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处罚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5) 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各项政治活动或学校集会缺席,情节较轻者;(二)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三)、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情节较轻者;(四)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五)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老师反映不好,每学期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二节者;(六)干部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发现同学中的违纪行为不报告者;(八)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九)不讲究卫生且经教育不改或故意破坏卫生者;(十)损坏花木情节较轻者;(十一)周五在校内留宿一次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4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二)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三)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四)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五)住宿生在寝室下棋、听录音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七)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八)周五在校内留宿2—3次者;(九)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有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五)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

厅、网吧者;(六)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七)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二)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十三)赌博;(十四)初次在河里、山塘游泳、洗澡者;(十五)周五放假在校内留宿4次以上者;(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女生,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后果严重者;(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十)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记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十

一、十二、十三条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在校

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记大过处分期间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一学期,并写好保证书,下学期开学时由家长送回。

(一)下河里、山塘游泳、洗澡二次以上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上者;(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三)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四)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五)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七)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八)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二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四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学籍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半年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教处

2011年2月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5) 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各项政治活动或学校集会缺席,情节较轻者;(二)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三)、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情节较轻者;(四)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五)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老师反映不好,每学期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二节者;(六)干部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发现同学中的违纪行为不报告者;(八)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九)不讲究卫生且经教育不改或故意破坏卫生者;(十)损坏花木情节较轻者;(十一)周五在校内留宿一次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4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二)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三)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四)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五)住宿生在寝室下棋、听录音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七)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八)周五在校内留宿2—3次者;(九)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有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五)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

厅、网吧者;(六)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七)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二)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十三)赌博;(十四)初次在河里、山塘游泳、洗澡者;(十五)周五放假在校内留宿4次以上者;(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女生,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后果严重者;(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十)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记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十

一、十二、十三条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在校

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记大过处分期间又重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一学期,并写好保证书,下学期开学时由家长送回。

(一)下河里、山塘游泳、洗澡二次以上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上者;(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三)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四)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五)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七)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八)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二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四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学籍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半年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教处

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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