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1998年后,我市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大部分向股份制转变;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的实行承包制、租赁制、委托制,有的实行产权转让、出售。

(此文发表于1998、3、5  佳木斯改革开放笔记。署名王振岳。)

三、城市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1、政府对企业实行扩权让利

1979年9月,佳木斯市开始进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改革试点,首批试点企业129户,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38、4%。改革的内容包括扩权让利:

(1)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内容是: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制补充生产任务自行销售,或者来料加工;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口,并按规定取得外汇分成;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有权决定自已的机构设置,任免中下层干部;有权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或出租;有权抵制乱摊派。上述这些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热烈欢迎,认为这是婆婆对儿媳的一次“松绑”,虽然这些措施只是初步的改革。。

(2)政府对企业让利的内容是:政府改变过去对企业利润全部上缴的制度,改为向企业让出一部分利润的制度;允许企业在完成上缴利润定额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实行利润留成;在企业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为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允许在企业利润中留用一部分新产品费用。

(3)政府与企业利润分成的五种情况:一是实行“两保一挂”,即一保上缴利润,二保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这类企业有6户。二是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即将企业全部利润按一定比例分为上缴国家与留给企业两部分,企业留利随上缴利润利的增加而水涨船高,这类企业有11户。三是实行超额利润分成,即企业在完成上缴利润定额的前提下,从上缴的超额利润中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这类企业有5户。四是实行亏损包干,即微利亏损企业在规定亏损数额的基础上,对减亏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的制度,这类企业有19户。五是实行自负盈亏,即对集体企业在完成国家税收的前提下,风险自担,盈亏自负,这类企业有88户。

上述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行,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经济责任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它仅限于调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没有涉及到企业劳动、工资、人事、产权等方面的根本体制。因此,它只是计划经济框架下的初步改革,不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

2、实行企业资产经营承包制

1984年城市改革开始后,我市工商企业开始实行企业资产经营承包制。具体做法是:

(1)公开选拔企业承包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竞标。如果是采取个人承包形式,可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投标竞争,经过考评、答辩,择优录用。如果采取企业原领导班子集体承包,要吸收社会各界专家进行公开评议,投票表决。如果企业领导班子投标过低,则考虑取消其承包权,改为向社会另行招标,选定承包者。

(2)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企业与承包者共同协商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合同草案。交企业主管部门和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在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正式签订承包合同。最后,颁发公证书和聘任书,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一是承包形式,是个人承包还是集体承包;二是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三是上缴利润或减亏数额,确定后不能中途更改;四是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的执行责任;五是产品生产质量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是企业技术改造任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七是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债权处理;八是国家、企业、承包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九是违约责任及对承包者的奖罚等。

(3)承包制企业的运行体制。在承包制企业中,承包者是当然的经理或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处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地位,对企业全部业务负责。同时,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及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力求精简、统一、效能。从1985年开始,承包制企业普遍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三方面的配套改革,当时被称之为“砸三铁”,即砸碎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其内容是:企业的副职领导成员可由承包者组阁选定报上级批准,企业中层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一般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职工实行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全体职工职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取消一度实行的子女顶替和内部招工。广泛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使工资与效益挂钩,彻底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

(4)企业经营承包制的效果评价。从1984年到1986年,承包制在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普遍实行,占企业总数的97%以上,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实行,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也对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对税制进一步改革、对承包企业的有效监督、防止工资奖金膨胀、企业党组织建设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承包制企业就会出现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利益的短期行为,甚至出现“经理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的现象。为此,我市针对承包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规定企业自留资金的使用范围,保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落实,严格限定专项基金不能挪做它用;要求企业税后还贷,防止企业吃银行的大锅饭;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制止企业用商品涨价的方法增加盈利和多发奖金;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开展灵活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实行企业资产经营租赁制

1985年,企业资产经营租赁制在佳木斯市出现。其中,三江浴池租赁制是最典型的一个。承租人薛坤与市服务局签订租赁三江浴池合同,规定承租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三方面的责、权、利。由于薛坤严格遵守租赁合同,认真进行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增强了活力,国家增加了收益,职工得到了实惠。三江浴池租赁制的成功经验在省内外广泛传播,薛坤荣获国家、省、市多种荣誉称号,还拍摄了电影加以宣传。1987年,佳木斯市制定了《关于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对租赁经营的范围、原则、形式、程序、租金缴纳、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租赁制进入规范化、普及化轨道。

(1)租赁形式:从企业所有制来看,既有国有企业租赁,又有集体企业租赁;从租赁范围来看,既有整个企业的租赁,又有部分车间、设备、机器、场地的租赁;从承租人来看,既有个人承租,又有合伙、集体、企业法人承租。其中最普遍的是个人承租整个国有企业全部资产。

(2)租赁程序:首先,出租企业提出申请交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其次,企业面向社会招标承租人,由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考核、答辩,择优选定承租人。然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的形式、期限、租金、保证金、职工利益、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正式生效。最后,到工商局更换法人代表,召开职工大会,承租人正式就职。

(3)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承租者的权利是,充当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全责,享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工资分配权。承租者的义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4)出租者的权利和义务:出租者的权利是,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以及租赁合同规定,对承租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收取费用。出租者的义务是,经常向承租者提供经济一技术信息,协助企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

(5)租赁企业的责权利。租赁企业照章向国家纳税,同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赁双方在核定租金时,要合理准确地评估企业现有资产。租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准再转手租赁给他人。租赁期满时,由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继续租赁的,须重新履行租赁手续。租赁企业可自行制定内部分配方法,有权拒绝对各种乱摊派。

(6)租赁经营的原则:一是清偿旧债原则。企业的历史挂帐要纳入租赁合同,用企业税后留利逐年偿还。凡债权债务未做妥善处理的不得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垫付保证金原则。承租者按所承租的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租赁双方商定。在承租人经营企业期间,确属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或吃掉保证金时,承租人要继续投入保证金,承租人无资金投入时,租赁合同即行停止。三是五个不变原则。即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国有职工的身份不变,享有国家给予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的优惠不变,享受的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和待遇不变,职工应该享受的各种劳保福利待遇不变。

(7)租赁制与承包制的主要区别: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承包制是两权适度分离,而租赁制是两权更大分离,租赁者比承包者有更多自主权。二是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不同。承包制是向国家上缴利润方式,租赁制是向国家上缴税金和租金方式。三是企业负责人承担的风险不同。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只以少量承包抵押金承担盈亏风险。承租者在承租期间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取消,以承租保证金承担盈亏风险。可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租赁制比承包制改革力度更大些。

4、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股份制

1987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暂行规定》。规定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股份经营试点工作。此后,有许多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的企业纷纷转变为股份制经营,我市股份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一般的作法是:先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核股,再发动职工投资入股,并且可以吸收社会投资入股,然后经过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形成初型的股份制企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盈利首先上缴国家税金,偿还欠债,然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最后对留利进行按股分红。这个时期的股份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是不太规范的。1992年8月,市政府在总结前几年企业股份制经营成效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了《佳木斯市股份制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对股份制的认识和操作上有了更新的发展和提高。

(1)提高对股份制试点的认识。股份制是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在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曾经存在过,从1953年到1978年被取消。现在又重新出现,难免会引起人们的怀疑和议论。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产物,我们社会主义不能搞。而很多人认为股份制是一种方法和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因此,应当以提高生产力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大胆试验,大胆创新。如果失败了,就放弃;如果成功了,就大规模推广。

(2)明确股份制试点的范围。市政府下发文件,宣布取消原定只有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股份经营试点工作的规定,明确股份制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的经济领域、所有的产业部门、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3)坚持股份制试点的条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原则上必须是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但对那些通过试行股份制可以解决其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班子不力等困难的微利亏损企业,也可以试行股份制。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一时难以试行股份制的,可以选择企业某个部位试行股份制。凡是亏损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坚持内部职工入股和内部职工须入扭亏股两项原则。企业扭亏为盈之后,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扭亏股可以随之转为创业股,补发股息,并连续五年获得比一般股高一倍的股息。股份制企业的历史欠债,要用公有资产股的股息偿还。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转债权为股权,债权人为公司股东。

(4)选择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市试行三种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由3人发起,或由国有企业3人以下发起,发行股票,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股票只能内部转让,不得上市买卖。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方可上市买卖。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和批发公司为50万元,零售公司为30万元,科技公司为10万元。由2人以上发起,股东限于50人以内,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凭股权证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和批发公司为5万元,零售公司为3万元,科技公司为2万元。由2人以上发起,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以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为企业组织形式,全体职工都出资入股成为本企业股东。职工凭劳动获得工资,凭股权证获得股利。

(5)股份制企业的组建。股份制企业可以新建,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其具体方式主要有:一是企业新建扩建时,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设立股份制企业。二是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将其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到兼并方企业中,使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或者是兼并方对被兼并方企业投资控股,使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三是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四是有些完全靠银行贷款或引进外资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或将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转为企业股份,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五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过参股、控股,使原来松散联合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转为紧密联合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组建规模较大的股份制企业。

(6)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国家股是指原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核股和国家向新公司投资入股,法人股是指本股份制企业接受的其他法人单位的投资入股。个人股是指原集体企业中的个人资产核股和个人向新公司投资入股。外资股是指原外资企业中的外商资产核股和外商向新公司投资入股。不设国有企业股、集体企业股、职工集体股或农民集体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重点公司,国家占控股地位;一般公司,不要求国家占控股地位。

(7)股份制与承包制租赁制的区别。一是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多元的,有国有产权、法人产权、个人产权、外资产权。而承包制租赁制企业的产权是单一的,或者是国有产权,或者是集体产权。二是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同。股份制企业的机构设置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都是承包制租赁制所没有的。三是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同。股份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国有股股东,是股权关系;承包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发包方,是承包合同关系;租赁制企业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出租方,是租赁合同关系。四是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同。股份制企业是永久性的,股东入股不能退回,只能有条件地转让或出售;承包制租赁制是短期的,一般为三至五年时间。五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制企业是完全彻底的两权分离;承包制租赁制是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两权分离。

经过几年的实践后,我市企业改革中实行的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企业经营方式都有很大发展,人们对股份制的优越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1998年后,我市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大部分向股份制转变;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有的实行承包制、租赁制、委托制,有的实行产权转让、出售。

(此文发表于1998、3、5  佳木斯改革开放笔记。署名王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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