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我省水利工程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把抓好水利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抓工程质量中,特别注重于组织保证和措施保证,工作方法上抓好现场检查监督、质量指标检控、验收评定三个环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同时着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分五类制定了评定标准,对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数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值的取定均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实施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检测手段平行抽检被验工程原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指标,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三是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派驻工地质量监督员;这些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极大地提高了我省水利工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使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 和我省水利面貌发生的显著改变,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已被推向市场以及检测机构正在推向市场,我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市场意识较强,建筑及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个别施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放松对质量自检的要求;有的测试单位为抢占检验市场出现了忽视检测质量的现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件,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检测活动,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如何按照市场化管理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公正等事项作出统一制度安排,已成为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迫切要求。

为此,我中心从2001年开始,认真总结了十余年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变化走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和书面征求有关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各市质监站的意见,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资料,在充分征询厅有关职能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修改,形成本《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管理、从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构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倡导诚信意识环境,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推进检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保证和提

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目的在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及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工程质量营造良好质量行为氛围。二是有利于企业讲诚信保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打造“信用水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政府监督的权威性,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管理职责,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内容、数量及标准强制执行。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2、本《办法》明确水利水电工程V 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须进行检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3、条文提出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明确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4、明确质量指标测试分三个层次进行。施工企业试验室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数量自行测试;监理工程师按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内容平行抽检试验数量的10%~20%;检测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检测工程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其检测数量为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数量的2%左右。

5、提出了“飞检”条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6、为做好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堵漏补缺,做到防患于未然,条文明确,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7、条文明确规定: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立即送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8、本办法对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及特殊工种内容等质量检测,实施事前许可制度。

9、检测活动规范化。本办法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的事项和内容、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检测报告等内容外,增加了“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小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及检测报告内容增列“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条文。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2002年10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1.3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1.5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 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1. 7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 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1.8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测单位与人员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许可。

2.2 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

2.3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2.4 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 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2、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5、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2.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按水利部统一格式印制。

3 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

3.1 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 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二、附录三执行。

3.2 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3.3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由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承担;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可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受权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飞检”。

3.4 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抽检试验,须由监理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3.5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4 质量检测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1、检测工程名称;

2、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3、检测的依据;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5、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6、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8、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它特定要求。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1、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

3、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4、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5、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

4.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1、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2、检测委托单位; 3、检测类别; 4、检测时间; 5、检测项目; 6、抽样方式; 7、检测数量; 8、检测依据; 9、检测地点;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11、检测内容; 12、检测结果及结论; 13、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14、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15、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 、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16、检测单位盖章。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4.8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9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4.10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5 检测费用

5.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

费由委托方支付。

5.2 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6 奖惩制度

6.1 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可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6.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3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批评、限制检测范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水利工程分等分级指标

注: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注:①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②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③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附录二

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及数量

注: 1、在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粉煤灰还应增加“碱含量” 检测项目; 2、使用海砂时,需增加“含氯度”检测项目;

附录三

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及数量

(一) 地基及基础工程

注:护坡与垫层的厚度检测可选同一地点进行。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四) 混凝土、浆砌石坝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注:1、本表适用于因水压试验困难经批准取消的压力明钢管的焊缝检测。

2、其一、二类焊缝施工单位应100%进行超声探伤自检,并应使用射线探伤复验,其复验长度高强钢为10%,其余为5%。

注:泵站Ⅲ等及以上工程机组检测参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我省水利工程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把抓好水利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抓工程质量中,特别注重于组织保证和措施保证,工作方法上抓好现场检查监督、质量指标检控、验收评定三个环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同时着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分五类制定了评定标准,对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数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值的取定均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实施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检测手段平行抽检被验工程原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指标,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三是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派驻工地质量监督员;这些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极大地提高了我省水利工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使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 和我省水利面貌发生的显著改变,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已被推向市场以及检测机构正在推向市场,我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市场意识较强,建筑及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个别施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放松对质量自检的要求;有的测试单位为抢占检验市场出现了忽视检测质量的现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件,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检测活动,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如何按照市场化管理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公正等事项作出统一制度安排,已成为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迫切要求。

为此,我中心从2001年开始,认真总结了十余年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变化走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和书面征求有关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各市质监站的意见,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资料,在充分征询厅有关职能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修改,形成本《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管理、从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构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倡导诚信意识环境,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推进检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保证和提

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目的在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及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工程质量营造良好质量行为氛围。二是有利于企业讲诚信保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打造“信用水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政府监督的权威性,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管理职责,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内容、数量及标准强制执行。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2、本《办法》明确水利水电工程V 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须进行检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3、条文提出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明确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4、明确质量指标测试分三个层次进行。施工企业试验室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数量自行测试;监理工程师按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内容平行抽检试验数量的10%~20%;检测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检测工程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其检测数量为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数量的2%左右。

5、提出了“飞检”条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6、为做好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堵漏补缺,做到防患于未然,条文明确,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7、条文明确规定: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立即送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8、本办法对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及特殊工种内容等质量检测,实施事前许可制度。

9、检测活动规范化。本办法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的事项和内容、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检测报告等内容外,增加了“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小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及检测报告内容增列“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条文。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2002年10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1.3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1.5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 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1. 7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 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1.8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测单位与人员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许可。

2.2 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

2.3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2.4 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 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2、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5、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2.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按水利部统一格式印制。

3 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

3.1 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 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二、附录三执行。

3.2 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3.3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由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承担;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可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受权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飞检”。

3.4 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抽检试验,须由监理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3.5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4 质量检测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1、检测工程名称;

2、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3、检测的依据;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5、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6、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8、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它特定要求。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1、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

3、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4、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5、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

4.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1、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 2、检测委托单位; 3、检测类别; 4、检测时间; 5、检测项目; 6、抽样方式; 7、检测数量; 8、检测依据; 9、检测地点;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11、检测内容; 12、检测结果及结论; 13、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14、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15、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 、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16、检测单位盖章。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4.8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9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4.10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5 检测费用

5.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

费由委托方支付。

5.2 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6 奖惩制度

6.1 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可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6.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3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批评、限制检测范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水利工程分等分级指标

注: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注:①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②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③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附录二

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及数量

注: 1、在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粉煤灰还应增加“碱含量” 检测项目; 2、使用海砂时,需增加“含氯度”检测项目;

附录三

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及数量

(一) 地基及基础工程

注:护坡与垫层的厚度检测可选同一地点进行。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四) 混凝土、浆砌石坝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注:砼强度钻芯检测部位先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以便成果对比。

注:1、本表适用于因水压试验困难经批准取消的压力明钢管的焊缝检测。

2、其一、二类焊缝施工单位应100%进行超声探伤自检,并应使用射线探伤复验,其复验长度高强钢为10%,其余为5%。

注:泵站Ⅲ等及以上工程机组检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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