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年度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现有人力资源,优化科室人员结构,适应新常态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根据县卫计委及《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心办公会研究,现制定《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度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及经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距法定退休时间不满2年人员及见习期人员由中心直接安排其工作岗位。中心领导由县卫计委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

第三条 竞聘工作在县卫计委的领导下,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江建平、万坚、周春锋、仲四清、蔡琰、曹晓斌。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用人准则,坚持公正、公开、平等原则。以事定岗、以岗定职、以职定员、综合考评、择优上岗。

第五条 科室设置:中心设10个科室,分别为综合业务办公室、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健康教育科、卫生监测科、门诊部、检验科、质量管理科、财务科、后勤科。其中健康教育科、质量管理科、后勤科与综合业务办公室合署。各科室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见“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科室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一览表。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实行综合评议续聘和竞争上岗两个部分。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申报原岗位的,由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工民主测评结果、前两年申报人履职情况、申报岗位

工作打算等进行综合评议,合格者由中心主任予以续聘。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非原岗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申报空置的中层管理岗位的,按竞聘程序竞争上岗。科长(主任)无合适人选时,可聘任竞聘科长(主任)人员为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产生不出时,可从竞聘人员中调整或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另行选聘,必要时经县卫计委同意可从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聘请。

工作人员实行单位内部双向选择,由科长(主任)选聘,报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为做好后备骨干人员培养,在聘用周期内,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在业务科室已聘工作人员中选聘科长肋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无故不参加竞聘上岗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原县卫生局海办发[2004]94号文件及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未被聘用人员按待聘处理,其待聘期间工作、待遇等按照海办发[2004]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由中心安排到其专业对口岗位试用,其他人员由中心安排适当岗位试用,对服从中心安排试用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月工资的90%,不享受其他经济待遇;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发给原月工资的60%,不享受其他经济待遇。未被聘用人员当年及次年不得晋升晋级。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室设置,设中层正职10名(含兼职4名)、副职9名。其中,综合业务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质量管理科科长1名(兼)、副科长1名(理化检验岗位兼);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科长1名、副科长2名;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科长1名(兼)、副科长1名;健康教育科科长1名(兼);

卫生监测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门诊部主任1名、副主任1名;检验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财务科科长1名;后勤科科长1名(兼)。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政治素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带头奉献;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开拓进取、争先创优意识。

2、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科室行政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完成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3、竞聘综合业务办公室管理岗位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业务科室管理岗位正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后勤科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竞聘其它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年龄条件:续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新任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竞聘程序:

1、公开动员:公布科室设置、中层管理岗位职数、聘用条件、程序、时间安排等,对现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2、公开申报:确定申报时间、地点,申报者填写申报表。

3、资格审查:根据聘用条件,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续聘: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综合评议,合格者予以公示。

5、竞聘:

1)公布空置中层管理岗位和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名单。

2)演说与考评、测评:参加竞聘人员在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说,介绍自己的竞聘条件、竞聘优势、任职打算及对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承诺,由职工民主测评。

3)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鉴,确定评鉴合格人员并公示。

6、聘用:续聘、竞聘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意,中心主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并报县卫计委备案。

第三章 工作人员竞岗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共设45个(中层管理人员岗位空缺时,转为工作人员岗位)。其中,综合业务办公室(含健教、质管、后勤)7个、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6个、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6个、卫生监测科8个、门诊部6个、检验科9个、财务科3个。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努力工作,团结协作。

2、具备一定的本岗位业务水平和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竞聘程序:

1、公布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程序、时间安排等。

2、竞聘人员可选择1~2个自己能胜任的岗位,按先后顺序填写申请表。原则上医疗、影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申报专业对口岗位。

3、科长(主任)依据申请人申请岗位及近两年申请人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等择优选聘。首次未被聘用的人员,可在空岗的科室

进行第二次双向选择。科室不得超岗选聘。

4、第二次双向选择仍未被科室聘用的,作待聘处理。

第十五条 科长(主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二年一签订。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到位前,原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在中心主任与被聘用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签订新一轮岗位聘用合同书后,原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所有被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及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见“岗位合同书”。

第十八条 受聘人因实施聘用合同与聘用方发生争议,应遵循逐级申诉解决纠纷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经县卫计委批准后实施。

2015年3月18日

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年度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现有人力资源,优化科室人员结构,适应新常态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根据县卫计委及《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心办公会研究,现制定《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度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及经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距法定退休时间不满2年人员及见习期人员由中心直接安排其工作岗位。中心领导由县卫计委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

第三条 竞聘工作在县卫计委的领导下,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江建平、万坚、周春锋、仲四清、蔡琰、曹晓斌。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用人准则,坚持公正、公开、平等原则。以事定岗、以岗定职、以职定员、综合考评、择优上岗。

第五条 科室设置:中心设10个科室,分别为综合业务办公室、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健康教育科、卫生监测科、门诊部、检验科、质量管理科、财务科、后勤科。其中健康教育科、质量管理科、后勤科与综合业务办公室合署。各科室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见“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科室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一览表。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实行综合评议续聘和竞争上岗两个部分。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申报原岗位的,由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工民主测评结果、前两年申报人履职情况、申报岗位

工作打算等进行综合评议,合格者由中心主任予以续聘。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非原岗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申报空置的中层管理岗位的,按竞聘程序竞争上岗。科长(主任)无合适人选时,可聘任竞聘科长(主任)人员为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产生不出时,可从竞聘人员中调整或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另行选聘,必要时经县卫计委同意可从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聘请。

工作人员实行单位内部双向选择,由科长(主任)选聘,报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为做好后备骨干人员培养,在聘用周期内,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在业务科室已聘工作人员中选聘科长肋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无故不参加竞聘上岗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原县卫生局海办发[2004]94号文件及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未被聘用人员按待聘处理,其待聘期间工作、待遇等按照海办发[2004]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由中心安排到其专业对口岗位试用,其他人员由中心安排适当岗位试用,对服从中心安排试用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月工资的90%,不享受其他经济待遇;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发给原月工资的60%,不享受其他经济待遇。未被聘用人员当年及次年不得晋升晋级。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室设置,设中层正职10名(含兼职4名)、副职9名。其中,综合业务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质量管理科科长1名(兼)、副科长1名(理化检验岗位兼);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科长1名、副科长2名;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科长1名(兼)、副科长1名;健康教育科科长1名(兼);

卫生监测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门诊部主任1名、副主任1名;检验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财务科科长1名;后勤科科长1名(兼)。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政治素质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带头奉献;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开拓进取、争先创优意识。

2、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科室行政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确保完成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3、竞聘综合业务办公室管理岗位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业务科室管理岗位正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后勤科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竞聘其它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年龄条件:续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新任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竞聘程序:

1、公开动员:公布科室设置、中层管理岗位职数、聘用条件、程序、时间安排等,对现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2、公开申报:确定申报时间、地点,申报者填写申报表。

3、资格审查:根据聘用条件,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续聘: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综合评议,合格者予以公示。

5、竞聘:

1)公布空置中层管理岗位和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名单。

2)演说与考评、测评:参加竞聘人员在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说,介绍自己的竞聘条件、竞聘优势、任职打算及对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承诺,由职工民主测评。

3)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鉴,确定评鉴合格人员并公示。

6、聘用:续聘、竞聘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意,中心主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并报县卫计委备案。

第三章 工作人员竞岗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共设45个(中层管理人员岗位空缺时,转为工作人员岗位)。其中,综合业务办公室(含健教、质管、后勤)7个、传染病防制与免疫规划科6个、慢性病与寄生虫病防制科6个、卫生监测科8个、门诊部6个、检验科9个、财务科3个。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努力工作,团结协作。

2、具备一定的本岗位业务水平和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竞聘程序:

1、公布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程序、时间安排等。

2、竞聘人员可选择1~2个自己能胜任的岗位,按先后顺序填写申请表。原则上医疗、影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申报专业对口岗位。

3、科长(主任)依据申请人申请岗位及近两年申请人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等择优选聘。首次未被聘用的人员,可在空岗的科室

进行第二次双向选择。科室不得超岗选聘。

4、第二次双向选择仍未被科室聘用的,作待聘处理。

第十五条 科长(主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二年一签订。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到位前,原在聘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在中心主任与被聘用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签订新一轮岗位聘用合同书后,原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所有被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及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见“岗位合同书”。

第十八条 受聘人因实施聘用合同与聘用方发生争议,应遵循逐级申诉解决纠纷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经县卫计委批准后实施。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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