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做好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船舶营运、减载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船舶发生的安全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一)小事故;(二)一般事故;(三)大事故;(四)重大事故;(五)特大事故。应当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SMP0801应急程序)。

第四条 船舶安全事故与紧急情况。

⑴ 火灾事故:指船舶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烧。

⑵ 船舶损坏: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机器故障/电力中断、恶劣天气情况等致使船舶结构造成损坏,并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

⑶ 污染事故:指船舶将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入海的事故。

⑷ 保安事件/非法行动:指《船舶保安计划》所描述的内容。

⑸ 人员事故:指船员和随船人员在船舶发生急病、受伤等事故。

⑹ 货物事故:指船舶因货物泄漏、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⑴ 公司应急总指挥(总经理):负责抢险方案的审批,指挥船岸的应急行动,负责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总经理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

⑵ 岸基应急行动组(由海务、航运、船技、人资、总经理事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分析船舶的紧急情况,在船舶有困难时制订具体应急抢险方案,跟踪船舶应急抢险的效果,协助总指挥为船舶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必要时派员前往出事地点,做好后续安排等。并根据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事故的上报和对外界的信息发布等。

⑶ 各部门的职责:

1. 海务部负责研究制订船舶火灾和船舶损坏(碰撞、搁浅、恶劣天气)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提供港口资料、航海图书资料,提供航行、消防等技术指导,分析气象情况,并提供气象信息,为有关的技术操作提供指导。

2. 船技部负责研究制订船舶损坏(机器故障)和污染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计算船舶有关技术数据,提供备件和物料,并为船舶机械、设备等有关的技术操作提供指导。

3. 航运部负责研究制订货物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提供船舶动态,船舶的受载、燃料等情况。负责与国内外代理、港方及救助组织的联系、协调等事宜,并为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技术指导。航运部调度:负责船舶紧急情况时公司岸基与船舶间的联络,传达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询问和报告船舶紧急情况的细节,并做好应急行动全过程的记录等。

4. 人资部负责研究制订人员事故的抢险方案和船舶突发性传染病的应急方案,安排医疗咨询和指导。

5. 总经理事务部负责应急小组的人员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外宣布相关信息。

(4) 船舶

1. 船长是船舶应急总指挥,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和本程序的要求,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抢险,或请求第三方援助。负责向公司、港方或代理的报告和联系等。

2. 政委是船舶应急副总指挥,协助船长指挥抢险。

3. 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船长不在船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是船长的接替人。

4. 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现场指挥。

5. 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时的职责:见《船舶应急须知》和“货船应变部署表”。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在24小时内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船长应立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所受威胁等情况,立即向最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报告公司调度室值班调度(电话: )

第七条 值班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或通报有关单位。一般以上的事故需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⑴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⑵公司根据安全事故情、成立调查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调查。

⑶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应有书面的调查处理报告,并且在事故处理结案后下发《安全事故通报》,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船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⑴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后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做好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船舶营运、减载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船舶发生的安全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一)小事故;(二)一般事故;(三)大事故;(四)重大事故;(五)特大事故。应当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SMP0801应急程序)。

第四条 船舶安全事故与紧急情况。

⑴ 火灾事故:指船舶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烧。

⑵ 船舶损坏: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机器故障/电力中断、恶劣天气情况等致使船舶结构造成损坏,并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

⑶ 污染事故:指船舶将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入海的事故。

⑷ 保安事件/非法行动:指《船舶保安计划》所描述的内容。

⑸ 人员事故:指船员和随船人员在船舶发生急病、受伤等事故。

⑹ 货物事故:指船舶因货物泄漏、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⑴ 公司应急总指挥(总经理):负责抢险方案的审批,指挥船岸的应急行动,负责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总经理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

⑵ 岸基应急行动组(由海务、航运、船技、人资、总经理事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分析船舶的紧急情况,在船舶有困难时制订具体应急抢险方案,跟踪船舶应急抢险的效果,协助总指挥为船舶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必要时派员前往出事地点,做好后续安排等。并根据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事故的上报和对外界的信息发布等。

⑶ 各部门的职责:

1. 海务部负责研究制订船舶火灾和船舶损坏(碰撞、搁浅、恶劣天气)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提供港口资料、航海图书资料,提供航行、消防等技术指导,分析气象情况,并提供气象信息,为有关的技术操作提供指导。

2. 船技部负责研究制订船舶损坏(机器故障)和污染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计算船舶有关技术数据,提供备件和物料,并为船舶机械、设备等有关的技术操作提供指导。

3. 航运部负责研究制订货物事故的抢险方案,负责提供船舶动态,船舶的受载、燃料等情况。负责与国内外代理、港方及救助组织的联系、协调等事宜,并为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技术指导。航运部调度:负责船舶紧急情况时公司岸基与船舶间的联络,传达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询问和报告船舶紧急情况的细节,并做好应急行动全过程的记录等。

4. 人资部负责研究制订人员事故的抢险方案和船舶突发性传染病的应急方案,安排医疗咨询和指导。

5. 总经理事务部负责应急小组的人员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外宣布相关信息。

(4) 船舶

1. 船长是船舶应急总指挥,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和本程序的要求,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抢险,或请求第三方援助。负责向公司、港方或代理的报告和联系等。

2. 政委是船舶应急副总指挥,协助船长指挥抢险。

3. 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船长不在船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是船长的接替人。

4. 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现场指挥。

5. 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时的职责:见《船舶应急须知》和“货船应变部署表”。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在24小时内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船长应立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所受威胁等情况,立即向最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报告公司调度室值班调度(电话: )

第七条 值班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或通报有关单位。一般以上的事故需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⑴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⑵公司根据安全事故情、成立调查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调查。

⑶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应有书面的调查处理报告,并且在事故处理结案后下发《安全事故通报》,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船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⑴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后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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