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奖资格

第三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 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 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 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评奖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9.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奖金发放工作。

各级公示期均不少于五天,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5天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工作组答复后5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天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及所在学院。

学年校级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在该学年的下学年初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的五月份完成。所有奖励、评优均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核发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评定发放原则

第九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由赞助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和体现助学原则,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遵循如下规定:

1. 学校的奖(助)学金评选,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中进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奖教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四类奖学金均不可兼得,同时与天津科技大学学习奖学金奖金不兼得,荣誉兼得。

2. 各项奖(助)学金,未注明一次性发放的,均由校学生处制表、校财务处按每学年

四次发放。

第六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 1. 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

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上,方有资格申请,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选,按学生平均学分绩排名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按每学年四次发放。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 = 学分数×分数

学生在评奖学年内的各门课程成绩,均以教务系统记录的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获奖比例、平均学分绩要求及奖励金额如下:

各等级获奖人数原则上均不能超过规定比例,如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因名额限制无法同时获得相同等级的奖励时,均取较高等级予以奖励,同时次等级名额须相应减少,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应获奖学生的总比例。

如专业内平均学分绩高于70分的学生少于该专业应获奖学生的总比例,则剩余名额空缺。

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可参与奖学金评选。

如在评奖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而平均学分绩符合评奖条件者,仍可获得奖学金。 学生成绩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所在学院或教务处联系解决。

2. “精英杯”基础学科竞赛奖学金

“精英杯”奖学金由校学生会、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联合组织的“精英杯”基础课学科竞赛成绩确定。对于成绩优秀者分别给予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个等级获奖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参加竞赛人数的1%、2%和2%。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3. 朱颖奖学金

朱颖奖学金是由我校杰出校友朱颖烈士的父母朱福来和郭桂琦同志出资,奖励学习优秀、社会工作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1000元/生·年,每学年奖励10人,其中包印学院评选3名,其他学院各评选1人。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三条 特殊贡献类奖学金 1.学习竞赛奖学金。

学习奖学金分为集体和个人奖项,同时根据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级别,将奖励标准分为 A 类和B类。 A 类竞赛主要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B类竞赛主要指除A类竞赛项目以外的竞赛活动,具体类别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个人竞赛奖励额度:

A 类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B 类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集体竞赛奖励额度:

A 类集体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B 类集体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2.“挑战杯”特设奖学金

该奖学金按获奖项目奖励的原则,对在全国“挑战杯”、天津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的团队给予奖励:

3.文艺体育竞赛奖学金

文艺竞赛类奖学金由校团委负责评定,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2万元;体育竞赛奖学金由体育部负责评定,每年不超过7万元。文艺和体育类竞赛奖学金由团委和体育部提出奖励方案,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4.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与工作,成绩突出,且在评奖学期内A、B类课程均无重修科目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校团委提名,所在班级半数以上同学表决通过,一次性奖励2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以内。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5. 无私奉献奖学金

参加天津市无偿献血活动,取得献血证的学生,当学期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6. 特别奖学金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确需奖励的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奖励助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赞助的奖励助学金 1.“春发”困难学生助学金

由天津春发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设立,每年资助20名困难学生,每生1200元。 2.“播望”助学金

由两位韩国友人设立,每年资助30名困难学生,每生1000元和一件棉衣。 3.“可口可乐”奖励助学金

由可口可乐(天津)公司设立,资助20名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 4. 天津市红十字博爱助学金

由天津市红十字会和天津市教委出资,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资助金额1000元/生 年,名额由市教委分配。

5.帮困助学金

由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奖励资助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金额1500元/生·年,名额由市教委分配。

6.泰达奖教金

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资设立,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贫困生助学金,用于帮助我校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材料科学与化工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理学院(应用化学、材料化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专业)、艺术设计学院(动漫等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接受教育,提高学生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资助金额和名额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配。

7. 其它项目资助

天津河西交警支队、天津新中新电子有限公司、联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拓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河西柳林街等企事业单位和校内外一些个人,长期以不同方式资助学校的困难学生,资助金额和名额由资助单位或个人决定。

第十六条 国防生奖学金

定向在与北京军区签定国防生协议的学生。

第八章 个人荣誉称号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在5%以内,评选条件为: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2.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在3%以内,评选条件为: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2. 在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较好地履行职责,为广大同学服务,表现较突出者。

3.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在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通过公开竞评方式,评选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被评上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项可与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和获奖金额兼得,与校级学习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

第二十条 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2. 三好学生要在同学中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学生干部要在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较好地履行职责,为广大同学服务,表现突出者。

3.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比例在2%以内,基本条件为连续三年获奖学金或两次以上被评选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九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两次,每学年分四次发放完毕,每次发放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发放时间为每学期第八个教学周和第十六个教学周。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额,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奖资格

第三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 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 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 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评奖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9.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奖金发放工作。

各级公示期均不少于五天,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5天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工作组答复后5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天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及所在学院。

学年校级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在该学年的下学年初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的五月份完成。所有奖励、评优均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核发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评定发放原则

第九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由赞助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和体现助学原则,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遵循如下规定:

1. 学校的奖(助)学金评选,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中进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奖教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四类奖学金均不可兼得,同时与天津科技大学学习奖学金奖金不兼得,荣誉兼得。

2. 各项奖(助)学金,未注明一次性发放的,均由校学生处制表、校财务处按每学年

四次发放。

第六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 1. 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

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上,方有资格申请,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选,按学生平均学分绩排名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按每学年四次发放。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 = 学分数×分数

学生在评奖学年内的各门课程成绩,均以教务系统记录的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获奖比例、平均学分绩要求及奖励金额如下:

各等级获奖人数原则上均不能超过规定比例,如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因名额限制无法同时获得相同等级的奖励时,均取较高等级予以奖励,同时次等级名额须相应减少,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应获奖学生的总比例。

如专业内平均学分绩高于70分的学生少于该专业应获奖学生的总比例,则剩余名额空缺。

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可参与奖学金评选。

如在评奖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而平均学分绩符合评奖条件者,仍可获得奖学金。 学生成绩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所在学院或教务处联系解决。

2. “精英杯”基础学科竞赛奖学金

“精英杯”奖学金由校学生会、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联合组织的“精英杯”基础课学科竞赛成绩确定。对于成绩优秀者分别给予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个等级获奖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参加竞赛人数的1%、2%和2%。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3. 朱颖奖学金

朱颖奖学金是由我校杰出校友朱颖烈士的父母朱福来和郭桂琦同志出资,奖励学习优秀、社会工作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1000元/生·年,每学年奖励10人,其中包印学院评选3名,其他学院各评选1人。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三条 特殊贡献类奖学金 1.学习竞赛奖学金。

学习奖学金分为集体和个人奖项,同时根据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级别,将奖励标准分为 A 类和B类。 A 类竞赛主要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B类竞赛主要指除A类竞赛项目以外的竞赛活动,具体类别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个人竞赛奖励额度:

A 类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B 类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集体竞赛奖励额度:

A 类集体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B 类集体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2.“挑战杯”特设奖学金

该奖学金按获奖项目奖励的原则,对在全国“挑战杯”、天津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的团队给予奖励:

3.文艺体育竞赛奖学金

文艺竞赛类奖学金由校团委负责评定,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2万元;体育竞赛奖学金由体育部负责评定,每年不超过7万元。文艺和体育类竞赛奖学金由团委和体育部提出奖励方案,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4.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与工作,成绩突出,且在评奖学期内A、B类课程均无重修科目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校团委提名,所在班级半数以上同学表决通过,一次性奖励2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以内。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5. 无私奉献奖学金

参加天津市无偿献血活动,取得献血证的学生,当学期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该奖学金可以兼得。

6. 特别奖学金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确需奖励的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奖励助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赞助的奖励助学金 1.“春发”困难学生助学金

由天津春发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设立,每年资助20名困难学生,每生1200元。 2.“播望”助学金

由两位韩国友人设立,每年资助30名困难学生,每生1000元和一件棉衣。 3.“可口可乐”奖励助学金

由可口可乐(天津)公司设立,资助20名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 4. 天津市红十字博爱助学金

由天津市红十字会和天津市教委出资,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资助金额1000元/生 年,名额由市教委分配。

5.帮困助学金

由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奖励资助来自农村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金额1500元/生·年,名额由市教委分配。

6.泰达奖教金

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资设立,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贫困生助学金,用于帮助我校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材料科学与化工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理学院(应用化学、材料化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专业)、艺术设计学院(动漫等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接受教育,提高学生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资助金额和名额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配。

7. 其它项目资助

天津河西交警支队、天津新中新电子有限公司、联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拓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河西柳林街等企事业单位和校内外一些个人,长期以不同方式资助学校的困难学生,资助金额和名额由资助单位或个人决定。

第十六条 国防生奖学金

定向在与北京军区签定国防生协议的学生。

第八章 个人荣誉称号种类及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在5%以内,评选条件为: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2.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在3%以内,评选条件为: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2. 在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较好地履行职责,为广大同学服务,表现较突出者。

3.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在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通过公开竞评方式,评选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被评上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项可与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和获奖金额兼得,与校级学习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

第二十条 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2. 三好学生要在同学中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学生干部要在学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较好地履行职责,为广大同学服务,表现突出者。

3. 评选学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比例在2%以内,基本条件为连续三年获奖学金或两次以上被评选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九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两次,每学年分四次发放完毕,每次发放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发放时间为每学期第八个教学周和第十六个教学周。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额,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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