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思考

  【摘  要】综观当前各地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戒毒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在新时期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意义、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程序及实现途径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矫正机制  构建  思考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3-0200-02

  自《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实施以来,综观当前各地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框架内,立足于戒毒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据调查得知,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建成256个强制隔离戒毒所。中国符合戒毒工作规律的戒毒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具有区别于公安戒毒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强戒工作模式也已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在新时期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为此,本文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戒人员的再社会化

  对强戒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禁式”强制隔离戒毒,可有效地戒除其毒瘾,但也存在弊端,由于长时间封闭,强制隔离容易使强戒人员受场所内大量吸毒人员所形成的“群体亚文化意识”影响,易形成交叉感染,从而加重了他们反社会的不良心理及不良社会认知的形成。而采取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戒毒机制,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不良问题,进而可以有效利用亲情交流及社会交流,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使戒毒者最终能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融入社会。

  2.有利于体现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社区矫正可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可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让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彻底摆脱不良的生活习惯,顺利回归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毒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危害国人健康、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戒毒工作已成为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我党维持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强戒人员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由被动强戒到主动自觉远离毒品,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进而实现“中国梦”。

  二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及程序

  对强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禁毒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1)期限要求。必须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达一年半以上。(2)考评级别。经所内综合评估各方面情况达到优秀等次。(3)担保条件。家庭健全,有固定居所,且家人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担保。(4)社区组织健全。当地社区组织健全,且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5)无犯罪记录。个人无其他犯罪记录,且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累计在3次以下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因病所外就医、有强烈戒毒意愿、自愿戒毒的戒毒人员、其他适用非监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2.法定审批程序

  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实行法定审批程序:(1)确定适用对象。强戒场所对符合强戒人员社区矫正条件人员进行确定。(2)书面申请。强戒场所在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实行社区矫正的书面申请,并附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综合评估报告。(3)审核批复。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批复。(4)移交。公安机关做出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相关组织部门和个人,并确定移交日期和地点,同时,强戒场所应派管理人员在规定日期将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交接完成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接收回执。

  3.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依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矫正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打击;对不服社区管理、重新吸毒的及时通知原强戒场所,收回矫正对象,并做出是否延长强戒期限的决定。(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好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核、奖惩审报、评估工作。(3)强戒所负责做好定期回访及跟踪教育引导工作,并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矫正对象相关矫正技术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好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4)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区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及咨询、困难家庭社会保障等服务。(5)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协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做好日常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矫正对象家庭做好帮教工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后,戒毒所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和建议,结合在所期间的评估报告,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三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现途径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性活动,而这项活动是一项比较新的活动,社会各界对它不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引导。要拓宽宣传方式、方法,多利用新型媒介如官方微博、互联网等做好正面宣传。如果宣传不到位,那么在后续开展工作中就一定会举步维艰,最终不了了之。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和群众交流“问计于民”,将我们和老百姓之间的那层纸捅破,只有宣传到位才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才会使社区矫正越做越顺。

  第二,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文件,用其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的完善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在当时是符合社情、国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就可能存在法律的滞后,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随时洞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将吸食不同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吸食毒品种类的分类管理教育,针对不同的戒毒者开展不同的社区活动、技能培训。

  第四,指导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充满爱。要以德服人、以德管人,在做好教育矫正的基础上争取社会上的认可,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项工作。

  第五,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人才储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没有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就没法很好地开展工作。

  第六,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强化管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需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动态管理及监测,这既是巩固前期强戒成果的需要,也是进行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健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业体系。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是否能得到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这是确定其能否在社会立足、顺利融入社会的稳定剂。如果长期失业,生活无保障,就容易对自身失去信心,极易产生消极思想,“破罐子破摔”,为此,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广泛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技能素质。如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戒毒回归人员;利用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引导戒毒回归人员到社区服务,对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支持;非公益岗位采取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为戒毒回归人员提供帮助,促进其及时就业。

  四 结束语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诸多管理职能部门,如公安、司法、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等,同时需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戒毒人员及家人齐心努力,共同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因此,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工作利国利民,能促进社会稳定,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助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庞远燕〕

  【摘  要】综观当前各地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戒毒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在新时期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意义、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程序及实现途径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矫正机制  构建  思考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3-0200-02

  自《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实施以来,综观当前各地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框架内,立足于戒毒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据调查得知,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建成256个强制隔离戒毒所。中国符合戒毒工作规律的戒毒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具有区别于公安戒毒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强戒工作模式也已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机制构建在新时期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为此,本文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戒人员的再社会化

  对强戒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禁式”强制隔离戒毒,可有效地戒除其毒瘾,但也存在弊端,由于长时间封闭,强制隔离容易使强戒人员受场所内大量吸毒人员所形成的“群体亚文化意识”影响,易形成交叉感染,从而加重了他们反社会的不良心理及不良社会认知的形成。而采取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戒毒机制,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不良问题,进而可以有效利用亲情交流及社会交流,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使戒毒者最终能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融入社会。

  2.有利于体现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社区矫正可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可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发挥社会资源优势,让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彻底摆脱不良的生活习惯,顺利回归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毒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危害国人健康、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戒毒工作已成为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我党维持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强戒人员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由被动强戒到主动自觉远离毒品,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进而实现“中国梦”。

  二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及程序

  对强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禁毒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1)期限要求。必须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达一年半以上。(2)考评级别。经所内综合评估各方面情况达到优秀等次。(3)担保条件。家庭健全,有固定居所,且家人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担保。(4)社区组织健全。当地社区组织健全,且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5)无犯罪记录。个人无其他犯罪记录,且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累计在3次以下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因病所外就医、有强烈戒毒意愿、自愿戒毒的戒毒人员、其他适用非监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2.法定审批程序

  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实行法定审批程序:(1)确定适用对象。强戒场所对符合强戒人员社区矫正条件人员进行确定。(2)书面申请。强戒场所在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实行社区矫正的书面申请,并附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综合评估报告。(3)审核批复。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批复。(4)移交。公安机关做出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相关组织部门和个人,并确定移交日期和地点,同时,强戒场所应派管理人员在规定日期将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交接完成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接收回执。

  3.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依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矫正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打击;对不服社区管理、重新吸毒的及时通知原强戒场所,收回矫正对象,并做出是否延长强戒期限的决定。(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好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核、奖惩审报、评估工作。(3)强戒所负责做好定期回访及跟踪教育引导工作,并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矫正对象相关矫正技术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好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4)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区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及咨询、困难家庭社会保障等服务。(5)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协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做好日常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矫正对象家庭做好帮教工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后,戒毒所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和建议,结合在所期间的评估报告,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三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现途径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性活动,而这项活动是一项比较新的活动,社会各界对它不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引导。要拓宽宣传方式、方法,多利用新型媒介如官方微博、互联网等做好正面宣传。如果宣传不到位,那么在后续开展工作中就一定会举步维艰,最终不了了之。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和群众交流“问计于民”,将我们和老百姓之间的那层纸捅破,只有宣传到位才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才会使社区矫正越做越顺。

  第二,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文件,用其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的完善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在当时是符合社情、国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就可能存在法律的滞后,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随时洞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将吸食不同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吸食毒品种类的分类管理教育,针对不同的戒毒者开展不同的社区活动、技能培训。

  第四,指导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充满爱。要以德服人、以德管人,在做好教育矫正的基础上争取社会上的认可,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项工作。

  第五,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人才储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没有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就没法很好地开展工作。

  第六,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强化管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需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动态管理及监测,这既是巩固前期强戒成果的需要,也是进行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健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业体系。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是否能得到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这是确定其能否在社会立足、顺利融入社会的稳定剂。如果长期失业,生活无保障,就容易对自身失去信心,极易产生消极思想,“破罐子破摔”,为此,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广泛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技能素质。如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戒毒回归人员;利用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引导戒毒回归人员到社区服务,对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支持;非公益岗位采取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为戒毒回归人员提供帮助,促进其及时就业。

  四 结束语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诸多管理职能部门,如公安、司法、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等,同时需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戒毒人员及家人齐心努力,共同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因此,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工作利国利民,能促进社会稳定,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助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庞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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