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注意了,拒不执行调解书也能被论罪!

作者: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在这一年一度的年关春节传统大节里,有多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不敢回家与家人团聚,过着胆颤心惊、流离失所的躲债生活?又有多少拒执调解的老赖却心安理得、大大咧咧地招摇过市?这个数据虽然没有人去统计、也根本统计不来,但是认为拒不执行调解书(简称拒执调解)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老赖肯定是大有人在的。岂止老赖,恐怕就连许多负有办理此类案件职责的基层公安干警乃至刑事审判人员也是不甚了了。

这从2016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可见一斑:6各典型案件均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其中4个属于拒执调解的。殊不知,虽然学界对于拒执调解是否可以构成拒执罪存在长期的争论,且有最高法院研究室曾经的答复可作为支持不构成拒执罪的依据,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却为拒执调解构成拒执罪提供了更为权威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判例。这是须向老赖们乃至基层实务人员严正指出的,以免因为对法律的误识而酿成大错、追悔莫及。本文正是基此用心来阐释拒执调解的入罪问题。

一、误识缘由:拒执对象,判决裁定

拒执调解不入拒执罪误识的产生,是有其一定缘由的。其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这里,拒执的对象是判决和裁定,没有包括调解书。其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一规定,拒执调解本身是不可以纳入拒执罪的。其三,最高法院研究室曾于2000年12月14日明确答复河南高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老赖们似乎可以理直气壮且高枕无忧地拒执调解!客观地说,拒执调解若是在执行程序之外确实不能论以拒执罪。然而若在执行程序之内,则须另当别论。

二、法律规定:调解执行,亦作裁定

大家知道,调解书确定义务的兑现途径有两条:一是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后,通过执行程序来兑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拒执调解,由于拒执的对象还只是调解书,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可纳入拒执罪。但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拒执调解则将与拒执裁定结合起来而可纳入拒执罪。《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这里的“本篇”就是《民诉法》第三编即执行程序篇。而强制执行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法院都要依法作出裁定。此时,拒执调解同时也是拒执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据此,拒执调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拒执罪。

三、典型案例:拒执调解,依法入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因拒执调解而构成拒执罪的判例呢?答案是肯定性的,也是真真切切的。仅在最高法院2015年以来发布有关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中,就有6例是因拒执调解而成立拒执罪的。其中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有1例,即黑龙江法院的“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6年2月25日发布的则有4例:河南法院的“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河南法院的“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法院的“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法院的“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也有1例,即湖北法院的“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的典型意义部分更是明确指出:“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从这些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拒执调解情节严重的也能论之以拒执罪的根据已经不仅仅是纸上的立法解释,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司法判例,何况还是被最高法院选定的典型案例。

四、奉劝老赖:欠债还款,免遭牢灾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的法定刑有两个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可见,对于虽已构成拒执罪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被执行人,仍然有争取缓刑的机会而免入牢狱。而若要达此愿望,最为重要的就是即速还款。当然,这只是没办法的办法。最好的办法还是严格按照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就不会触犯刑律而留下犯罪污点。

作者: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在这一年一度的年关春节传统大节里,有多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不敢回家与家人团聚,过着胆颤心惊、流离失所的躲债生活?又有多少拒执调解的老赖却心安理得、大大咧咧地招摇过市?这个数据虽然没有人去统计、也根本统计不来,但是认为拒不执行调解书(简称拒执调解)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老赖肯定是大有人在的。岂止老赖,恐怕就连许多负有办理此类案件职责的基层公安干警乃至刑事审判人员也是不甚了了。

这从2016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可见一斑:6各典型案件均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其中4个属于拒执调解的。殊不知,虽然学界对于拒执调解是否可以构成拒执罪存在长期的争论,且有最高法院研究室曾经的答复可作为支持不构成拒执罪的依据,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却为拒执调解构成拒执罪提供了更为权威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判例。这是须向老赖们乃至基层实务人员严正指出的,以免因为对法律的误识而酿成大错、追悔莫及。本文正是基此用心来阐释拒执调解的入罪问题。

一、误识缘由:拒执对象,判决裁定

拒执调解不入拒执罪误识的产生,是有其一定缘由的。其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这里,拒执的对象是判决和裁定,没有包括调解书。其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一规定,拒执调解本身是不可以纳入拒执罪的。其三,最高法院研究室曾于2000年12月14日明确答复河南高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老赖们似乎可以理直气壮且高枕无忧地拒执调解!客观地说,拒执调解若是在执行程序之外确实不能论以拒执罪。然而若在执行程序之内,则须另当别论。

二、法律规定:调解执行,亦作裁定

大家知道,调解书确定义务的兑现途径有两条:一是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后,通过执行程序来兑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拒执调解,由于拒执的对象还只是调解书,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可纳入拒执罪。但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拒执调解则将与拒执裁定结合起来而可纳入拒执罪。《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这里的“本篇”就是《民诉法》第三编即执行程序篇。而强制执行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法院都要依法作出裁定。此时,拒执调解同时也是拒执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据此,拒执调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拒执罪。

三、典型案例:拒执调解,依法入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因拒执调解而构成拒执罪的判例呢?答案是肯定性的,也是真真切切的。仅在最高法院2015年以来发布有关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中,就有6例是因拒执调解而成立拒执罪的。其中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有1例,即黑龙江法院的“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6年2月25日发布的则有4例:河南法院的“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河南法院的“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法院的“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法院的“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也有1例,即湖北法院的“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的典型意义部分更是明确指出:“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从这些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拒执调解情节严重的也能论之以拒执罪的根据已经不仅仅是纸上的立法解释,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司法判例,何况还是被最高法院选定的典型案例。

四、奉劝老赖:欠债还款,免遭牢灾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的法定刑有两个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可见,对于虽已构成拒执罪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被执行人,仍然有争取缓刑的机会而免入牢狱。而若要达此愿望,最为重要的就是即速还款。当然,这只是没办法的办法。最好的办法还是严格按照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这样就不会触犯刑律而留下犯罪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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