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商标.知识产权

版权基本知识

作品

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限制 侵权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西方世界过去认为,活字印刷技术是1438年前后由德国人谷登堡发明的。但在今天,几乎没有人怀疑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发明。我国的活字印刷书的发明时间比西方采用该技术要早400余年。 据史书记载,活字印刷术是在雕版印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雕本肇于隋、行于唐、扩于五代、精于宋。宋代集历代印刷技术的精华,以北宋年间毕昇发明活字而实现了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早在宋代,印刷术的进步促进了官方和民间印刷出版行业的兴起,出于利益之需,那时就对民间出版的书籍采取了保护措施。 例如:南宋民间刻印的图书上就有了―已申上司不许复板‖之类的标记。但这种因地方政府授权而产生的利益属于印刷商。

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1556年英王玛丽一世颁布法令,给予印刷公会的成员和其他有关商人出版书籍的特许权。 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与英国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它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把著作权法称作:author′s right law。其中,1793年法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版权‖、―著作权‖这两个术语都来自日本。

―版权‖一词是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英文―copyright‖创造的;明治23年(1899年)日本为了参加《伯尔尼公约》而修改国内法,由于认为―版权‖一词容易被误解了出版人的权利,于是将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

―著作权‖一词是由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炼太郎根据西方作者权概念转译创造的术语。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版权的分类

• 经济权利(财产权) • 精神权利(人身权)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无形性 • 专有性 • 地域性 • 时间性 • 可复制性 1. 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 出版权 3. 发行权 4. 演绎权 翻译权

改编权 注释权 汇编权 制片权 5. 传播权 播放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6. 追续权 7. 质押权

版权的内容 – 精神权利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持作品完整权 5. 收回权

版权的内容 – 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 出版者权 • 表演者权 • 录制者权 • 广播组织权

版权法 - 我国的著作权法

1990.9.7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

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独创性思想 + 表达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

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 作品案例

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的分类

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

职务作品 (雇主:雇佣作品 work-for-hire) 非职务作品 (作者) 委托作品 (协议) 合作作品 (共有)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

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 非国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出版者权 → 版式设计 (盗版问题) 表演者权 → 表演行为

录制者权 → 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 版权的权利归属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2.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 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 委托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 合作作品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6. 汇编作品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7. 演绎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 影视作品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版权的保护期 1. 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完成

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的计算: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七条

⒈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⒌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有乡人货梨于市,颇甘芳,价腾贵。有道士破巾絮衣,丐于车前。乡人咄之,亦不去;乡人怒,加以叱骂。道士曰:―一车数百颗,老衲止丐其一,于居士亦无大损,何怒为?‖观者劝置劣者一枚令去,乡人执不肯。肆中佣保者,见喋聒不堪,遂出钱币一枚,付道士。道士拜谢。谓众人曰:―出家人不解吝惜。我有佳梨,请出供客。‖或曰:―既有之,何不自食?‖曰:―吾特需此核作种。‖于是掬梨大啗。且尽,把核于手,解肩上鑱,坎地深数寸,纳之而覆以土。问市人索汤沃灌。好事者于临路店索得沸瀋,道士接浸坎处。万目攒视,见有勾萌出,渐大,成树,枝叶扶疏;倏而花,倏而实,硕大芳馥,累累满树。道人乃即树头摘赐观者,顷刻间尽。已,乃以鑱伐树,丁丁良久,乃断;带叶荷肩头,从容徐步而去。初,道士作法时,乡人亦杂众中,引领注目,竟忘其业。道士既去,始顾车中,则梨已空矣。方悟适所俵散,皆己物也。又细视车上一靶亡,是新凿断者。心大愤恨。急迹之。转过墙隅,则断靶弃垣下,始知所伐梨本,即是物也。道士不知所在。一市粲然。 蒲松龄(1640-1715)

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少男少女丛书》第三

版权 -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案例

王某是个电影发烧友,非常喜欢抢先观看新出影片,王某的同学陈某也是个电影发烧友,两人是很好的朋友,经常交换电影观看。A电影刚刚上映,王某在得知陈某已经购买了该片的正版录像制品后,向其借来拷到自己的电脑上观看,看完后觉得该电影不错,故上传到某视频门户网站,推荐热爱电影的人观看。

问:陈某、王某的行为有没有侵犯A电影的著作权? 该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其购买了正版的电影作品后提供给自己的朋友王某供其欣赏,符合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要求。

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其将影片复制后上传到网络上的行为,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该作品,虽然其并没有营利,但不符合合理使用的―个人使用‖要求。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1. 编写传播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第三十三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版权的保护 -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商标法

主要内容: 商标介绍、商标的分类、注册商标、商标侵权、驰名商标 商标的定义:

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品牌、牌子 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2. 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

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3. 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4.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作用:

1. 区别功能 ! 2. 表明来源功能 3. 标示质量功能 4. 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trademark),它不同于古代的印记。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大众心中。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设计将具体的事物、事件、场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方向通过特殊的图形固定下来,使人们在看到商标的同时,自然的产生联想,从而对企业产生认同。商标与企业的经营紧密相关,商标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随着企业的成长,其价值也不断增长,曾有人断言:"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乐的所有资产烧光,可口可乐凭着其商标,就能重新起来"。 因此,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十分重视商标同时了解标志的作用,在企业建立初期,好的logo设计无疑是日后无形资产积累的重要载体,如果没有能客观反映企业精神、产业特点,造型科学优美的标志,等企业发展起来,在做变化调整,将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中国银行进行标志变更后,仅全国拆除更换的户外媒体,就造成了2000万的损失。

有形商标是指具有实体存在形式的商业标志,我国最早的有形商标,可追溯到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 当时济南有家姓刘的针铺店,以白兔为商标,颇负盛名。这个商标是用铜版印刷的,近似方形,中间绘有白兔捣药图,画像鲜明突出。图画的上端横写着店名―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侧写有―认准门前白兔儿为记‖的条幅,图下方从左到右写关于经商范围、方法和质量要求的告白。此标特别强调兔儿标记是自己店铺的识别物,可见古人已经认识到视觉文化形象的显著性和文化魅力;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对商品标志的商业用途的重视。 而无形商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式,是由一系列传达性的思想、意识或感观在大脑中产生的一种理念商标。我国最早的无形商标,当属三国时期的―三结义‖品牌。提起刘备、

关羽和张飞,人们总是会联想到他们早年在涿郡张飞庄后

那花开正盛的桃园,备下乌牛白马,祭告天地,焚香再拜,结为异姓兄弟,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三结义‖引出三国时期的三位主要英雄,从多方面表现了忠义的主题,汉室的刘备当时是为了失而复得天下,但无论是守天下还是打天下都不能缺少实仁、实义和实勇三大件,刘备自信自己从中山靖王那里承袭的―仁‖还是蛮货真价实的,只缺乏―义‖和―勇‖,所以他就拉了关羽和张飞结拜为异姓兄弟,强强联合,以―三结义‖为旗号,组建―义军‖,后于公元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建立蜀国! 无形商标的价值估量:刘备把他的―三结义‖品牌发挥得淋漓尽致,他所提倡的忠义策略几乎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比及的,―顺大义‖,―安黎民‖的人生理想,使他最终成为手下大将们心目中的―仁义之君‖。经过近两千年的洗礼,―三结义‖的品牌形象已深入人心,它是中华民族道德的象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遗产!随后的两千年期间,中国出现了相当多的无形商标,如同仁堂 :意思是和同于人,宽广无私,有无论亲疏远近一视同仁之意。狗不理的由来:曾在蒸吃铺学艺的小伙计名叫―狗子‖,后来自己开了一家包子店,他那的生意十分兴隆,狗子忙得顾不上跟客人说话,这样一来,吃包子的人都说―狗子卖包子不理人‖,日久天长,都叫他―狗不理‖。张小泉的由来:传说有个张铁匠,因为母亲生下他时,―扑通‖一声掉进了泉水里,所以取名―张小泉‖。自从张小泉制造出了剪刀以后,大家要裁就裁,要剪就剪,可方便了,以后张小泉就成了剪刀业的代表者!这些品牌原先都是由某种概念潜意识地在人们脑海里不断地形成的称号,长持以往,便成了无形商标。当一个无形商标的坚挺程度、使用广度、可用性和影响力达到顶峰时,其价值是无可限量的! 无形商标的流通规律:先从无形—再到有形—最终回到无形。因无形商标本身没有具像体现出来,而是人们对于一种思想、理念的重复记忆而形成的,所以最先状态为无形,随后与商品结合起来使用后,便成为了有形的状态。在使用过程中,其发挥了商标的价值后,就成为了商家的无形资产,从而又回归到了无形。所以商标的两种表现形式也是相互间融通的,即无形中有形,有形亦无形。 无形商标的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无形商标的发展和保护,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无形商标是中华民族巨大的创造性的财富,是建立品牌信誉度的最好武器,也是未来开发本土品牌的一个重要途径!

商标

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我国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九版。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同种商品 相同商标 类似商品 近似商标 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1. 无形性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5. 可复制性

按照商标保护的客体分类

• 商品商标 • 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的用途分类

• 制造商标 • 销售商标 • 证明商标

• 保证商标(证明商标) • 等级商标 • 备用商标

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 个体商标 • 共有商标 • 集体商标

潘官营、马芳营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 文字商标 • 图形商标 • 记号商标 • 组合商标 • 立体商标 • 全息商标 • 音响商标 • 气味商标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立体商标的申请、审查不像平面商标那样简单,因此立体商标的注册成功相对来说就更为不易。企业的形象标志一般可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此次孙敦浩就是将本公司的形象标志―八角形球体‖作为立体商标在2003年1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经过3年的严格审查后,最终为彭城市赢得了第一件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 静态商标 • 动态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次修订可能会提供支持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联合商标 • 防御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按照商标的注册状态分类

• 注册商标

•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案例:

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 本国商标 • 外国商标

1982.8.23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2.2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商标法 – 主要内容

1. 商标权的主体 2. 商标权的客体 3. 商标权的内容 4. 获得注册的条件 5. 注册的程序 6. 商标的管理 其他商业标记

1. 商号

中:内蒙古林西县老三区杂粮工贸有限公司

外: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 库比提诺 苹果 计算机 有限公司

Apple Inc 2. 产地标记

Made in China 3. 原产地名称

Made in China 4. 地理标记

在TRIPS中,地理标记 与 原产地名称 同义 5. 商业外观 6. 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

特殊商品名称 7. 商标标识 8. 商务用语 9. 商品化形象 10.商业共用标记 11.商誉

肯德基上校--哈蘭德•桑德斯上校

哈兰德•戴维•桑德斯上校(Harland David Sanders,1890年9月9日-1980年12月16日),以桑德斯上校的名字而闻名,是肯德基(KFC)的创始人。直到现在,他的照片一直被贴在肯德基的包装上,并且他的脸的图画成为了 肯塔集团的一个商标。

徐其修,生于公元一八七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子时。徐其修原籍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乐格村人士,自幼随父(徐就昌)在广东佛冈、广州等地经营凉茶铺,兼医治奇难杂症。当时由于药物来源不足,运输不便,后搬迁广东省英德市浛洸继续经营凉茶铺(今天的徐其修凉茶总铺)兼行医习药。―徐其修‖字号从一八九五年开始使用,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徐其修凉茶在广东地区早已久负盛名,一直为广大民众所乐用,深受欢迎和好评。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设计

1. 外观设计 2. 商品外观 3. 商品包装 4. 商品装潢

商标注册: 条件 程序 商标注册 – 形式条件 1. 形式条件

• 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外国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申请文件

• 符合商标申请原则

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分类申请

• 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1. 合法性 2. 显著性 3. 在先性

4. 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5. 非功能性

1. 合法性

• 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 可视性标识: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商标法第十条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 三维标志 第十三条 - 驰名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里的―民族‖应理解为包括外国民族和种族,带有种族歧视的也在禁止之列。如我国早期曾使用过的―王回回‖膏药商标,已被禁止使用。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本身不具有歧视含义,但用在某些产品上就可能产品民族歧视的效果。如卫生洁具上印上―印第安人‖文字标志。再如以―DWRKIE‖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图形为黑人并标

有―黑人‖文字,国家商标局在审查时认为―DWRKIE‖与―DRKY读音近似,而DRKY是歧视黑人的语言,汉语为―黑鬼‖。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泸州老窖以‗国窖‘作为商标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就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如―六合彩‖是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观音‖、―玄妙观‖―达摩禅‖这类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习俗合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又如美国里茨集团查尔斯公司在中国注册―OPIUM‖英文商标,注册分类表第3大类上,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水。英文―OPIUM‖翻译为中文是―鸦片‖。鸦片在中国近代曾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以鸦片为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有伤中国人民的感情。所以成都市工商局于199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此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即以注册不当撤销了此商标。

再如山东某酿酒饮料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以―二房‖为商标的白酒投放市场,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工商部门认为:①―二房‖商标在未获准注册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②尽管公司申辩说―二房‖的意思是由两间茅草房起家,但其广告用语―绵绵二房,回味悠长‖和―二房‖商标文字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社会良俗和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显著性 显著性案例: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

―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

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斯、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熊猫牌电视机、航天牌电冰箱、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3. 在先性(新颖性)

• 申请在先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 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商号、外观设计、版权、 原产地名称、姓名权、肖像权 案例分析

广东甲体育用品公司于2007年3月申请注册―福星及图‖商标,同年5月,北京奥组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申请理由为,―福星及图‖商标非法使用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奥林匹克标志,严重侵犯了北京奥组委的合法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广东甲公司的商标系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问:《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所有权利? 答:《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从条文文义整体出发。本案中,商评委即适用该条前段撤销了―福星‖商标。

《商标法》第31条前段中所指的―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他人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殊标志权、肖像权等权利类型,不应当包括他人的商标权。 5. 非功能性

主要针对三维标志

商标注册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权的内容 - 权利

1. 专有使用权 2. 禁用权 3. 续展权 4. 转让权

5. 许可使用权 6. 争议权 7. 变更权 8. 标记权 9. 注销权 10. 起诉权 11. 质押权

12. 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内容 - 义务

•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 标注注册商标必须规范

•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保证质量 • 注册商标应当缴纳费用 商标权的内容 - 限制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限。

• 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

先权利 • 时间限制 • 地域限制

•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

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生活中的特殊商标现象:

OEM、贴牌、定牌、代工、外包、工包

知识产权

一般定义: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传统上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和版权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只有提高劳动过程的知识技术含量,其劳动力价值才能提高。

人类迄今最伟大的体力劳动者之一,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97年的年薪高达4000万美元。据经济学家估计,他在经济上的影响价值高达上百亿美元。 他的价值也绝非单纯的体力因素,主要来自于他对篮球运动的深入理解,来自他娴熟的技术和过人的智慧。 而当今最杰出的创造者兼经营者之一比尔·盖茨,1997年每秒钟的个人收入为475美元,一天就可收入4000万美元。

他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对经济的作用,则影响着全人类的命运,改变着全人类的生存、行为和思维方式。

乔丹和盖茨代表着体力和智力两种劳动价值的对比。 这些伟大的实践说明:知识是决定人类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

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如:―胸中之竹‖——―手中之竹‖。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除非是作为知识的形式全部灭绝和储存于大脑中的信息全部失传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知识产权的范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 版权(Copyright)

2. 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3. 专利权(Patent Right) 4. 科学发现权

5. 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

6. 商业标记权(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

记)

7. 反不正当竞争 8. 其他智力成果权 科学发现权

民法通则 第97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与发明的区别:

✓ 发现的对象:前所未见 — 已经存在,不为人知 ✓ 发明的对象:前所未有

发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权利 发现权的主要内容是精神权利 TRIPS不保护科学发现权 发现―兵马俑‖,发现冠状病毒

《时代》周刊盘点2009十大科学发现 1.最古老人类祖先―艾迪‖ 2. 破解人类表观基因组 3. 基因疗法治愈色盲 4. 打造机器人科学家

5. 陆上培育金枪鱼 6. 在月球上发现水 7. 证明―基本引理‖ 8. 远距传物

9. 重启大型强子对撞机

10. 发现绕类日恒星运行的类行星天体 知识产权的特征(基本性质)

1. 无形性

雷米特杯(Jules Rimet Cup),又称作女神杯。由法国雕刻家阿贝尔·拉夫勒(Abel Lafleur)设计,雷米特杯高35厘米,重量3.8公斤,为银杯镀金铸成,造型为希腊神话中的胜利女神-长翅膀的尼刻(Νίκη),基座为蓝色青金石。

在1930年首届世界杯之前两年,国际足联规定世界杯的冠军将获得一个冠军奖杯,由法国雕刻家Abel 雷米特杯

Lafleur负责完成,这个奖杯就是―雷米特金杯‖(Jules Rimet Cup)。 从1930年到1970年间的9届世界杯,一共有五个国家举起过―雷米特金杯‖,其中巴西队分别在1958、1962和1970年3次夺得世界杯冠军,从而永久占有了―雷米特金杯‖。 ―雷米特金杯‖高35厘米,重约3.8公斤。雕像由纯银制作,外表镀金,下面是一个用青金石制作的蓝色底座。底座的四面各镶了一块金牌,上面刻着前9届世界杯冠军队的名字。

―雷米特金杯‖有着一段传奇而坎坷的经历。在二战期间,国际足联的副主席Ottorino Barassi在整个战争期间一直将它藏在床底下的一个鞋盒里,才使它幸免于落入占领军的手里;然后在1966年,金杯在英格兰展示时突然失踪,后来被发现被埋在一棵树下面,找到它的是一只名为Pickles的狗;最后,在1983年,它又一次被盗,这一次是在里约热内卢,据说它最终被盗贼们熔化了。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只是金杯的拥有者巴西足协重新制作的复制品。

现在的大力神杯是第二座世界杯金杯,国际足联决定不再永远留给世界杯得主,即使连夺三次也不行。在冠军国摆四年后就得归还,比完赛再颁给下届冠军 若以金钱计算,雷米特杯价值连城,但在巴黎最后一次被盗,令人扼腕寺落得被熔化的命运,价值也只有区区三万多美元。可见,知识产权中的―知识‖的价值,并不包含担当―知识载体的质料的价值,而是纯结构和形式,及其承载的人文、社会精神造成的市场价格。

案例分析: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2. 专有性

美国孟山都公司与中国大豆 Meizu M8 vs Apple Iphone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 地域性 地域性案例:

1、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4. 时间性 时间性案例: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

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 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

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5. 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

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知识产权法: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

版权基本知识

作品

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限制 侵权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西方世界过去认为,活字印刷技术是1438年前后由德国人谷登堡发明的。但在今天,几乎没有人怀疑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发明。我国的活字印刷书的发明时间比西方采用该技术要早400余年。 据史书记载,活字印刷术是在雕版印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雕本肇于隋、行于唐、扩于五代、精于宋。宋代集历代印刷技术的精华,以北宋年间毕昇发明活字而实现了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早在宋代,印刷术的进步促进了官方和民间印刷出版行业的兴起,出于利益之需,那时就对民间出版的书籍采取了保护措施。 例如:南宋民间刻印的图书上就有了―已申上司不许复板‖之类的标记。但这种因地方政府授权而产生的利益属于印刷商。

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1556年英王玛丽一世颁布法令,给予印刷公会的成员和其他有关商人出版书籍的特许权。 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与英国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它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把著作权法称作:author′s right law。其中,1793年法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版权‖、―著作权‖这两个术语都来自日本。

―版权‖一词是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英文―copyright‖创造的;明治23年(1899年)日本为了参加《伯尔尼公约》而修改国内法,由于认为―版权‖一词容易被误解了出版人的权利,于是将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

―著作权‖一词是由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炼太郎根据西方作者权概念转译创造的术语。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版权的分类

• 经济权利(财产权) • 精神权利(人身权)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无形性 • 专有性 • 地域性 • 时间性 • 可复制性 1. 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 出版权 3. 发行权 4. 演绎权 翻译权

改编权 注释权 汇编权 制片权 5. 传播权 播放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6. 追续权 7. 质押权

版权的内容 – 精神权利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持作品完整权 5. 收回权

版权的内容 – 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 出版者权 • 表演者权 • 录制者权 • 广播组织权

版权法 - 我国的著作权法

1990.9.7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

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独创性思想 + 表达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

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 作品案例

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作品的分类

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

职务作品 (雇主:雇佣作品 work-for-hire) 非职务作品 (作者) 委托作品 (协议) 合作作品 (共有)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

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 非国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出版者权 → 版式设计 (盗版问题) 表演者权 → 表演行为

录制者权 → 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 版权的权利归属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 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2.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 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 委托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 合作作品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6. 汇编作品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7. 演绎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 影视作品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版权的保护期 1. 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完成

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的计算: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七条

⒈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⒌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有乡人货梨于市,颇甘芳,价腾贵。有道士破巾絮衣,丐于车前。乡人咄之,亦不去;乡人怒,加以叱骂。道士曰:―一车数百颗,老衲止丐其一,于居士亦无大损,何怒为?‖观者劝置劣者一枚令去,乡人执不肯。肆中佣保者,见喋聒不堪,遂出钱币一枚,付道士。道士拜谢。谓众人曰:―出家人不解吝惜。我有佳梨,请出供客。‖或曰:―既有之,何不自食?‖曰:―吾特需此核作种。‖于是掬梨大啗。且尽,把核于手,解肩上鑱,坎地深数寸,纳之而覆以土。问市人索汤沃灌。好事者于临路店索得沸瀋,道士接浸坎处。万目攒视,见有勾萌出,渐大,成树,枝叶扶疏;倏而花,倏而实,硕大芳馥,累累满树。道人乃即树头摘赐观者,顷刻间尽。已,乃以鑱伐树,丁丁良久,乃断;带叶荷肩头,从容徐步而去。初,道士作法时,乡人亦杂众中,引领注目,竟忘其业。道士既去,始顾车中,则梨已空矣。方悟适所俵散,皆己物也。又细视车上一靶亡,是新凿断者。心大愤恨。急迹之。转过墙隅,则断靶弃垣下,始知所伐梨本,即是物也。道士不知所在。一市粲然。 蒲松龄(1640-1715)

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少男少女丛书》第三

版权 -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案例

王某是个电影发烧友,非常喜欢抢先观看新出影片,王某的同学陈某也是个电影发烧友,两人是很好的朋友,经常交换电影观看。A电影刚刚上映,王某在得知陈某已经购买了该片的正版录像制品后,向其借来拷到自己的电脑上观看,看完后觉得该电影不错,故上传到某视频门户网站,推荐热爱电影的人观看。

问:陈某、王某的行为有没有侵犯A电影的著作权? 该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其购买了正版的电影作品后提供给自己的朋友王某供其欣赏,符合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要求。

但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其将影片复制后上传到网络上的行为,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该作品,虽然其并没有营利,但不符合合理使用的―个人使用‖要求。 版权 - 权利限制 - 法定许可 1. 编写传播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第三十三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版权的保护 - 侵权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版权的保护 -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制裁、赔礼道歉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世界知识产权日是(4月26日)。

2、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部分。

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共和国)。 5、到(2006年),我国专利申请已突破300万件大关。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7、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商标法

主要内容: 商标介绍、商标的分类、注册商标、商标侵权、驰名商标 商标的定义:

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品牌、牌子 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2. 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

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3. 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4.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作用:

1. 区别功能 ! 2. 表明来源功能 3. 标示质量功能 4. 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trademark),它不同于古代的印记。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大众心中。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设计将具体的事物、事件、场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方向通过特殊的图形固定下来,使人们在看到商标的同时,自然的产生联想,从而对企业产生认同。商标与企业的经营紧密相关,商标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随着企业的成长,其价值也不断增长,曾有人断言:"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乐的所有资产烧光,可口可乐凭着其商标,就能重新起来"。 因此,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十分重视商标同时了解标志的作用,在企业建立初期,好的logo设计无疑是日后无形资产积累的重要载体,如果没有能客观反映企业精神、产业特点,造型科学优美的标志,等企业发展起来,在做变化调整,将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中国银行进行标志变更后,仅全国拆除更换的户外媒体,就造成了2000万的损失。

有形商标是指具有实体存在形式的商业标志,我国最早的有形商标,可追溯到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 当时济南有家姓刘的针铺店,以白兔为商标,颇负盛名。这个商标是用铜版印刷的,近似方形,中间绘有白兔捣药图,画像鲜明突出。图画的上端横写着店名―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侧写有―认准门前白兔儿为记‖的条幅,图下方从左到右写关于经商范围、方法和质量要求的告白。此标特别强调兔儿标记是自己店铺的识别物,可见古人已经认识到视觉文化形象的显著性和文化魅力;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对商品标志的商业用途的重视。 而无形商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式,是由一系列传达性的思想、意识或感观在大脑中产生的一种理念商标。我国最早的无形商标,当属三国时期的―三结义‖品牌。提起刘备、

关羽和张飞,人们总是会联想到他们早年在涿郡张飞庄后

那花开正盛的桃园,备下乌牛白马,祭告天地,焚香再拜,结为异姓兄弟,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三结义‖引出三国时期的三位主要英雄,从多方面表现了忠义的主题,汉室的刘备当时是为了失而复得天下,但无论是守天下还是打天下都不能缺少实仁、实义和实勇三大件,刘备自信自己从中山靖王那里承袭的―仁‖还是蛮货真价实的,只缺乏―义‖和―勇‖,所以他就拉了关羽和张飞结拜为异姓兄弟,强强联合,以―三结义‖为旗号,组建―义军‖,后于公元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建立蜀国! 无形商标的价值估量:刘备把他的―三结义‖品牌发挥得淋漓尽致,他所提倡的忠义策略几乎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比及的,―顺大义‖,―安黎民‖的人生理想,使他最终成为手下大将们心目中的―仁义之君‖。经过近两千年的洗礼,―三结义‖的品牌形象已深入人心,它是中华民族道德的象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遗产!随后的两千年期间,中国出现了相当多的无形商标,如同仁堂 :意思是和同于人,宽广无私,有无论亲疏远近一视同仁之意。狗不理的由来:曾在蒸吃铺学艺的小伙计名叫―狗子‖,后来自己开了一家包子店,他那的生意十分兴隆,狗子忙得顾不上跟客人说话,这样一来,吃包子的人都说―狗子卖包子不理人‖,日久天长,都叫他―狗不理‖。张小泉的由来:传说有个张铁匠,因为母亲生下他时,―扑通‖一声掉进了泉水里,所以取名―张小泉‖。自从张小泉制造出了剪刀以后,大家要裁就裁,要剪就剪,可方便了,以后张小泉就成了剪刀业的代表者!这些品牌原先都是由某种概念潜意识地在人们脑海里不断地形成的称号,长持以往,便成了无形商标。当一个无形商标的坚挺程度、使用广度、可用性和影响力达到顶峰时,其价值是无可限量的! 无形商标的流通规律:先从无形—再到有形—最终回到无形。因无形商标本身没有具像体现出来,而是人们对于一种思想、理念的重复记忆而形成的,所以最先状态为无形,随后与商品结合起来使用后,便成为了有形的状态。在使用过程中,其发挥了商标的价值后,就成为了商家的无形资产,从而又回归到了无形。所以商标的两种表现形式也是相互间融通的,即无形中有形,有形亦无形。 无形商标的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无形商标的发展和保护,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无形商标是中华民族巨大的创造性的财富,是建立品牌信誉度的最好武器,也是未来开发本土品牌的一个重要途径!

商标

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我国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九版。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同种商品 相同商标 类似商品 近似商标 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1. 无形性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5. 可复制性

按照商标保护的客体分类

• 商品商标 • 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的用途分类

• 制造商标 • 销售商标 • 证明商标

• 保证商标(证明商标) • 等级商标 • 备用商标

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 个体商标 • 共有商标 • 集体商标

潘官营、马芳营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 文字商标 • 图形商标 • 记号商标 • 组合商标 • 立体商标 • 全息商标 • 音响商标 • 气味商标

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立体商标的申请、审查不像平面商标那样简单,因此立体商标的注册成功相对来说就更为不易。企业的形象标志一般可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此次孙敦浩就是将本公司的形象标志―八角形球体‖作为立体商标在2003年1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经过3年的严格审查后,最终为彭城市赢得了第一件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 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 静态商标 • 动态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次修订可能会提供支持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联合商标 • 防御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按照商标的注册状态分类

• 注册商标

•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案例:

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 本国商标 • 外国商标

1982.8.23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2.2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商标法 – 主要内容

1. 商标权的主体 2. 商标权的客体 3. 商标权的内容 4. 获得注册的条件 5. 注册的程序 6. 商标的管理 其他商业标记

1. 商号

中:内蒙古林西县老三区杂粮工贸有限公司

外: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 库比提诺 苹果 计算机 有限公司

Apple Inc 2. 产地标记

Made in China 3. 原产地名称

Made in China 4. 地理标记

在TRIPS中,地理标记 与 原产地名称 同义 5. 商业外观 6. 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

特殊商品名称 7. 商标标识 8. 商务用语 9. 商品化形象 10.商业共用标记 11.商誉

肯德基上校--哈蘭德•桑德斯上校

哈兰德•戴维•桑德斯上校(Harland David Sanders,1890年9月9日-1980年12月16日),以桑德斯上校的名字而闻名,是肯德基(KFC)的创始人。直到现在,他的照片一直被贴在肯德基的包装上,并且他的脸的图画成为了 肯塔集团的一个商标。

徐其修,生于公元一八七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子时。徐其修原籍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乐格村人士,自幼随父(徐就昌)在广东佛冈、广州等地经营凉茶铺,兼医治奇难杂症。当时由于药物来源不足,运输不便,后搬迁广东省英德市浛洸继续经营凉茶铺(今天的徐其修凉茶总铺)兼行医习药。―徐其修‖字号从一八九五年开始使用,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徐其修凉茶在广东地区早已久负盛名,一直为广大民众所乐用,深受欢迎和好评。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设计

1. 外观设计 2. 商品外观 3. 商品包装 4. 商品装潢

商标注册: 条件 程序 商标注册 – 形式条件 1. 形式条件

• 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外国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申请文件

• 符合商标申请原则

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分类申请

• 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1. 合法性 2. 显著性 3. 在先性

4. 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5. 非功能性

1. 合法性

• 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 可视性标识: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商标法第十条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 三维标志 第十三条 - 驰名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里的―民族‖应理解为包括外国民族和种族,带有种族歧视的也在禁止之列。如我国早期曾使用过的―王回回‖膏药商标,已被禁止使用。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本身不具有歧视含义,但用在某些产品上就可能产品民族歧视的效果。如卫生洁具上印上―印第安人‖文字标志。再如以―DWRKIE‖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图形为黑人并标

有―黑人‖文字,国家商标局在审查时认为―DWRKIE‖与―DRKY读音近似,而DRKY是歧视黑人的语言,汉语为―黑鬼‖。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泸州老窖以‗国窖‘作为商标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就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如―六合彩‖是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观音‖、―玄妙观‖―达摩禅‖这类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习俗合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又如美国里茨集团查尔斯公司在中国注册―OPIUM‖英文商标,注册分类表第3大类上,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水。英文―OPIUM‖翻译为中文是―鸦片‖。鸦片在中国近代曾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以鸦片为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有伤中国人民的感情。所以成都市工商局于199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此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即以注册不当撤销了此商标。

再如山东某酿酒饮料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以―二房‖为商标的白酒投放市场,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工商部门认为:①―二房‖商标在未获准注册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②尽管公司申辩说―二房‖的意思是由两间茅草房起家,但其广告用语―绵绵二房,回味悠长‖和―二房‖商标文字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社会良俗和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显著性 显著性案例: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

―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 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

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斯、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熊猫牌电视机、航天牌电冰箱、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3. 在先性(新颖性)

• 申请在先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 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商号、外观设计、版权、 原产地名称、姓名权、肖像权 案例分析

广东甲体育用品公司于2007年3月申请注册―福星及图‖商标,同年5月,北京奥组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申请理由为,―福星及图‖商标非法使用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奥林匹克标志,严重侵犯了北京奥组委的合法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广东甲公司的商标系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问:《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所有权利? 答:《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从条文文义整体出发。本案中,商评委即适用该条前段撤销了―福星‖商标。

《商标法》第31条前段中所指的―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他人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殊标志权、肖像权等权利类型,不应当包括他人的商标权。 5. 非功能性

主要针对三维标志

商标注册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权的内容 - 权利

1. 专有使用权 2. 禁用权 3. 续展权 4. 转让权

5. 许可使用权 6. 争议权 7. 变更权 8. 标记权 9. 注销权 10. 起诉权 11. 质押权

12. 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商标权的内容 - 义务

•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 标注注册商标必须规范

•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保证质量 • 注册商标应当缴纳费用 商标权的内容 - 限制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限。

• 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

先权利 • 时间限制 • 地域限制

•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

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生活中的特殊商标现象:

OEM、贴牌、定牌、代工、外包、工包

知识产权

一般定义: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传统上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和版权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只有提高劳动过程的知识技术含量,其劳动力价值才能提高。

人类迄今最伟大的体力劳动者之一,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97年的年薪高达4000万美元。据经济学家估计,他在经济上的影响价值高达上百亿美元。 他的价值也绝非单纯的体力因素,主要来自于他对篮球运动的深入理解,来自他娴熟的技术和过人的智慧。 而当今最杰出的创造者兼经营者之一比尔·盖茨,1997年每秒钟的个人收入为475美元,一天就可收入4000万美元。

他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对经济的作用,则影响着全人类的命运,改变着全人类的生存、行为和思维方式。

乔丹和盖茨代表着体力和智力两种劳动价值的对比。 这些伟大的实践说明:知识是决定人类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

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如:―胸中之竹‖——―手中之竹‖。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除非是作为知识的形式全部灭绝和储存于大脑中的信息全部失传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知识产权的范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 版权(Copyright)

2. 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3. 专利权(Patent Right) 4. 科学发现权

5. 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

6. 商业标记权(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

记)

7. 反不正当竞争 8. 其他智力成果权 科学发现权

民法通则 第97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与发明的区别:

✓ 发现的对象:前所未见 — 已经存在,不为人知 ✓ 发明的对象:前所未有

发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权利 发现权的主要内容是精神权利 TRIPS不保护科学发现权 发现―兵马俑‖,发现冠状病毒

《时代》周刊盘点2009十大科学发现 1.最古老人类祖先―艾迪‖ 2. 破解人类表观基因组 3. 基因疗法治愈色盲 4. 打造机器人科学家

5. 陆上培育金枪鱼 6. 在月球上发现水 7. 证明―基本引理‖ 8. 远距传物

9. 重启大型强子对撞机

10. 发现绕类日恒星运行的类行星天体 知识产权的特征(基本性质)

1. 无形性

雷米特杯(Jules Rimet Cup),又称作女神杯。由法国雕刻家阿贝尔·拉夫勒(Abel Lafleur)设计,雷米特杯高35厘米,重量3.8公斤,为银杯镀金铸成,造型为希腊神话中的胜利女神-长翅膀的尼刻(Νίκη),基座为蓝色青金石。

在1930年首届世界杯之前两年,国际足联规定世界杯的冠军将获得一个冠军奖杯,由法国雕刻家Abel 雷米特杯

Lafleur负责完成,这个奖杯就是―雷米特金杯‖(Jules Rimet Cup)。 从1930年到1970年间的9届世界杯,一共有五个国家举起过―雷米特金杯‖,其中巴西队分别在1958、1962和1970年3次夺得世界杯冠军,从而永久占有了―雷米特金杯‖。 ―雷米特金杯‖高35厘米,重约3.8公斤。雕像由纯银制作,外表镀金,下面是一个用青金石制作的蓝色底座。底座的四面各镶了一块金牌,上面刻着前9届世界杯冠军队的名字。

―雷米特金杯‖有着一段传奇而坎坷的经历。在二战期间,国际足联的副主席Ottorino Barassi在整个战争期间一直将它藏在床底下的一个鞋盒里,才使它幸免于落入占领军的手里;然后在1966年,金杯在英格兰展示时突然失踪,后来被发现被埋在一棵树下面,找到它的是一只名为Pickles的狗;最后,在1983年,它又一次被盗,这一次是在里约热内卢,据说它最终被盗贼们熔化了。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只是金杯的拥有者巴西足协重新制作的复制品。

现在的大力神杯是第二座世界杯金杯,国际足联决定不再永远留给世界杯得主,即使连夺三次也不行。在冠军国摆四年后就得归还,比完赛再颁给下届冠军 若以金钱计算,雷米特杯价值连城,但在巴黎最后一次被盗,令人扼腕寺落得被熔化的命运,价值也只有区区三万多美元。可见,知识产权中的―知识‖的价值,并不包含担当―知识载体的质料的价值,而是纯结构和形式,及其承载的人文、社会精神造成的市场价格。

案例分析: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2. 专有性

美国孟山都公司与中国大豆 Meizu M8 vs Apple Iphone 专有性案例: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 地域性 地域性案例:

1、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的男士衬衫。A公司认为,NOVA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被告B公司虽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A公司先于B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答: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4. 时间性 时间性案例: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政府委托,完成该市国庆会场国旗旗杆安装任务,也用了旗帜吹飘装置。李某认为A公司侵权,遂起诉。 问: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解释此案例。 答: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秘其创新成果,只供其个人使用,这便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使国家与知识产品的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其申请日起计算。‖

即李某只有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起十年内享有专利权。本案中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 其权利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届至。而A公司使用该装置的时间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A公司未侵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

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答: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5. 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案例:

2001年9月,A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

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获悉―孙中山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就把A市政府、园林雕塑院告上法庭。 问: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答: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以免钳制思想,阻碍社会进步。

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其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文艺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被告真的照搬了其创意,也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知识产权法: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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