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 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

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 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 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 ,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 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 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 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章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 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 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 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

、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 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 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 ,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 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 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 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 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 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 ,不得随意更换。

【章名】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 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 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 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 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 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 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 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 ,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 ,要积极进行推广。

【章名】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 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 ,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 (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 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 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 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 、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 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 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 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 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 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 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 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 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 。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 法部门处理。

【章名】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 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 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 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 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 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 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 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 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 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 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

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 、省水利部门。

【章名】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 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 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 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罚 。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 。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 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 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 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以 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 、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 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 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 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章名】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 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 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 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每 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项目区沟渠管理制度

1、 项目区内各行政村辖区范围内所有沟渠为集体所有,各村对沟渠有负责检查、保养、维护的责任。

2、 对所有沟渠要登记造册,标图归档,并指定专人分片区负责养护。

3、 坚持一年两次以上的养护维修工作,使工程保持完好。对于灌水渠所用的农门、腰闸板,在最后一次农灌结束后由专人收藏。

4、 建立相应的群众监管机制,教育群众在生产活动和平时注意保护好设施,发现有人随意启闭、损坏设施,及时处置。

5、 养护、维修费用一般采取村与农户共同承担。

项目区道路、桥梁管理制度

1、 项目区各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田间机耕道、村庄道路、生产路、桥梁属村集体所有,村做好登记造册台帐工作。

2、 不准在道路控制线范围內及桥梁周围取土、搭建、耕作。

3、 不得擅自随意开挖过路涵、沟、渠,因生产必须进行施工的须事先征得村委会同意,涉及村村道路须报请镇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 坚持谁损坏,由谁负责修复赔偿的原则。

5、 各村每年需保持两次以上的维修养护工作。

土地整理绿化管护制度

1、 各村建立管护队伍,制订管护责任制,把管护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圩、地块,建立健全管护网络。

2、 项目区所种植的林木、苗木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移种,发现有缺损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加强对林木的平时养护,抓好查苗补缺,经常除草培土,大风

大雨过后要及时扶正倾斜苗木,雍土踏实,搞好病虫防治等工作。

4、 不得在绿化范围内乱垦乱种,严禁种植攀延作物,教育群众自觉保护项目区的绿化。

土地管理理制度

1、 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包括原有耕地)属国家、集体所有。

2、 对于已平整好的耕地,未经上级行政、土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开塘、取土、改变地类性质。

3、 为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的完整性,符合保护、利用、开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今后凡在项目区内开发利用土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土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使用许可。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4、 搞好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高效益开发利用土地的观念,使土地保护、利用、活动达到依法、规范、合理,确保土地管理成效。

(二)桥梁管护

1、荷载吨位不能超出设计吨位,要做到限载车辆的通行,定期检查桥梁结构完好程度,确保安全。

2、桥头接线土要填平衔接好,保持车辆行人平稳通过,减少颠簸。

3、桥头两侧30米,禁止堆放草堆,栓牲畜以及摆放影响交通的一切杂物,保持视野开阔。

(三)涵洞和田间建筑物工程管护

1、圩口涵洞要保持涵洞上的土填平、填足、夯实、不漏水,达到设计的圩堤标准高度。

2、上下游护坡两侧沿线要保持植被,不让水土流失,确保洞塘不淤积,达到水流畅通。

3、启闭机要注意保养经常升降,保持启闭灵活。

4、田间进出水洞,要分段管理,明确责任,牵涉到谁家的责任田、承包田范围就由谁家管理,不得造成人为的损坏。

(四)道路管护 1、项目区内建成的道路要分段明确专人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损坏路面,保持路面的完好率。

2、管理人员要做到长期养护,每个月上路不得少于两次,雨后要填好砂土,保持路面的平整度。

3、道路两侧要做好路肩,防止路面砂土流失,雨过后要及时放水,确保道路的使用寿命。

通元镇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的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保持道路及民间桥梁的完好、整洁和畅通,充分发挥农村道路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之外,经交通主管部门验

收认定,技术等级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路面宽度在5米(含)以上已硬化且已完成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民间桥梁是指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镇集管办管理养护之外的所有桥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各村民委为所在村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组织本村区域内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各村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养护和安全管理,对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畅通状态。

第三章 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护员,负责做好辖区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聘任人数原则上每村不少于1人(5公里以外2人)。

第六条 路肩完善工作。新建(改建)5米宽(含)以上硬化道路,两边路肩土必须达到50厘米。对已建5米宽道路,每个行政村必须每年完善1公里长以上路肩(路肩土达到50厘米)作为样板路。

第七条 路基养护工作。保持路基坚实,排水良好,各部尺寸和坡度等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路肩平整密实,及时清理零星塌方。

第八条 路面养护工作。保持路面平整清洁,路拱适宜、平顺、排水畅通,及时处理路面各种病害、桥头跳马车,消除影响行车安全因素,做到雨后三天无坑洞。

第九条 桥梁养护工作。保持桥面整洁,桥涵泄水孔排水畅通,结构物及设施完好,检查结构物病害,做好检查记录,保持行车道设施整洁,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条 沿线设施养护工作。沿线警示桩、箱式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绿化养护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方针,坚持栽、管、护相结合。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及可绿化的空地。

第四章 道路桥梁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具体工作:

(一) 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数据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评定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二) 实行农村道路路况、民间桥梁检查制度,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坏道路、桥梁行为,保护道路路产路权,加强对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路基边坡脚5米范围内、主要路口及弯道处半径不少于30米。)的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台帐。

(三) 维护道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 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及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桥梁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设置棚屋、市场等设施。

(二) 取土、挖沟引水、晒物及种植影响道路安全的作物。

(三)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 填塞、损坏桥涵及排水沟。

(五) 利用桥跨堆放柴草、养殖牲畜。

(六) 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道路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活动。

第十四条 确因建设、生产需要占用、挖掘、跨越道路、桥梁设施的,必须经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同意。当事人应承但修复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交警大队同意。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道路桥梁上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确需设立的,须报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镇交通管理部门督查各村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办法。

(一) 采取平时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考核标准的分项内容逐项进行评定。(检查考核标准见《通元镇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

(二) 平时由镇交管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报相关领导及各行政村,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之一;年底检查考核由镇交管站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凡因养护管理不善在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考核。

(三) 以平时检查占60%,年度检查占40%的百分率计算年度得分。

(四) 考核对象为各村民委。

第十八条 考核奖励经费用于农村道路和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按满分100分,道路2500元/公里,桥梁300元/座;每减少1分,道路减少60元/公里,桥梁减少6元/座;以此类推; 7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对于90分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镇财政安排,若镇级奖励经费不弥补当年度养护实际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村补足。各村应建立相应配套工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农家书屋管理制度

1、 书屋管理员应热爱书屋事业,树立“读者第一”的思想,虚心听取读者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农家书屋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持书屋整洁。

2、 书屋管理员对书屋所进图书和电子音像制品要做好分类、入库登记。

3、 书屋管理员必须对当日报刊及时登记上架。

4、 除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外,书屋每天必须向村民开放8小时以上。

5、 图书、杂志和电子音像制品借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6、 村民借阅出版物要办理借阅证,对所借出版物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按原价2倍予以赔偿。

7、 借阅证每证每次只限借出版物2册

(张),借期为1个月。

8、 及时做好书屋防潮、防尘、防蛀、防火及搞好卫生等工作。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 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

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 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 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 ,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 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 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 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章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 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 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 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

、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 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 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 ,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 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 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 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 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 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 ,不得随意更换。

【章名】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 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 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 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 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 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 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 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 ,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 ,要积极进行推广。

【章名】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 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 ,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 (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 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 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 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 、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 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 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 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 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 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 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 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 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 。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 法部门处理。

【章名】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 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 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 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 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 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 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 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 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 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 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

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 、省水利部门。

【章名】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 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 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 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罚 。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 。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 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 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 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以 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 、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 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 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 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章名】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 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 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 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每 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项目区沟渠管理制度

1、 项目区内各行政村辖区范围内所有沟渠为集体所有,各村对沟渠有负责检查、保养、维护的责任。

2、 对所有沟渠要登记造册,标图归档,并指定专人分片区负责养护。

3、 坚持一年两次以上的养护维修工作,使工程保持完好。对于灌水渠所用的农门、腰闸板,在最后一次农灌结束后由专人收藏。

4、 建立相应的群众监管机制,教育群众在生产活动和平时注意保护好设施,发现有人随意启闭、损坏设施,及时处置。

5、 养护、维修费用一般采取村与农户共同承担。

项目区道路、桥梁管理制度

1、 项目区各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田间机耕道、村庄道路、生产路、桥梁属村集体所有,村做好登记造册台帐工作。

2、 不准在道路控制线范围內及桥梁周围取土、搭建、耕作。

3、 不得擅自随意开挖过路涵、沟、渠,因生产必须进行施工的须事先征得村委会同意,涉及村村道路须报请镇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 坚持谁损坏,由谁负责修复赔偿的原则。

5、 各村每年需保持两次以上的维修养护工作。

土地整理绿化管护制度

1、 各村建立管护队伍,制订管护责任制,把管护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圩、地块,建立健全管护网络。

2、 项目区所种植的林木、苗木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移种,发现有缺损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加强对林木的平时养护,抓好查苗补缺,经常除草培土,大风

大雨过后要及时扶正倾斜苗木,雍土踏实,搞好病虫防治等工作。

4、 不得在绿化范围内乱垦乱种,严禁种植攀延作物,教育群众自觉保护项目区的绿化。

土地管理理制度

1、 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包括原有耕地)属国家、集体所有。

2、 对于已平整好的耕地,未经上级行政、土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开塘、取土、改变地类性质。

3、 为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的完整性,符合保护、利用、开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今后凡在项目区内开发利用土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土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使用许可。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4、 搞好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高效益开发利用土地的观念,使土地保护、利用、活动达到依法、规范、合理,确保土地管理成效。

(二)桥梁管护

1、荷载吨位不能超出设计吨位,要做到限载车辆的通行,定期检查桥梁结构完好程度,确保安全。

2、桥头接线土要填平衔接好,保持车辆行人平稳通过,减少颠簸。

3、桥头两侧30米,禁止堆放草堆,栓牲畜以及摆放影响交通的一切杂物,保持视野开阔。

(三)涵洞和田间建筑物工程管护

1、圩口涵洞要保持涵洞上的土填平、填足、夯实、不漏水,达到设计的圩堤标准高度。

2、上下游护坡两侧沿线要保持植被,不让水土流失,确保洞塘不淤积,达到水流畅通。

3、启闭机要注意保养经常升降,保持启闭灵活。

4、田间进出水洞,要分段管理,明确责任,牵涉到谁家的责任田、承包田范围就由谁家管理,不得造成人为的损坏。

(四)道路管护 1、项目区内建成的道路要分段明确专人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损坏路面,保持路面的完好率。

2、管理人员要做到长期养护,每个月上路不得少于两次,雨后要填好砂土,保持路面的平整度。

3、道路两侧要做好路肩,防止路面砂土流失,雨过后要及时放水,确保道路的使用寿命。

通元镇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的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保持道路及民间桥梁的完好、整洁和畅通,充分发挥农村道路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之外,经交通主管部门验

收认定,技术等级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路面宽度在5米(含)以上已硬化且已完成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民间桥梁是指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镇集管办管理养护之外的所有桥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各村民委为所在村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组织本村区域内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各村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养护和安全管理,对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畅通状态。

第三章 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护员,负责做好辖区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聘任人数原则上每村不少于1人(5公里以外2人)。

第六条 路肩完善工作。新建(改建)5米宽(含)以上硬化道路,两边路肩土必须达到50厘米。对已建5米宽道路,每个行政村必须每年完善1公里长以上路肩(路肩土达到50厘米)作为样板路。

第七条 路基养护工作。保持路基坚实,排水良好,各部尺寸和坡度等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路肩平整密实,及时清理零星塌方。

第八条 路面养护工作。保持路面平整清洁,路拱适宜、平顺、排水畅通,及时处理路面各种病害、桥头跳马车,消除影响行车安全因素,做到雨后三天无坑洞。

第九条 桥梁养护工作。保持桥面整洁,桥涵泄水孔排水畅通,结构物及设施完好,检查结构物病害,做好检查记录,保持行车道设施整洁,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条 沿线设施养护工作。沿线警示桩、箱式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绿化养护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方针,坚持栽、管、护相结合。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及可绿化的空地。

第四章 道路桥梁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具体工作:

(一) 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数据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评定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二) 实行农村道路路况、民间桥梁检查制度,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坏道路、桥梁行为,保护道路路产路权,加强对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路基边坡脚5米范围内、主要路口及弯道处半径不少于30米。)的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台帐。

(三) 维护道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 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及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桥梁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设置棚屋、市场等设施。

(二) 取土、挖沟引水、晒物及种植影响道路安全的作物。

(三)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 填塞、损坏桥涵及排水沟。

(五) 利用桥跨堆放柴草、养殖牲畜。

(六) 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道路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活动。

第十四条 确因建设、生产需要占用、挖掘、跨越道路、桥梁设施的,必须经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同意。当事人应承但修复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交警大队同意。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道路桥梁上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确需设立的,须报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镇交通管理部门督查各村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办法。

(一) 采取平时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考核标准的分项内容逐项进行评定。(检查考核标准见《通元镇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

(二) 平时由镇交管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报相关领导及各行政村,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之一;年底检查考核由镇交管站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凡因养护管理不善在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考核。

(三) 以平时检查占60%,年度检查占40%的百分率计算年度得分。

(四) 考核对象为各村民委。

第十八条 考核奖励经费用于农村道路和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按满分100分,道路2500元/公里,桥梁300元/座;每减少1分,道路减少60元/公里,桥梁减少6元/座;以此类推; 7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对于90分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镇财政安排,若镇级奖励经费不弥补当年度养护实际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村补足。各村应建立相应配套工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农家书屋管理制度

1、 书屋管理员应热爱书屋事业,树立“读者第一”的思想,虚心听取读者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农家书屋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持书屋整洁。

2、 书屋管理员对书屋所进图书和电子音像制品要做好分类、入库登记。

3、 书屋管理员必须对当日报刊及时登记上架。

4、 除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外,书屋每天必须向村民开放8小时以上。

5、 图书、杂志和电子音像制品借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6、 村民借阅出版物要办理借阅证,对所借出版物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按原价2倍予以赔偿。

7、 借阅证每证每次只限借出版物2册

(张),借期为1个月。

8、 及时做好书屋防潮、防尘、防蛀、防火及搞好卫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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