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陕人社发〔2011〕170号
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
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一、关于各类休假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下同)。
(二)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
1、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贴。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50%计发。
二、关于外出学习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l、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的,规定学制期间执行津贴补贴;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津贴补贴。
2、经组织同意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作津贴;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津贴补贴。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凡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人员(不含试用期人员),扣发当年工作津贴。
四、关于公务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公务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津贴补贴的确定,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号)和《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0号)等规定执行。
(一)公务员受处分津贴补贴的确定
1、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确定。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补贴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3、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二)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津贴补贴的确定。
1、公务员(或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待遇,减发的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2、公务员(或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待遇。
3、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期满后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5、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
6、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期满后,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7、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8、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含补贴)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
1、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
2、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补贴按初级工(或普通工)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初级工(或普通工)标准执行。
3、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合津贴补贴)待遇。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机关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期满后,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5、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6、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补贴按初级工(或普通工)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初级工(或普通工)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如出现本“意见”所列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停发或减发手续。缓报或不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陕人社发〔2011〕170号
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
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一、关于各类休假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一)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津贴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下同)。
(二)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事假。
1、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贴。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四)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
(五)女职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享受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50%计发。
二、关于外出学习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l、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的,规定学制期间执行津贴补贴;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津贴补贴。
2、经组织同意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作津贴;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津贴补贴。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人员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凡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人员(不含试用期人员),扣发当年工作津贴。
四、关于公务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执行津贴补贴问题
公务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津贴补贴的确定,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号)和《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0号)等规定执行。
(一)公务员受处分津贴补贴的确定
1、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确定。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补贴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3、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二)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津贴补贴的确定。
1、公务员(或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待遇,减发的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2、公务员(或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退休费(含津贴补贴)待遇。
3、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津贴补贴。期满后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
5、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
6、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期满后,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7、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8、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含补贴)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
1、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
2、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相应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补贴按初级工(或普通工)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初级工(或普通工)标准执行。
3、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合津贴补贴)待遇。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机关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期满后,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5、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0%降低补贴。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技术等级低一个层次的标准执行。
6、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停发补贴。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补贴按初级工(或普通工)确定。今后调整补贴时,按初级工(或普通工)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如出现本“意见”所列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停发或减发手续。缓报或不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