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施工测量的目的是保证工程建筑物准确定位,通过各种测量控制手段,使最终的工程建筑物修建在设计的平面及空间位置上,并保证其结构形式和几何形体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规定的精度。施工测量工作贯穿于从工程交接桩起至工程竣工交付的全过程,是开展工程施工的基础工作,必须提前进行、认真负责。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测量的依据: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由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工程要满足的精度要求。 工程所属行业现行测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不设测量机构,集团公司只对子公司的测量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参与制定重点工程的控制测量方案并审查成果。

第四条 子公司设精测组,配备专职技术干部和测工。

第五条 项目部配备专或兼职测量技术人员和测工,具体人员由项目部自行确定。

第三章 交接桩工作

第六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的铁路工程项目或以集团公

司名义中标且由两个及以上子公司施工的其他工程项目,交接桩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主持和组织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及有关测量人员会同设计、建设单位交桩小组共同进行。

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但只由一个子公司施工不含铁路工程项目)或子公司自行承揽的工程项目,交接桩工作由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主持和组织有关测量人员会同设计、建设单位交桩小组共同进行。

第七条 交接桩双方应各指定一名负责人共同进行交接桩工作,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按图表所列桩橛位置,现场逐一查看、点交,同时做好记录并经双方签认。桩橛记录应详细注明缺桩、桩橛损坏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九条 交接桩的依据:线路平面图、控制桩表、曲线表、断链表、水准基点表、线路(或桥、隧)精测成果书。

第十条 交接桩的内容:基线控制桩、曲线桩和交点桩、断链桩、水准基点桩、建筑物和站场位置桩(或坐标桩)以及精测地段的控制桩。可根据工程所属行业和专业确定交接桩内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子公司精测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所辖管段开工前中线、标高复核测量。

二、长度为直线1000米、曲线500米以上隧道的洞外、洞

内平面、高程控制测量,两开挖洞口间水准线路在5公里以上时的高层控制测量及洞内导线引伸与贯通测量。

三、复杂展线地段、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桥隧群地段平面控制测量。

四、隧道每延伸直线300、曲线200米,以及横洞、斜井转入正洞后,进行一次中线复测。

五、曲线大桥和300米以上大桥的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及墩台中心定位。

六、区段站、编组站和枢纽工程的正线和股道定位测量。

七、大型现代化厂房控制测量及主轴线精密定位。高层建筑控制测量、主轴线定位以及竖向投测的检核。

八、组织竣工测量和永久性桩橛的埋设,并提出竣工测量资料。

九、指导、检查项目部的施工测量工作。

十、负责引进测量新技术、新设备,并推广应用。编写重点、技术复杂的施工测量技术总结。

十一、负责管理本公司测量仪器台帐及维修、校正工作。 十二、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在所辖工程范围内,项目部测量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加所辖范围内的交接桩工作。

二、参加所辖工程开工前复测,负责重要桩点护桩的埋设、

保护与复核。

三、参加并协助公司精测组在本项目队范围内的各项测量工作。

四、负责所辖管段开工前路基原始断面测量。

五、负责长度为直线1000米、曲线500米以下隧道的洞外、洞内平面、高程控制测量。

六、负责中桥、小桥、300米以下直线大桥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及墩台中心定位。

七、负责土石方、挡护、桥涵、隧道、房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放样等日常测量工作。

八、负责各工点临时道路的勘测选线及测量。

九、负责变更设计所需断面的测绘。协助地亩人员测绘地亩图。

十、负责各工点的线路贯通测量、竣工测量,为编制竣工文件提供有关测量资料。埋设永久性桩橛。

十、负责与相邻管段进行水准、中线基点的联测。与相邻管段共用桩橛及护桩设置,要绘制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明确保护责任。

十一、子公司向项目部移交的复测成果及桩橛,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

第五章 施工测量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交接桩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对全管段进行贯

通复核测量(简称复测)。线路复测内容包括:复核曲线转向角、测定曲线,复核曲线间夹直线、增设施工桩橛,复核中线长度、测定断链,复核水准基点标高、增设水准基点、测定施工桩位标高,复核建筑物位置桩(或坐标桩),复核精测地段的精测桩。

第十四条 两个作业队分界处的线路中线桩,应共同测量,并应相互搭接两个控制桩(如在曲线分界,双方应共同测闭整个曲线,并与两端直线搭接两个控制桩。)搭接控制桩一经测定并经双方签认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桩位,并由承担施工的工程队负责固定和保管。水准基点测量至少应搭接一个勘测设计水准基点。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应进行控制测量并编写控制测量技术总结。

第十六条 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作业队进行施工放样、定位测量、收方测量、重要桩点护桩测量、工序间检查复核测量及桩点保护。

第十七条 竣工测量按合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因故停建或缓建时,应按照工程竣工测量要求,做好中线和水平基桩测量、固桩工作,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的测量需要。

第六章 记录、复核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项施工放样、检查、测量和复核测量的原始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均须作出正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不准事后补记、补绘和涂改。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成果复核、检查制度。原则上子公司对项目部检查、复测、复核,项目部自测、自查、自核,确保测量精度和成果达到所属行业现行测量技术规范(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外业测量资料,必须经过至少第二人进行同精度复测或用不同方法、不同仪器复测;内业测量成果,必须至少二人独立计算。相互核对内、外业测量资料和成果,确定无误并在“成果计算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第二人复核、未经确认无误的测量资料和成果。

第七章 施工测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施工单位的测量装置管理工作,应在总工程师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管内的测量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测量装置的管理执行公司《工程施工测量装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测量装置保管使用责任制,建立投入本项目的测量仪器台帐。测量仪器由作业队自行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维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测量装置都要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装置,不得在生产施工中使用。各种测

量仪器、量具,应按计量部门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准确记载检定、维修情况,并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成果复核制度。外业测量资料,必须经过第二人复核计算。内业测量成果,必须二人独立计算、相互核对。未经第二人计算复核并确认无误的资料严禁使用。

第二十七条 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书、图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测量装置的废弃电池等有害物品的储存、堆放、掩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既有铁路测量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既有线测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种测量仪器、量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核定,准确记载检定、维修情况并进行标识,建立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并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精测组的测量成果移交给项目部时,要以文字及示意图方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各执一份。

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施工测量的目的是保证工程建筑物准确定位,通过各种测量控制手段,使最终的工程建筑物修建在设计的平面及空间位置上,并保证其结构形式和几何形体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规定的精度。施工测量工作贯穿于从工程交接桩起至工程竣工交付的全过程,是开展工程施工的基础工作,必须提前进行、认真负责。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测量的依据: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由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工程要满足的精度要求。 工程所属行业现行测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不设测量机构,集团公司只对子公司的测量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参与制定重点工程的控制测量方案并审查成果。

第四条 子公司设精测组,配备专职技术干部和测工。

第五条 项目部配备专或兼职测量技术人员和测工,具体人员由项目部自行确定。

第三章 交接桩工作

第六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的铁路工程项目或以集团公

司名义中标且由两个及以上子公司施工的其他工程项目,交接桩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主持和组织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及有关测量人员会同设计、建设单位交桩小组共同进行。

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但只由一个子公司施工不含铁路工程项目)或子公司自行承揽的工程项目,交接桩工作由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主持和组织有关测量人员会同设计、建设单位交桩小组共同进行。

第七条 交接桩双方应各指定一名负责人共同进行交接桩工作,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按图表所列桩橛位置,现场逐一查看、点交,同时做好记录并经双方签认。桩橛记录应详细注明缺桩、桩橛损坏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九条 交接桩的依据:线路平面图、控制桩表、曲线表、断链表、水准基点表、线路(或桥、隧)精测成果书。

第十条 交接桩的内容:基线控制桩、曲线桩和交点桩、断链桩、水准基点桩、建筑物和站场位置桩(或坐标桩)以及精测地段的控制桩。可根据工程所属行业和专业确定交接桩内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子公司精测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所辖管段开工前中线、标高复核测量。

二、长度为直线1000米、曲线500米以上隧道的洞外、洞

内平面、高程控制测量,两开挖洞口间水准线路在5公里以上时的高层控制测量及洞内导线引伸与贯通测量。

三、复杂展线地段、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桥隧群地段平面控制测量。

四、隧道每延伸直线300、曲线200米,以及横洞、斜井转入正洞后,进行一次中线复测。

五、曲线大桥和300米以上大桥的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及墩台中心定位。

六、区段站、编组站和枢纽工程的正线和股道定位测量。

七、大型现代化厂房控制测量及主轴线精密定位。高层建筑控制测量、主轴线定位以及竖向投测的检核。

八、组织竣工测量和永久性桩橛的埋设,并提出竣工测量资料。

九、指导、检查项目部的施工测量工作。

十、负责引进测量新技术、新设备,并推广应用。编写重点、技术复杂的施工测量技术总结。

十一、负责管理本公司测量仪器台帐及维修、校正工作。 十二、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在所辖工程范围内,项目部测量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加所辖范围内的交接桩工作。

二、参加所辖工程开工前复测,负责重要桩点护桩的埋设、

保护与复核。

三、参加并协助公司精测组在本项目队范围内的各项测量工作。

四、负责所辖管段开工前路基原始断面测量。

五、负责长度为直线1000米、曲线500米以下隧道的洞外、洞内平面、高程控制测量。

六、负责中桥、小桥、300米以下直线大桥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及墩台中心定位。

七、负责土石方、挡护、桥涵、隧道、房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放样等日常测量工作。

八、负责各工点临时道路的勘测选线及测量。

九、负责变更设计所需断面的测绘。协助地亩人员测绘地亩图。

十、负责各工点的线路贯通测量、竣工测量,为编制竣工文件提供有关测量资料。埋设永久性桩橛。

十、负责与相邻管段进行水准、中线基点的联测。与相邻管段共用桩橛及护桩设置,要绘制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明确保护责任。

十一、子公司向项目部移交的复测成果及桩橛,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

第五章 施工测量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交接桩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对全管段进行贯

通复核测量(简称复测)。线路复测内容包括:复核曲线转向角、测定曲线,复核曲线间夹直线、增设施工桩橛,复核中线长度、测定断链,复核水准基点标高、增设水准基点、测定施工桩位标高,复核建筑物位置桩(或坐标桩),复核精测地段的精测桩。

第十四条 两个作业队分界处的线路中线桩,应共同测量,并应相互搭接两个控制桩(如在曲线分界,双方应共同测闭整个曲线,并与两端直线搭接两个控制桩。)搭接控制桩一经测定并经双方签认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桩位,并由承担施工的工程队负责固定和保管。水准基点测量至少应搭接一个勘测设计水准基点。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应进行控制测量并编写控制测量技术总结。

第十六条 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作业队进行施工放样、定位测量、收方测量、重要桩点护桩测量、工序间检查复核测量及桩点保护。

第十七条 竣工测量按合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因故停建或缓建时,应按照工程竣工测量要求,做好中线和水平基桩测量、固桩工作,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的测量需要。

第六章 记录、复核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项施工放样、检查、测量和复核测量的原始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均须作出正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不准事后补记、补绘和涂改。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成果复核、检查制度。原则上子公司对项目部检查、复测、复核,项目部自测、自查、自核,确保测量精度和成果达到所属行业现行测量技术规范(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外业测量资料,必须经过至少第二人进行同精度复测或用不同方法、不同仪器复测;内业测量成果,必须至少二人独立计算。相互核对内、外业测量资料和成果,确定无误并在“成果计算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第二人复核、未经确认无误的测量资料和成果。

第七章 施工测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施工单位的测量装置管理工作,应在总工程师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管内的测量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测量装置的管理执行公司《工程施工测量装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测量装置保管使用责任制,建立投入本项目的测量仪器台帐。测量仪器由作业队自行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维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测量装置都要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装置,不得在生产施工中使用。各种测

量仪器、量具,应按计量部门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准确记载检定、维修情况,并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成果复核制度。外业测量资料,必须经过第二人复核计算。内业测量成果,必须二人独立计算、相互核对。未经第二人计算复核并确认无误的资料严禁使用。

第二十七条 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书、图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测量装置的废弃电池等有害物品的储存、堆放、掩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既有铁路测量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既有线测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种测量仪器、量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核定,准确记载检定、维修情况并进行标识,建立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并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精测组的测量成果移交给项目部时,要以文字及示意图方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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