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1

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阅报栏、画廊、橱窗、招牌、标志牌、标语、彩旗、条幅、实物造型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延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延平区内沿街道路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规划、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

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沿街店面门廊招牌等设置,遵循一店一牌原则,平行于店面墙体规范整齐设置,力求规格统一,与市容市貌协调。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

(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 风景名胜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 影响交通视线、交通信号及电视监控,影响建筑物本体容貌,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四) 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第八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空间外挑设置各类店面广告牌、门廊招牌和标志牌。

城市快速干道和干道上禁止设置跨街广告;市区禁止挂设各类布条横幅;禁止设置跨街彩虹门广告。

市区内禁止依托各种立柱、灯杆、树木、墙体设置各类罗马旗广告;申请报批后的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城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属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广告位使用权。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防洪堤设施和江湖沿岸;

(三)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等);

(五)公共汽车场站及车身媒体;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企业或个人捐建的公用设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和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对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取得权属人的书面同意,再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求,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准后,可不纳入招标、拍卖或挂牌范围。但广告的发布适用《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申请,确定每次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地段的广告位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规格、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期限、数量等有关事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公路、环保、公安、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延平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审确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设置发布但属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述范围的广告位置,以及本市城区范围内各部门单位设置的路牌、标牌、巨型公益宣传牌等公益与商业二合一广告牌,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统一划归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监督、运行和管理。广告批准设置期满的,其广告设置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二)拥有广告经营资格;

(三)拥有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受委托拍卖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拍卖资信良好。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效复印件(核对原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市中心城区沿街店面设置门廊招牌,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设置广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签发《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发《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

第十九条 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广告内容、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等进行审查,对设置地点进行现场放样勘察确定。设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经由原审核机关审批。凡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用户,必须持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给的《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审批手续,取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必须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规定的内容、地点及有关要求进行设置,并于收到准置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不设置的,按《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十五日的,闲置期内城市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T型立柱广告、电子显示屏、站台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

因政府发布公益广告,需要占用商业广告位时,经协商,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当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制作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发布公益广告占用商业广告位使用期限时,城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天数,采取1:1.5的比例返还天数,顺延至合同期满。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等公益活动需设置拱门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广告内容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卫生。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定期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于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LED显示屏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设置的光源不得扰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未到期租金按规定返还,涉及补偿费用的,依法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设置的广告进行查处。在接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函告或群众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未经审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或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且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不准其参加当年的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广告经营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城管、规划、公安、工商、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阅报栏、画廊、橱窗、招牌、标志牌、标语、彩旗、条幅、实物造型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延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延平区内沿街道路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规划、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

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公路、环保、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沿街店面门廊招牌等设置,遵循一店一牌原则,平行于店面墙体规范整齐设置,力求规格统一,与市容市貌协调。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

(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 风景名胜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 影响交通视线、交通信号及电视监控,影响建筑物本体容貌,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四) 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第八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空间外挑设置各类店面广告牌、门廊招牌和标志牌。

城市快速干道和干道上禁止设置跨街广告;市区禁止挂设各类布条横幅;禁止设置跨街彩虹门广告。

市区内禁止依托各种立柱、灯杆、树木、墙体设置各类罗马旗广告;申请报批后的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城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属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广告位使用权。

(一)城市道路;

(二)城市防洪堤设施和江湖沿岸;

(三)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等);

(五)公共汽车场站及车身媒体;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企业或个人捐建的公用设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和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对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取得权属人的书面同意,再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要求,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准后,可不纳入招标、拍卖或挂牌范围。但广告的发布适用《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申请,确定每次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地段的广告位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规格、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期限、数量等有关事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公路、环保、公安、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延平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审确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设置发布但属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述范围的广告位置,以及本市城区范围内各部门单位设置的路牌、标牌、巨型公益宣传牌等公益与商业二合一广告牌,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统一划归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监督、运行和管理。广告批准设置期满的,其广告设置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二)拥有广告经营资格;

(三)拥有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受委托拍卖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拍卖资信良好。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效复印件(核对原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凭证,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市中心城区沿街店面设置门廊招牌,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设置广告,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签发《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发《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

第十九条 经营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广告内容、设计图纸、施工材料、设置技术等进行审查,对设置地点进行现场放样勘察确定。设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经由原审核机关审批。凡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用户,必须持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给的《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审批手续,取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必须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规定的内容、地点及有关要求进行设置,并于收到准置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不设置的,按《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十五日的,闲置期内城市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T型立柱广告、电子显示屏、站台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

因政府发布公益广告,需要占用商业广告位时,经协商,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当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制作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发布公益广告占用商业广告位使用期限时,城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天数,采取1:1.5的比例返还天数,顺延至合同期满。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等公益活动需设置拱门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广告内容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卫生。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定期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于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LED显示屏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设置的光源不得扰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未到期租金按规定返还,涉及补偿费用的,依法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设置的广告进行查处。在接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函告或群众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未经审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或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准置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且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不准其参加当年的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广告经营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城管、规划、公安、工商、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章

    [达人秀]

    适合于地产.金融.医院.学校和各类品牌推广的企业与团体 <英城达人秀>策划方案 ------有车有房好生活, HOID住全城 背景分析: 挑战自我,出人头地,汽车大奖,对于活跃在社会上的一支很强大的青年群体来说,意味着什么?他们 ...

    高平市城投公司组建方案

    高平市城投公司组建方案 定位:高平市城投公司作为高平市城市建设的融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将在高平市一城五镇的城市化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公司名称 如果要突出城市建设主体作用可称为: 高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考虑回避现在 ...

    关于社区建设情况考察报告

    关于社区建设情况考察报告 最近,政协城建环保委员会组织城建口委员到吉林省四平市考察了社区建设,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四平市城市规划面积49.5平方公里,城市人口51万,75个社区居委会.近年来,四平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力度,积极探 ...

    2010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一)

    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少有的舆论超强磁场.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继续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某个突发事件在网上刚一曝光,即可迅速引爆全国舆论,把地区性.局部性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问题,变成全民&q ...

    (新)福建专科学校排名(DOC)

    福建专科学校排名(DOC) 福建专科学校排名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城市 层次 1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省 泉州市 专科 2 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省 南平市 专科 3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省 宁德市 专科 4 福建 ...

    依法履职保持水土

    [摘要] 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是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保障措施.该文通过2000年以来南平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采取各种形式多样的水土保持措施,提高社会公众水土保持意识,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

    旅游景点营销策划方案

    引言: 本文是以南平旅游景点为营销对象,为南平假日旅行社展开的一个网络营销策划方案。其目的在于推广“南平旅游”这一品牌概念,宣传“南平旅游”这一旅游消费意识,让“南平旅游”为人所知,为人所晓,同时对南平旅游网进行推广,最终达到营销目的。 一 ...

    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市私立小学的接办

    作者:张放 史学月刊 2014年10期 近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的研究成为中国近现代史领域的重要支流,现有研究成果业已覆盖多个领域①.本文亦属于"建国史"研究范畴."建国史"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意 ...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8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