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以下内容可以在讲解的时候做的解释)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即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负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般情况下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仍不足以受偿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仅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还应当证明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以下内容可以在讲解的时候做的解释)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需证明有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以下内容可以在讲解的时候做的解释)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即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负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般情况下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仍不足以受偿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仅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还应当证明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以下内容可以在讲解的时候做的解释)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需证明有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