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

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七)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B=X·N·K

其中:B表示教职工人员基本编制总数

X表示中小学、职业中学在校学生总数

N表示教职工与学生之比,见附表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表) K表示地区财力调节系数,见附表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财力调节系数表)

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

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七)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B=X·N·K

其中:B表示教职工人员基本编制总数

X表示中小学、职业中学在校学生总数

N表示教职工与学生之比,见附表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表) K表示地区财力调节系数,见附表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财力调节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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