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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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结论: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注意是可以)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理解为应当)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96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97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结论: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察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以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

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结论: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调解)这一点与民诉中审理离婚案件不同。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动.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说法不同,意思是一个样,注意只有刑诉是5天。

作出判决的期限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比如高院解释中规定不得为辩护人的,除前三

类人外,其余的如果是近亲属与监护人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因此,法官爷爷在不是孙子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而法官爸爸就可以了,不管是否为现职的。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11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在提起国家赔偿中要注意。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小总结: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二审的审理范围

■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高法解释第24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诉与民诉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刑诉是不受上诉或抗诉限制的全面审查,而民诉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进行全面审查。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中也是全面审查,不过内涵不同,这里所谓的全面不仅包括对原审判决的全面审查,而且还包括对原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注意只是对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1、民事诉讼中:

相关法条这里不再罗列了,请大家自己动手查一下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诉意见第199、200条,民诉意见第206条

结论:

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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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中:

高法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不同

行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诉法49条)

刑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刑诉法50、61条)

民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100、101条)

刑事诉讼法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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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结论: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注意是可以)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理解为应当)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96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97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结论: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察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以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

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结论: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调解)这一点与民诉中审理离婚案件不同。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动.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说法不同,意思是一个样,注意只有刑诉是5天。

作出判决的期限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比如高院解释中规定不得为辩护人的,除前三

类人外,其余的如果是近亲属与监护人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因此,法官爷爷在不是孙子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而法官爸爸就可以了,不管是否为现职的。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11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在提起国家赔偿中要注意。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小总结: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二审的审理范围

■ 1,民事诉讼中: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2,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高法解释第24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诉与民诉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刑诉是不受上诉或抗诉限制的全面审查,而民诉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进行全面审查。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中也是全面审查,不过内涵不同,这里所谓的全面不仅包括对原审判决的全面审查,而且还包括对原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注意只是对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1、民事诉讼中:

相关法条这里不再罗列了,请大家自己动手查一下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诉意见第199、200条,民诉意见第206条

结论:

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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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中:

高法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中:

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不同

行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诉法49条)

刑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刑诉法50、61条)

民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100、101条)

刑事诉讼法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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