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其基本原则探析
作者:薛宝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正确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某个方面的具体原则中的地位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便我们在学述及审判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确关系,起到法制化的良好效果。具体的来说,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而可以看出劳动法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宪法的原则。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原则是各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思想,劳动法基本原则根据宪法原则确定,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的区别,我们再来看看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抽象性地决定了劳动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的广度,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由其决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要社会经济制度、文化传统不发生变化,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各种劳动法主体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甚至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也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依据。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种劳动义务,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首先,是对各种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即对于不同性别、民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者的一般保护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学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谈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明白如何正确使用劳动法、掌握劳动法,仅此一方面还不够,我们还应该了解一下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就业者获得劳动
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益。而报酬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有获得休假的权益。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有权提出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谈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下面我们谈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有结社权,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是指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罢工权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为。劳动者的参与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劳动者除以上劳动权利外还有一定的劳动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它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联。
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从而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又未明文规定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花见忠.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
[2]李欣,贾春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研究——依法规范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
劳动法及其基本原则探析
作者:薛宝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正确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某个方面的具体原则中的地位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便我们在学述及审判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确关系,起到法制化的良好效果。具体的来说,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而可以看出劳动法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宪法的原则。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原则是各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思想,劳动法基本原则根据宪法原则确定,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的区别,我们再来看看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抽象性地决定了劳动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的广度,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由其决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要社会经济制度、文化传统不发生变化,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各种劳动法主体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甚至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也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依据。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种劳动义务,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首先,是对各种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即对于不同性别、民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者的一般保护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学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谈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明白如何正确使用劳动法、掌握劳动法,仅此一方面还不够,我们还应该了解一下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就业者获得劳动
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益。而报酬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有获得休假的权益。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有权提出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谈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下面我们谈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有结社权,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是指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罢工权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为。劳动者的参与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劳动者除以上劳动权利外还有一定的劳动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它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联。
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从而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又未明文规定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花见忠.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
[2]李欣,贾春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研究——依法规范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